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社環委員會審查長照、醫療法、人體研究法與環保預算解凍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醫療法修正草案(涉及醫師工時與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人體研究法修正草案。會議亦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項預算解凍案,其中針對日月光廢水污染事件、焚化底渣再利用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最終,部分法案獲修正通過或暫不處理,環保署所有預算解凍案均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等16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主要聚焦於失能者清潔照護服務的普及性、長期照護衛政與社政業務的整合,以及如何引進民間力量以解決政府財政負擔並推動多元照護服務。
  • 會議也討論了失能人口增加對長期照護服務的需求,以及現行政府補助模式的永續性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福部研議規劃全國性到宅沐浴車服務,以解決失能者沐浴問題。
  • 提案建請衛福部檢討現行法令及管理單位不一之現況,研議整合部內社政及衛政長期照護業務。
  • 提案建議引進民間力量,以租稅獎勵或法令鬆綁鼓勵民間投入照顧服務產業,推出多元照顧服務。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引進民間力量,以租稅獎勵或法令鬆綁鼓勵民間投入照顧服務產業,推出多元照顧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就行政院提案報告並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第1項(全國性到宅沐浴車服務)修正通過,衛福部需於4個月內研議規劃失能長輩沐浴服務,提出具體計畫。
  • 臨時提案第2項(衛政社政長期照護業務整合)照案通過,衛福部需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臨時提案第3項(引進民間力量推動長照服務)修正通過,衛福部需研擬引進民間力量的具體方式。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醫療法第60條增訂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以及第59條與第60條修正案中醫師工時、延長工時、休息時間的規範,以及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等議題。
  • 核心問題在於醫師勞動權益保障與醫療服務特殊性之間的平衡,以及勞動基準法適用於醫師的過渡期與最終目標。

