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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多項法案審查:聚焦訴訟效率、人權保障與智財法院組織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司法相關法案,主要討論公務人員考試法、刑事妥速審判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焦點包括檢察官上訴權限限縮、公設辯護人職等衡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權與人事編制,以及假釋撤銷救濟程序。部分法案經討論後通過,部分則保留待續審,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的多項修正草案,旨在優化公務人員選用制度,涉及增額錄取人員延訓條件、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報名費減免及考試及格證書費額等規定。
  • 討論內容亦涵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轉調年限限制的配套措施,以及現役軍士官與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的相關機制,以配合募兵制及行政院組織改造。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選部研議延長女性公務員因養育子女而延後分配訓練的保障至5年,以鼓勵生育並落實CEDAW精神。
  • 建議考選部會同專家學者研究司法人員考試晉用採二階段舉行,並納入學歷、著作、發明及工作經驗等條件,以改善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2條、第14條至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27條,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5條修正為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 草案第13條第1款修正為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 草案第18條修正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得減少。
  • 草案第21條修正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費額得減徵、免徵或停徵。
  • 草案第24條修正為現行第23條條文內容。
  • 草案第28條刪除第2項、第3項。
  • 現行條文第6條、第14條均刪除。
  • 通過附帶決議:請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後,因家庭、經濟、健康等因素有調職需求者的解決方案。
  • 通過附帶決議:請考選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國軍募兵制及行政院組織改造,研擬現役軍士官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分發任用、轉調限制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的配套機制與修法,並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
  • 潘維剛委員等提案鼓勵育嬰,建議考選部研議女性公務員保障延長為5年的規定,照案通過。
  • 潘維剛委員等提案研擬法官及檢察官進用考試採二階段舉行,並納入學歷、論文、發明及工作經驗等條件,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如何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以進一步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上訴權,特別是針對經多次審判無罪的案件,旨在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並保障人權。
  • 核心爭議點在於上訴權限制的範圍、標準,以及對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平衡,並探討現行「判例」作為上訴理由的妥適性。

