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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改革與服制組織條例審查:聚焦凌虐定義、募兵制與軍事組織廢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明確「凌虐」定義以兼顧軍中人權與訓練,以及「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案和多項國防部組織條例廢止案。會議中委員們也針對募兵制成效、軍冤處理、女性軍服及軍事氣象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並就刑法第 44 條修正達成協商結論,其餘法案則照案通過或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明確規範「凌虐」定義,以區分合法訓練與不當管教,確保軍中人權並維持部隊戰力,避免類似洪仲丘案的悲劇重演。
  • 討論是否增訂第 46 條之 1 條文,規範長官以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

相關爭議

  • 「凌虐」定義的範圍與模糊地帶:國防部提案定義「凌虐」排除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行為,但委員擔憂此定義過於狹隘,恐使假藉訓練之不當管教合法化,未能有效保障人權。
  • 授權國防部訂定準則的範圍:國防部提案授權其訂定教育訓練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委員要求應明確以「準則」定之,並遵守法律保留、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以接受立法監督。
  • 軍審移交普通法院後的案件處理速度:委員擔憂軍事審判移交普通法院後,案件審理速度緩慢,可能影響涉案官兵的權益,尤其在升遷、調職等方面。
  • 軍中冤案重啟調查的進度與資料移交:委員質疑軍冤處理小組重啟調查案件數量過少,且洪仲丘案相關證據(如懲罰令、筆錄原本、休假差勤紀錄、監視錄影光碟)有遺失或無法讀取等問題,質疑國防部隱匿資料,影響司法公正。
  • 第 46 條之 1 增訂的必要性與刑度衡平:蕭美琴委員提案增訂條文規範長官以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但法務部認為現行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已可處理且刑度更重,且委員提案將「利誘、恐嚇、強暴、脅迫」等不同情節行為處以相同刑度,恐失衡平。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明確「凌虐」定義,以避免洪仲丘案悲劇重演,並期待軍中朝人道化管理邁進。
  • 建議撤回第 46 條之 1 修正條文,若刑法強制罪及公務人員加重懲罰已足夠。
  • 質疑軍冤案重啟調查案件數少,並關切洪仲丘案證據移交普通法院後出現遺失或無法讀取等問題。
  • 建議將「準則」納入法律條文,以接受立法監督。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蔡學良案實彈射擊鑑定進度,擔憂國防部回覆無法滿足家屬疑慮。
  • 擔憂軍審移交普通法院後,案件審理速度過慢,影響官兵權益及升遷。
  • 質疑國防部募兵制營區美化措施無實質誘因,建議應提供退伍軍人良好就業出路。
  • 指出國防部不當管教案例,強調凌虐定義應明確化。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募兵制成效不彰,認為並非待遇問題,而是誘因及配套措施不足,並關切洪仲丘事件對募兵的影響。
  • 認為「凌虐」定義難以界定,建議國防部應制定細部子法明確區分訓練與凌虐。
  • 關切軍審制度移交普通司法後,刑事補償法及軍事營區移交問題。
  • 建議國防部為女性軍職人員設計孕婦專門服裝。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目的為明確「凌虐」定義,區隔合法訓練與不當管教,維護軍中人權。
  • 質疑國防部提供的不當管教凌虐案件數據與監察院資料落差過大,要求說明。
  • 建議國防部應儘速修訂陸海空軍懲罰法,將提審納入,並明確規範身體與精神凌虐。
  • 關切軍監移交普通監獄後,監獄超收問題,建議將軍監空間移交法務部使用以紓解壓力。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募兵制加薪 4,000 元的精算標準,認為應一次到位並符合社會薪資行情。
  • 擔憂軍中凌虐定義排除教育、訓練等行為,恐導致軍官放心訓練而無限擴張範圍。
  • 關切軍法官轉任法制官後的安置問題,認為落差過大,建議安撫並強化法律教育。
  • 質疑司法院接手軍審案件後,缺乏軍事專業背景,難以判斷軍中行為合法性,建議派法官到軍隊實習。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募兵制加薪 4,000 元的依據,認為薪資調整應更具誘因且一次到位,並精算財政缺口。
  • 批評退伍軍人職能訓練成效不彰,擔憂其退伍後多從事「三保」工作,建議重新檢討生涯規劃與職訓銜接問題。
  • 建議針對戰鬥部隊等特定單位考慮高額單次退職金制度,以吸引年輕人投效軍旅。
  • 對「凌虐」定義條文中的「非因訓練」提出疑慮,擔憂變相勤務指派可能規避凌虐罪責,要求國防部明確規範比例原則與必要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洪仲丘案證據移交普通法院後,多項重要資料(如懲罰令、錄影光碟)遺失或無法讀取,要求國防部儘速查明並送交桃園地院。
  • 建議國防部應將女性制服褲裝入法,不論陸海空軍、軍常服或軍便服,均應提供褲裝選項,以符合性別平等與工作便利性。
  • 建議將「凌虐」定義中的「非因」改為「逾越」,並將「準則」入法,以強化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嚴德發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旨在明確凌虐定義,確保國軍部隊教育訓練正常運作,維繫國防安全。
  • 表示募兵制推動面臨誘因及配套措施問題,正從待遇、尊嚴、出路三方面檢討改進,並強調有信心達成目標。
  • 回應軍事審判將於明年 1 月 13 日全面移交普通法院,偵審業務將不再由軍方負責。
  • 承諾國防部將針對「凌虐」定義制定細部子法,明確區分訓練與凌虐的範圍。
  • 表示已規劃女性軍職孕婦裝,並將重新考慮軍服設計以提振士氣及增加募兵誘因。
  • 同意將台南監獄及北部看守所移交法務部,可增加約 1,700 餘人收容空間。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強調「凌虐」定義不明確恐導致幹部畏於施訓,影響部隊戰力,故提案增訂明確定義。
  • 說明蔡學良案實彈射擊鑑定因涉及人體試驗,超出國防部職權範圍,建議由法醫專業機關鑑定。
  • 說明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第一階段已移送 251 人,第二階段將於明年 1 月 13 日全部移出,但刑事補償法部分因法源未修暫留軍方處理。
  • 澄清不當管教凌虐案件數據落差,說明 6 件為判刑確定,54 件為不當管教案件,22 件為 1985 行動聯盟反映,非刻意隱瞞。
  • 說明洪仲丘案相關證據移交問題,部分為誤報或查無扣押,已回覆桃園地院。
  • 表示軍官和士官均為公務員,刑法第 134 條加重刑責適用於軍職人員。

