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預算審查與食安法案辯論:聚焦水污、廢棄物及基因改造食品管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2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主要針對日月光水污染等事件進行報告與質詢,並審查環保署103年度預算,通過多項預算凍結與決議。下午則併案審查多項「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們就基因改造食品標示、食品添加物管理、檢舉獎金制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設立與消費者舉證責任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多數爭議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首長就水污染事件及廢污水排放問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日月光水污染、清境違建及電鍍廠廢水排放等環境挑戰,報告後續處置並檢視相關法律修訂需求。
- 釐清水污染防治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分界,討論整治基金徵收運用、業者責任落實及費用分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署長 環境保護署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胡興華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杜紫軍 常務次長 經濟部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陳椒華 副教授 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
- 列席說明
蔡卉荀 主任 地球公民基金會
- 列席說明
林長茂 常務理事 綠色陣線協會
- 列席說明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徐少萍、楊曜、鄭汝芬、李昆澤及林淑芬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覆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環保署103年度歲出預算,特別針對國內旅費、科技發展、統計業務、綜合企劃、基層環保建設、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水質保護等項目進行審議。
- 討論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成效,並針對多項環境議題提出改善方案與預算凍結提案。
相關爭議
- 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成效不彰:田秋堇委員質疑會議無助解決跨境空污問題,提案全數刪除16萬5,000元預算。
- 畜牧廢水處理考察必要性:田秋堇委員認為台灣技術已成熟,無須考察中國高濃度畜牧廢水技術,提案刪除16萬5,000元預算。
- 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效能不彰:劉建國委員指出系統勾稽異常告發處分率過低,提案刪減1,0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預算。
- 放寬廢棄物輸入處置恐圖利廠商:劉建國委員質疑環保署放寬廢棄物輸入定義,恐使台灣淪為電子廢棄物處理場,提案刪減1,0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預算。
- 環境影響評估公共參與不足:多位委員指出環評資訊不公開、技術性過高,導致民眾參與意願低落,提案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
- 地方政府水污染管制疏漏:林淑芬及蔡錦隆委員針對日月光事件,質疑地方政府稽查不力及環保署監督機制形式化,提案凍結水污染防治預算。
- 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不透明:林淑芬、田秋堇及蔡錦隆委員質疑底渣再利用收支不明、流向資訊缺乏透明度,且產品品質仍待加強,提案凍結相關預算二分之一。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預算16萬5,000元,因跨境空污問題未解。
- 提案刪除考察大陸地區高濃度畜牧廢水處理預算16萬5,000元,認為台灣技術已成熟。
- 連署劉建國委員提案,對事業廢棄物管理系統效能不彰表達關切。
- 連署劉建國委員提案,質疑放寬廢棄物輸入處置恐圖利廠商。
- 提案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預算二分之一,認為其再利用應回歸市場機制。
- 連署劉建國委員提案,針對彰濱工業區地下水污染及台灣鋼聯公司周邊土壤戴奧辛污染要求環保署提出報告與調查。
- 連署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焚化廠戴奧辛長時間連續採樣設備可行性。
- 連署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污染河段控管重金屬排放,並選定優先河段調查重金屬總量。
- 提案要求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於簽署前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訂定「食品檢驗標準方法訂定程序」。
- 提案要求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會報」,至少每3個月開會1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個月內公布食衛法相關子法規及施行細則,並於103年7月1日前全部施行,並研發正面表列目標物以外的違法添加物檢驗方法,以及訂定自主檢驗報告追溯查核制度。
- 提案要求將國民營養及飲食教育納入「國民營養法」或另擬具「國民飲食教育法」。
- 提案要求基因改造活性生物體不得流供非核准目的用途使用,並應經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審核通過始得輸入供作種源或供國科會補助研究者使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環保署「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因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告發處分率偏低。
- 提案刪減環保署「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質疑放寬廢棄物輸入處置恐圖利廠商,使台灣淪為電子廢棄物處理場。
- 提案凍結環保署「綜合計畫─03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十分之一,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政策環評,並確實審查環評報告書。
- 提案凍結環保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指出垃圾轉運站設置效益不彰及預算執行效率差。
- 提案凍結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100萬元,指出空氣污染防制作業效率不足、測站設置與致癌物檢測項目不足、燃燒塔硫氧化物排放係數偏低、應公布PM2.5資料及訂定非游離輻射限制值。
- 提案凍結環保署「水質保護─工業區下水道及污水管制」預算100萬元,指出廢水排放自動監視系統失效及工廠偷埋暗管問題。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彰濱工業區填海造陸使用煤灰與轉爐石對地下水的影響提出報告,並調查台灣鋼聯公司周邊土壤戴奧辛含量。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污染程度最嚴重之北港溪,訂定至少丙級水體之整治目標期程,並公開相關資訊。
- 提案要求增列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處罰規定,針對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的產品處以刑責。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因公共參與意見缺乏拘束力且資訊技術性過高。
