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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與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審查:聚焦智財邊境保護與未登記工廠合法化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25

經濟委員會審查專利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並討論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主要針對未登記工廠的輔導期限延長、土地合法化及環境污染問題。會議中委員們就智財權保護範疇、工業區土地炒作及非法工廠納管等議題提出質詢,經濟部官員則就政策立場及執行現況進行回應。最終,兩項法案經協商後通過部分修正,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加速配套措施研擬與跨部會協調。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增訂專利權邊境保護措施,允許專利權人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權進口物,並修正專利檔案保存相關條文,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並與國際接軌。
  • 會議亦廣泛討論智慧財產權的實務問題,包括著作權認定、軟體盜版率及金融專利佈局等。

相關爭議

  • 邊境保護措施的範圍:經濟部同意增訂專利權人申請海關查扣侵權進口物的規定,但不同意增訂司法機關裁定禁止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應配合查扣的「司法查扣」規定,因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國外立法例均無此規定。
  • 專利法文字修正:對於條文中「准其檢視」應改為「同意檢視」以示禮貌;「裁定駁回」應改為「裁判駁回」以涵蓋判決;以及相關期限由「30日」改為「12日」的技術性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增訂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使台灣法令與國際接軌,避免廠商在國際專利訴訟中處於劣勢。
  • 引用HTC案例及巨額權利金支出,強調台灣缺乏邊境保護措施導致企業受損。
  • 支持將「准」改為「同意」,「裁定」改為「裁判」,「30日」改為「12日」等文字修正。
  • 強調文創產業對台灣的重要性,呼籲智財局應提供正確的智慧財產權訊息給全民,特別是文創業者。
  • 建議智財局應與文化部溝通,加強對文創產業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方面的協助與宣導。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專利法修法,認為鑑於台灣物品出口美國常被海關扣留,此修法有助於與國際接軌。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工業局對工業區土地投資要求不嚴,導致銀行承擔責任,並關切中資炒作工業區土地問題。
  • 關心貓熊寶寶「圓仔」商標註冊情況,要求智財局嚴格把關,避免搶註。
  • 對基隆黃色小鴨事件中范可欽不尊重著作權的行為表示遺憾,認為此舉影響國內文創產業形象。
  • 建議智財局應對接受政府補助的文創業者開設著作權教育課程,避免國際笑話。
  • 關切南韓在台及中國專利申請數增加,認為台灣應加強智慧財產發展以提升國民所得。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黃色小鴨的原創性與著作權保護範圍,特別是對於其造型改變是否構成侵權。
  • 關切霍夫曼對台灣周邊商品販售有意見,但中國類似問題卻無糾紛,要求智財局釐清法律認定與社會觀感差異。
  • 提醒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落實地質法附帶決議,公布地質敏感區及編列預算進行評估補強,並要求書面答覆執行進度。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釐清黃色大鴨著作權不需註冊的特性,並質疑智財局對於展區內外販售未授權商品的立場。
  • 認為范可欽事件涉及姓名權與契約問題,而非著作權侵權。
  • 呼籲民眾應有好的創作就申請商標,並建議智財局向財政部爭取降低外國人購買台灣專利所得稅率,以鼓勵國內廠商提升競爭力。
  • 關切台灣軟體盜版率高達37%,要求智財局與保智大隊合作加強查緝,維護國家形象。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要求智財局澄清范可欽黃色小鴨事件是否侵權,認為應釐清避免類似文創爭議再次發生。
  • 關切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成效不彰,質疑經濟部對6萬多家非法工廠的處理能力及具體辦法。
  • 強調工業區土地取得困難,認為經濟部與內政部應提出具體修法方案解決土地問題,不應互相推諉。
  • 建議應針對行政體系各部會,特別是內政部,做出主決議,要求啟動因應措施,包括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的改變,以解決工廠管理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詢基隆黃色小鴨展覽爭議,認為問題核心在於展覽執行過程未遵守合意,且私人營利性質損害國際形象。
  • 批評范可欽言論與行為,認為其搭便車行為涉及不公平競爭,要求智財局適時介入,避免爭端擴大。
  • 強調黃色小鴨在高雄展出成功歸因於政府主辦的公益性質及完善動線規劃,基隆展出則因私人營利性質導致問題叢生。
  • 呼籲政府檢討,避免類似文創活動損及國家形象,並要求智財局對爭議事件向社會大眾說明。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詢問坊間販售的非大型黃色小鴨是否侵權,確認只要與自然界小鴨相似度高且非霍夫曼設計的大鴨造型,則無著作權侵權問題。
  • 關切專利蟑螂問題,要求智財局研擬協助廠商遏止此類危害的具體方案。
  • 強調工廠管理輔導法的重要性,認同歷史性未登記工廠的苦勞,政府應積極輔導其合法化。
  • 指出政府在輔導措施上延遲1年半,導致民眾登記意願低,建議延長臨時登記時間,並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與協調。
  • 呼籲支持修正動議,延長輔導時間,使全國工廠有所規管,達成政府、廠商、環境三贏。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網路銀行及金融業相關專利申請狀況,指出國內金融專利審查進度緩慢,可能導致台灣金融業未來在網路銀行產業佈局上落後國際。
  • 強調專利先行對產業佈局的重要性,以智慧型手機為例,指出台灣在專利數量上的不足導致電子業發展受限,擔心金融業重蹈覆轍。
  • 建議智財局應積極輔導金融業者申請專利,並加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宣導,以應對未來網路銀行時代的經濟挑戰。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對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成效不滿意,要求經濟部提出更積極的輔導措施及預期目標,特別是土地變更瓶頸的突破。
  • 建議延長輔導期限,並要求經濟部加強與農委會、內政部協調,務實放寬農地釋出條件及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機制。
  • 關切自由經濟示範區進展緩慢,要求經濟部積極推動第二階段法規通過,並研究雲林麥寮港及新興工業區納入示範區的可行性。
  • 要求經濟部加強對未登記工廠的環境污染查核,展現積極作為,而非被動配合環保機關。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服貿協議開放廣告服務業及市場研究服務業可能導致中國廣告業支配我國媒體、影響輿論及介入選舉,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評估。
  • 指出ECFA簽訂後台灣鋼鐵業出口衰退,質疑其成效。
  • 要求經濟部針對開放石化業投資福建古雷工業區一事,應要求陸方相對投資台灣,並協助高雄市政府推動鋼鐵業及石化業高質化,設立石化產業研發中心。

