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具保金發還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被告或第三人具保金的發還條件與程序。委員們關切實務上保證金未即時發還的問題,並就「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後應否強制發還、多案併辦時的處理原則,以及法院或檢察官裁量權限等面向進行討論。最終,修正草案獲委員會通過,並明確在立法說明中增補他案具保必要性應另行審酌的原則。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具保金發還的條件與程序,旨在解決現行條文不足以涵蓋所有應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並釐清實務上因被告入監執行或具保人因素聲請退保時的爭議。
- 核心議題包括擴大免除具保責任的事由、賦予被告及第三人聲請退保的權利,以及確保保證金在具保原因消滅後能被即時發還,特別是處理多案在身時的保證金歸還問題。
相關爭議
- 裁量權限爭議:委員們主張在符合特定條件(如已入監執行)時,保證金應「應」強制發還;但司法院及法務部則傾向保留法院或檢察官的「得」裁量權,以應對複雜個案。
- 多案在身時的保證金處理:委員質疑被告因一案入監服刑後,其具保金仍因另案未結而被扣留,認為應分案考量並發還已確定案件的保證金;行政機關則認為多案可能需綜合考量具保必要性。
- 實務執行偏差:多位委員指出,即使現行規定已要求在具保原因消滅時應主動發還保證金,但實務上仍常發生檢察官或法院延遲、甚至駁回退保聲請的情形。
- 退保條件的擴大:修正草案刪除了現行條文中第三人須「報告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才能聲請退保的限制,引起委員對修法意圖(擴大彈性或立法疏漏)的討論。
- 法務部與司法院立場一致性:委員擔憂修法後,法院與檢察官在解釋與執行上可能出現不同調,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旨在明確被告判刑確定入監執行或具保人因故不願作保時,保證金應發還。
- 強調一旦被告被羈押或入監,已無逃亡條件,保證金應歸還,不應被扣留。
- 認為修法應更明確,避免實務執行單位因怕事或「拿雞毛當令箭」而產生偏差。
- 主張即使被告身繫多案,只要已因一案入監,其保證金就應全數發還,他案問題可日後再議。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廖正井委員提案,認為具保是羈押的替代處分,若羈押條件消失,保證金應退還。
- 指出現行第119條第2項規定對第三人不公平,認為第三人因個人因素聲請退保應獲准。
- 強調近年來保證金金額高昂,許多被告或第三人為籌措款項四處借貸,有必要修法發還以償債。
- 認為被告一旦入監,已無逃跑可能,足以確保偵查、審判與執行程序,應免除具保責任。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刪除第三人須「報告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才能聲請退保的要件,詢問此舉是否為擴大退保彈性或立法疏漏。
- 擔憂修法後,法院與檢察官可能對條文解釋不同調,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 強調保證金應「一案一考量」,若被告因某案判決確定入監,該案保證金就應發還,不應因有他案而合併考量或延遲發還。
- 建議在立法理由中明確闡述本案與他案保證金應分開認定、分開判斷的原則,以避免實務誤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實務中,被告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後,保證金仍不發還的現象,認為這違反具保原因消滅即應發還的原則。
- 指出法務部內部作業要點已規定具保原因消滅應不待聲請主動發還保證金,但實務上卻未能落實。
- 要求法務部提供近5年保證金發還的統計數據,包括應發還件數、已發還件數、平均發還時間、最長與最短發還時間,以檢視執行狀況。
- 認為即使被告身繫多案,只要已因一案入監,該案的具保金就應發還,因為人已在監獄中,並無具保理由。
相關人員回應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原則上同意修正方向,認為第三人聲請退保的事由不應限縮於被告預備逃匿,應有更多裁量空間。
- 解釋現行條文第1項針對具保必要性已消滅的情形,法官或檢察官「應」依職權發還保證金;第2項則針對具保必要性未消滅但被告或第三人聲請退保的情形,法官可重新思考,故用「得」字。
- 指出若被告因多案具保,其中一案判決確定入監,另一案未確定時,法官需重新思考未確定案件的具保必要性。
- 表示實務上應發還的保證金若未發還,可能為個案執行偏差,司法院將透過教育及修法機會檢討。
張文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認同委員提出的修法方向,但對部分文字有疑問,希望能釐清以避免實務執行上的疑慮。
- 指出法務部有「檢察機關發還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案件經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時,應不待聲請主動發還保證金。
- 解釋修正動議第2項的「得聲請退保」與法務部作業要點中「應主動發還」的條件不同,若符合作業要點條件,仍應主動發還。
- 表示若法官和檢察官仍保有裁量空間,對於是否准予退保會較為妥適。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
- 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為免除具保責任的事由。
- 修正條文第二項賦予「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的權利,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
- 本條文說明欄第一點增補:「另他案有無具保之必要,檢察官或法院應另行審酌。」以釐清多案在身時的處理原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201
- 卷/期/冊
- 103/2/1
- 發布日期
- 2014-01-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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