相關爭議

  • 檢察官上訴權限縮的範圍:呂學樟委員提案限制公訴案件經二審兩次以上無罪判決後上訴,蔡正元委員提案限制一審無罪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二審判無罪後上訴。法務部則全面反對,認為過度限制檢察官上訴權有違刑事訴訟法理。
  • 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法務部認為限制檢察官上訴將導致被害人或告訴人權益保障不足,可能引發民怨。立法委員則認為被害人可透過自訴程序尋求救濟,或應檢討檢察官起訴品質。
  • 現行「判例」作為上訴理由:立法委員質疑「判例」作為上訴理由過於廣泛,導致檢察官濫行上訴,建議刪除。法務部則認為若刪除判例作為上訴理由,將導致幾乎無案件可上訴,且應在刑事訴訟法中通盤檢討判例制度。
  • 司法資源浪費與訴訟效率:立法委員普遍認為檢察官濫訴及漫無限制上訴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延宕訴訟,損害人民權益。法務部則強調審級制度對糾正法院錯誤判決的重要性,並認為速審法應著重法院審判速度而非限制檢察官上訴。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老大心態」,認為應限縮檢察官權力,因濫權起訴、濫用監聽權等問題嚴重。
  • 支持呂學樟委員提案,認為檢察官在兩次、三次判無罪後仍上訴,是浪費司法資源、整死老百姓。
  • 強調司法界最需革新,指責司法訴訟曠日費時,影響人民生活與國家進步。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刑事案件二審上訴至三審後撤銷發回更審比例高達43%,遠高於日本的1%,要求司法院檢討原因並改進。
  • 建議司法院思考分離審判等方式,以提高審判效率與品質,縮短案件審理時間。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速審法因法院與檢察官怠惰而立,質疑其僅保護犯罪當事人卻未保護被害人,恐使真相無法呈現。
  • 指出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發回更審理由中,有高達30%比例是原審法官問題,建議檢討法官責任,並限制案件積壓過多者調動。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速審法第9條關於「違背判例」的上訴理由過於寬泛,導致檢察官在案件一、二審無罪後仍能輕易上訴,建議刪除此款。
  • 擔憂過度限制檢察官上訴權可能導致被害人訴訟權益受損,因目前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度有限,需擴大被害人參與機制。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檢察官應基於專業謹慎決定是否起訴或上訴,而非因擔心被批評而濫訴。
  • 建議法務部召集專責原住民族案件檢察官開會,研商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案件未來辦案共識,以減少訟源。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肯定速審法的實施有助於減少案件拖延,目前未聞因速審法實施而後悔或導致不充分審判的個案。
  • 指出美國採單一事實審(陪審制),而台灣採二審事實審,質疑台灣法官品質或公正性是否不足,建議朝單一事實審方向努力。
  • 批評部分檢察官濫訴、污告,甚至以「教訓」心態起訴案件,導致司法資源浪費及法官過勞。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速審法,限制公訴案件經二審兩次以上無罪判決後,檢察官的上訴權,以避免濫權、浪費司法資源及保障人權。
  • 批評法務部在司法改革(如法官法、刑法限定繼承、社會勞動制度)上故步自封、自以為是,導致改革進程受阻。
  • 強調檢察官與被告武器不對等,檢察官擁有過多權力,卻未能對濫訴、低定罪率的檢察官提出具體究責措施。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引述中正大學報告,指出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甚至檢察官與法官間也缺乏互信,認為這是速審法修正的必要性。
  • 強調檢察官在案件經地院、高院多次判無罪後仍上訴,是浪費司法資源、整死老百姓,且未考量當事人所承受的社會成本。
  • 批評法務部對檢察官濫訴問題不作為,並指出最高法院常不負責任地隨意發回更審,加劇訴訟延宕。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提案限制一審無罪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二審判無罪的案件,檢察官不得再上訴,以減少輕罪案件纏訟,減輕最高法院負擔。
  • 嚴詞批評法務部報告內容,認為其指控現行速審法違背刑事訴訟法理、貶抑職業法官,且對檢察官濫訴問題缺乏反省。
  • 主張應從訴訟經濟角度考量,將國家資源集中於重大案件,而非讓最高法院處理輕微且已獲二審無罪判決的案件。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原則同意限制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但認為該限制應適用於所有案件,不限於公訴案件。
  • 對蔡正元委員提案以宣告刑度作為限制上訴標準有疑慮,認為可能導致訴訟技巧操作及第一審審理功能空洞化。
  • 指出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發回更審比例已從43%降至10%多,但仍會持續檢討改進。
  • 說明司法院將在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中取消判例制度,以解決判例作為上訴理由的問題。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反對擴大限制檢察官上訴權,認為此舉違反刑事訴訟法理,不利於監督糾正法院違誤裁判,且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不足。
  • 認為速審法應著重於審判機關加速審判,而非限制檢察官上訴權。
  • 強調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且我國不採陪審制,不宜輕易限制上訴權。
  • 指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是案件久懸不決主因,限制上訴無法徹底解決問題,且若上訴有理由,不應限制。