- 提案凍結環保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五分之一,指出地方政府污染源稽查管制疏漏。
- 提案凍結環保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預算二分之一,因底渣再利用產品品質仍待加強且流向資訊不明。
- 連署吳育仁委員提案,針對環評制度決定性過大及委員代表性問題提出關切。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常門預算1,000萬元,要求環保署輔導地方政府進行河川污染物總量管制規劃。
- 提案凍結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100萬元,質疑電動車汰換成效及要求環保署推動固定污染源減量。
- 提案凍結環保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二分之一,要求環保署檢討底渣檢測結果及流向資訊揭露內容。
- 提案凍結環保署「廢棄物管理」預算五分之一,要求環保署針對焚化廠進廠料源管控及PVC禁限用提出具體方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03年起優先針對工業徵收水污費,並納入有害健康物質項目。
- 提案要求環保署督促地方政府劃定並落實管理水污染管制區。
- 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研析焚化廠規範安裝戴奧辛長時間連續採樣設備儀器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污染河段控管重金屬排放,並選定優先河段調查重金屬總量。
- 提案要求環保署逐步下修事業廢水水質水量連線自動監測設施門檻,並儘速檢討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1,000萬元,質疑生質能源中心及垃圾車採購預算編列時機不當。
- 提案凍結環保署「水質保護─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300萬元,指出事業廢水相關預算績效不彰,日月光事件為例。
- 提案凍結環保署「水質保護─工業區下水道及污水管制」預算100萬元,指出相關預算績效不彰,日月光事件為例。
- 提案凍結環保署「廢棄物管理」預算五分之一,要求環保署針對焚化廠進廠料源管控及PVC禁限用提出具體方案。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建議應訂定上限,並關切檢舉人身分保密問題。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罰鍰金額,認為3萬元起跳過低,建議區分大型與小型廠商的裁罰標準,並增列不當利得追繳條款。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部分提撥」的比例不明,並關切中央與地方基金財源分配問題。
- 質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用途過於模糊,特別是健康風險評估由誰負責、如何協助消費者舉證等問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要求環保署針對環評制度進行整體研討,改善公共參與及審查正當性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要求環保署針對提高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研提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相關機關,針對加強水庫集水區非點源污染管制措施及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與措施。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有效防治措施,包括自動監測設施設置、運用科學性工具稽查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以遏止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其名稱與實際用途(縮小為訴訟及舉證協助)不符,建議更名為訴訟基金或食品安全維護基金,並提出擴大徵收以涵蓋賠償的建議。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提出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稽查之督察方案,因應日月光及電鍍廠偷排廢水事件。
- 提案要求環保署進行垃圾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評估,以避免閒置及提升能源效率。
- 提案要求環保署以「北部地區廚餘厭氣消化試辦計畫」為基礎,評估以厭氧發酵生質能再利用廚餘之可行性。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水質保護─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50萬元,質疑環保署消極防治水庫集水區污染,並放寬二級水庫集水區部分工廠設立免環評。
- 提案凍結環保署「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相關計畫業務預算100萬元,質疑環保署修改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恐引進大量外國電子廢棄物。
- 提案凍結環保署「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相關計畫業務預算100萬元,指出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篩選鑑別度偏低,缺乏主動複查機制。
- 提案要求環保署妥善運用及管理臨時人員,臨時人員酬金總預算數不得增加,並採遇缺不補方式辦理。
- 提案要求環保署儘速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修正,刪除「會同經濟部」規定,以加強推動高屏地區總量管制制度。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個月內提出事業廢水管理計畫執行說明與成效檢討,因偷排事件層出不窮。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個月內提出督導強化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及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廢污水排放管理業務的執行說明及成效檢討。
楊曜 立法委員
- 對於行政機關將委員入法提案改為附帶決議表示不滿,要求先提出附帶決議內容供委員討論。
- 質疑為何原產地可標示,但分裝或加工地標示會產生貿易障礙,要求主管機關清楚說明理由。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主張應入法規範,並認為與地方財政無關,應從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而非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考量。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針對今日議程排定過多法案表示關切,認為難以處理完畢,建議集中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
- 認為聯合稽查小組屬於執行面,不宜入母法,應保持其機動性。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罰鍰金額,關切其裁罰對象(大廠與小吃店)是否應區分,並釐清一罪一罰的執行細節。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地方政府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及財源取得困難,建議集中在中央設立,並將其定位為協助訴訟與風險評估研究,而非賠償。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指出各縣市獎金數額不一,應由中央訂定提撥比例,並將罰鍰、沒入及不當利得列入基金來源。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之2,主張應將「食品安全稽查取締聯合小組」入法,並要求中央編列專款專用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稽查人力與經費。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主張應轉換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由業者證明其食品與消費者損害無關,而非由消費者舉證。
