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代孕與單身女性生育權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制度,以及擴大人工生殖適用對象至單身女性的議題。會議中,立法委員與衛福部官員就代孕者權益、子女親權、商業化疑慮、財政影響及國際趨勢等進行廣泛討論,最終決議將江惠貞委員等提案送院會協商,並要求衛福部針對民眾意見與配套措施持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兩項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一為江惠貞委員等提案,旨在人工生殖法中納入代孕生殖並嚴格規範;二為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主張將人工生殖技術適用對象擴大至單身女性,以保障其生育自主權。
- 核心關切點包括代孕者的權益保障、子女親權認定、代孕行為的商品化疑慮、以及不同社會群體對人工生殖技術的需求與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代理孕母是否應全面開放:江惠貞委員主張應有限度開放以解套合法受精卵卻無法著床的夫妻困境;尤美女委員則認為應保障單身女性的生育自主權;蘇清泉委員和衛福部則傾向以治療不孕為目的,反對單身或多元家庭使用。
- 代孕行為應為有償或無償:公民會議傾向無償,僅給予必要費用;部分委員則認為應有適度報酬,否則難以推動且易轉入地下化,但衛福部強調應避免商品化。
- 代孕者權益保障:爭議點包含代孕者是否會被子宮工具化、剝削弱勢族群、隱私權、身體自主權、懷孕終止權利、以及若胎兒有缺陷時的處理方式與責任歸屬。
- 代孕子女親權認定:衛福部傾向孩子出生即為委託夫妻的婚生子女,以確保權益無縫接軌;但有委員質疑若委託夫妻反悔或離婚,子女權益如何保障,以及血統真實性與知情權問題。
- 立法方式:衛福部將代孕制度納入人工生殖法修訂,但王育敏委員質疑此舉推翻過去研議專法的努力,認為重大政策轉折應有更清晰交代。
- 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尤美女委員主張應依國際公約保障未婚女性生育權;蘇清泉委員則從傳統家庭觀點強烈反對,認為不利兒童成長。
- 行政院版本進度:多位委員質疑衛福部報告僅描述歷程,未提出明確立場或行政院版本草案,導致審查困難,衛福部則表示草案已送法規會審查中。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以人道立場,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解決合法受精卵卻無法在母體著床夫妻的需求。
- 強調現行法令對子宮受損或不適合懷孕者未開啟安全受孕之門,導致地下化及跨國不法行為。
- 建議代孕者應為20歲以上未滿40歲、曾生育子女且未曾擔任過代理孕母,並可限制代孕次數。
- 主張代孕者若有配偶應經配偶同意,且代孕應為無償行為並經專業諮詢及公證契約,但可接受費用補償。
- 認為懷孕期間胎兒缺陷問題不應歸咎於代孕議題,政府不應不作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主張應保障未婚女性自主生育的權利,將「受術夫妻」改為「受術者」,消除性別歧視。
- 引用憲法及國際公約,強調女性對自身身體擁有自主權,以及享有健康權與生育自由。
- 指出國際間對未婚女性人工生殖權的保障已是趨勢,許多國家不限已婚夫妻使用。
- 關切若生下畸形兒,委託者可能拒絕撫養,代孕者與子女權益保障不足,以及政府對女性身體作為生產工具的價值認定。
- 重申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多位委員連署反對倉促修法,要求釐清疑慮。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烈贊成開放代理孕母制度,以解決因生理因素無法生育但渴望有孩子的夫妻之缺憾。
- 反對開放單身者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認為完整的家庭對兒童成長至關重要,並擔憂可能導致社會混亂。
- 質疑現行保密條款在台灣社會難以實現,且海外代孕成功率高。
- 關切若孕母懷孕中途反悔或胎兒有缺陷,責任歸屬及社會負擔問題,認為應有完善配套措施。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社會對代理孕母的共識尚未成熟,應廣泛討論贊成與反對理由。
- 質疑代理孕母制度僅為有錢人服務,因費用昂貴,恐擴大社會階級不平等。
- 關切若委託夫妻在孩子出生前離婚,子女權益如何保障。
- 建議應以專章處理代理孕母議題,而非僅修正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以求周延。
- 強調應多開公聽會,並考慮唐氏症等無法預防的先天缺陷可能帶來的責任歸屬糾紛與社會負擔。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人工生殖法中,夫妻透過非自身精卵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的規定,認為若從太太子宮出生,應直接認定為直系血親,建議修改民法相關條文。