相關爭議

  • 醫師工時規範爭議:蘇清泉委員等認為醫療服務有特殊性,醫師值班可休息,全面納入勞基法不符現實,應由衛福部另訂規範;劉建國、林淑芬等委員則主張醫師應全面納入勞基法保障,並縮短過渡時程。
  • 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財源:江惠貞委員及蘇清泉委員指出,現行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縣市政府常不願支付,擴大至中低收入戶恐加劇醫院呆帳問題。
  • 勞動基準法適用性:勞委會表示醫師適用勞基法是既定政策,但衛福部則提出因人力缺口,全面納入勞基法需3至16年,並規劃分階段目標,引發委員對時程過長及方案過勞的質疑。
  • 修法條文與法律位階:陳節如、林淑芬等委員認為醫療法第一條未規範勞動條件,不應在醫療法中處理醫師勞動議題,應由勞委會直接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或另訂專章。
  • 職業災害補償:蘇清泉委員提案準用勞基法第7章,但委員質疑若醫師不完全適用勞基法,準用罰則恐不對等。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60條,增訂「中低收入」納入醫療補助範圍,以彌補法律漏洞。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59條及第60條,主張醫師值班可休息,全面納入勞基法有困難,應由衛福部規範工時。
  • 強調醫師工作特殊性,不應一味比照勞基法,並指急診專科醫師薪資高、責任較輕,不應再抱怨工時。
  • 建議醫師職災補償準用勞基法第7章,保障醫師權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蘇委員的修法方向,認為應兼顧醫師勞動權與病患權益,可參考國外特殊立法。
  • 建議勞委會、衛福部與醫界團體共同討論出路,或先以行政命令操作再提升法律位階。
  • 關切實習醫師、住院醫師可能被壓迫剝削的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蘇委員提案是正面進步,但要求衛福部說明修法對醫師醫療環境的具體改善幅度。
  • 建議在醫療法第59條增列「醫師於診療時間」的工時規範,以擴大保障範圍。
  • 建議第60條維持不動,但增加附帶決議,要求勞政單位對勞基法第32條及第40條適用於醫療機構有一致基準。
  • 要求衛福部訂定相關辦法時,應邀集醫勞盟、醫改會等團體共同協商,並訂定醫師工時納入勞基法的明確時程表。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關切醫師過勞死問題,要求衛福部解決,並詢問引進外國醫師的可能性。
  • 質疑波蘭醫學院畢業生養成教育與國內差異,以及實習醫師醫療行為的合法性。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代楊玉欣委員表達意見,支持第60條納入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但質疑縣市政府不願支付醫療費用的問題。
  • 關切醫師勞保問題,並詢問除修法外有無其他解決醫師勞動條件的辦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方向是往前進步,旨在保障醫師權益,而非倒退。
  • 強調在理想與現實間取得平衡,醫師人力補足需時間,應務實推動,逐步達成目標。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態度,認為醫療體系有獨特性,應訂定專章保護醫師。
  • 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取消彈性工時後,醫師工時問題更顯複雜,現行修法恐不夠周延。
  • 關切雇主責任歸屬問題,認為將醫師勞動條件納入醫療法可能導致法律混亂。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主張醫療法目的非規範勞動條件,醫師勞動條件應回歸勞基法,質疑衛福部以資方思維考量。
  • 認為第59條職災補償是補破網式修法,衛福部應根本解決血汗醫院問題。
  • 質疑衛福部對BE藥品清單公布及下架處理不力,要求立即下架不合格藥品。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醫師睡眠不足將嚴重影響認知功能與動作協調,等同酒駕,醫護人員過勞是國際關注議題。
  • 質疑醫師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導致辛苦科別招不到年輕醫師。
  • 強調和信醫院善待護士帶來正面回應,呼籲修法保障年輕醫師健康與家庭生活品質。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終極目標」與本次修法方向是否一致,認為修法反而是朝相反方向。
  • 認為勞委會應直接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而非修正醫療法,因勞基法已有彈性工時條文可處理緊急狀況。
  • 質疑衛福部提出的醫師工時方案仍屬過勞,要求落日條款及具體時程入法,避免不負責任的假承諾。
  • 主張職災補償應先入法,工時部分待達成共識後再處理,並質疑衛福部方案缺乏罰則,無法約束醫院。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醫師適用勞基法是衛福部終極目標,但因醫療服務特殊性與人力缺口,需分階段逐步達成。
  • 蘇委員提案的職災保障已是跨出很大一步,工時部分可再協商。
  • 承認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中,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說明住院醫師工時限制已納入教學醫院評鑑,並頒訂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
  • 提出六大策略系統性解決醫師過勞問題,並估算人力缺口,達成不同工時標準需3至16年。
  • 同意儘早下架不合格藥品,並會與食藥署長溝通。
  • 說明外國醫師在台執業需通過考試,實習與培訓過程與國內學生一致。
  • 強調醫院有值班醫師,實習醫師需在上級指導監督下從事醫療行為。
  • 表示縣市政府對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狀況不一,社家署會協助處理。

劉傳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醫師適用勞基法是既定政策,但因工作性質特殊,可透過法律詳細規範勞動條件。
  • 認為醫師工時可另訂法令或先以命令操作,並強調應保障基層醫事人員權益。
  • 解釋勞基法第32條及第40條可彈性處理緊急狀況工時,但醫師工作型態有其他制度。
  • 說明醫師不適用勞基法,故無違法問題,但若要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制定辦法,與立法原意不符。
  • 澄清勞保職災給付與勞基法職災補償不同,後者保障較大。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已實施,並將工時限制納入教學醫院評鑑試評標準。
  • 指出職災保障納入勞基法將大幅提高醫師權益。
  • 表示衛福部與委員修法立場一致,積極朝醫師適用勞基法目標努力。
  • 建議醫療法第60條可維持現狀不修正。
  • 說明醫師納入勞基法所需時程,A級標準(週工時約60多小時)約需9至10年,因醫師人力培養需時長。
  • 強調衛福部將持續努力縮短時程,並透過培養專科護理師等輔助人力解決醫師人力缺口。
  • 澄清醫師工作時間並非連續不停,on call與on duty不同,未來會與相關團體討論。

