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爭議:聚焦監聽浮濫、人權保障與證據能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民法部分,有關利率、遺囑處理及親屬會議條文經討論後,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修正通過。通保法審查則引發激烈辯論,核心議題圍繞監聽浮濫、人權侵害、證據能力限制、監察報告透明化及司法機關把關責任。會議最終對多項通保法條文達成初步修正共識,但關鍵爭議仍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討論民法中關於借貸利率上限的規定,以及債務抵銷相關條文的修正。
相關爭議
借貸利率與債務抵銷規定:委員會對民法第205條之利率及第323條之規定,決議保留協商,顯示條文內容存在意見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於民法修正,法務部已邀請專家學者及各機關代表審慎研究,會提出通盤檢討條文,並納入委員意見。
- 就委員意見,金管會應逐一說明,而非敷衍了事。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金管會針對民法修正的委員意見,會逐一說明。
陳杰正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205條及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草案第323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金管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全面檢討民法及其他法律相關配套,並於 1 個月內提出報告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此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討論民法中關於親屬會議處理事項的處理方式,以及遺囑保管人交付遺囑的程序與通知義務的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於民法修正,法務部已邀請專家學者及各機關代表審慎研究,會提出通盤檢討條文,並納入委員意見。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杰正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1132條修正通過,明確規定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決議時,得聲請法院處理之情形。
- 草案第1212條修正通過,將遺囑提示制度修正為遺囑保管人應交付遺囑予執行人並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
- 此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此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重點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旨在強化監聽聲請要件、限縮監聽範圍、避免監聽浮濫及政治偵防,並提升監察報告的透明度與證據能力的規範。
- 主要討論包括監聽票的核發標準、監聽期間限制、另案證據處理、通聯紀錄調取原則、監察紀錄履歷制度建立及監察機關的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 監聽浮濫與人權保障:立法委員普遍認為現行監聽制度浮濫,侵害人民通訊自由,應從嚴修法;法務部則認為現行法已嚴謹,過度限縮恐影響犯罪偵查。
- 監聽聲請要件:立法委員主張應明確化「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執行機關舉證已用其他方法無效才能監聽;法務部認為現行條文已符合比例原則,過於嚴格將窒礙難行。
- 監聽報告頻率:立法委員建議將監聽報告頻率縮短至 10 日 1 次,且監聽期間至少 3 次;法務部認為 10 日過短,耗費偵查資源,建議維持現行 30 日 1 次。
- 另案證據能力:立法委員主張合法監聽偶然發現的另案犯罪資料,不得作為刑事審判以外用途,且應銷毀;法務部認為若合法監聽所得證據完全排除,不利真實發現,且國際上無如此嚴格規定。
- 「一人一通訊類型一監察案件」原則:管碧玲委員主張一張監聽票應限於一人一種通訊類型,以利審查並避免「肉粽串」式監聽;法務部認為此舉將大幅增加行政成本,不利案件偵查。
- 通聯紀錄法官保留原則:立法委員主張通聯紀錄也應納入法官保留原則,限縮調閱範圍,因現行浮濫調閱已侵害人權;法務部認為通聯紀錄保護密度較低,且案件量龐大,實務執行困難。
- 監聽履歷制度:立法委員要求建立通訊監察全程履歷紀錄,從聲請、核發、執行到資料保管、銷毀都應連線追蹤,以杜絕洩密及濫用;法務部認為現行系統已有部分紀錄,但全面連線有技術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痛批特偵組濫權監聽及政治偵防,嚴重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導致台灣民主崩盤。
- 主張執行通訊監察及偶然發現的另案犯罪資料,均不得作為刑事審判以外用途,以防政治偵防。
- 質疑法務部對修法提案全面反對,是為維護特偵組及馬英九總統的政治偵防行為。
