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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國營事業績效獎金、金融機構預算及關稅所得稅法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26

財政委員會召開兩日會議,首日針對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的法制化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四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機關檢討與法制化。次日則審查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信託基金的103年度預算,多項預算項目遭到凍結,並通過多項決議。此外,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而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24條修正草案則另擇期審查,但財政部須於兩週內修正相關解釋令。

討論事項一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法制化專題報告與質詢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的發放依據,應由現行的「要點」改為「法律」予以法制化,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並達成公平正義。
  • 同時討論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標準應納入經濟成長率參數,並改善考成獎金內部發放辦法以激勵員工。

相關爭議

  • 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以「要點」而非「法律」訂定,被指為行政怠惰,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相悖。
  • 行政院至今未提出獎金法制化時間表。
  • 現行獎金發放標準只考慮事業內部經營考評,未顧及總體經濟榮枯,導致國營事業自我觀感與國人觀感背離。
  • 行政院核定公營事業多為甲等,員工甲等考績比率高達75%,致考成獎金未能依實際貢獻發放,缺乏激勵誘因。

立法委員發言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半年內檢討並提出公營事業人員任用、退休及相關權利義務的法制化方案。
  • 提案要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整國營事業100及101年度政策性有利不利因素報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將國營事業獎金發放標準納入經濟成長率參數,以反映總體經濟狀況。
  • 認為應檢討公營事業考成獎金內部發放辦法,使其確實發揮激勵員工之效。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研議改善公營事業考成獎金內部發放辦法,確保獎金能依員工實際貢獻發放。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坦承工業區土地炒作問題,並表示奢侈稅修正已納入非都市工業區土地,防堵短期投機。
  • 指出政府正研擬財政健全方案,透過節流、引進民間資金及開源等方式解決舉債上限問題,短期內不需修法調高上限。
  • 表示公債多為長期固定利率,短期內無升息壓力。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承諾將要求公、民營行庫密切注意企業集團在國內積欠債務但在海外大張旗鼓投資的「賴帳大戶」問題,防止「債留台灣」。
  • 同意第三方支付專法應正名為「線上支付」,並需與經濟部溝通。
  • 強調金融機構是高度監理行業,線上支付業者應與金融機構合作,金管會將堅持此原則以避免洗錢、吸金等金融風險。
  • 表示若業者與金融機構合作,金管會可適度開放行動支付業務。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於半年內檢討提出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退休及其相關權利義務予以法制化。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彙整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提供所屬國營事業100年度及101年度提報之政策性有利及不利因素,於1週內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分送委員。
  • 建議現行國營事業獎金發放標準應納入經濟成長率參數,相關具體辦法由相關部會研擬報院,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應研議改善公營事業考成獎金內部發放辦法,以使考成獎金確實發揮激勵員工之效。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非營業部分有關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臺灣銀行、臺銀人壽、臺銀綜合證券)的103年度營業預算,並針對多項費用編列過高或執行率偏低的問題進行凍結。
  • 審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的預算,並討論兩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性質重疊,應予合併的議題。

