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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逐條審查:聚焦法案宗旨、歧視條款與名詞定義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2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1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等17案。會議主要針對法案名稱、第一條宗旨、反歧視條款以及核心名詞定義進行逐條討論。委員們就法案涵蓋範圍、服務品質、財源、家庭照顧者權益及外籍看護工納管等議題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與質疑。最終,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部分名詞定義獲得修正通過,其餘爭議條文則保留待續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0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多項「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標示規範、進口查驗、紀錄保存及檢驗方法標準化。
  • 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訂定食品檢驗標準方法、成立食品安全會報、推動綠色飲食教育、建立基因改造原料進口專屬號列、研發違法添加物檢驗方法及強化自主檢驗報告追溯查核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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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6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執行相關食品安全改進措施。

討論事項二

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擬具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旨在建立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及醫療事故的補償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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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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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9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擬具之「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9案,旨在修正醫療法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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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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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多位委員所擬具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旨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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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人民請願案13案 (討論事項五)

核心議題

審查13件人民請願案,主要涉及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以及對二代健保法修正案的討論共識及定型化契約內容的檢討。

相關爭議

  • 部分請願案認為二代健保法修正應經各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再完成立法。
  • 臺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對二代健保修法草案第76條訂定醫事服務機構與藥商之間「定型化契約」表示反對,認為違反相關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其中12件請願案因二代健保法已三讀通過並施行,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柯蔡玉瓊君請願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六