相關人員回應

卓士昭 次長 經濟部

  • 同意專利法增訂申請查扣侵權進口物的規定,但建議部分文字調整。
  • 不同意增訂司法機關裁定後海關應配合查扣的「司法查扣」規定,因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國外立法例均無此規定。
  • 回應工業區土地問題非其督導範圍,但承諾會將中資炒作工業區土地資訊轉交投審會查核。
  • 說明工業局對工業區土地有006688租金優惠措施,並要求承租廠商須於1年6個月內取得建照、3年內取得使用執照,否則將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新開發園區未完成使用者將原價購回並沒收保證金。
  • 承諾會嚴格執行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定,並全面清查。
  • 回應服貿開放廣告服務業及市場研究服務業,認為國內市場高度自由競爭,陸資難以壟斷或影響輿論,且已有台商在中國發展良好。
  • 承諾了解投審會開放石化業進駐古雷工業區的相關附帶規定,並評估高雄市政府提出的要求對岸相對投資台灣、設立石化產業研發中心等建議,於農曆年前書面答覆。

王美花 局長 經濟部智財局

  • 說明貓熊寶寶「圓仔」商標由台北市政府申請,智財局將嚴格把關,避免搶註。
  • 解釋黃色小鴨的著作權爭議,認為大型化的小鴨有創作性,但原始小鴨造型創作性低,著作權不需註冊,爭議主要在於策展合約與展區管理問題,而非著作權侵權。
  • 承認范可欽事件對文創產業形象有影響,承諾明年度將針對文創產業舉辦系統性著作權課程,並加強宣導。
  • 說明台灣專利數在美國申請排名第五,但經濟價值低,與外國購買專利須負擔20%所得稅有關,將與工業局、財政部討論。
  • 坦承台灣軟體盜版率仍有37%,政府已加強宣導,並承諾將與保智大隊合作,派人了解資訊業盜版情況。
  • 解釋網路銀行相關專利申請案件雖多,但多為新案尚未審查,智財局已核准部分外國金融專利,並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基準,加強宣導。

陳重江 專員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工業區土地買賣原則禁止陸資投資,需經投審會審查。
  • 對於業者進駐工業區後的投資計畫與開工時間要求,表示個案情況不同,難以一概而論。

相關後續

  • 專利法修正草案經協商,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准」改為「同意」。
  • 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30日內」修正為「之翌日起12日內」,第二款「裁定」修正為「裁判」,第二項「15日」修正為「12日」。
  • 第九十七條之三第四項「申請」後加逗號。
  • 第九十七條之四照案通過。
  • 第九十七條之五不予增訂。
  • 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照案通過,要求行政院於新法公布日起2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辦法並施行。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延長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及輔導合法經營的期限,並檢討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在土地合法化、環境污染防治及跨部會協調方面的問題。
  • 委員們關注工業區土地炒作、非法工廠污染排放、農地變更困難及政府輔導成效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輔導期限延長幅度:經濟部同意輔導期限延長3年至2020年6月2日,但有委員建議應延長5年甚至更長,以因應土地合法化行政程序複雜耗時;另有委員認為延長過久會使廠商拖延,違背立法精神。
  • 特定地區公告劃設期限:經濟部建議不再延長特定地區公告期間,因後續土地合法變更途徑仍待突破,避免劃入更多地區卻無法合法化導致民怨。