相關爭議

  • 臺灣銀行資本金薄弱不利海外發展,雖已發行次順位債但無法改善第一類資本結構。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多項服務費用、材料用品費及管理費用預算編列過高,增幅顯著或執行率偏低,有撙節空間。
  • 臺銀人壽保險公司個人健康險市占率逐年下滑,103年度營運目標預算編列調降,不符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壽險市場發展趨勢。
  • 臺灣銀行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或發展未具遠景,甚至連續6年虧損,應檢討持有必要性。
  • 臺灣銀行理財業務人員制度不公,任期不明、限制轉調且以調換分行方式使任期重新計算,面臨永遠無法卸任困境。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性質相同,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6條規定予以合併。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設立無法源依據,預算項目與金管會及保險安定基金雷同,且總支出遠高於總收入。
  • 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推動銷售「躉繳型」保單商品,導致利差損近3億元,預估年底稅前虧損近4億元,未達預算盈餘目標,影響員工士氣。
  • 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多為台北區號碼,致台北以外地區持卡人需支付長途電話費,且語音轉接耗時,電話費由消費者自付,形成消費不公。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要求臺銀人壽保險公司對個人健康險營運目標進行評估檢討改進。
  • 要求臺灣銀行立即對轉投資事業狀況作出評估報告並檢討改進。
  • 要求臺灣銀行針對理財業務人員現行不公平制度進行調查並檢討改進。
  • 提案凍結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案支出」預算五分之一,因執行率偏低且預算編列寬鬆。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個月內改善信用卡長途電話費及語音轉接耗時收費問題。
  • 質詢政府打房成效,質疑帝寶高價交易案,要求財政部及金管會調查貸款狀況及查稅。
  • 指出政府房市健全重點應放在台北市,並應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提高持有稅、調整地段率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公共關係費」、「使用材料費」、「用品消耗」預算各五分之一,因預算數較決算數增幅過高。
  • 提案凍結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費用」預算五分之一,因歷年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有高估情事。
  • 提案凍結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時工作報酬」、「大陸地區旅運費」、「公共關係費」、「其他營業費用」預算各五分之一,因預算編列過高或執行率不佳。
  • 提案建請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
  • 提案凍結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業務發展支出」、「專案支出」與「行政管理支出」預算各五分之一,因設立無法源依據且支出遠高於收入。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服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因近5年執行率皆低於4成。
  • 提案凍結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時工作報酬」、「公共關係費」、「其他營業費用」預算各五分之一。
  • 提案凍結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業務發展支出」、「專案支出」與「行政管理支出」預算各五分之一。
  • 提案凍結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總支出」預算五分之一,因支出規模成長且功能與金管會重疊。
  • 質疑現行所得稅法對不良債權抵押物拍定價格課稅不合理,造成「虛盈實稅」且損失無法抵扣,主張應待抵押物實際出售時再課稅。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項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預算各五分之一。
  • 提案凍結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費用」預算五分之一。
  • 提案凍結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時工作報酬」、「大陸地區旅運費」預算各五分之一。
  • 提案凍結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業務發展支出」、「專案支出」與「行政管理支出」預算各五分之一。
  • 提案凍結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總支出」預算五分之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
  • 提案建請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將「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
  • 提案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徹底檢討推出的保單商品,調整經營方向,以避免利差損及公司虧損。
  • 質詢關稅法修正案中,承攬業者申報艙單疏漏的裁罰對象未納入海關緝私條例,恐造成緝私漏洞,並擔憂貨主權益受損及船公司規避責任。
  • 建議關稅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應取消停業6個月以下的限制,改為停止業務經營直到改正為止。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督導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徹底檢討推出的保單商品,調整經營方向。
  • 質詢政府與美國簽訂肥咖條款租稅協定,擔憂影響我國租稅自主性及資金回流,並建議不應全盤配合美國要求。
  • 質詢關務署人員編制不足問題,擔憂海關業務斷層。
  • 質詢食用油品安全問題,建議考量全面禁止西班牙食用油進口。
  • 質詢銀行年終獎金未定問題,以及遺贈稅收未增加且未積極追查大咖遺產稅案。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打房無效,房價越打越高,以帝寶個案為例,要求財政部調查貸款狀況及查稅。
  • 指出政府房市健全重點應放在台北市,並應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提高持有稅、調整地段率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質詢地方政府跨年煙火預算浪費,要求財政部應抑制地方奢侈風氣。
  • 以單親媽媽因法拍屋被虛擬課稅為例,質疑現行所得稅法對不良資產課稅不合理,認為政府有虛擬課稅、重複課稅及圖利不良債權公司之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中央銀行對工業區土地融資從嚴控管,認為政府應提出預防炒作辦法,而非事後補救,並擔憂有不法勾串行為。
