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任用、轉調與軍人出路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公務員考試錄取人員的訓練分配、限制轉調年限、育嬰及進修資格保留、分階段考試法源、高階文官進用資格,以及退役軍人轉任公務員的限制等議題。會議中,委員們就延長轉調年限、博士學位工作經驗要求及募兵制下軍人轉任出路等提出多項質疑與修正建議,考選部則就政策考量與實務執行面進行回應。部分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多項爭議點則決議送院會協商或要求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方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及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多項法律修正草案,涉及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定義、通訊監察書核發要件、監察期間與通知程序,以及刑事訴訟法與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的相關調整。
- 主要目的在於完善通訊監察的法律規範,確保偵查程序合法性,並調整相關組織法規以適應實務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第3、6、7、13、27條照委員提案通過。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第3-1、5、11-1、12、15、15-1、16、16-1、18、18-1、24、32條經修正後通過。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第7-1、10-1、32-1、32-2條不予增訂,第10、17、19條維持現行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第11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刑事訴訟法」草案第16-1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第404、416條部分修正後通過。
-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草案第2、3條照案通過。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就委員所提意見研擬妥適條文,於院會協商時提供參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含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的訓練分配、錄取資格保留(育嬰、進修、疾病等)、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的延長、分階段考試的法源增訂,以及弱勢族群報名費與證書費的減免。
- 討論亦觸及高階文官進用資格、考試舞弊限制、軍人轉任公職的相關規定,旨在提升考用合一、穩定機關用人並兼顧人性化考量。
相關爭議
- 限制轉調年限:考試院提案將高普初考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從1年延長至3年,以穩定機關人力。多位委員認為此舉恐增加公務員經濟負擔、影響家庭照顧,且可能導致公務員持續準備考試而非專心工作,建議考量特殊情況設例外條款。
- 高階文官進用與博士學位工作經驗:考試院提案高考一級應考資格增列博士學位並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委員質疑此舉類似甲等特考復辟,恐獨厚高學歷者,且高學歷不等於能力,可能擾亂文官體制,影響基層升遷。
- 分階段考試:考試院提案增訂分階段考試法源。委員擔憂此為空白授權,可能影響考生權益,要求明確規範分階段考試的範圍與實施細節。
- 退役軍人轉任公務員考試限制:考試院提案維持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員考試及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試的機關及轉調限制。陳鎮湘委員強烈主張此限制違憲且不符募兵制需求,認為應放寬至所有現役軍士官,並解除不合理轉調限制。
- 弱勢族群報名費減免範圍:考試院提案將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考人納入報名費減少對象。多位委員建議將「中低收入戶」也納入減免範圍,以擴大對邊緣弱勢的照顧。
- 碩博士學位保留錄取資格年限縮短:考試院提案將碩士學位保留錄取資格年限從3年縮短至2年,博士從5年縮短至3年。委員質疑此舉過於嚴格,可能影響進修意願及學業完成。
- 舞弊者應考限制期間:考試院提案對考試舞弊者處以5年內不得應考的限制。委員認為5年太短,嚇阻力不足,建議延長或增設累犯加重處罰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不應增訂限制退役軍人轉任機關的第二項,應維持過去規定,以利募兵制推動。
- 提議對於因家庭因素(如父母年老或重病)需調職的公務員,應考量特殊狀況予以排除轉調年限限制,採人性化管理。
- 對分階段考試表示支持,認為可減輕考生負擔,避免虛耗青春。
- 建議報名費減免應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而非由考選基金負擔。
- 認為法官檢察官的品德、專業及人性化非常重要,考試制度應給予機會教育。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員高流動率(高普考30-40%,初考54%)顯示考用制度出現問題,錄取者與用人單位需求不符。
- 認為公務員考試科目過多(普考6科,高考8科)是虛耗時間,建議簡併考科,總數不應超過5科。
- 主張專業技師類考試應加考術科,以確保實務能力,並質疑現行考試與實務脫節。
- 建議某些專業科目應要求應考人具備一定年限的民間工作經驗,以促進民間與官方交流,改善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的問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關切職業考生重複考取並佔用名額的問題,建議限縮保留錄取資格的期限。
- 支持法官、檢察官考試採階段性進用,要求具備律師執業經驗後再報考,以提升司法官的社會歷練。
- 建議育嬰假保留錄取資格的年限應再延長,由3年延長至5年,以鼓勵生育並符合兒童成長需求。
- 呼籲全面思考留職停薪期間職位保留、復職培訓與職場銜接等問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情局與調查局特考年齡上限(調查局30歲,國安局35歲)的合理性,認為應考量國人體能改善而調整。
- 指出憲法增修條文保障軍人退役後就業,但現行考試法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員的永久轉調限制,恐違反憲法精神及平等原則。
- 認為應配合募兵制實施,調整軍人轉任考試規定,擴大適用範圍至所有現役軍士官,而非僅限上校以上。
- 關切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從1年延長至3年,可能對公務員造成經濟壓力與家庭照顧困難,建議增設人性化例外條款。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要求考選部釐清分階段考試的範圍,避免空白授權,並建議將分階段考試的具體內容(如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開)在法律中明確規定。
