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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審查與檢評會、特偵組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擴大財產申報人員範圍、簡化申報程序、提高資訊公開透明度及強制信託等議題。同時,會議也針對檢評會對檢察總長黃世銘案的決議、特偵組存廢及其公器私用爭議進行激烈質詢。行政部門承諾將通盤檢討財產申報法規,並將檢評會決議依程序送監察院處理。最終,部分條文修正案獲通過,而法務部需在103年9月1日前提交財產申報法修正版本。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此修正案旨在釐清並簡化刑事訴訟中關於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或羈押效力消滅等情況下,具保責任的免除及保證金的退還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後逕行逐條審查。
  • 草案第一百十九條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修正,包括擴大申報人員範圍(如直轄市議員、法官、檢察官)、規範有價證券計價方式、強化申報資料的公開透明度,以及強制財產信託的適用對象。
  • 會議也廣泛討論了檢察總長黃世銘案引發的檢察系統濫權監聽、洩密、公器私用,以及特偵組存廢等議題,並檢討現行財產申報制度在防貪上的實效與個資法衍生的問題。

相關爭議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擴大與資訊公開限制:吳宜臻委員提案直轄市議員應上網公告財產,並應公開歷年資料;陳其邁委員批評現行查閱辦法過於嚴苛,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監察院秘書長則表示人力物力有限,但會配合修法。
  • 財產強制信託對象:黃文玲委員提案將大法官、監察委員、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納入強制信託範圍;廖正井委員則認為立法委員與首長職權不同,不應無限上綱。
  • 財產申報程序繁瑣與實效性:廖正井與賴士葆委員抱怨申報零股、靜止戶存款等細節過於擾民;法務部羅部長承認規定不合時宜,應檢討由政府主動蒐集資料。
  • 檢察總長黃世銘案處理與法務部態度: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法務部羅部長對檢評會決議的態度過於消極,未能及時處理黃世銘濫權監聽、洩密及公器私用最高檢察署資源發布新聞稿等問題。
  • 檢評會決議公正性與特偵組存廢:賴士葆委員認為檢評會對關說與洩密案的處置不公;柯建銘與呂學樟委員強烈主張廢除特偵組,認為其已淪為政治鬥爭工具且違法亂紀,但賴士葆委員則認為應區分個人行為與制度存廢。
  • 監察院對黃世銘彈劾案的處理:廖正井、王惠美、許忠信、陳其邁委員質疑監察院彈劾案流會、表決結果不公開以及是否受外部干預,導致公信力受損。
  • 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衝突:楊麗環委員指出個資法造成二手車維修資料難以取得、eTag資料調閱受限,可能阻礙犯罪偵查,呼籲法務部與相關單位研議解決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主張直轄市市議員財產應上網公告,並公開自符合資格起歷年申報資料。
  • 質疑法務部會銜訂定的查閱辦法(如每次限查一人、限閱30分鐘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政府資訊公開精神。
  • 批評行政機關常以個資法為擋箭牌,阻礙人民對公職人員的監督。
  • 質疑法務部羅部長對檢評會決議和黃世銘案的處理態度,認為其有刻意維護黃世銘之嫌。
  • 準備重新檢討檢察官準用法官法部分,因檢察官行政體系氣質過強,缺乏檢察獨立性。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羅部長對檢評會決議的態度,認為應感到痛心並檢討檢察系統濫權問題。
  • 譴責監察委員在黃世銘彈劾案中因人數不足導致流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並要求秘書長轉達意見。
  • 贊成將法官納入財產申報規範,但反對將立法委員納入財產信託,認為民意代表與首長職權不同。
  • 批評現行財產申報制度要求申報下市股票、靜止戶存款等不合時宜的規定,造成公務員困擾。
  • 呼籲法務部約束檢察系統濫權搜索、起訴、上訴,並建議召集全國檢察長會議引以為鑑。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檢評會對黃世銘案的決議,認為對洩密處罰過重,對關說處罰過輕,並非「各打五十大板」。
  • 反對廢除特偵組,認為應區分黃世銘個人問題與特偵組制度功能,並可討論特偵組與廉政署、調查局的功能整合。
  • 抱怨現行財產申報制度要求申報零股、靜止戶存款等過於擾民,建議法務部簡化申報方式,由政府主動調閱資料。
  • 贊成法官納入財產申報,但對公家行庫獨立董事因財產申報規定導致人才卻步表示憂慮。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廢除特偵組,批評其成立背景荒謬,且已淪為政治偵防工具,並指控黃世銘濫權監聽、洩密、違法公開監聽譯文、濫權開記者會、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且影響他人權益。
  • 質疑法務部羅部長對黃世銘案的態度麻木不仁,未積極處理黃世銘去職問題,並批評其護航特偵組。
  • 強調自己從未關說吳健保假釋案,特偵組新聞稿內容為編造,已提告黃世銘誹謗。
  • 批評檢評會認定關說逾越職權,認為其職責是評定人而非組織。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檢評會對黃世銘案的報告,認為是法官法修法的一大成就,顯示不論官位大小,違法者都應受處理。
  • 批評黃世銘總長濫權監聽國會、洩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認為其個人領導風格是問題根源,並強調總長地位不應凌駕五院院長。
  • 呼籲監察院應積極處理黃世銘彈劾案,不應閃躲。
  • 指出法官法修法後,法官與檢察官不列官等職等,可能弱化對司法人員操守廉潔要求,主張應積極修法彌補漏洞,讓高官財產透明。
  • 反映政治獻金法在實務上查證困難,建議延長查證及申報時間,並與法務部溝通修法。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羅部長對檢評會決議的態度,認為其表現像黃世銘的辯護律師,且未能及時處理最高檢察署發布黃世銘個人聲明新聞稿的公器私用問題。
  • 批評法務部行政團隊未能預見並準備好回應社會關注的重大議題,導致行政內閣不斷「凸槌」。
  • 質疑監察院長王建煊在黃總長案件中送花卡,是否有干涉彈劾案件之嫌,並譴責監察委員在關鍵時刻流會,缺乏擔當。
  • 贊成法官納入財產申報,並認同財產申報制度應存在,但需針對瑣碎不近情理之處進行修法改進。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羅部長將檢評會決議視為「非今天主要主題」,態度像學生,缺乏全方位處理國家大政的視野。
  • 質疑彭文正未獲續聘檢評會委員是否為「秋後算帳」或法務部內部操作,並指出此敏感政治議題很容易被操作。
  • 指出個資法在實務上產生問題,例如阻礙二手車維修紀錄調閱、eTag資料查詢,可能影響公平交易與犯罪偵查,呼籲法務部重新考量並研擬對策。
  • 反映校園毒品氾濫問題嚴重,建議法務部加強宣導,並重新考量對毒品管制的策略,避免孩子走入毀滅之路。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營事業中形式上民營但國家有支配力的公司(如中鋼)高階主管無需申報財產,是法制上的大漏洞。
  • 贊成將法官、檢察官納入財產申報範圍,並應統一申報職等門檻。
  • 質疑監察院在黃世銘彈劾案中流會,是否受馬總統黑手干涉,導致公信力大打折扣。
  • 認為檢評會認定柯建銘關說逾越其職權,因其職掌是針對檢察官風紀而非認定關說案。
  • 質疑彭文正未獲續聘檢評會委員,是否因其發言得罪司法院,呼籲部長澄清外界質疑。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羅部長對最高檢察署發布黃世銘個人新聞稿事件推拖,並指控黃世銘個人將整個特偵組資源用於個人辯護,是公器私用。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一體」與「關說」的界線解釋不清,認為其解釋是「因人設事」,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 質疑「陽光三法」中財產申報法在防貪上的實效性,指出鮮有案件因財產申報資料而查獲貪污,且配套措施不足。
  • 呼籲監察院、法務部與廉政署應針對陽光三法立法目的,思考如何有效勾稽貪污,而非僅是形式上的申報。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對黃世銘案調查報告不公開,且表決結果5比5不通過彈劾,國人無從檢驗,顯不合理。
  • 主張檢評會移送監察院調查黃世銘案應視為新案,依程序至少要有兩次審查或表決機會,而非併入舊案。
  • 質詢羅賢哲案涉及兩岸換俘的可能性與法律依據,確認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並無換俘規定,除非修法否則不可能進行。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表示尊重檢評會對黃世銘案的調查內容與決議,將依法律程序移送監察院或檢審會處理。
  • 承認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逾20年,許多內容不合時宜,正進行全盤檢討,包括擴大申報範圍、簡化申報程序、改進有價證券計價方式等。
  • 對於最高檢察署發布黃世銘個人新聞稿,表示需進一步瞭解其原因,但承認公務員因職務涉案時,機關可協助發聲明或請律師。
  • 澄清彭文正未獲續聘檢評會委員,是因為今年無推薦單位提名,並非法務部秋後算帳。
  • 承認檢察系統濫權搜索、起訴、上訴情況嚴重,承諾將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轉達委員意見並認真處理。
  • 對特偵組存廢議題,表示仍在全面檢討中,但強調檢評會只評論黃世銘個人,與特偵組制度無關。