- 主張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可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名義提起公益訴訟,以保護消費者。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行政院版本未回應補償或賠償議題,且基金用途限於「費用補助」過於狹隘,建議應擴大基金用途,並明確補償機制。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汽機車交通事故醫療費用應先向第三人責任保險請求,而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指出立法過程可能圖利保險公司。
- 建議將第95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的「保險人」更正為「被保險人」。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認為行政院版本10%過低,提案為20%,並贊同訂定上限但應大於10%。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避免法律修正公告後又發生窒礙難行之處,影響食品產業發展。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到第一案審查,以利快速達成共識並出委員會。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建議從5%提高到50%,並指出公務員不適用獎金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葉明功 署長 衛福部食藥署
- 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專章,同意不列專章,將相關條文分散到其他條款或作為附帶決議。
- 對於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1條之2,建議將其內容改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國貿局、財政部關務署及農委會於6個月內研商建立基因改造原料進口專屬號列,並由衛福部主導。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1條之3,表示已融入第22條第9款及第25條,並承諾提供相關辦法。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同意增列第9款「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原第9款移至第10款。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4條,同意第4款增加「製造廠商與」,並將尤美女委員提案的「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增列為第8款,原第8款改為第9款。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5條,同意在「原產地(國)」後加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6、27、28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現行法規已足夠涵蓋相關規範。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0條,同意在「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後加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並增列「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2條,同意增列第2項「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並增列第3項「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7條,請求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8條,同意修正為「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0條之1,表示已納入第7條,不需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建議維持現行行政命令規範的10%,並認為過高的獎金可能引發道德風險,且地方政府可依財政狀況自行訂定較高獎金。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3條之2,表示行政院已組成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聯稽小組,且優良食品證明標章不適用於強制性規定,建議不需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4條,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將罰鍰從6萬至1,500萬調整為6萬至5,000萬。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5條,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將標示不實的罰鍰從4萬至20萬調整為4萬至400萬。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6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考慮傳播業者規模差異,並強調一行為一罰原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7條,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之3萬至300萬罰鍰,並說明其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考量小規模業者情況。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8條,請求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案,增列第1款「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以強化送驗義務罰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8條之1,請求支持行政院版本,規範受託驗證機構及檢驗機構的違規罰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9條,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將攙偽或假冒的刑度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0條揭弊者保障,同意將「勞工」改為「雇主以外的人」,但不同意訂定刑責減免基準辦法,並認為身分保密已有相關規定。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1條,表示現行法規已有相關規定,不建議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2條、52條之1、55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5條之1,請求支持行政院版本,明確行政罰的行為數認定標準。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6條消費者損害賠償,同意賠償金額從2萬元提高到3萬元,但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仍需討論。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出行政院建議修正版本,說明基金來源與用途,並強調廠商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基金主要用於補助訴訟費用及風險評估,而非直接賠償,以避免道德風險。