王天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重點在於將「服用」改為「穿著」,並調整野戰服階級標識由國防部另定,以符實需。
  • 說明募兵制待遇規劃以基本工資 2 倍為目標,考量財政分兩階段調整,第一階段先增 4,000 元。
  • 表示軍便服已提供女性平底鞋選項,但軍常服目前無女性褲裝,將納入未來研修參考。

金筱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因本會組織法已三讀通過並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爰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何俊英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檢察官不適合做政治偵防工作。
  • 表示刑法第 126 條凌虐罪在執行上未遇到困難。
  • 對「陸海空軍刑法第 46 條之 1」增訂案,認為現行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已可處理,且將「利誘、恐嚇、強暴、脅迫」等不同情節行為處以相同刑度恐失衡平。
  • 針對「凌虐」定義中的「必要」一詞,解釋其已包含比例原則和正當合理關聯性。

蕭維民 國防部後次室次長

  • 說明女性軍職孕婦裝已於今年年中完成並發放,但目前無人申請。
  • 說明野戰服已完成研製,預計明年改為數位迷彩服,材質經研究最適合台灣環境,具透氣、減少沾黏等特性。

陳遠雄 國防部整評司司長

  • 說明國防部定期(每 2 年)針對兩岸軍力進行評估,並持續修訂報告以因應敵情變化。
  • 解釋利用自然條件作為作戰掩護是常有的事,如霧霾雖危害健康,但在軍事作戰上可提供部分隱蔽效果。

丁忠武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空軍氣象聯隊編制完整,擁有近 10 位氣象博士,預報能力強且與美方有交流。

夏復華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

  • 澄清不當管教案件數據,強調 6 件為判決確定之凌虐行為,54 件為不當管教案件,22 件為 1985 行動聯盟反映,無隱瞞。
  • 說明洪案後禁閉室已無收容人,但已整理開放 9 所禁閉室,犯錯人員改受其他處分。

呂煜仁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說明軍事專業部分將透過專業課程安排,請專家學者講解。
  • 表示司法官訓練階段有安排行政機關實習,但到軍中實習需視案件狀況及需求調整。
  • 對「陸海空軍刑法第 46 條之 1」增訂案,指出其未規範未遂犯,且與凌虐罪刑度可能失衡,可能產生法律適用疑義。
  • 說明刑法施行法規定,舊法罰金以銀元計,轉換新台幣需提高 30 倍。

季連成 國防部次長

  • 說明國軍各類型部隊均有完整訓練準則,洪案後已補強疏漏,例如兩棲部隊天堂路訓練模式。
  • 指出國軍有 1,265 種準則,若將「準則」納入法律,需將所有準則搬到立法院審查。

