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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債務清償與親屬會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規避方式與查閱限制、民法利率上限、債務抵充順序、親屬會議功能不彰及遺囑提示程序等核心議題進行討論。最終,部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條文通過,民法親屬會議相關條文經協商後通過,而民法利率與債務抵充順序則保留並送院會協商,並要求行政機關一個月內提出整體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修正案,主要討論如何解決公職人員透過多種手段規避財產申報的問題,以及現行查閱辦法限制過嚴、違反立法精神的爭議。
  • 核心議題包括檢討現行法規的局限性,例如脫產、海外置產、人頭轉移等規避方式,以及針對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中禁止抄錄、攝影、影印和嚴格限制查閱次數的規定,以確保法規能有效端正政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仍有局限,公職人員可透過脫產、購買無記名公債、海外置產、人頭轉移、隱匿不報、洗錢、設立投資公司等方式規避申報。
  • 刑事訴訟法中舉證原則使異常財產難以追究,即使公職人員財產異常增加,檢調單位也難以證明為非法取得。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禁止抄錄、攝影、影印,且嚴格限制查閱次數,違反母法精神。
  • 建議法務部應會同監察院、考試院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通盤檢討並提出修法草案。
  • 建議法務部應研議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函請審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吳宜臻召集委員出席院會說明。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委員黃文玲、陳其邁、吳宜臻等所提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案至第六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 吳宜臻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監察院、考試院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進行通盤檢討,並於民國103年9月1日前將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照案通過。
  • 吳宜臻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並於民國103年9月1日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民法中關於約定利率上限、債務清償抵充順序、親屬會議召集困難的替代處理方式,以及遺囑提示程序的修正,以因應社會變遷並保障弱勢債務人及繼承人權益。
  • 核心議題涵蓋降低民法第205條利率上限並將費用納入計算、調整第323條債務抵充順序以先還本金,以及簡化第1132條親屬會議召集程序並明確第1212條遺囑提示方式。

相關爭議

  • 民法第205條利率上限:立法委員主張將約定利率上限從20%降至16%,並將利息、違約金及各種費用合計總額納入準用限制,以保護弱勢債務人;金管會則認為利率應維持現狀,因涉及資金成本及不同信用風險,且違約金與費用性質不同,技術上難以化為利率一併規範。
  • 民法第323條抵充順序:立法委員建議將債務清償順序從「費用、利息、本金」改為「費用、本金、利息」,特別針對不良債權,認為此舉能提高債務人還款意願;金管會及法務部雖理念上同意關懷弱勢,但對直接修改民法條文的影響性及國際慣例有所疑慮,建議需再研議文字調整及配套措施。
  • 親屬會議功能不彰:吳宜臻委員指出,現行民法親屬會議制度因核心家庭化、成員難以召集、認定困難等問題導致功能不彰,提出應訂定替代方式;司法院亦贊同此觀點,並表示法務部主責研修的民法繼承篇草案已刪除多項親屬會議相關程序規定,但對吳委員提案仍保留親屬會議相關規定感到有所扞格。
  • 遺囑提示程序:吳宜臻委員提案遺囑保管人應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公證人或法院,以確保遺囑內容被適當揭示;法務部認為提示並不影響遺囑效力,且法院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即可,無需提示程序,並對「已知」繼承人的界定提出疑問。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親屬會議在民法體例上常面臨無法召集困境,應訂定不能召集或法定人數不足時的替代方式,以經濟有效方式解決問題。
  • 現行社會以核心家庭為主,召集親屬會議成員困難,應檢討親屬會議存在必要性。
  • 民法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應透過適當公證程序揭示遺囑內容,以解決已知與未知繼承人的通知困擾。
  • 建議民法第323條在特定例外狀況下,如債權人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可調整抵充順序為先抵充本金再利息,以解決債務人還款困境。
  • 要求法務部、司法院及金管會提出民法第205條及第323條的整體修法報告,並考量保證人無辜受牽連的問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民法第323條應將清償順序改為「費用、本金、利息」,解決債務人越還越多卻還不到本金的問題,特別針對已打呆的不良債權(NPL)。
  • 現行銀行對不良債權的處理方式,導致債務人永遠還不完,應給予債務重生的機會。
  • 銀行對大企業放款動輒數億元,利率可降至1%,卻對弱勢小老百姓和保證人苛刻,造成強烈對比,政府應挺銀行、銀行挺人民。
  • 本提案僅影響約0.5%的不良放款,對銀行整體營運影響微小,且先還本金仍會對剩餘本金計息,銀行並非沒賺頭。
  • 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及金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民法第205條及第323條修法方向的整體評估報告,並納入保證人問題的修正。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銀行計算利息不合理,將本金、欠繳利息及違約金加總後再計算利率,導致債務人越還越多。
  • 銀行對逾放戶態度強硬,不願調整利息、違約金或打折,逼迫債務人走向絕境。
  • 若債務人財產價值重估後仍高於欠款,銀行不應因逾放紀錄而拒絕借新還舊,應協助企業度過難關。
  • 金管會應要求銀行公會規範各銀行,只要借款人資產大於負債且企業有經營價值,就應協助其借新還舊。
  • 提案修正民法第205條,將最高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且超過部分應屬無效,債務人已給付者視為抵充原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金管會未能提供放款成本相關統計資料,導致利率上限討論缺乏依據,銀行在降低利率上限時卻放話會讓更多人受害。
  • 銀行對弱勢者追討毫不手軟,卻允許大企業以極低自備款高額貸款,最終呆帳由全民買單,金管會應管理此亂象。
  • 銀行透過各種名目收取費用,如高額違約金或將利息滾入本金變相重新計算,導致卡債族問題普遍。
  • 建議金管會應明確規範信用卡違約金及信用貸款手續費收取方式,避免銀行巧立名目規避限制。
  • 建議債務清理條例可改為先充原本,但銀行將大財團欠債打成呆帳,若還款也直接先充原本則有違公平正義,應加以區別或在銀行法規範。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金管會應檢討銀行保證人制度,國外少有此規定,許多人因幫朋友簽名而背負一輩子還不完的債務,造成嚴重社會問題。
  • 銀行對抵押品市價高於貸款的債務人,仍傾向拍賣以收回債權,導致惡性循環,應重新評估並協助債務人。
  • 民法第323條抵充順序的修改茲事體大,牽涉民法基本概念及國際慣例,不應貿然處理,需審慎考量對金融業及會計準則的影響。
  • 對於親屬會議相關規定,既然司法院已準備提出修正草案,希望各單位動作要快,以解決其不合時宜的問題。
  • 要求法務部、金管會研究民法第323條的修正應修在哪裡,並具體提出報告,考量若不修民法,則應在其他法律(如債清條例)中提出配套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政務次長