- 要求建立監聽全程履歷制度,以杜絕洩密與濫用,並強調法官應嚴格把關監聽票核發。
- 強調通聯紀錄也屬秘密通訊一部分,應受法官保留原則規範,反對浮濫調閱。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未依委員會決議於 2 週內提出全面檢討報告,藐視本委員會。
- 主張監聽應符合「最後必要手段」原則,並應說明已用其他調查方法無效。
- 建議監聽應採「線上監聽」模式,提高成本以避免浮濫,並質疑監聽浮濫卻破案率不高。
- 主張通聯紀錄調閱應限於重罪,並納入法官保留原則,反對輕罪自行調閱。
- 要求監聽結束後,受監察人有權閱覽與監察目的無關的資料並請求銷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一張監聽票應以「一人一通訊類型」為原則,以利法官審查,避免「肉粽串」式監聽。
- 質疑法務部以行政成本為由反對其提案,認為人權保障與審案品質應優先於行政成本。
- 指出特偵組監聽柯建銘委員與特他 61 號案無關,應另案聲請,批評監聽票核發形式多於實質。
- 強調其提案旨在避免監聽夾帶,強制執行機關對每一條線單獨寫出理由。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濫權監聽事件未積極檢討並提出修法版本,批評為「傲慢的政府」。
- 強調修法應更嚴謹,不能因行政便利犧牲人權,並以自身與柯建銘委員被「疑似」理由監聽為例。
- 關切修法限縮監聽權力是否會影響毒品、槍械等重大犯罪偵查,但仍支持防止政治偵防。
- 指出審計部報告顯示檢察官濫權起訴比例過高,顯示司法體系內部存在問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不滿法務部推卸責任給專家學者,要求法務部次長應明確表達自身對修法的看法。
- 提案要求監聽前必須證明已嘗試其他調查方法無效果,讓監聽程序更嚴格以保障人權。
- 認為現行監聽聲請理由多為「作文比賽」,實際操作上過於鬆散,易導致濫用。
- 建議行政院與司法院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通訊監察報告,增加透明度。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民進黨黨團版本對另案犯罪證據的處理,擔心若全面銷毀,會影響毒品、殺人等刑事偵辦。
- 主張在避免政治偵防的同時,也不能影響真正的刑事偵辦,應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相關人員回應
吳次長陳鐶 法務部
- 法務部尊重立法院立法權,但認為委員提案差異大,建議待內部通盤檢討後再提修正案。
- 反對「每一通訊類型為一監察案件」的提案,認為將大幅增加行政成本,且不利法官審核案件關聯性。
- 認為監聽報告 10 日 1 次的期限過短,建議維持現行 30 日 1 次。
- 反對委員對監聽聲請要件的嚴格化,認為現行條文已符合比例原則,過度嚴格將難以執行。
- 反對全面排除合法監聽偶然發現的另案證據,認為不利真實發現,且國際上無此嚴格規定。
- 強調法務部已發函要求各檢察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執行通訊監察,不得濫權。
- 認為通訊監察法已相當嚴謹,實務問題應透過執行面檢討,而非全面修法。
- 否認法務部在專家會議上反對所有修正,並澄清美國法對通訊監察聲請要件的規定。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從報紙得知行政院長指示檢討濫權監聽,但院長未直接交辦。
- 指出司法院已召開多場通訊監察座談會,提示法官注意重罪與比例原則,並參觀警政署機房運作。
- 認為通訊監察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司法院會派員參與法務部召開的委員會討論。
- 對刑事訴訟法中「確認原裁定違法」的規定持保留態度,認為撤銷裁定已包含確認違法的意涵。
- 對於行政院及司法院向立法院提交通訊監察報告的建議,表示司法院可配合提供數據,但從權責來看,由行政機關報告較為適當。
- 認為法官法已有規定處理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審判違誤的情形,不需在通保法中另訂刑責。
- 強調法官職務處分的嚴重性,足以讓法官對核發監聽票更加謹慎。
蔡名曜 司法院刑事廳代廳長
- 同意管碧玲委員「一人一票、一票一人」的原則,認為簡化聲請案有利審查品質,但會增加行政成本。
- 強調法院審查監聽票遵循「最小侵害原則」、「比例原則」、「相牽連原則」、「重罪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
- 說明目前分案機制下,擴線監聽仍由同一法官審核,但坦承法官難以實質查核所有關聯性。
- 反對刑事訴訟法增設強制處分專庭,認為會造成小法院執行困難、勞逸不均及資深法官避辦刑事案。
- 建議刑事訴訟法中將「通訊監察處分」改為「通訊監察裁定」,並刪除「確認原裁定為違法」的贅文。
- 反對將檢察機關內部作業(如分偵案)納入證據能力判斷標準,認為與證據能力審核無關。
- 解釋通聯紀錄保護密度較低,且案件量龐大,若皆需法官保留原則,將對實務運作產生困難。
- 認為法官法已對法官濫權核發有懲處機制,不宜在通保法中另訂刑責,以免造成「寒蟬效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認為監聽期間限制為 2 次會對毒品、槍砲等重大犯罪偵查造成重大影響,建議不限制次數,但可加強審查密度。
- 反對以「具結」代替「釋明」監聽理由,認為釋明不足應直接駁回,而非降低標準。
- 對「疑似」作為監聽理由的浮濫情況,坦承確有檢討空間,未來可在辦案注意事項中規範釋明程度。