相關後續

  • 第一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採用呂學樟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為「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
  • 立法理由修正,強調公訴案件經同審級法院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應限縮檢察官上訴權。
  • 法務部對此修正仍持異議,認為與訴訟制度基本原則牴觸,且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不足,其意見列入紀錄。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配合營業秘密法修正,調整智慧財產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並優化法院內部組織與人事編制,以提升智財案件審理的專業性與效率。
  • 討論內容涉及技術審查官職權擴大、法院審級設計的合理性、行政輔助單位(人事、會計、統計、政風、資訊)專員設置的必要性,以及資訊管理師職等規範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智財法院管轄權範圍: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修正第3條,建議將公平交易法中涉及營業秘密及商標仿冒的刑事案件管轄權從智財法院刪除,回歸營業秘密法及商標法,以避免法制歧異。司法院則傾向暫時保留,待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再配合調整。
  • 技術審查官職權擴大:王惠美委員質疑擴大技術審查官職權至假扣押、假處分等緊急處分案件,是否符合智財法院專業化初衷,並指出目前證據保全等程序核准率偏低。高秀真院長則認為技術審查官參與可彌補法官專業度不足。
  • 智財法院審級設計爭議:王惠美委員批評智財法院民事一、二審皆由智財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則由地方法院先審,行政案件一審在智財法院後轉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級設計不合理,建議設立地方智財法庭。高秀真院長則表示希望民事一審能移至地方法院,司法院則考量案件量與資源難以設立更多法院。
  • 行政輔助單位專員設置必要性:吳宜臻委員質疑智財法院目前案件量不足5,000件(屬第三類),不應設置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等專員,認為此舉可能增加人事預算。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則表示組織法可設,但實際編列需視業務需要及分類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在配合營業秘密法修正,讓營業秘密案件能在專業的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防堵技術外流,維持台灣競爭力。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2條,旨在衡平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與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的晉敘規定,以利人才調派與流通。
  • 強調公設辯護人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以保障其權益,提升司法制度完備性。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智財法院擴大技術審查官職權的專業性,並指出現有保全程序核准率低,反映法官專業度可能不足。
  • 批評智財法院審級設計怪異,民事一、二審皆在智財法院,刑事一審卻在地方法院,行政案件審級也不同,建議檢討並考慮設立地方智財法庭。
  • 要求司法院針對智財法院營運狀況多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讓制度更專業。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增設專員的必要性,因其案件量遠未達高等法院設專員的標準,擔憂人事預算持續增長。
  • 詢問智慧財產法院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職等調整是否與其他法院一致,要求司法院及銓敘部提供相關資料,確保職務列等合理性。
  • 批評司法院人事預算增幅高於行政院總預算,要求嚴格把關,避免機關在組改中夾帶提高官職等。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智財法院組織法第3條應修正,將公平交易法中涉及營業秘密及商標仿冒的刑事案件管轄權刪除,回歸營業秘密法及商標法,以避免法制歧異及重複規範。
  • 關切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若智財法院組織法先行修正,可能造成法制落差,建議應一併解決或保留相關條文。
  • 提案修正第10條,明確法官助理的遴聘、訓練、業務、管理與考核等相關事項應由司法院訂定辦法,以完善人事管理。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建議智財法院刑事案件管轄範圍應配合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趨勢,刪除現行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等刑罰規定,改由營業秘密法或商標法規範。
  • 主張智財法院法官助理、法警、書記官的訓練、業務、管理、考核及職務列等應有配套措施,例如書記官長由二等書記官兼任的彈性規定。
  • 認為智財法院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單位暫無設置專員的必要,以精簡司法院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本次修法旨在配合法官法施行及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將相關事項納入智財法院組織法。
  • 贊同李貴敏委員等人所提智財法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並同意呂學樟委員等人所提公設辯護人晉敘及職等保障相關修正案。
  • 表示智財法院審級設計可檢討,但考量司法資源及財政狀況,設立更多地方智財法庭有困難。
  • 回應智財法院行政輔助單位專員設置是比照高等法院規模,且實際編列預算會基於零基預算原則從低標開始。

高秀真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 認為智財法院專業度良好,擴大技術審查官職權至緊急處分案件是必要的,以輔助法官處理專業問題。
  • 表示希望民事訴訟第一審能移至地方法院審理,因目前有民眾質疑審級設計。
  • 指出保全程序核准率低是因為當事人證據不足或主張權利不夠強,而非法官專業不足。

黃國忠 司法院行政廳廳長

  • 說明資訊管理師職稱統一化,職等未調整,仍維持薦任6職等至8職等。
  • 解釋智財法院設專員是法制設計,實際是否編列預算員額需視案件數標準,且是將科員員額裁改為專員以利主任代理銜接。

吳玲芳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 同意智財法院增設人事室專員,但強調是同意第一類(案件量達1萬件以上)法院可設,若未達件數標準則不能設。

林文淵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 表示司法院總預算員額由其自行控管,修組織法設專員沒有意見,但實際預算員額編列需看業務實際需要。

陳國成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贊同將智財法院案件管轄部分規定在組織法中,以避免作用法重複規定,減少修法時的連動問題。
  • 說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若智財法院組織法先行修正會造成落差,但目前條文保留有備而用作用,且現行公平交易法相關刑罰規定已被營業秘密法吸收。

相關後續

  • 第二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修正智財法院組織法第3條,針對公平交易法相關刑罰規定,建議回歸商標法及營業秘密法,並已提出修正動議。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修正智財法院組織法第10條,關於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與考核等事項,已提出修正動議。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修正智財法院組織法第17條,增訂一等書記官人數不足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已提出修正動議。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修正智財法院組織法第21條至第23條,建議刪除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專員設置,已提出修正動議。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修正智財法院組織法第24條,建議將資訊管理師職等修正為薦任7職等,已提出修正動議。
  • 潘孟安委員書面意見建議智財法院刑事案件管轄範圍應配合公平交易法草案趨勢調整,並針對法官助理、法警、書記官配套及職務列等提出修正建議。