黃文魁 研究員 衛福部食藥署
- 解釋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8條第一項已涵蓋「百分之百、純、無、未加或未含」等用語,不需額外規範。
- 說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由地方政府訂定,因各地財力與違規案件不同,納入母法恐造成問題。
- 解釋民進黨版第43條之1與現行法第4條規定重複,不需增訂。
- 說明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4條、45條、46條、47條、48條的罰則分層次考量,針對產品品質問題可立即停業,但針對標示不實等言論自由相關問題則規定「再次違反」才停業。
- 說明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來源設計,第一款、第三款為地方罰鍰,第二款為中央罰金,確保中央與地方都有財源。
- 解釋藥害救濟基金與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設計差異,藥品有藥證且審查嚴格,風險平均,而食品業規模差異大,多數無許可證,徵收基礎不確定。
- 說明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第二款「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旨在協助被害人舉證,而非由個人自行舉證。
- 解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第三款「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的標準,可能與政府收到罰金或罰鍰有關,並強調廠商有財力時應自行賠償,基金不應替代廠商責任。
劉素沫 科長 經濟部國貿局
- 表示國貿局增設專屬貨品號列會配合貨品主管機關(衛福部)提出的需求,若海關等單位實務執行無問題,將辦理公告。
呂正華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建議將衛福部擺在附帶決議的第一位,以明確主導機關。
馮潤蘭 主任 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
- 說明行政院已在食品安全會報之下成立「食品安全稽查取締聯合小組」(聯稽小組),由政委召集各相關部會,署長擔任執行長,目前每週開會,以後將依建議常態化。
謝碧蓮 科長 衛福部食藥署法制科
- 說明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主要功能為補助消費者訴訟相關費用,包含證據專業研究等,以解決團體訴訟資金障礙。
- 解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不直接處理消費者求償,強調廠商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基金僅在廠商倒閉等求助無門情況下提供適度補助,以避免廠商將責任轉嫁給社會大眾。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已有不當利得追繳規定,作為行政法處罰的共通原則,不需在食管法中重複增訂。
- 說明自首減刑在刑法已有規定,不需在此增訂。
- 說明刑之減免屬於法官裁量權,不宜由行政部門訂定基準。
- 說明身分保密在證人保護法等已有相關規定,檢警與司法機關有保密義務,但被告對質詰問權受憲法保障,不得侵犯。
何信慶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贊同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9條之1增訂,但建議修正用語,如「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屬於犯人者」,並在「追徵其價額」後增加「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以涵蓋現行貨幣的追討。
- 解釋刑之減免基準不應由行政機關訂定,且屬於法官裁量權限。
- 說明身分保密在刑事訴訟中,除了妨害被告對質詰問權外,法院會尊重保密規定,可採隔離訊問等方式,但對質詰問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訴訟權,不得侵犯。
石有為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針對消費者損害賠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表示若直接推定因果關係,食品業者可能窮於應付,且醫學上對違法添加物影響人體健康的程度尚不明確,恐造成業者負擔過重責任,目前立法例上無推定因果關係的先例。
陳素珍 簡任技正 農委會農糧署
- 建議附帶決議第八案末句「供國科會研究者亦同」修正為「供國科會補助研究者亦同」。
姜郁美 副署長 衛福部食藥署
- 說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罰鍰金額(3萬至300萬)考量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及業者規模,若訂得太高,地方機關反而難以裁罰,而會以勸導處理。
- 說明地方政府裁罰時會視情節、受影響程度及違法次數決定,且不同違規行為可分開處罰,例如一家店可因多項不合格被開多張罰單。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出預算,減列1,600萬元,其餘暫保留。
- 通過田秋堇委員等4案關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水質保護的預算全數刪除提案。
- 通過劉建國委員等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刪減1,0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提案。
- 通過41項決議,其中多項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空氣品質保護等預算進行凍結,並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專案報告。
- 通過1項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污染最嚴重之北港溪訂定整治目標期程及目標值,並公開相關資訊,每3個月提交整治報告備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0案
核心議題
- 廣泛討論食品衛生管理法多項修正草案,涵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食品標示、食品添加物管理、檢舉獎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設立及消費者損害賠償等核心議題。
- 旨在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升公民參與,並加重違規罰則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相關爭議
- 基因改造食品專章設立與否:委員主張應設專章強化管理,主管機關則傾向將條文融入現有法規。
-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範圍:委員要求精煉後不含基因片段的加工產品(如醬油、黃豆油)仍應標示,主管機關表示會制定辦法。
- 食品添加物標示細節:委員要求食品添加物容器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並將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原料納入標示。
- 檢舉獎金比例與財源:委員提案獎金比例從10%至50%不等,並主張從罰鍰、沒入及不當利得提撥;主管機關則擔心道德風險及地方財政差異,建議維持行政命令規範。
- 檢舉人身分保密與刑責減免:委員要求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特別在司法程序中,並建議對自首揭弊者給予緩起訴處分;司法院則強調被告對質詰問權,並指出刑責減免基準不宜由行政機關訂定。
-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定位與用途:委員質疑基金名稱與實際功能(僅補助訴訟費用及風險評估)不符,期待基金能直接提供賠償或補償;主管機關則強調廠商應負最終責任,基金旨在協助訴訟與舉證,避免道德風險。
- 消費者損害賠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委員主張應轉換舉證責任,由業者證明其食品與消費者損害無關;司法院則對推定因果關係可能對業者造成過重負擔及醫學研究限制表達疑慮。