- 對監聽報告項目中「導致犯罪蒐集之通訊次數」及「與犯罪無關之通訊次數」的統計,認為實務執行困難,建議刪除。
- 強調通聯紀錄調閱量大且主要用於定位,影響隱私程度較低,若全面法官保留將影響辦案效率。
- 對通訊監察履歷制度,認為各機關系統不同,串聯有技術困難,但若能串聯則無意見。
- 對通訊監察書記載受監察人住居所,擔心洩密風險及實務上無法事前得知所有通話對象。
- 建議將通保法中關於「偶然發現另案犯罪資料」及「與監察目的無關內容」的證據能力規範,移至第 18 條之 1 集中處理。
- 強調合法監聽中偶然發現的重大犯罪證據不應完全排除,應保留空間供司法機關使用,例如具關連性的案件。
吳莉貞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說明調查局作為建置機關,其通訊監察處人員不接觸通訊內容,僅提供軟硬體設備與技術支援,以防弊。
- 認為監聽若採「現譯」模式,需 24 小時派員,人力無法負荷,且現有建置機關空間不足以容納所有現譯人員。
- 指出毒品、槍枝等重大案件常需長期監控(超過 1 年),若監聽期限過於嚴格將嚴重打擊偵查士氣與成效。
- 強調調查局監聽作業程序嚴謹,受檢察官、法官層層把關,並無浮濫監聽。
- 反對刪除組織法中「通訊監察」相關職掌,認為會影響科技辦案及社會治安維護。
- 否認監聽數據中選舉情蒐佔最大宗,強調毒品案件數量最多。
- 主張國安監聽數據具機敏性,公開可能危及情報工作,建議以秘密方式向立法院報告,並排除定期上網公告。
- 說明監聽資料銷毀困難,因光碟無法單獨銷毀特定線路,且案件未定讞前無法銷毀。
劉柏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認同調查局對監聽期限的看法,指出毒品、詐欺等大案常需 1 年或 1 年半的長期監聽。
- 強調法官對監聽票審核嚴格,並非橡皮圖章,會根據案件發展評估是否續監。
- 說明警政機關監聽作業已從分散各地演進為集中管理,程序標準且建置機關不接觸內容,以防弊。
- 指出毒梟手機晶片取得容易且轉換快速,辦案需綜合監聽與通聯紀錄分析,過程艱辛。
- 否認警政機關對與本案無關內容會寫逐字稿,強調僅概述相關內容,且會自行聽譯。
- 對委員提出的修法建議表示尊重,但希望立法能考量實務偵查需求,保持彈性。
趙順興 國防部國安局第五處處長
- 建議國安監聽數據具機敏性,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情報作為,應以秘密方式處理或排除上網公告。
- 同意以秘密方式向立法院報告國安監聽情況,但希望在通保法中明定排除定期上網公告的義務。
- 強調情報通訊監察與犯罪通訊監察性質不同,其流程由國安局建立,應排除適用一般犯罪監聽的履歷紀錄系統。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
- 建議民事審判相關條文僅保留第 1 項,因 1 月 13 日後平時已無軍事審判法,但戰時仍可能適用。
王偉鈞 法務部通訊監察處科長
- 說明監聽中心有多個伺服器,不同系統有不同紀錄,最大伺服器整合所有系統供現譯或光碟燒錄。
- 解釋監聽時電腦會有紀錄,但並非所有紀錄都對外開放,以確保資訊安全。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條之一修正通過。
- 第五條修正通過,內容包含監聽聲請要件、報告頻率、另案資料處理、聲請書記載事項及單一受監察人原則,並修正「銷毀」為「銷燬」。
- 第六條、第七條修正通過,並將民進黨黨團提案中另案犯罪所得資料可否用於其他地方的規定移列至第18條之1。
- 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十條及林委員佳龍等提案第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或增訂。
- 第十一條保留,待協商處理「建置機關」刪除爭議。
- 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
- 第十五條之1修正為受監察人得聲請聽取、閱覽該監聽紀錄中涉及受監察通訊之部分,並可請求銷燬與監察目的無關的紀錄。
- 第十六條之一增列第三項,排除第七條之通訊監察適用定期上網公告。
- 第十八條之1修正為,偶然發現另案犯罪資料不得作為另案刑事程序證據並銷燬;與監察目的無關內容不得作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銷燬;違反規定監聽所得證據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銷燬。
- 尤美女委員提案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保留協商。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與第四百十六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保留協商。
-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通過。
- 以上三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但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502
- 卷/期/冊
- 103/5/2
- 發布日期
- 2014-01-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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