- 主張精子、卵子、胚胎應被視為生命而非物品,要求衛福部再探討。
- 關切若同意書是在詐欺或脅迫下簽訂,導致子女失去父母時的權益保障問題。
- 肯定人工生殖法修法基本精神,但提醒法務部應配合修正民法等相關法律,避免執行上的紛擾。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對衛福部報告不滿意,認為僅描述歷程而未提出明確觀點及政策轉折交代。
- 質疑衛福部將代孕立法從原先研議的「專法」轉變為「人工生殖法」修法,認為此轉變無正當理由且未充分說明。
- 要求衛福部交代是何次會議、何人決定此重大政策轉折,並批評行政院未提出自身版本。
- 強調應嚴肅面對血統主義與收養主義的選擇,並與法界溝通,找出符合台灣民情的模式。
- 批評衛福部在推動法案時,未與婦女團體、兒童團體等溝通,且諮詢委員會人數縮減。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江惠貞委員排定議程,認為代理孕母議題應公開討論,並與多元成家議題相比,其討論相對成熟。
- 要求衛福部明確政府立場,確認是否原則上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並做好配套。
- 關切代孕是否有代價,以及「無償」與「補償必要費用」的界定,認為過於嚴格限制可能導致制度難以實施。
- 詢問居間機構(平台)的收費模式,以及政府是否應扮演居間角色。
- 提出若代理孕母已婚,其先生是否可決定墮胎問題,認為應尊重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民眾對代理孕母議題大部分不反對,甚至有小孩者願意幫助不孕者生育,具有正面意義。
- 指出學術界對女性身體的利用有女性自由主義與女性馬克斯主義兩種爭辯,但台灣民調結果顯示支持度高。
- 質疑台灣目前禁止代理孕母,認為剝奪了有需求者的權利,應朝「高度管制下允許」的方向發展。
- 贊同公民會議將代孕定位為「助人」而非「工作」,不應給予工作報酬,但補償實質開銷是合理的。
- 建議應將重點放在社會關係、勞動關係、仲介關係等非醫學爭議部分,並將「仲介」改為「居間」以避免負面意涵。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對代理孕母有實際需求,甚至電視戲劇亦有情節反映,顯示應儘速審慎研究合法化。
- 批評衛福部對代理孕母配套措施及說明會的承諾未兌現,且官方網站資訊不足。
- 質疑「無償代孕」在實際社會中難以實現,認為適當的營養費等補償是必要的。
- 關切代孕者反悔權的範圍,衛福部應明確規範僅限懷孕期間。
- 贊成江惠貞委員提案,從婚姻角度切入規範代理孕母,認為較符合社會多數民眾接受度且較為穩定。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贊成代理孕母應有法律依據,並支持從婚姻家庭需求出發的修法方向,認為台灣社會尚未先進到能接受多元家庭概念。
- 質疑「互助」、「幫忙」概念下的代孕行為可能不夠理想,認為應有較好的遊戲規則。
- 強調代孕者在懷孕期間無法工作且需照顧身體,給予費用補助是合理的,但擔憂仲介介入經營。
- 關切H7N9禽流感疫情及疫苗進度,要求衛福部加強把關。
- 關注兒童蛀牙率高、塗氟率不理想問題,建議衛福部加強衛教並結合資源推廣口腔健康,以及乳癌篩檢成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估計台灣約2,400人需要代孕的數字,認為醫界估計的3至4萬人可能更接近實際需求。
- 澄清尤美女委員提案是針對單身女性人工生殖需求,與「多元家庭」概念不盡相同。
- 指出海外代孕費用高昂(約200萬台幣/胎),對中產家庭是沉重負擔,強調國內合法化之必要性。
- 要求衛福部明確行政院版本草案的時程,並質疑其進度緩慢。
- 關切代孕相關費用是否納入健保給付,以及若發生誤植配子/胚胎、捐贈者死亡後人工生殖等情況下的親子問題解決措施。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懷孕對母體健康存在生物性風險(如掉牙、妊娠併發症、生產風險),以及對婦女身心的巨大影響。
- 質疑若代理孕母被強制剖腹產、限制性生活或運動,其身體自主權如何保障,認為現有草案缺乏對妊娠女性權益的保護。
- 擔憂國家開放代孕是否會將女性身體視為生產工具,並創造更大的市場需求而非僅解決少數困難。
- 質疑衛福部對領養兒童數量與代孕制度間衝擊的評估不足,認為其說法過於樂觀且可能傷害被領養兒童。
- 強調2004年公民會議結論要求政府應高度介入並扮演多重角色,但目前草案未能體現嚴格管制與保障。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引用不孕者及醫界人士文章,強調國家應開放代理孕母制度,以解決生育困難夫妻的需求並提升生育率。
- 詢問衛福部提出的草案是否賦予代理孕母反悔權,並參考英國、以色列等國的猶豫期及監護權處理方式。
- 建議應嚴格限制代理孕母廣告,並將相關配套措施一併修法。