- 食品安全稽查取締聯合小組入法與否:委員建議將稽查小組入法並常態化,主管機關則認為其屬於執行面,不宜入母法,應保持機動性。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汽機車交通事故醫療費用應先向第三人責任保險請求,而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指出立法過程可能圖利保險公司。
- 建議將第95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的「保險人」更正為「被保險人」。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到第一案審查,以利快速達成共識並出委員會。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建議從5%提高到50%,並指出公務員不適用獎金規定。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針對今日議程排定過多法案表示關切,認為難以處理完畢,建議集中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
- 認為聯合稽查小組屬於執行面,不宜入母法,應保持其機動性。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罰鍰金額,關切其裁罰對象(大廠與小吃店)是否應區分,並釐清一罪一罰的執行細節。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地方政府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及財源取得困難,建議集中在中央設立,並將其定位為協助訴訟與風險評估研究,而非賠償。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同意基因改造食品專章不予增訂,但要求相關條文應融入其他法條或以附帶決議處理。
- 要求精煉後不含基因片段的加工食品(如玉米糖漿)仍應標示為基因改造原料,並要求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辦法。
- 同意食品添加物容器應增加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附議陳委員節如意見,要求訂定上限。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0條揭弊者保障,提案要求雇主不得因勞工吹哨而終止勞動契約或有不利行為,勞工可請求回復或高額懲罰性賠償,並建議對共犯揭弊者給予緩起訴處分。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要求將「食品安全衛生之技術研究、發展、輔導、教育、推廣及獎勵費用」明確列入,而非僅置於說明欄。
楊曜 立法委員
- 對於行政機關將委員入法提案改為附帶決議表示不滿,要求先提出附帶決議內容供委員討論。
- 質疑為何原產地可標示,但分裝或加工地標示會產生貿易障礙,要求主管機關清楚說明理由。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主張應入法規範,並認為與地方財政無關,應從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而非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考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關切陳亭妃委員提案中要求標示「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的必要性。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要求將「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納入標示項目。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指出各縣市獎金數額不一,應由中央訂定提撥比例,並將罰鍰、沒入及不當利得列入基金來源。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3條之2,主張應將「食品安全稽查取締聯合小組」入法,並要求中央編列專款專用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稽查人力與經費。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主張應轉換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由業者證明其食品與消費者損害無關,而非由消費者舉證。
- 主張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可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名義提起公益訴訟,以保護消費者。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行政院版本未回應補償或賠償議題,且基金用途限於「費用補助」過於狹隘,建議應擴大基金用途,並明確補償機制。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其保護對象應明確為消費者,且不應僅限於訴訟協助,應比照藥害救濟基金提供實質補償。
- 質疑藥害救濟基金與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在徵收與補償機制上的差異,認為不應因食品業規模差異而區別對待,應逐步擴大基金徵收範圍。
- 強調跨部會食品安全委員會應常態化運作,提升至抓偽藥的態度與頻率,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建議應訂定上限,並關切檢舉人身分保密問題。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罰鍰金額,認為3萬元起跳過低,建議區分大型與小型廠商的裁罰標準,並增列不當利得追繳條款。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部分提撥」的比例不明,並關切中央與地方基金財源分配問題。
- 質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用途過於模糊,特別是健康風險評估由誰負責、如何協助消費者舉證等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8條,釐清「諮議」與「審核」的文字差異,並確認諮議會僅為諮議性質。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主張應將罰鍰、沒入及不當利得列入獎金來源,並解決地方政府預算不足問題。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建議情節重大者應可立即停業或歇業,不應限於「再次違反」。
-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0條揭弊者保障,強調檢舉人身分保密在行政訴訟中的困難,要求司法院協助研擬入法文字,以確保法院遵守保密規定。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行政院版本未處理補償或賠償議題,且基金用途限於「費用補助」過於狹隘,建議應擴大基金用途,並將廠商繳付費用納入基金來源,統一由中央設立與運作。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認為其「餅畫得太大」,質疑基金來源(食品廠數量龐大且難以徵收)及徵收對象不明確,建議不予增列,從長計議。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質疑其名稱與實際用途(縮小為訴訟及舉證協助)不符,建議更名為訴訟基金或食品安全維護基金,並提出擴大徵收以涵蓋賠償的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葉明功 署長 衛福部食藥署
- 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專章,同意不列專章,將相關條文分散到其他條款或作為附帶決議。