- 質疑高考一級增列博士學位與3年工作經驗的要求,認為恐獨厚高學歷者,且高學歷不等於能力,可能擾亂文官體制,影響基層升遷,建議維持原條文。
- 主張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地方特考的限制轉調年限應考量地方公務員的實際需求與家庭因素,避免過長限制。
- 建議報名費減免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而非由考選基金承擔。
- 支持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報名費減免對象,以幫助脫貧。
- 強調應維護國家文官制度的專業性,建議考選部重新檢討整個考試制度,思考高考一級存在的必要性。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務員考試分發地點與轉調年限對偏遠地區(如花蓮、屏東滿州鄉)考生影響巨大,特別是原住民特考的3年轉調限制。
- 建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條文在提及「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時應審慎區分,並考量將族群語文能力納入考試資格。
- 質疑碩博士學位保留錄取資格年限縮短(碩士3年改2年,博士5年改3年)的合理性,認為恐影響進修意願。
- 認為公務員高普考限制轉調年限從1年延長至3年,反而會促使公務員花更多時間準備考試,對工作穩定性無益。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強調募兵制推動不樂觀,政府各部門應跨部會、跨院際主動積極配合,而非僅是配合者。
- 主張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對退役軍人轉任公務員的機關及轉調限制不合理且違憲,不符募兵制需求,應予刪除。
- 建議將軍士官轉任公務員考試的適用對象從「上校以上軍官」擴大至所有「現役軍士官」,並解除不合理限制,以保障軍人出路。
- 強調現代軍士官學能已大幅提升,不能再以舊觀念限制其發展與轉任機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修正動議,應考人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時,應自行擇一接受訓練,若不選擇,主管機關代選前應有催告及告知後果程序。
- 質疑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關於高考一級增列博士學位及3年工作經驗的規定,認為其立法理由與任用法連結不當,恐類似甲等特考復辟,建議維持原條文。
- 建議將增額錄取人員的資格保留範圍擴大,除服兵役外,也應包含育嬰、生病、懷孕生產等因素。
- 建議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及證書費的減免對象,並主張應將「得予減少」改為「應予減少」。
- 建議對考試舞弊者增設累犯加重處罰機制,例如再犯者應考限制期間從5年增加至7年。
- 質疑軍人轉任公務員的特種考試是否為開後門,應回歸一般文官考試制度,並建議修改加分方式。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公務員考試制度導致「不做不錯」心態,缺乏成就感,並助長補習文化與人脈壟斷。
- 主張應簡化考試科目,多出題庫廣泛涉獵的題目,讓補習班難以猜題。
- 反對將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從1年延長至3年,認為此舉不符人性,會增加公務員因家庭變故、經濟壓力等因素的負擔,且未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 認為應保護弱勢,讓強勢相互競爭,而非限制弱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選部應思考將警察等特定職務的體能要求(如游泳)納入考試篩選階段,而非僅在後續訓練階段,以節省國家訓練資源。
- 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增訂分階段考試法源表示疑慮,認為法條文字應更明確,避免未來考選部長任意解釋,建議可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董保城 部長 考選部
- 同意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關於應考人同時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應擇一接受訓練的規定,若不選擇則由分發機關依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逕行分配,以避免資源浪費與佔缺。
- 同意將增額錄取人員的資格保留範圍擴大,除服兵役外,也應包含育嬰需求。
- 說明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從1年延長至3年,旨在提升公務人力品質、平衡權益及維護機關人事安定,以解決公務員流動率過高的問題。
- 對於因家庭、經濟等個人因素調職需求,考選部將與人事行政總處協調,研擬人性化解決方案,但不建議在母法中訂定例外條款。
- 說明分階段考試(如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開)旨在減輕考生負擔,成績可保留5年,並表示目前主要適用於司法官考試及普通科目。
- 同意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報名費及證書費的減免對象,並表示考選部會持續對弱勢族群提供支持。
- 說明高考一級應考資格增列3年以上工作經驗,旨在改善考用落差,但同意維持原條文,刪除工作經驗要求。
- 回應軍人轉任公職議題,表示考選部會配合募兵制政策,主動與國防部、退輔會等相關機關聯繫,研議放寬軍士官轉任資格及機關限制的配套措施,但需時間審慎研究。
- 強調考試科目簡化是努力方向,已成立專案小組研議。
- 說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已規定可增列語文能力檢定或工作經驗等為應考資格條件。
金筱輝 副主任委員 退輔會
- 說明憲法增修條文保障軍人退役後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但現行考試法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職的限制,恐與憲法精神不符。
- 建議應考量現役軍官、士官的公職轉任管道,尤其在募兵制下,應放寬限制,使其在退伍前即可參加公職考試。
蕭麗容 科長 銓敘部
- 說明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規定,國軍上校以上者參加該考試可取得簡任10職等資格,屬於現職人員轉任,無須訓練。
- 指出若放寬現役士軍官皆可參加考試,將導致大量人員湧入特種考試,需審慎評估。
王貴蘭 處長 考選部
- 解釋應考人同時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若不擇一接受訓練,會造成用人機關佔缺與人力浪費。
- 說明目前實務上會通知應考人選擇,若不選擇則由分發機關依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且會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式。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601
- 卷/期/冊
- 103/6/1
- 發布日期
- 2014-01-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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