莊金珠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 說明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由縣市政府財源支應,各縣市財政狀況導致補助不一。
  • 指出政府協助的醫療費用主要針對重大疾病或傷害,小額費用原則上不補助。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說明坐月子中心管理困難因缺乏罰則,業者訴願成功後地方衛生局希望有法源。
  • 認為將坐月子中心納入護理人員法管理對民眾福祉更好,並提出準用廣告、收費、評鑑及嬰兒照顧人員規範。
  • 解釋「非護理機構」涵蓋坊間坐月子中心及醫院內提供坐月子服務的機構,但不包括到府服務。
  • 承諾將針對護理之家管理問題一併檢討,並先將機構內服務納入管理。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在修正動議中加上「,於機構內」等文字,使規範對象更明確。
  • 解釋準用條文需性質相近才可適用,並對罰則準用及廣告條文可能存在的矛盾提出疑慮。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法律條文中加上逗號分隔語句的立法例確實存在。

呂念慈 衛福部醫事司科長

  • 說明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成員多元,非醫療社會公正人士佔1/3以上,並有機構外人士。
  • 解釋委員會主要審查倫理及保護受試者,審查重點包括同意書內容及研究對象可能引發的象徵性效果。
  • 說明91年後人體檢體採集有注意事項規範,但早期檢體因時日久遠、難以聯絡當事人而有困難,希望有彈性空間。

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60條照楊玉欣等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訂「中低收入」並將「由」修正為「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 蘇清泉等委員針對醫療法第60條的提案撤案,其第59條提案則暫不予處理。
  • 醫療法第60條修正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江惠貞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人體研究法第19條修正案,主要討論在法律施行前(尤其91年以前)採集的未去連結人體檢體,在無法重新取得當事人同意或難以辨識身分時,是否可經審查會同意後繼續用於研究。
  • 核心問題在於平衡珍貴研究檢體的使用需求與受試者知情同意權、隱私權等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 檢體使用與知情同意:林淑芬、陳節如等委員質疑,91年以前採集的檢體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且當事人可被追蹤,直接合法化使用不符學術倫理與人權保障。
  • 審查會權限過大:委員質疑審查會同意使用未去連結檢體的權力是否無限上綱,構成要件(如「難以辨識身分」、「無法追蹤」)定義過於寬鬆,可能導致「就地合法」。
  •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委員認為採集檢體雖不溯及既往,但若用於新研究,則應受現行法規(包括91年注意事項及100年人體研究法)規範,要求知情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人體研究法第19條,旨在補足法律漏洞,解決91年以前取得檢體,在人體研究法實施後難以繼續取得同意或身分難辨的問題。
  • 認為修法可解除研究者困擾,讓台灣醫療與實驗與國際接軌,避免研究延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是幫忙「就地合法」,看不出對民眾的保障,擔心未經同意採集的檢體被無限制使用。
  • 強調研究應尊重當事人意願,特別是涉及基因資訊的隱私權,不應便宜行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91年以前無規範的說法,強調1964年赫爾辛基宣言即要求知情同意與充分告知。
  • 主張未去連結檢體可找到當事人,應取得當事人同意而非僅經審查會同意,反對「就地合法」。
  • 認為現行修正案中「難以辨認身分」與「無法追蹤」的構成要件太過寬鬆。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詢問衛福部關於赫爾辛基宣言後各國遵循情況,以及我國91年後仍有難以聯絡當事人的困難原因。
  • 質疑醫院倫理審議委員會的審查標準與成員組成,關切研究結果發表對特定族群可能造成的傷害。
  • 強調不反對研究,但對法規命令前的檢體處理應有周全辦法,避免漏網之魚。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人體研究法於100年公布施行後,研究者面臨91年以前採集檢體適用新法的困境。
  • 承認早期(91年以前)檢體採集缺乏明確規範,但91年後已嚴格執行注意事項。
  • 強調檢體使用需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並非無限制使用,該委員會主要審查倫理及保護受試者。
  • 表示珍貴檢體對國家研究非常重要,但早期檢體在聯絡當事人上確有困難。
  • 承諾將綜整各方意見,再做處理。

呂念慈 衛福部醫事司科長

  • 說明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成員多元,包括醫療人員、法律倫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非醫療人士佔1/3以上。
  • 解釋委員會審查標準包括同意書內容是否完善,以及研究對象可能引發的象徵性效果(如污名化)。
  • 承認91年以前採集的檢體因時日久遠、當事人搬遷等因素,聯絡上確實有困難,故希望有彈性空間。