  • 質詢經建會主委提及104年舉債上限問題,擔憂公共建設預算排擠,並建議財政部財政健全方案應盡早啟動橫向協調。
  • 擔憂量化寬鬆退場導致國債付息支出增加,要求財政部提出解決方案。
  • 建議財政部應未雨綢繆,活化資產,有目標及計劃性進行財政管理。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提供公股行庫前十名「賴帳大戶」資料,並啟動清理追討,防範企業「債留台灣」。
  • 要求金管會銀行局嚴肅處理企業集團透過切割公司規避債務的問題。
  • 建議金管會應與經濟部溝通,將「第三方支付專法」正名為「線上支付專法」,以避免定義混淆。
  • 主張線上支付業者必須與金融機構合作,才能給予較大開放空間,以確保金融監理不致產生危機。
  • 建議金管會若業者與金融機構合作,可適度開放行動支付業務,促進O2O發展。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質詢關務便捷化進程,要求檢討關稅配額實施辦法中10日內通報等不變通規定,朝合理化原則處理。
  • 持續關注房價問題,認為除供需、貨幣供給、預期心理外,稅制亦是重要原因。
  • 主張國家應大量供應平價住宅、合宜住宅、社會住宅,並透過稅制處理,建議成立社會住宅發展基金。
  • 建議從貨幣、財稅及直接供給三方面處理不同價位房屋的供需問題。
  • 質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案中,自住換屋免徵要件增訂「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概括規定」所涵蓋的案例或狀態。
  • 質疑油電混合車輛貨物稅減半徵收目的為環保,但部分豪華車款未達節能減碳效果,建議僅對符合節能認可的車款減稅,以增加稅收支應長照經費。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詢台北市房價持續上漲,特別是帝寶個案,要求財政部及金管會對拉抬房價行為採取專案調查及貸款額度限制。
  • 要求金管會銀行局嚴格管理銀行對房地產的放款成數,並對違規銀行加強金檢。
  • 肯定所得稅法免寄扣繳憑單的進步,但擔憂13%不熟悉網路的報稅戶可能漏報,建議財政部加強輔導與通知,並考慮第一年實施時不處罰非故意漏報者。
  • 建議關稅法修正案中,若承攬業者無法賠償,船公司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以確保貨主權益及政府稅收,並避免船公司規避責任。
  • 質疑交通部對關稅法修正案的重視程度不足,要求承諾若法案執行不如預期,將在二、三讀時阻擋。
  • 建議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24條修正草案應保留在委員會,讓財政部修正解釋令並於兩週內送財委會,以處理不良債權課稅爭議。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詢新型無扇葉電扇機(氣流倍增器)的貨物稅課徵爭議,指出海關追溯過去已通關貨物並追繳稅款不合理。
  • 嚴重關切當事人因稅務複查期間被限制出境且貨品遭扣押的問題,質疑財政部執法過當,要求部長深入了解並於3週內妥善解決。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詢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生效後,進口奶粉關稅降為0但廠商不降價,要求財政部公布進口奶粉業者獲利狀況,而非僅查繳稅狀況。
  • 指出台灣股市動能持續下滑,證交稅受損,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提出有效措施提升交易量。
  • 質疑財政部長對年輕人「築夢踏實」的說法,認為不應潑冷水,應鼓勵年輕人追求夢想。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表示不必以帝寶個案判斷打房失敗,政策有效,房市呈現量縮價穩。
  • 承諾將調查帝寶交易案是否有向公股銀行貸款及賣方建商的稅務申報狀況。
  • 指出台北市房市為特例,需求大於供給,政府明年房市查價重點將放在台北市,並與市政府合作提高持有稅、調整地段率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認為地方政府放煙火應考量財政狀況,鼓勵廠商贊助,創造商機,不應花費公帑。
  • 表示財政健全方案將以彌補財政缺口為主,目標比較可行且短期,並將於明年1月至3月啟動橫向協調。
  • 澄清我國無「財政懸崖」問題,因無突然縮減債務或取消減稅情況。
  • 表示與美國不會簽訂租稅協定,肥咖條款是美國要求金融機構提供不合作美國人帳戶資料,由金管會與美國協調,不涉稅務問題。
  • 表示關務署人員編制因每年退休人數多而有缺額,但會努力補足。
  • 指出食用油品安全檢驗屬衛福部職掌,海關僅為執行單位。
  • 表示銀行年終獎金未定,遺贈稅為機會稅,大咖遺產稅案尚在訴訟中。
  • 指出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後奶粉價格問題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主導,公平會、經濟部、財政部查業者獲利狀況,衛福部負責市場透明度。
  • 認為股市動能今年修法後已有所回升,10月日成交值達1,005億。
  • 解釋對不良債權課稅是因債權與抵押物交換為所得實現時點,抵押物時價應以法院拍定價格為準,否則延後課稅可能導致土地交易免稅。
  • 承諾將深入了解無扇葉電扇機(氣流倍增器)的貨物稅課徵爭議,請工業局專家實物認定,並處理當事人被限制出境及貨品扣押問題。
  • 強調所得稅法課稅原則及以物易物所得實現點無問題,爭議在於抵押物評價,承諾在2週內修正解釋令,明確認定不以法院拍定價為唯一,應以更接近市場價格者為準。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重點在強化銀行授信風險承擔能力與集中度,對房地產貸款成數將依各銀行授信、徵信結果,最高約為六成,並將要求銀行對帝寶個案貸款成數再降低。
  • 承諾若有銀行給予超過六成貸款,將要求檢查並提出報告,甚至對該銀行加強金檢。
  • 表示股市發行家數有增加,交易面將透過健全交易制度(如當沖)提升交易量,有信心明年交易量會繼續提升。
  • 表示香港、新加坡並未拒絕美國肥咖條款要求,而是仍在配合中,金管會亦奉行政院指示與美方協調簽署「跨政府協議」(IGA)。
  • 指出肥咖條款涉及國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給他國,須經立法院審議才有適法性,目前仍在溝通中,預計明年4月與美國有共識。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解釋個人購買不良債權後,以抵押物抵繳拍賣價款,若抵押物為土地,延後課稅將導致土地交易免稅。
  • 表示法拍價格並非唯一參考價格,實務上已有報章雜誌市場價格、同業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等查核準則,但基層稅務人員可能因自保而偏重法院拍定價。
  • 澄清單親媽媽案例中,若房屋原取得價高於法拍價,則為財產交易損失,無所得可課稅。
  • 表示複查會是合議制,會審酌相關狀況,稅務人員在有解釋令依據後將更敢執行。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 解釋海關緝私條例目前處罰對象為運輸業,未來承攬業傳輸艙單內容不符時,若運輸業知情或有責任仍不能免除。
  • 表示承攬業者有先繳保證金機制,且海運承攬業市場自由,貨主可自由選擇承攬業者。
  • 指出無扇葉電扇機是一種無扇葉電風扇及電熱器,產品日新月異,稅務認定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工業局)實物認定。
  • 澄清貨物稅追繳案中,當事人未被限制出境,但貨品需採取保全措施,因金額較大。
  • 表示關務署人員每年約300多人退休,導致缺額,但會努力補足。
  • 指出食品安全檢驗非關務署職掌,由衛福部檢驗,關務署僅為執行單位,但會配合衛福部注意異常物品。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副司長