討論事項四

審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1條修正草案,旨在解決公設辯護人職等晉敘與服務年資併計問題,以促進人才流通,確保民眾公平辯護權益。
  • 討論內容亦涉及家事聯合服務中心的預算編列與功能發揮,以及少年及家事法庭的設置規劃。

相關爭議

  • 家事聯合服務中心預算與功能:潘維剛委員質疑司法院編列的家事服務中心預算不足,且補助不超過50%,擔心服務中心無法發揮應有功能。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則表示會視施行狀況酌增預算,並希望衛福部也能對等補助。
  • 公設辯護人職等不衡平:潘維剛委員指出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可達12職等,但高等法院僅11職等,導致公設辯護人不願前往高院,影響人才流通。建議司法院應藉此次修法妥善處理,並將少年及家事法院公設辯護人比照辦理。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施行後,家事聯合服務中心預算不足,功能難以發揮,要求司法院確保服務中心能提供民眾溫暖與協助,減少訴訟源頭。
  • 指出公設辯護人職等在地院與高院之間存在不衡平現象,建議藉修法機會妥善處理,並將少年及家事法院公設辯護人納入考量,確保資深優秀辯護人留任與調派。
  • 提案建議司法院盡速規劃於各地高等法院設置少年及家事法庭,以保障公設辯護人及民眾訴訟權益。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1條,旨在解決公設辯護人服務年資併計問題,以利績優公設辯護人調派,確保民眾接受公平辯護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家事服務中心旨在提供最佳服務,但其本質偏向福利行政,地方政府應補助,司法院會視施行狀況酌增預算,並希望衛福部對等補助。
  • 贊同呂學樟委員等人所提公設辯護人晉敘及職等保障相關修正案,認為有利於資深優秀公設辯護人留任及調派,使相關法制更周延完備。
  • 說明最高法院將來會有量刑辯論,需要公設辯護人協助,目前已向高院借將。

相關後續

  • 第三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呂學樟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潘維剛委員等提案建議司法院盡速規劃於各地高等法院設置少年及家事法庭,俾求公設辯護人保障民眾之訴訟權益,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法院組織法第17條及第37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公設辯護人制度進行通案調整與整理,以解決公設辯護人職等晉敘與服務年資併計問題,確保人才流通,提升司法辯護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7條及第37條,針對公設辯護人進行通案調整,使其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並可晉敘至簡任12職等,以提升司法制度完備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贊同呂學樟委員等人所提公設辯護人晉敘及職等保障相關修正案,認為有利於資深優秀公設辯護人留任及調派,使相關法制更周延完備。

相關後續

  • 第四案「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均照呂學樟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及第74條之4修正草案,旨在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保障受假釋人的訴訟權,使不服撤銷假釋者能在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 核心爭議點在於撤銷假釋的性質(司法行政處分或司法裁判)、撤銷機關(法務部或法院),以及假釋「註銷」的法律依據與程序正義問題。