相關後續

人體研究法第19條修正草案,暫不予處理,將由衛福部回去綜整各方意見。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草案,核心在於將坊間俗稱的「坐月子中心」納入護理人員法管理,以確保產婦及嬰幼兒的照顧品質。
  • 主要討論如何規範非護理機構提供的產後照顧服務,包括廣告、收費標準、評鑑、保密規定及嬰兒照顧人員的配置與資格等。

相關爭議

  • 非護理機構的定義與範圍:委員質疑「非護理機構」的定義,以及是否應涵蓋到府服務的坐月子服務機構,避免產生漏網之魚。
  • 中央與地方管理權責:委員質疑衛福部在納管後,是否能有效督導地方衛生局對坐月子中心進行檢查與裁罰,以及現有護理之家管理上的問題。
  • 準用條文的適法性:法務部代表對準用條文中涉及罰則、廣告規範及執照規定等提出疑慮,認為可能不符行政罰法明確性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護理人員法第15條,將坊間坐月子中心納入管理,確保產婦及嬰幼兒照顧品質。
  • 指出目前在經濟部登記的坐月子中心缺乏適用辦法,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與裁罰。
  • 強調修正動議納入廣告、收費標準、評鑑及嬰兒照顧人員規範,以保障產婦與嬰兒權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非護理機構的定義,以及將坐月子中心納入護理人員法管理後,中央是否能有效督導地方稽核。
  • 關切護理之家與護理機構界定不清的問題,以及精神病患收容現況。
  • 擔心將到府坐月子服務排除在規範之外,恐造成漏網之魚。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關切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可能規避「於機構內」規範,呼籲衛福部提出時程表,對所有樣態的產後照顧服務進行周延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說明地方衛生局因缺乏罰則,難以輔導管理坐月子中心,希望修法提供法源。
  • 表示修法旨在納管坐月子中心,使其準用護理人員法中廣告、收費、評鑑及嬰兒照顧人員等規範。
  • 建議在條文增列「於機構內」以明確規範對象,排除到府服務,因其不適用現行護理人員法規定。
  • 承諾將結合地方衛生局進行評鑑,並檢討護理之家管理問題。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在「非護理機構」後加上逗號,使語氣更清楚,並排除居家到宅服務。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對修正動議中準用條文涉及罰則部分提出疑慮,認為準用應限於性質相近,且罰則需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

相關後續

  • 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動議通過,新增第二項規範非護理機構於機構內提供產婦及嬰幼兒之產後照顧服務者,準用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於正式公告施行1年後,檢討修正法案實施成效及法條,並對到宅提供相關產後照顧服務者之管理進行檢討。
  • 本案審查完畢,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江惠貞委員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 計21案 (下午議程)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項預算解凍案,主要聚焦於環境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以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等議題。
  • 核心問題涉及環保署對重大污染事件(如日月光)的防治與懲處能力、現行法規的管制強度、地方政府的執行力,以及環保政策的推動與財政永續性。

相關爭議

  • 環保署稽查與懲處不力:蔡錦隆、陳節如、林淑芬等委員質疑環保署對日月光等重大污染事件長期未能防範於未然,且懲處金額過低,未能達到嚇阻效果,要求署長道歉。
  • 水污染防治法規強度不足:委員認為現行水污法罰則過輕,且僅針對結果犯,應修法納入危險犯概念並課以刑責;重金屬污染未納入水體總量管制亦受質疑。
  • 焚化底渣再利用爭議:林淑芬委員質疑焚化底渣再利用違反「污染者付費」原則,且補助地方政府處理底渣形同補貼廠商,要求刪減相關預算,並質疑其對環境風險的管控不足。
  • 環保設施監測不足:委員質疑日月光等大廠未依規定裝設錄影監視系統,且電錶監測數據未能即時連線至環保機關,導致監測漏洞。
  • 地方政府執行不力:多位委員批評地方政府在環境稽查與裁罰上執行不力,環保署僅能以扣補助款方式督導,但此舉可能傷害地方民眾。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在日月光等重大污染事件中未能事先防範,且懲處過輕,要求署長向全民道歉。
  • 認為水污法罰則不足,應引用刑法第32條而非第40條,並質疑政府對日月光給予獎勵與減稅。
  • 要求環保署痛定思痛,加強對高污染工廠的監管。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編列空拍預算,針對高污染熱區進行例行性巡查。
  • 質疑日月光等工廠內部排水管埋設問題,以及高雄市政府對日月光事件的處理方式「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 要求環保署稽查總隊應加強深度稽查,並制定規範督導地方環保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污染事件是「看電影才知道」,未能有效監測與採取行動。
  • 要求環保署監資處應發揮24小時監測作用,並利用電錶數據查核廠商偷排行為,追討不法利得。
  • 建議環保署派監察大隊進駐廠區進行深度稽查,並要求加速推動水污費徵收。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在日月光事件中推卸責任,認為中央機關在法令、管理、政策推動上皆有責任,要求署長道歉。
  • 批評水污法管制強度不足,追討不法利得執行率低,應修法納入危險犯概念並課以刑責。
  • 要求日月光廠區應建置累計型水量記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錄影監視系統,並質疑環保署對日月光放水。
  • 主張河川應訂定污染總量管制(含重金屬),並推動灌排分離。
  • 反對焚化底渣再利用補助,認為違反污染者付費原則,且存在環境風險,建議續凍相關預算。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陳情宜蘭蘭陽溪出口漁民捕不到鰻苗,懷疑上游污水排放嚴重,要求環保署嚴格監測與處分。
  • 質疑日月光三個廠分開計算排放量以規避24小時監測規定,要求加總後納入監測。
  • 呼籲環保署對偷排惡劣行徑應立即下令地方環保局停工,並強化地方政府執行力。