  • 說明關稅法修正案預計將為台灣帶來360萬噸拼裝貨物或10萬個TEU的轉運量,運輸業者可獲利15億元,而船代業者營收損失僅約2億多元,對整體產業有利。
  • 指出目前811家海運承攬業中,符合優質企業(AEO)資格可辦理申報業務的僅40家,預計實際申請經營的家數不多,對船代業衝擊有限。
  • 解釋運輸契約問題,若貨物運送契約僅限於基隆,船公司僅負責運送至基隆,後續轉運責任由承攬業者負責。
  • 表示將把委員們對關稅法修正案的意見轉達給部長,會非常重視。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總收入增列2億3,000萬元,改列為2,900億8,898萬4,000元;營業總支出減列2,000萬元,改列為2,826億6,399萬7,000元;稅前淨利增列2億5,000萬元,改列為74億2,498萬7,000元。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公共關係費」預算各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公共關係費無此限制)。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用品消耗」預算各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科目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營業費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科目下「超時工作報酬」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大陸地區旅運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業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其他營業費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 財政部應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盈餘超出歲入目標之部分予以保留以利擴大資本,並評估開放其他50%以上國營事業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並將相關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對個人健康險營運目標作出評估報告並檢討改進。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對轉投資事業之投資狀況作出評估報告並檢討改進,俾增裕投資收益及保障投資成本。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其內部理財業務人員現行制度不公平之規範予以調查並檢討改進,同時將檢討報告回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信託基金部分,建議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以及將「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業務發展支出」、「專案支出」與「行政管理支出」預算各凍結五分之一。
  •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總支出」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於1個月內就信用卡長途電話費及電話語音轉接耗時收費問題加以監督改進。
  • 財政部應督導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徹底檢討推出的保單商品,調整經營方向。