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等17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逐條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主要討論法案的名稱、立法宗旨、反歧視條款、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以及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照顧者、長照服務人員、長照服務機構、長照服務體系、個人看護者和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等核心名詞的定義。
  • 討論長照服務的財源籌措、服務範圍、品質確保,以及如何將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進行管理。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長期照護服務法」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用語爭議,最終共識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 立法宗旨(第一條):行政院版本僅保障「接受長期照護者權益」,委員提案則主張應擴大保障「接受長期照顧者、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及家庭照顧者之權益」,並納入「普及、優質、多元、連續、社區化及可負擔性」等服務目標。
  • 「平價」入法爭議:王育敏委員認為「平價」定義不明,會因失能程度及服務需求不同而有差異,不宜入法;林淑芬委員則認為這是國家應提供服務的核心價值,可改為「可負擔」。
  • 反歧視條款:討論是否增訂反歧視條款,包括應涵蓋的歧視類型(如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以及「歧視」與「差別待遇」的法律用語界定。
  • 長期照顧定義:行政院版本定義為「生活照顧、醫事照護」,陳節如、尤美女、楊玉欣、劉建國等委員主張應擴大涵蓋「健康促進、生活支持、社會參與」等,以促進全人照顧和社會融合。
  • 身心失能者定義:行政院版本曾包含「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的限制,楊玉欣委員建議刪除此限制,認為失能者即使使用輔具仍是失能者。委員們亦討論定義應嚴謹或寬鬆,以避免過度擴大適用範圍或排除真正需求者。
  • 長照服務機構定義:楊玉欣、陳節如委員建議將「機構」改為「單位」,以涵蓋更多元服務型態。行政部門則擔心「單位」定義不清,並就個人是否可設立機構(自然人)產生爭議,陳節如委員強烈反對個人設立,認為應限於法人或團體。
  • 個人看護者定義:討論「直接受僱」的涵義,是否涵蓋鐘點工、外展服務人員,以及是否有支薪才算。委員們主張應涵蓋外籍看護工,並討論其未來納入長照體系的機制。
  •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林淑芬委員質疑中央與地方職掌中缺乏「長照服務的提供」主體,擔心政府推卸責任,未能有效解決家庭照顧負擔。委員們亦討論中央對資源不足地區應負起最終服務提供責任,而非僅規劃推動。
  • 長照服務經費來源:討論是否將「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明確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以及經費應依需求調查逐年調整。
  • 長照審議會設置:尤美女、林淑芬等委員主張應設置具「審議」性質的長照服務審議會,採民主組合模式,讓多元代表參與決策;衛福部則傾向維持「諮詢」性質,避免變更現行主管機關組織體系。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長照法第一條應明確宣示國家在長照中扮演的角色,涵蓋普及、優質、平價(可負擔)的服務體系,並保障接受服務者及照顧者的權益。
  • 批評行政院版長照法僅將長照計畫法制化,本質仍是殘補式社會福利,未能建立全面性長照體系,無法有效銜接未來長照保險的服務提供。
  • 對「平價」入法持支持態度,認為是人民能負擔的服務,強調其重要性。
  • 對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計畫由勞委會主導而非衛福部表示不滿,認為衛福部怠忽職守,應更積極主動評估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的方案。
  • 主張中央政府應負起資源不足、偏遠地區長照服務提供的最終責任,而非僅限於規劃與推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長照法第一條應明確建構長照體系,確保服務品質,並顧及被照顧者的尊嚴。
  • 對「平價」入法持保留意見,認為定義模糊,且失能者狀況不同,所需照護成本差異大,不宜在總則中訂定。
  • 認為長照服務的定義應嚴謹,與前端評估標準扣緊,避免過度寬泛導致無法實施或造成空歡喜。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第一條,認為文字簡單扼要,保障全體國民接受長期照顧的權益,健全發展照顧體系,確保服務與管理品質,增進失能者身心的健康。
  • 建議將所有條文中「照護」統一改為「照顧」。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建議長照法應先讓行政院版本通過,之後再且戰且走,依經驗做調整。
  • 主張長照應兼顧多元性,避免重蹈二代健保修法困境。
  • 提出修正動議,增加「支持服務」及「家庭照顧者」定義,並修正「身心失能者」定義,擴大長照人員資格範圍,並讓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長照管理中心。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修訂長照法是否為疊床架屋,若無經費來源及人員問題解決,法案恐無實質意義。
  • 主張長照服務應凸顯歲收精神,政府應負擔責任,並將「提供長照服務」納入第一條。
  • 建議長照服務應涵蓋社會參與,避免機構僅提供基本生理照顧,應有助於被照顧者的生活品質提升。
  • 強烈反對「自然人」可設立長照機構,認為應限於法人或團體,以確保服務品質與責任歸屬,並質疑政府對個人設立機構的補助與管理問題。
  • 提出應將外籍看護工納入管理,並質疑勞委會主導外展服務計畫而衛福部被動的問題。
  • 建議長照服務訓練應區分醫院與居家長照體系證照,避免訓練人力流失至醫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詢長照法範圍、保護對象及財源,認為應涵蓋失能者與家庭照顧者,並考量保險或歲收連結。
  • 主張長照定義應擴大,除了生活與醫事照護外,應納入「健康促進」、「生活支持」、「社會參與」,以促進尊嚴與快樂老化。
  • 建議長照服務人員應細分為三類,涵蓋專業資格、訓練認證及受僱於家庭的本國籍或外國籍人員。
  • 主張應增訂反歧視條款,並將「性別認同」和「政黨」納入歧視考量因素。
  • 建議設置具「審議」性質的長照服務審議會,採民主組合模式,讓多元意見參與決策,確保政策公平合理。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職掌應納入「創新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公告評鑑報告」,地方職掌應包括「獎勵發展困難或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單位」及「處理民眾申訴長照服務或需求評估之爭議調解事項」。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長照法第一條立法宗旨應包含體系、品質、權益3個核心元素。
  • 對「平價」入法持保留意見,但可接受「可負擔」等替代字眼。
  • 主張應將「照顧者」的權益納入立法宗旨,強調被照顧者與照顧者的權益都需保障。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單位應釐清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的關係,明確長照服務法的範圍是機構與人員管理。
  • 認為「長期照護」的涵蓋性較大,可包含重度護理需求。
  • 支持林淑芬委員將「接受服務者」和「照顧者」(指家庭照顧者)的權益納入法案宗旨。
  • 主張身心失能者定義不應排除使用醫療及輔助器具者,因為失能者即使使用輔具仍是失能者。
  • 建議長照服務應納入「社會參與」,以避免失能者被隔離,促進社會融合。
  • 建議將「長照服務機構」改為「長照服務單位」,以涵蓋多元服務型態。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釐清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應分開審查,前者界定機構設置、標準、人員配備、資格等,後者處理保險財源。
  • 認為長照法應盡快通過,以因應人口老化問題,強調「裡子」比名稱重要。
  • 質疑「平價」一詞,認為應考量實際物價與國民所得,建議可改為「低價、優質」。
  • 指出台灣長照人力短缺,尤其是把屎把尿的工作,導致對外籍看護工高度依賴,認為應將外勞納入長照系統,訓練並取得證照,以解決現實困境。
  • 對委員提出的政府應對偏遠地區長照負完全責任的建議表示擔憂,認為這會是很大的財政風險。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主張長照法應擴大服務範圍,涵蓋之前長照計畫未應付到的部分,並參考日本經驗,讓被照顧者有機會重回社區。
  • 認為長照定義應涵蓋「健康促進」,以讓長照服務從預防角度出發,促進長者健康而非僅止於病態照顧。
  • 支持將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並對衛福部推動外勞納管的進度表示關切。
  • 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長照的規劃、推動和「提供」,不能將提供服務的責任全部推給地方。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律用語與定義應界定長期照顧體系的範圍,不應僅限於身心和醫護,而應增加協助被照顧者日後重新進入社會的功能,支持陳節如委員版本納入「社會參與」。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與尤美女委員共同提出修正動議,主張長照法第一條應保障接受長期照顧者、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及家庭照顧者之權益,並確保服務提供之普及、優質、多元、連續、社區化及可負擔性。
  • 建議「長期照顧服務」定義應涵蓋健康促進、生活支持、社會參與、照顧、醫事照護及其他必要之支持性服務。
  • 主張長照服務人員應分三類,並建議外籍看護工應在法實施後6年內逐步併入長照體系,由長照單位聘用、訓練及管理。
  • 主張應設立長照服務審議會,納入多元代表,審議長照計畫、經費配置、薪給標準等重要事項。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職掌應納入「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及創新服務之規劃、推動或試辦」。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政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法案名稱「照顧」或「照護」皆可,尊重委員意見。
  • 長照法對象是針對失能者與家庭照顧者,服務方式包括機構、居家、社區等,會逐步規劃輕、中、重度不同服務。
  • 長照法經費仍以預算方式推動,非保險。
  • 長照計畫、長照服務法、長照保險是三個階段銜接,服務法旨在銜接計畫並為保險做準備,使法令標準一致化。
  • 承諾若長照法通過,將修訂老人福利法與護理人員法以銜接標準。
  • 我國低收入戶界定依社會救助法貧窮線,考量國情與經濟狀況。