楊曜 立法委員

  • 對台灣環境破壞感到感傷,認為環保署管理與處罰有問題,應負起責任。
  • 質疑署長將扣補助款作為唯一督導地方政府工具,認為此舉處罰人民,建議採取政風調查或行使行政介入權。
  • 批評日月光裁罰金額過低,未能產生嚇阻效果,要求環保署追討不法利得,並將因停工而不停工所獲營收納入計算。
  • 質疑環保署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並要求署長說明不法利得計算方式。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批評日月光董事長月花百萬養小三卻不善盡社會責任,該公司多次違法卻裁罰金額微薄。
  • 質疑日月光以壓榨勞工、剝削環境換取獲利,並造假數據偷排廢水。
  • 要求環保署對日月光採取堅定態度,立即停工,並強化大廠的電腦連線監測。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承認環保署在環境保護方面有不足之處,願意向國人致歉,但強調同仁已努力工作。
  • 說明對日月光等污染案件將採取追不法利得、勒令停工、移送刑辦等最嚴厲手段。
  • 表示將加強環評後續工作,改以累積量計算,並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環評執行。
  • 說明全國河川嚴重污染比例已下降,將持續強化水污染防治管制作為,督導地方政府稽查。
  • 強調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已加嚴標準,限制用途,並推動公共工程使用或提升品質。
  • 表示已針對資源循環利用法及填海造島政策辦理多場公聽會與專家會議。
  • 說明將研究引進國外新的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方法。
  • 承諾將加強稽查人員訓練,並考慮將空拍納入例行性巡查。
  • 表示對日月光事件第一時間即支持嚴懲與停工,並已派員進入廠區進行深度稽查。
  • 說明已對觀音工業區、本洲工業區、臺塑仁武廠等開罰不法利得,金額達上億。
  • 澄清環保署並未對每個廠區進行24小時連線監測,但會要求大廠改裝數位化電錶並連線。
  • 說明水污染總量管制辦法已訂定,將依河川特性決定重金屬納管必要性。
  • 表示灌排分離是農委會權責,但環保署已主動要求其規劃保護方案。

吳天基 環保署廢管處處長

  • 說明第5、6、7、8案預算為地方政府補助款,將逐年減少補助並加強底渣再利用管理,懇請解凍。
  • 澄清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且僅補助一般廢棄物焚化底渣,不含事業廢棄物。
  • 說明第16案預算用於填海造島的政策規劃評估、民意溝通及專業評估,而非實際填海造島工程。

沈一夫 環保署水保處副處長

  • 說明總量管制有實施條件,主要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密集地區,當放流水標準無法達水體水質標準時才進行。
  • 指出目前台灣部分河川民生污水佔大宗,在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不足時,總量管制難以全面實施。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計21案,經審查後均准予動支。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及質詢未及答覆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201
卷/期/冊
103/2/1
發布日期
2014-01-0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