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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3-12-18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與溝通,針對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年齡標準及罰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次年兒童節前訂定相關規範與免費優待年齡。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32 人、江惠貞等 20 人、王育敏等 30 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等 4 案

核心議題

  • 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 大眾交通運輸與文教風景區之兒童優惠措施與罰則

相關爭議

  • 優惠標準訂定時限:江惠貞擔憂跨部會公文往返時間緊迫且包含過年期間,建議延長研議時間;王育敏則建議配合於次年 3 月訂出並在 4 月 4 日兒童節前公告送給全國兒童作為禮品。
  • 醫療部分兒童優惠:蘇清泉主張醫療部分應放寬至 6 歲以下免部分負擔,曾中明則回應醫療部分才是大宗,未直接採納全面放寬至 6 歲之主張。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詢問一般兒童年齡及免費優惠之定義與適用範圍。
  • 主張各機關訂出標準後應全國適用,且經費寬裕之縣市可提供全部免費。
  • 質疑衛福部僅肯讓 3 歲內免部分負擔,要求醫療部分應放寬至 6 歲。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擔憂規定幾乎不適用衛福部本身單位,且各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在三個月內公文往返與研議的時間過於緊迫。
  • 提醒國民黨黨團與食藥署有關的廣告四法中的藥事法和食品健康管理法已經協商完畢,請各黨團儘速簽字送院會三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各部會規劃之兒童優惠措施應在次年 3 月底前訂出並公告,做為次年 4 月 4 日送給全國兒童的兒童節禮品。
  • 認為各部會已有執行中的措施,最大變革在於將身高換算成年齡並明確化,若基於少子化趨勢願意訂出新措施應予歡迎,但不得低於現行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草案規定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與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舉例說明航空部分目前規定滿 2 歲即有相關標準。

李毓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司長

  • 表示因開始的三個月包含過年期間,會壓縮作業時間,建議將訂定標準期限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回應有關醫療部分的兒童福利措施都是由衛福部在處理。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修正通過,明定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及免費措施,適用範圍與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修正通過,明定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次年(103 年)兒童節前,針對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事業提供之兒童優惠措施訂定適用範圍及免費優待之一定年齡。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502
卷/期/冊
103/5/2
發布日期
2014-01-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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