- 對於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1條之2,建議將其內容改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國貿局、財政部關務署及農委會於6個月內研商建立基因改造原料進口專屬號列,並由衛福部主導。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1條之3,表示已融入第22條第9款及第25條,並承諾提供相關辦法。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同意增列第9款「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原第9款移至第10款。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4條,同意第4款增加「製造廠商與」,並將尤美女委員提案的「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增列為第8款,原第8款改為第9款。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5條,同意在「原產地(國)」後加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6、27、28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現行法規已足夠涵蓋相關規範。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0條,同意在「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後加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並增列「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2條,同意增列第2項「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並增列第3項「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7條,請求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38條,同意修正為「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0條之1,表示已納入第7條,不需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建議維持現行行政命令規範的10%,並認為過高的獎金可能引發道德風險,且地方政府可依財政狀況自行訂定較高獎金。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3條之2,表示行政院已組成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聯稽小組,且優良食品證明標章不適用於強制性規定,建議不需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4條,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將罰鍰從6萬至1,500萬調整為6萬至5,000萬。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5條,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將標示不實的罰鍰從4萬至20萬調整為4萬至400萬。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6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考慮傳播業者規模差異,並強調一行為一罰原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7條,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之3萬至300萬罰鍰,並說明其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考量小規模業者情況。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8條,請求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案,增列第1款「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以強化送驗義務罰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8條之1,請求支持行政院版本,規範受託驗證機構及檢驗機構的違規罰則。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9條,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將攙偽或假冒的刑度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0條揭弊者保障,同意將「勞工」改為「雇主以外的人」,但不同意訂定刑責減免基準辦法,並認為身分保密已有相關規定。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1條,表示現行法規已有相關規定,不建議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2條、52條之1、55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訂。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5條之1,請求支持行政院版本,明確行政罰的行為數認定標準。
- 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56條消費者損害賠償,同意賠償金額從2萬元提高到3萬元,但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仍需討論。
- 針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出行政院建議修正版本,說明基金來源與用途,並強調廠商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基金主要用於補助訴訟費用及風險評估,而非直接賠償,以避免道德風險。
黃文魁 研究員 衛福部食藥署
- 解釋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8條第一項已涵蓋「百分之百、純、無、未加或未含」等用語,不需額外規範。
- 說明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3條檢舉獎金由地方政府訂定,因各地財力與違規案件不同,納入母法恐造成問題。
- 解釋民進黨版第43條之1與現行法第4條規定重複,不需增訂。
- 說明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4條、45條、46條、47條、48條的罰則分層次考量,針對產品品質問題可立即停業,但針對標示不實等言論自由相關問題則規定「再次違反」才停業。
- 說明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來源設計,第一款、第三款為地方罰鍰,第二款為中央罰金,確保中央與地方都有財源。
- 解釋藥害救濟基金與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設計差異,藥品有藥證且審查嚴格,風險平均,而食品業規模差異大,多數無許可證,徵收基礎不確定。
- 說明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第二款「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旨在協助被害人舉證,而非由個人自行舉證。
- 解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第三款「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的標準,可能與政府收到罰金或罰鍰有關,並強調廠商有財力時應自行賠償,基金不應替代廠商責任。
劉素沫 科長 經濟部國貿局
- 表示國貿局增設專屬貨品號列會配合貨品主管機關(衛福部)提出的需求,若海關等單位實務執行無問題,將辦理公告。
呂正華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建議將衛福部擺在附帶決議的第一位,以明確主導機關。
馮潤蘭 主任 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
- 說明行政院已在食品安全會報之下成立「食品安全稽查取締聯合小組」(聯稽小組),由政委召集各相關部會,署長擔任執行長,目前每週開會,以後將依建議常態化。
施養志 組長 衛福部食藥署
- 解釋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為諮議性質,另有食品檢驗標準方法訂定程序進行專業審查。
