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中華郵政103年度預算:聚焦重大建設與決議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2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繼續審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營業預算,主要針對17個暫保留提案進行協商與討論。會議聚焦於多項重大建設事業預算,包括郵政所擴建、設備汰換及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並處理多項決議案,如績效獎金發放與郵資折讓制度。最終部分預算被刪減或凍結,多項決議案經修正後通過,部分則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103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案:重大建設事業預算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中,關於擴建郵政所、機具及辦公設備汰換、電腦設備更新,以及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等多項重大建設事業預算進行審查與協商。
相關爭議
- 擴建郵政所計畫預算刪減爭議:盧嘉辰委員提議刪減預算,但中華郵政表示此為執行中連續性計畫,刪減將導致工程停滯並引發履約糾紛。
- 連續性計畫預算編列合理性:主席質疑行政單位對連續性計畫預算編列與決標進度的說明不一,認為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間應有刪減空間。
- 郵政物流園區徵地爭議與土地正義:多位委員關切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周邊徵地作業的爭議,包括原住戶權益保障、徵收方式造成的相對剝奪感及產業前景不明等問題。
- 郵政物流園區選址合理性:葉宜津委員質疑物流園區原擬設於中壢,後改至機場捷運A7站,是否為協助炒作地皮。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提議刪減擴建郵政所計畫預算3,000多萬元(10%)。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認為擴建郵政所計畫預算若有結餘最終會自動刪減,初期可刪減500萬元即可。
- 對機具及辦公設備汰換預算無意見,認為應盡快汰換。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認為電腦設備汰換預算增加過多,應節省,建議刪減5,000萬元。
- 質疑郵政物流園區選址於機場捷運A7站的合理性,認為有協助炒作地皮之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郵政對於連續性計畫預算編列方式的說明不一致,認為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的差價應可刪減。
- 關切郵政物流園區徵地作業對原住戶居住權及財產權的影響,要求保障原住戶權利,不論土地大小。
- 認為郵政物流園區計畫是被內政部要求接手,以解決產業園區招商能力低落問題,並指出郵局購地價格低於合宜住宅售價。
相關人員回應
翁文祺 董事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表示擴建郵政所計畫為執行中四年計畫的第二年,刪減預算將導致工程停滯、影響時程並引發履約糾紛,建議不要刪減或僅刪減500萬至600萬。
- 澄清郵政物流園區土地不能轉賣。
- 表示已與日本達成口頭協議,台灣生鮮產品可在2、3個月內運送至日本銷售。
蔡文慶 主任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強調擴建郵政所計畫的預算已招標且產生契約行為,刪減預算將無法支付工程款,引起履約糾紛。
- 解釋預算分4年逐年編列,若有結餘會在第四年自動刪除多餘預算。
王娜莉 處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機具及辦公設備預算增加2,890萬元的原因,包括汰換使用超過12年的資訊處主中心大屏幕投影系統(1,100萬元)及各局中央空調系統(2,000多萬元),強調這些設備已屆使用年限,請求委員支持不刪減。
陳樹東 處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報告103年為電腦設備汰換高峰期,汰換數量比102年增加近1倍,且多為第一線服務設備,因零件難尋,屆滿使用年限必須汰換,請求委員支持。
相關後續
- 重大建設事業預算總計減列5,000萬元,科目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
- 擴建郵政所計畫預算案(第三案)減列500萬元。
- 機具及辦公設備預算案(第四案)照列,不予處理。
- 電腦設備預算案(第五案)減列4,000萬元。
- 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第一案、第二案、第六案、第七案)併案處理,預算全數凍結。
- 中華郵政須提出郵政物流園區周邊原住戶安置情形及後續規劃專案報告後,凍結預算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二
103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案:決議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營業預算案所附帶的12項決議案進行審查與文字修正,涵蓋範圍包括股票購買限制、績效獎金發放原則、郵資折讓制度檢討及地方社福單位合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績效獎金發放標準爭議:葉宜津委員堅持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應於預算額度內發放,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以符合立法院決議的通案原則;中華郵政則援引行政院規定,認為績效超越預期目標應可發放更高獎金以激勵員工,避免影響工作積極性。
- 績效獎金通案處理的公平性:陳雪生委員對將績效獎金設定為通案原則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向下沈淪」,且主席提及過去油、電、糖、水四家國營事業曾有特殊待遇,引發對通案公平性的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認為績效獎金若無法增加,可能導致事業單位在達到目標後不再努力。
- 質疑績效獎金通案原則可能導致「向下沈淪」,而非向上提升,建議應檢討。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主張績效獎金發放應遵守立法院決議,於預算額度內發放,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強調所有國營事業應公平遵守。
- 提及去年院長室協商曾達成共識,因財政困難而訂定標準,並同意中央銀行採除外處理以留住專業人才。
- 預期績效獎金案最終仍需進行朝野協商。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建議決議第七案只需提書面報告即可。
- 建議決議第九案將「地方福利單位」修正為「地方社福單位」。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績效獎金決議文字修正為「其績效獎金支出應於預算額度內發放,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使其成為通案。
- 指出過去油、電、糖、水四家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曾獲特殊待遇,認為應避免此類無邏輯的特殊待遇。
相關人員回應
翁文祺 董事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建議決議第一案應修正文字,明確限制「不得以上述轉讓方式」購買中華郵政股票,而非全面禁止市場購買。
陳海倫 處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行政院修正的獎金辦法規定,事業機構年度決算如因績效提升,獎金超過預算部分可併入決算辦理,主計總處核編103年績效獎金預算為1.2個月,若要領更高獎金需有超額盈餘。
王昌 總經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解釋中央銀行亦依國營事業管理辦法辦理獎金,依績效發放1.2個月,若績效超越可加0.4個月,最多2.4個月,並認同若無激勵機制,員工可能在達成目標後不再積極。
- 表示決議第四案金額小,難以處理科目,建議採附註方式處理。
李甘祥 處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建議決議第三案將「提出一最佳折扣計算模式」修正為「據以檢討郵資折讓制度」,以避免民營業者鎖定郵局,因為最佳折扣計算模式會是短暫的。
相關後續
- 決議第一案經修正後通過:倒數第二行「中華電信」改為「中華郵政」,最後一行「不得」改為「不得以上述轉讓方式」。
- 決議第二案經修正後通過:倒數第二行「僅能」改為「應」,最後一句改為「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
- 決議第三案經修正後通過:最後一句「以提出一最佳折扣計算模式」改為「據以檢討郵資折讓制度」。
- 決議第四案經修正後通過:倒數第二行「本席等要求」改為「爰要求」。
- 決議第五案照案通過。
- 決議第六案經修正後通過:最後一句「可行性評估報告」修正為「可行性書面評估報告」。
- 決議第七案照案通過。
- 決議第八案經修正後通過:「一周內」改為「一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 決議第九案經修正後通過:「地方福利單位」改為「地方社福單位」。
- 決議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602
- 卷/期/冊
- 103/6/2
- 發布日期
- 2014-01-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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