討論事項三

審查「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旨在增訂承攬業得直接向海關申辦進出口、轉口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或轉口業務的法律規範,以提升通關效能並發展國際商港物流業務。
  • 同時明確業者使用自備封條的法律規範,並統一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的條件,以確保賦稅優惠的一致性及公平性。

相關爭議

  • 關稅法修正案中,承攬業者申報艙單疏漏相關條文未一併修正海關緝私條例,可能造成海關緝私漏洞,影響政府稅收及貨主權益。
  • 對於承攬業者因故意或過失致託運人或受貨人受損時,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存在爭議,以確保受害人權益,避免船公司規避責任。
  •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業者,行政院版本將停業限制在6個月以下,有委員認為應取消此限制,使其停業至改正為止,以強化執法效力。
  • 有委員擔憂關稅法修正案將使承攬業者取代船代業者的分艙業務,影響約400家船代公司生存,進而影響數千個家庭生計。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詢關稅法修正案中,承攬業者申報艙單疏漏的裁罰對象未納入海關緝私條例,恐造成緝私漏洞,並擔憂貨主權益受損及船公司規避責任。
  • 建議關稅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應取消停業6個月以下的限制,改為停止業務經營直到改正為止。
  • 提案修改關稅法第七條第二項,將「由該承攬業者負責補繳」改為「得由該承攬業者負責補繳」,賦予主管機關裁量空間。
  • 提案增列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承攬業者因故意或過失致託運人或受貨人受損時,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提案修改關稅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將「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業務之經營」修正為「得停止報關/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業務之經營」,取消6個月以下限制。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質詢關務便捷化進程,要求檢討關稅配額實施辦法中10日內通報等不變通規定,朝合理化原則處理。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關稅法修正案的重視程度不足,要求承諾若法案執行不如預期,將在二、三讀時阻擋。
  • 建議關稅法第七條應更明確責任歸屬,考量「一條龍」服務模式下運輸業者的責任。
  • 建議對關稅法修正案可能造成的緝私漏洞,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評估補救之道並以行政命令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說明關稅法修法背景,旨在加速發展我國國際商港物流業務,提升貨運值量成長。
  • 修法重點包括增訂承攬業申辦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或轉口業務規範、明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法律規範、明定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條件。
  • 表示關稅法修正案預計能引進國外轉口貨物每年約50至60萬噸,增加約2,000人就業,有助港口增量、加值、轉運及提升就業率。
  • 對於蔡委員其昌等提案賦予報關業申請更正報單,認為現行減免處罰標準已足夠解決爭議,無另行修正必要。
  • 對李貴敏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擔憂「得」字會導致海關裁量困難,責任歸屬不清,且連帶賠償責任屬民事問題,不宜定於關稅公法。
  • 同意將關稅法第七條第二項「另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修正為「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以釐清責任歸屬。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 解釋海關緝私條例目前處罰對象為運輸業,未來承攬業傳輸艙單內容不符時,若運輸業知情或有責任仍不能免除。
  • 表示承攬業者有先繳保證金機制,且海運承攬業市場自由,貨主可自由選擇承攬業者。
  • 同意將關稅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的停業限制取消,改為停止業務經營直到改正為止。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副司長

  • 說明關稅法修正案預計將為台灣帶來360萬噸貨品或10萬個TEU的轉運量,運輸業者可獲利15億元,而船代業者營收損失僅約2億多元,對整體產業有利。
  • 指出目前811家海運承攬業中,符合優質企業(AEO)資格可辦理申報業務的僅40家,預計實際申請經營的家數不多,對船代業衝擊有限。

相關後續

  • 關稅法第七條除第二項「另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修正為「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外,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關稅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關稅法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關稅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均照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關稅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財政部應研擬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將承攬業者納為艙單申報疏漏相關條文之裁罰對象,以確保海關緝私公正無虞(刪除「應即刻」三字)。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暨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個人或營利事業購入不良債權後,以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取得抵押物時,國稅局以拍定價金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合理性。
  • 修法目的在解決「虛盈實稅」及「損失無法相抵」的問題,並防範利用此機制虛增資產或逃漏稅。