陳豐義 監察院秘書長

  • 說明監察院依法律規定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承認現行申報制度有瑣碎、不近情理之處,將把意見送法務部研議修法。
  • 表示監察院對黃世銘彈劾案的處理是獨立辦案,沒有外部干涉,流會是因委員行程早已排定或迴避,並承諾將積極處理該案。
  • 說明目前上網公告財產的公職人員約有629人,若追溯至82年需大量人力物力,但會積極配合辦理。
  • 承認財產申報制度在勾稽貪污證據上確實困難,很少直接抓到貪污案件。
  • 確認法官、檢察官無論職等高低,皆需申報財產,高階向監察院申報,低階向政風單位申報,並將統一職等表。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本俸6級的法官、檢察官約需任職15年以上,相當於簡任12職等,所有法官、檢察官從初任起皆需申報財產,僅申報機關不同。
  • 確認法務部沒有柯建銘委員關說吳健保假釋案的任何資料或紀錄。
  • 說明羅賢哲案目前因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且依本國法判刑,並無換俘的法律依據或空間,除非修法。

嚴德發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羅賢哲案已判無期徒刑並在台北監獄執行,國防部會極力營救情報人員,但換俘是由國安階層主導,國防部無相關法令規定或計畫。

朱坤茂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承認財產申報法在抓到貪污案件方面很少有成效,認為制度本身需要調整,例如將申報日改為申報期間。
  • 指出其他國家廉政公署會以財產申報資料為基礎主動偵查貪污,建議我國應加強配套措施,有效勾稽財產來源不明罪。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提案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案,經討論後無異議通過。
  • 法務部需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修正版本,包括法案修正及查閱辦法等行政規則調整,於民國103年9月1日(下半會期開議前)送交立法院。
  • 第二案至第六案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將俟法務部提交相關法案後,再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302
卷/期/冊
103/3/2
發布日期
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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