高天忠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海軍夏季軍常服有女性褲裝,因上下舷梯穿長褲較方便,但陸軍、空軍軍常服目前沒有女性褲裝。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 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第四項修正為:「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 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第五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陸海空軍刑法第 46 條之 1 不予增訂。
  • 立法理由說明部分,在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中一、倒數第三行「爰增訂」之前增列立法理由說明:「惟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假藉教育訓練等名義而對軍人施以任何非人道負擔,仍應考量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
  • 修正動議第四頁的第三項增列為立法理由,文字為:「本法授權國防部訂定有關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予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命令之名稱用語,並接受立法監督外,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中不合時宜的條文用語,並檢討野戰服階級標識以符合隱蔽與偽裝需求。
  • 討論軍服設計是否應更具榮譽感、考量女性軍職人員服裝需求(如褲裝、孕婦裝)及服裝材質(如防水、防火、透氣)。

相關爭議

  • 女性軍常服褲裝選項不足:委員質疑為何只有海軍軍常服有女性褲裝,陸軍、空軍缺乏,且海軍冬季亦無,認為此限制不符性別平等與工作便利性,與時下潮流脫節。
  • 軍服設計缺乏創新與誘因:委員批評現行軍服設計三十多年未變,缺乏特色與榮譽感,不利募兵制推動,建議國防部應請專家設計更具精神的服裝。
  • 服裝材質未充分考量台灣環境與作戰需求:委員關切野戰服等作戰服裝的材質是否具備防水、防火、透氣等功能,以應對台灣濕熱環境及各種作戰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為女性軍職人員設計孕婦專門服裝。
  • 關切軍服設計應考量提振士氣與募兵誘因。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建議軍服設計應更有精神,帶動社會對軍人的尊重與潮流。
  • 關切女性軍職孕婦裝申請人數為零,認為配套保母托育不足,軍中環境對生養孩子不友善。
  • 建議女性官兵高跟鞋應為選項而非強制規定,以利工作執行。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認為軍人有好的服裝可提振士氣、增加社會尊重,對募兵制有助益,批評現有軍服設計三十多年不變,缺乏特色。
  • 建議國防部應請專家為國軍各軍種、兵種設計一套穿上去有榮耀感的服裝,並可參考他國軍服設計。
  • 關切軍服材質是否針對台灣濕熱環境及作戰需求(如防水、防火、透氣)進行規劃研發,建議與紡織品研究中心合作。
  • 建議國防部運用影響力,要求海巡署官兵調整太平島駐軍服裝,以符合隱蔽、掩蔽功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陸軍、空軍軍常服沒有女性褲裝,而海軍軍常服有,且海軍冬季亦無,認為不符性別平等與工作便利性。
  • 強調軍中文化需大變革,鼓勵女性從軍應提供友善環境,包括服裝選擇,建議女性不論軍常服或軍便服都應有褲裝選項。

相關人員回應

嚴德發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服制條例修正旨在使凌虐罪行定義明確,另使國軍服制更符合實需。
  • 表示女性軍職孕婦裝已規劃 8 種款式,包含迷彩服、軍服和便服。
  • 承諾會將委員對軍服重新設計的考量納入業管單位研議。
  • 說明軍便服已可選擇平底鞋,軍常服有其穿著時機考量。

王天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本次服制條例係全文修正,將「服用」修正為「穿著」,並考量野戰服彈性,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 說明軍服材質有冬夏區隔,但法條未明確要求,因紡織業變化快。
  • 同意將女性軍常服褲裝列入以後研修參考,並說明海軍丙式軍常服有女性褲裝可能因使用不同。

蕭維民 國防部後次室次長

  • 說明孕婦裝已於今年年中做好並發放,但目前無人申請。
  • 說明野戰服已完成研製,預計明年改為數位迷彩服,材質已研究最適合台灣作戰環境與氣候,並考慮防火、透氣等特性。

高天忠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海軍夏季丙式軍常服有女性褲裝,因海軍要上下舷梯,穿長褲較方便。

相關後續

本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等 5 種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廢止已通過施行新組織法的國防部參謀本部、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等 5 種組織條例,以符合法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嚴德發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國防部參謀本部等 5 種組織法規已於今年 1 月 1 日施行,原適用之組織條例應廢止以符法制。

相關後續

各案均同意予以廢止。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廢止已通過施行新組織法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以符合法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金筱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因本會組織法已於今年 6 月三讀通過並於 11 月 1 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爰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相關後續

各案均同意予以廢止。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201
卷/期/冊
103/2/1
發布日期
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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