- 支持無償代理孕母制度,但認為應給予代孕者一定的營養費及醫療支持,以彌補其付出與風險。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從德國民法對「直系血親」的解釋,認為若精卵皆為委託父母所有,應可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制度。
- 主張代理孕母應為「有償」,認為這是幫助他人做功德,適度報酬可避免非法代孕,但需限制精卵來自委託夫妻。
- 提出「多元成家」方案中同性戀伴侶若要生育,勢必依賴人工生殖,要求衛福部對此表態並提出腹案,不應迴避。
- 批評衛福部將問題推給民法主管機關,認為衛福部作為人工生殖主管機關應有先見之明,將此問題納入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福部部長
- 表示衛福部支持推動代理孕母制度,希望透過修法納入人工生殖法專章,以治療不孕症為主要目的。
- 強調政策採漸進式,目前規劃仍保守,主要針對傳統夫妻治療不孕症。
- 認為應待民法、戶籍法修正後,社會對多元家庭等議題達成共識,再討論人工生殖法相關適用問題。
- 承諾會深入考量委員建議,法規會審查中會將各方意見融入草案修正。
邱淑媞 國健署署長
- 說明代孕議題國內研議歷程已久,曾舉辦多次民調及公民會議,社會共識傾向「有條件開放」。
- 解釋將代孕納入人工生殖法修法而非另立專法,是為避免法令疊床架屋及參考國際經驗。
- 表示衛福部草擬的修法草案已送至法規會審查,並將納入過去專法研議的內容。
- 說明國際上允許代孕的國家有不同立法模式,並非所有都需專法,且代孕紛爭率低於領養。
- 澄清衛福部估計約2,400位夫妻有代孕需求,並強調規劃以保障不孕夫妻、孩子及代孕者三方權益為核心。
- 指出代孕應為無償,但可補償因懷孕產生的風險及成本(如交通、醫療、營養費),避免商品化。
- 強調代孕者身體自主權、隱私權應受保障,有懷孕期間反悔權(終止懷孕),但親權在孩子出生後即歸屬委託夫妻。
- 表示代孕者資格條件傾向本國籍、有生育經驗,並建議代理懷孕以3次為限。
- 說明若發生誤植胚胎,原則上委託夫妻仍為父母,以確保寶寶權益不變人球。
- 回應目前人工生殖相關費用未納入健保給付,需另尋財源。
- 承認衛福部在行政倫理上,草案未經更高層級審查前無法公開,處於兩難困境。
- 表示會將委員關於多元家庭、單身女性生育權、領養衝擊等意見納入考量與討論。
呂建興 法務部檢察官
- 說明民法上「直系血親」定義為「己身所從出,或己身所從出之血親」。
- 表示精子、卵子、胚胎目前在法律上屬醫學範疇,未進入女性子宮前不視為生命。
- 回應人工生殖法將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是為強化親屬關係,避免爭議。
- 承諾將委員關於民法配合人工生殖法修正的建議帶回部裡討論,特別是「視為」婚生子女的用語。
莊人祥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
- 同意會與立法院合作,普查全台監所傳染病現況,並評估治療機制中公共衛生介入情況。
- 說明H7N9禽流感疫情及疫苗研發進度,強調機場港口有檢疫工作,會嚴格把關。
祝健芳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
- 說明101年(2012年)媒合成功無血緣收養有273位,今年上半季1至6月有118位。
- 表示不孕者在收養媒合中排優先順序,幾乎所有媒合成功案例皆因不孕而收養。
- 澄清全國收養總人數(含親屬收養)為2,479人。
高宗賢 衛福部法規會參事
- 表示衛福部的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已於上週送達法規會,預計1月3日排定審議。
- 說明若審議順利,將交回業務單位簽報行政院。
相關後續
- 江惠貞委員等提案之「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院會協商。
- 衛福部應針對102年86%民眾贊成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民意,儘速於103年針對《人工生殖法》提出修法,有限度開放代理孕母,並以高度管理、嚴格執行的方式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權益。
- 衛福部法規會排定於103年1月3日審議人工生殖法草案。
- 衛福部應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會及質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
- 法務部承諾將委員關於監獄傳染病普查及民法配合人工生殖法修正的意見帶回研議,並於下次會議回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302
- 卷/期/冊
- 103/3/2
- 發布日期
- 2014-01-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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