  • 法務部贊同吳宜臻委員關於親屬會議功能不彰的理念,但對文字修正有不同建議,認為遺囑提示不影響遺囑效力,且法院通知已知繼承人即可,無需提示。
  • 對於「已知」繼承人的界定,認為客觀上能了解的,如文件、鄰居口述等皆可判別,可在立法理由中說明清楚,無需再經過確認程序。
  • 理念上同意賴士葆委員關於針對弱勢逾放款戶調整抵充順序的觀點,但文字調整需研議,可列入思考。
  • 承諾將整體思考,將民法第323條的規範納入民法或特別法(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 將負責邀集司法院及金管會,針對民法第205條及第323條的修法方向提出整體評估報告及相關法案配套。

黃天牧 副主任委員

  • 金管會已要求銀行苦民所苦,債務協商成功率約8成,並延長中小企業紓困機制至明年6月。
  • 信用卡違約金有明確規範(300、400、500元上限),一般貸款則依契約約定,且利息與違約金不會混合計息產生複利。
  • 民法第205條利率上限涉及重大政策方向,尊重法務部意見,但認為利率應維持現狀,因涉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風險成本,平均約18%左右。
  • 民法第323條抵充順序的調整,對金融業授信實務有影響,因國際慣例為「費用、利息、本金」,且為獨立債權,需了解銀行公會意見。
  • 承諾將帶回委員對於逾放戶借新還舊、抵充順序調整及保證人問題的指示,與銀行公會研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徐麗瑩 調辦事法官

  • 司法院贊同吳宜臻委員所提民法第1132條修正條文,將現行第1132條第1項關於親屬會議成員部分刪除,但認為修正條文仍保留親屬會議相關規定,恐與其他已刪除親屬會議程序的條文扞格。
  • 法務部主責研修的民法繼承篇草案已刪除多項與親屬會議程序相關的規定,如第1177條、1178條、1180條等。
  • 認為吳委員所提第1132條修正案,若法院仍需調查親屬會議成員是否法定人數不足、能否召開等,恐無法達到盡量不延宕的修法目的。
  • 吳委員版第1212條仍保留遺囑提示制度,與法務部版有所不同,建議將委員版草案交由主責機關一併研修。
  • 針對民法第205條第2項將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一併規範,司法院提醒這將適用於所有契約,可能影響工程契約等,建議若要限縮於消費借貸契約,需在條文上加以限縮。

相關後續

  • 賴士葆委員等所提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及廖正井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並送至院會協商。
  • 賴士葆委員所提民法第323條修正條文保留,交院會協商。
  • 民法第1132條及第1212條修正條文及其立法說明,按照協商結論文字通過,不須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金管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就民法第205條及第323條等現行法規範進行全面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彙整研議民法及其他法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配套,提出報告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第一案(民法第205條及第323條)須交由黨團協商,第二案(民法第1132條及第1212條)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402
卷/期/冊
103/4/2
發布日期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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