  • 土地合法化瓶頸:農委會表示已最大程度配合,同意特定農業區內符合條件的特定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但委員指出都市計畫內農地變更仍困難,且地方政府與中央農委會對權責認定存在矛盾,導致臨時登記工廠合法化進程受阻。
  • 輔導策略有效性:委員質疑目前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數量過低,政府輔導成效不彰,且延長輔導期可能變相給予非法工廠更長的污染排放期;有委員建議應以「納管」取代「合法化」,並對新設農地工廠採取「拆無赦」的鐵腕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工業局對工業區土地投資要求不嚴,導致銀行承擔責任,並關切中資炒作工業區土地問題。
  • 認為工業局怠慢導致工業區土地炒作,間接造成廠商開設違法工廠。
  • 要求經濟部嚴查中資炒作工業區土地問題。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接單海外生產比例過高,認為工業區土地炒作是嚴重投資障礙,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遏止措施。
  • 質疑工業局對廠商承租工業區土地後未依規定建廠的執行力,認為延長申請後仍未蓋廠的情況普遍。
  • 批評工輔法給予非法工廠7年緩衝期,等同於7年污染期,導致有機農業難以推動,建議對於拒絕或消極不配合的工廠應縮短輔導期限。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成效不彰表示不滿,指出6萬多家非法工廠仍無具體解決辦法。
  • 強調土地問題是關鍵,經濟部與內政部應提出具體修法方案,不應互相推諉。
  • 建議應做出主決議,要求行政體系各部會,特別是內政部,啟動因應措施,包括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的改變,以解決工廠管理問題。
  • 認為輔導期間延長過長可能扭曲99年修法的精神,建議維持3年延長期,並搭配完整的配套措施。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工廠管理輔導法的重要性,認為未合法登記工廠是歷史產物,政府應積極輔導而非惡名化。
  • 指出政府在輔導措施上延遲1年半,導致民眾登記意願低,建議延長臨時登記時間,並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與協調。
  • 呼籲支持修正動議,延長輔導時間,使全國工廠有所規管,達成政府、廠商、環境三贏。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對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成效不滿意,要求經濟部提出更積極的輔導措施及預期目標,特別是土地變更瓶頸的突破。
  • 建議延長輔導期限,並要求經濟部加強與農委會、內政部協調,務實放寬農地釋出條件及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機制。
  • 要求經濟部加強對未登記工廠的環境污染查核,展現積極作為,而非被動配合環保機關。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工輔法延長期限外的配套措施,特別是農地合法化問題。
  • 建議在說明欄中明確註明「6月2日」是否包含當日,以避免中央與地方對法令執行產生歧異。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主張輔導期限應再延長2年,至2022年,以因應合法化行政程序複雜耗時,特別是跨部會協調的困難。
  • 指出現行農地合法化機制存在死結,都市計畫內農地變更需農委會同意但農委會不放寬,非都市計畫內農地僅處理特定區,導致臨時登記工廠難以合法化。
  • 批評政府輔導方案未能解決實質問題,建議應以「納管」取代「合法化」,將大量非法工廠納入管理體系,嚴格檢視環保與工安,並對2013年後新增的農地工廠「拆無赦」。
  • 強調立法從寬、執行從嚴,政府應積極督導地方執行,而非縮短輔導期,否則將導致廠商拖延,政府角色不明。