相關爭議

  • 現行國稅局以法院拍定價格作為抵押物時價課稅,被指為「虛盈實稅」,不符「收付實現」原則,且拍定價格並非市場實價。
  • 財政部認為債權與抵押物交換時即為所得實現時點,且若延後課稅至抵押物出售時,若抵押物為土地,可能變成免稅所得而無法課稅,造成租稅不公平。
  • 委員認為現行稅制可能導致不良債權公司或假公司利用政府訂價虛列資產,膨脹公司價值。
  • 財政部雖有解釋令規定法拍價非唯一認定標準,但基層稅務人員為自保,實務上仍多以法拍價為準,導致解釋令未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認為個人或營利事業購入不良債權後,以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取得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出售實價減除取得不良債權成本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 強調現行課稅方式造成「虛盈實稅」,且後段出售抵押物虧損無法抵扣,不合理。
  • 認為法院拍定價格是虛擬交易,非實質所得,不應作為課稅依據。
  • 指出若延後課稅恐逃稅,應修法防範,而非先行課徵虛擬所得。
  • 質疑財政部雖有解釋令但實務不採納其他價格,導致稅務不公且陳情案眾多。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24條,規定不良債權換抵押物時,應以原購入不良債權成本加計各項費用、損失及稅捐,作為抵押物時價入帳。
  • 以單親媽媽法拍屋為例,質疑政府以法院訂價課徵虛擬所得不合理,且可能導致重複課稅。
  • 認為法院訂價不正常,是為保全債權而設定,並非實際市場交易價格。
  • 指出不肖公司可能利用現行課稅原則虛增收入和淨利,膨脹資產。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同情單親媽媽及祖產案例,但提醒處理不良債權(NPL)問題時需謹慎,因涉及銀行大量出售NPL,恐有銀行員套招及AMC公司標購自家NPL等嚴重問題,法律規定應嚴謹。
  • 建議財政部應落實解釋令,讓稅務人員有所依循,以解決課稅爭議。
  • 建議將兩位委員的提案保留在委員會,讓財政部修正解釋令並在兩週內送財委會,若仍有問題,下個會期再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認為債權與抵押物交換時即為所得實現時點,應核實課稅,否則其他實物交易所得的實現點也會出現問題。
  • 指出債權換抵押物的交易所得應以抵押物時價減除取得債權成本為所得額,法院拍定價格經鑑價程序核定,為稽徵及法院實務認定時價。
  • 擔憂若以原購入債權成本認定抵押物價格,將與他人向法院拍賣取得抵押物產生差別待遇,衍生不公平爭議。
  • 指出財政部96年函釋已規定,若與第三人達成買賣合意,得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成本,不致有「虛盈實稅」情形。
  • 擔憂若將課稅時點延後至抵押物出售,若抵押物為土地,將來出售時可能變成免稅所得而無法課稅,產生租稅不公平。
  • 承諾將在2週內修正解釋令,明確認定不良債權換抵押物時,抵押物實價的認定不以法院拍定價為限,應以更接近市場價格者為準。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解釋個人購買不良債權後,以抵押物抵繳拍賣價款,若抵押物為土地,延後課稅將導致土地交易免稅。
  • 表示法拍價格並非唯一參考價格,實務上已有報章雜誌市場價格、同業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等查核準則,但基層稅務人員可能因自保而偏重法院拍定價。
  • 澄清單親媽媽案例中,若房屋原取得價高於法拍價,則為財產交易損失,無所得可課稅。
  • 表示複查會是合議制,會審酌相關狀況,稅務人員在有解釋令依據後將更敢執行。

相關後續

  • 盧委員秀燕等23人及許委員添財等20人分別擬具之所得稅法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審查。
  • 財政部應於2週內修正相關解釋令送財政委員會及委員,明確認定不良債權換抵押物時,抵押物實價的認定不以法院拍定價為限,應以更接近市場價格者為準。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701
卷/期/冊
103/7/1
發布日期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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