謝碧蓮 科長 衛福部食藥署法制科
- 說明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主要功能為補助消費者訴訟相關費用,包含證據專業研究等,以解決團體訴訟資金障礙。
- 解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不直接處理消費者求償,強調廠商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基金僅在廠商倒閉等求助無門情況下提供適度補助,以避免廠商將責任轉嫁給社會大眾。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已有不當利得追繳規定,作為行政法處罰的共通原則,不需在食管法中重複增訂。
- 說明自首減刑在刑法已有規定,不需在此增訂。
- 說明刑之減免屬於法官裁量權,不宜由行政部門訂定基準。
- 說明身分保密在證人保護法等已有相關規定,檢警與司法機關有保密義務,但被告對質詰問權受憲法保障,不得侵犯。
何信慶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贊同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9條之1增訂,但建議修正用語,如「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屬於犯人者」,並在「追徵其價額」後增加「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以涵蓋現行貨幣的追討。
- 解釋刑之減免基準不應由行政機關訂定,且屬於法官裁量權限。
- 說明身分保密在刑事訴訟中,除了妨害被告對質詰問權外,法院會尊重保密規定,可採隔離訊問等方式,但對質詰問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訴訟權,不得侵犯。
石有為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針對消費者損害賠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表示若直接推定因果關係,食品業者可能窮於應付,且醫學上對違法添加物影響人體健康的程度尚不明確,恐造成業者負擔過重責任,目前立法例上無推定因果關係的先例。
姜郁美 副署長 衛福部食藥署
- 說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罰鍰金額(3萬至300萬)考量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及業者規模,若訂得太高,地方機關反而難以裁罰,而會以勸導處理。
- 說明地方政府裁罰時會視情節、受影響程度及違法次數決定,且不同違規行為可分開處罰,例如一家店可因多項不合格被開多張罰單。
相關後續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章之1章名不予增訂。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之2、21條之3不予增訂,相關內容融入其他條文或以附帶決議處理。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修正通過,增列第9款「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修正通過,第4款修正為「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增列第8款「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條修正通過,要求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6、27、28條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0條修正通過,要求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申請查驗並申報資訊。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修正通過,要求食品業者保存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相關紀錄文件5年。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6、37條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8條修正通過,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之1、41條不予增訂。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修正通過,罰鍰從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之1不予增列。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6條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增列第1款「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修正通過,明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或抵償及財產扣押規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0、50條之1、51、52、52條之1、55、56、56條之1、58條之1、60條等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訂定「食品檢驗標準方法訂定程序」、成立「食品安全會報」、建立基因改造原料進口專屬號列、將國民營養及飲食教育納入法規精神、以及基因改造活性生物體管理規範。
- 食品衛生管理法案已全部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和江召集委員共同補充說明。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醫療法增訂第82條之1條文草案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皆另擇期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人民請願案13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13案人民請願,主要內容為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提出的建議,包括要求儘速通過二代健保法案,以及對法案條文(特別是第76條及第95條)提出檢討與修正建議。
相關爭議
- 二代健保法修正應充分討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建請應經各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再完成立法。
- 二代健保法第76條定型化契約爭議: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認為此條文違反相關規定,請重新檢討。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修正爭議:柯蔡玉瓊君建請刪除第95條第1項第1款,並追回健保局不當得利。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其提案與許添財委員提案一致,主張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應規定汽機車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先向第三人責任險請求,而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
- 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法理不同,強制險為限額無過失主義,且保險公司在全民健保實施後減少醫療費用給付,有圖利保險公司之嫌。
- 建議將第95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的「保險人」更正為「被保險人」。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701
- 卷/期/冊
- 103/7/1
- 發布日期
- 2014-01-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