相關爭議

  • 撤銷假釋的性質與審查機關:顏寬恒委員提案將撤銷假釋改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以保障受假釋人訴訟權。法務部則認為假釋核准與撤銷應屬同一機關負責,且撤銷假釋屬司法行政處分,若改由法院裁定將變為司法裁判,與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不符。司法院也認為釋字第681號僅要求賦予救濟管道,而非要求法院直接撤銷假釋。
  • 假釋「註銷」的法律授權:立法委員質疑法務部實務上自行創設「註銷假釋」機制,在假釋期滿後仍撤銷假釋,嚴重侵害人權,且缺乏法律授權。法務部則解釋「註銷假釋」是因數罪併罰導致應執行刑期變動,假釋要件不再符合,但否認假釋期間被白費。
  • 救濟途徑與時點:法務部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將受假釋人聲明異議的時點提前至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以符合釋字第681號解釋。立法委員則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應一併修正,確保救濟程序的完整性與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及第74條之4,旨在依據釋字第681號解釋,保障受假釋人的訴訟權,將撤銷假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假釋撤銷涉及人權,批評法務部對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的硬拗,認為假釋期滿後又「註銷」假釋是公然違法、擴大解釋,且無法律授權。
  • 主張撤銷假釋應有明確的法律程序,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而非由法務部單方決定。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在假釋撤銷問題上「爭權」、「抓著權力不放」,且其「註銷假釋」的解釋不合理,導致受刑人無故多坐牢。
  • 指出法務部因判決速度慢導致刑期計算問題,卻歸咎受刑人,是司法怠惰,侵害人民權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註銷假釋」的說法荒謬,刑法中並無此概念,認為法務部自創名詞且無法律授權。
  • 建議若要處理撤銷假釋的救濟,應將假釋期間再犯等情況一併納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4處理,以確保邏輯一致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撤銷假釋有兩種原因: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或假釋期間再犯罪,認為將兩種不同原因的撤銷假釋適用不同程序並不妥當。
  • 指出釋字第681號解釋並未要求撤銷假釋應由法院為之,而是要求賦予救濟管道,法務部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修正草案已朝此方向努力。
  • 認為撤銷假釋的聲明異議應有管轄法院,但顏委員提案中未見相關規定。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認為假釋核准與撤銷應屬同一機關負責,若撤銷假釋改由法院裁定將變為司法裁判,與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不符。
  • 解釋假釋「註銷」是因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導致應執行刑期變動,假釋要件不再符合,而非假釋期間不算數。
  •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將受假釋人聲明異議的時點提前至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以符合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保障人權。
  • 表示若要由法院審查撤銷假釋,則假釋審查也應由法院執行,才能在理論上前後一貫。

劉梅仙 矯正署副署長

  • 說明假釋分為絕對撤銷(再犯判刑確定)和相對撤銷(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
  • 解釋實務上「註銷假釋」是因數罪併罰導致刑期增加,使假釋要件不再符合,而非撤銷假釋,並非假釋期間白費。
  • 指出2012年註銷假釋有16件,是依據假釋要件的變動而處理。

相關後續

  • 第五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第74條之3維持現行條文,第74條之4不予增訂。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相關機關應儘速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辦理,檢討改進受假釋人撤銷假釋後的救濟途徑,俾使其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 (A案)

核心議題

考量少年及家事事件的專業性與廣泛層面,以及公設辯護人保障民眾訴訟權益的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盡速規劃於各地高等法院設置少年及家事法庭,以保障公設辯護人及民眾訴訟權益,因目前少年及家事法院僅設於地方法院,不利公設辯護人進入高等法院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A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 (B案)

核心議題

我國刑事案件審判時間雖較日本快速,但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比例過高,影響案件拖延,應檢討檢察官偵查與起訴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偵查與起訴品質影響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比例,導致案件拖延的問題,研究並會同專家學者研擬改進方案,以達速審制度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B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 (C案)

核心議題

營業秘密對科技業至關重要,營業秘密法已增訂刑事責任,但除刑責外,應研議其他配合方法以有效保護企業營業秘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除增訂營業秘密刑事責任外,亦應協調經濟部研議其他配合方法,以全面達成保護營業秘密的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C案最後一行文字修正為「爰建請法務部協調經濟部研議其他配合方法」,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 (D案)

核心議題

民間研析發現檢察官無視速審法第9條規定,濫行起訴及上訴無罪確定案件,且法務部缺乏具體究責機制,應研擬行政管考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並於2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以解決檢察官無視速審法規定、濫行上訴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對於提案要求2週內提出報告表示時間可能不足,但主席堅持必須在短時間內提出具體作為。

相關後續

第D案照案通過,提案委員增列呂學樟及顏寬恒,並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 (E案)

核心議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將原住民族自製獵槍除罪化,但檢警單位仍依內政部辦法移送、起訴、上訴相關案件,與法院判決(包括最高法院無罪判決)趨勢不符,應檢討並研商辦案共識。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召集專責原住民族案件檢察官,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有關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的無罪判決結果,儘速研商未來辦案共識,以減少訟源並避免原住民纏訟多年。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表示將把最高法院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案件的判決拿來研究,並與內政部警政署討論相關管理事項。

相關後續

第E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701
卷/期/冊
103/7/1
發布日期
2014-01-2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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