鄧素文 司長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

  • 建議反歧視條款文字可參考委員版本,並修訂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性傾向、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而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 支持將「身心失能者」定義修正為「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有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認為此定義可行且有助於後續評估表設計。
  • 對「長期照顧」定義,建議精簡為「生活照顧、社會參與或醫事照護」。
  • 建議將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落日條款)的議題移至附則討論,原則上可討論。
  • 建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以利未來與長照保險銜接,避免地方設立造成困擾。
  • 建議「長照服務機構」可修正為「指依本法設立,提供長照服務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並可透過床數限制管理個人設立機構。
  • 澄清「直接受僱」是指有支薪、受僱行為,與常態性或部分時間無關,志工則不在此列。建議修正為「指以個人身份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之人」。
  • 認同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中納入「資源不足地區長照服務提供之規劃與推動」,並指出第九條長照服務網已有相關獎助規定。

簡慧娟 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

  • 澄清「單位」作為長照服務機構的定義可能不夠明確,建議增列「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等文字,以涵蓋多元組織樣貌。
  • 解釋目前台灣有許多個人成立的老人福利機構和護理之家,法律上有限制其不得接受補助、募款或免稅,並非放寬限制。
  • 認為「生活照顧」的定義涵蓋面寬廣,可包含生活支持、協助,建議「社會參與」可明確納入,使文字精簡。
  • 解釋「直接受僱」指有僱傭關係,涵蓋部分工時與全時工作者,志工則不屬此範疇。
  • 澄清照管中心由中央指定,地方政府依指定設立,其督考由中央進行,以利未來長照保險銜接,避免地方主管機關直接掌理造成困難。

廖為仁 副局長 勞委會職訓局

  • 說明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計畫正在試辦,由弘道基金會推動,採6位本勞配6位外勞服務30名受照顧者模式。
  • 指出計畫目前在台北客源開發有努力空間,台中則較順利,主要受客源穩定和本國人來源穩定影響。
  • 強調試辦階段僅限非營利機關,且外勞人數不增加,服務對象須符合聘僱外勞資格。
  • 表示計畫目標是減少對外勞依賴,透過機構管理與訓練提升服務品質,並開發不同於24小時在宅照護的服務型態。
  • 承認計畫仍有挑戰,如客源集中度與交通問題,但認為有成功機會,將持續評估並提供經驗給長照體系參考。
  • 表示勞委會希望該計畫成功,對受照顧者、照顧者及外勞均有利。

陳瑞嘉 組長 勞委會職訓局

  • 表示外勞是否納入長照體系應由衛福部整體考量,勞委會樂見其納入。
  • 解釋外勞是直接受僱於家庭或失能者,從事看護工作。

高宗賢 參事 司法院法規會

  • 建議第二款「身心失能者」定義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後應加逗點。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贊同反歧視條款文字「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 建議反歧視條款可直接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避免掛一漏萬。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 第一條(立法宗旨)修正通過,納入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並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
  • 第一條第二項(反歧視條款)修正通過,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 第二條(主管機關)修正通過,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三條(名詞定義)中,「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照顧者」、「長照服務人員」、「長照服務機構」、「長照服務體系」、「個人看護者」等定義修正通過,並由衛福部調整排序。
  • 第三條中,林淑芬委員及田秋堇委員等提案關於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落日條款)的條文予以保留,待附則再討論。
  •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及第五條(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修正通過,並就中央對資源不足地區長照服務的協調提供責任進行討論後通過。
  • 第六條(主管機關諮詢機制)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條文因爭議較大,全部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第二章章名「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照院版通過。
  • 本次會議討論至第七條前,其餘條文暫不討論,下次會議將排時間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701
卷/期/冊
103/7/1
發布日期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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