相關人員回應

卓士昭 次長 經濟部

  • 承認對未登記工廠合法化進度不滿意。
  • 說明輔導措施關鍵在於協商土地合法化,正與農委會、內政部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務實放寬農地釋出條件,突破土地變更瓶頸。
  • 同意將工輔法第三十三條輔導期間延長3年(至2020年6月2日),但特定地區公告劃設期間不修正,維持原期限。
  • 同意工輔法第三十四條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長3年(至2015年6月2日),輔導期間順延3年(至2020年6月2日),以利業者改善環保、消防設施並納入管理體系。
  • 承諾會與相關單位積極協調,努力達成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的目標。
  • 回應環境污染問題,表示會加強查核並配合環保機關,但強調土地法令牽涉內政部及農委會,工輔法不能凌駕專法。

許茂新 主任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說明截至2013年12月22日,全國受理補辦臨時登記5,433家,其中2,546家已完成臨時工廠登記。
  • 解釋工輔法修訂後旨在納管,要求環保、消防等符合規定,若未取得臨時登記證,期限一到將回歸專法取締。
  • 同意工輔法第三十三條輔導期限延長3年,但特定地區重新公告劃設部分,建議維持原意不變,優先消化現有186區。
  • 同意工輔法第三十四條臨時工廠登記的辦理期限及輔導期限各延長3年。
  • 確認2010年6月2日算在內,不需特別標示清楚。

莊玉雯 處長 農委會

  • 說明農委會在工廠輔導管理法及方案施行過程中,一直積極與相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針對農地已做了最大程度的配合。
  • 表示都市計畫內農地變更由地方政府決定,不需中央機關介入。
  • 針對非都市土地,已原則同意186個特定區中的140幾個區變更,即使是特定農業區也可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僅對位於優良農地中央的「蛋黃型」工廠有考量空間。
  • 說明個別工廠若在2公頃以下,毗鄰隔離寬度僅需1.5公尺,且不限綠帶,任何有隔離效果設施皆可。

相關後續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修正為:輔導期間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特定地區範圍公告期限維持2010年6月2日起2年內公告。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修正為: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得於2015年6月2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2020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翌日起失效。
  • 附帶決議照案通過,要求經濟部應主動與各機關針對國內工業管理法規進行通盤檢討並儘速提出相關法案修正。
  •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經濟部儘速會同相關單位檢討「生質柴油」施行現況及相關配套措施,以維護民眾權益。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付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602
卷/期/冊
103/6/2
發布日期
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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