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溫泉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3-11-01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水利法、溫泉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進行討論。水利法部分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相關條文;溫泉法因涉及業者土地合法化、緩衝期及罰則等爭議,決議另定期邀請相關部會再行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則因對傳銷商之保障機制尚有疑慮,主席要求公平會於1週內提出完整方案後另定期協商。
討論事項一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私有土地徵收及容積移轉等規定進行明確化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行水區高灘地15年以上沒有水患的地方,請水利署訂定容許使用的項目,讓農民可以種植作物免受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
相關人員回應
田巧玲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說明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將「用地」修正為「私有土地」,以排除本無徵收問題之公有地。
- 說明第四項將適用範圍限縮至「河川區域內」,並將未辦理徵收前之規定修正為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相關容積移轉規定。
- 表示理解林明溱委員對於高灘地種植作物的意見,將回去研究並請教委員。
林佑璘 內政部營建署科長
- 補充說明第三項將「用地」改為「私有土地」,是將公有土地排除,因公有土地本無徵收問題。
相關後續
- 第七條之二、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二和第九十七條之二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與第四項經修正後通過。
- 水利法修正草案完成協商。
討論事項二
溫泉法增訂第八條之一及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討論溫泉法野溪溫泉監測及延長溫泉標章緩衝期等相關議題,並探討溫泉業者因土地與建管問題無法取得合法標章之解決方案。
相關爭議
緩衝期與營業權益:水利署建議不延長溫泉法第三十一條緩衝期,認為不影響未來重新申請;蘇清泉與主席則認為許多業者因歷史及土地問題無法取得執照,若不延長將面臨停業與罰款,烏來及寶來等溫泉區面臨無解困境。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溫泉業者因歷史土地問題(如林務局、原民會或國有財產局土地)無法取得執照與溫泉標章,若直接取締將導致業者持續違規營業,影響公共衛生與消費者安全。
- 質疑現行輔導進度緩慢,且政府針對違規營業僅處以罰款卻無實質解決方案。
- 建議應先將溫泉專區之拆除動作暫緩,讓業者完成程序以取得執照。
相關人員回應
田巧玲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表示贊同增訂野溪溫泉監測與標示之規定。
- 針對延長緩衝期建議不予修正,指出溫泉法是否延期與業者是否能突破森林法、原民法及建管法令無關,且未取得標章者未來突破土地限制後仍可重新申請。
- 說明目前水權與開發許可發放比例已達一定水準,卡住的主因在於土地與建築物法令限制。
王藝峰 經濟部水利署組長
- 說明溫泉區無法取得開發許可和水權的主因多為土地問題,且與林務局法規衝突,需靠相關法規放寬或觀光、消防法規配合才能解決。
- 指出烏來的水權和開發區皆已合法,目前卡在溫泉標章與原住民地區都市計畫變更問題。
林秀霞 交通部觀光局副組長
- 說明觀光局協助寶來、不老溫泉區進行溫泉區管理計畫,協助業者合法取得水權及建築物合法化,藉此取得溫泉標章。
- 補充說明觀光局亦協助推動大街整頓、清潔與綠美化等觀光工作。
王益智 交通部觀光局科長
- 說明除高雄市和台東縣外,其他縣市政府之溫泉區管理計畫皆已審核通過,後續將積極與縣府處理土地變更以協助業者合法化。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協商。
- 決議邀請國有財產署、林務局及原民會代表一同參與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三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第七章章名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保留條文,聚焦傳銷商保障及保護機構之設立與規範。
相關爭議
傳銷商保障與專章規範:公平會建議刪除委員提案針對傳銷協會與傳銷商保護的第七章規範,改以授權母法訂定保護機構來處理爭議;主席及委員則認為現行規劃之保障機制與基金金額不足以保護基層傳銷人員,要求公平會提出更具誠意與實質保障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注傳銷從業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或僅為承攬關係,並對傳銷人員之權益與保險保障提出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孫立群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委員所提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目標與公平會一致,皆為保障傳銷從業人員,建議留待保護機構相關規範處理以使法案更完整。
- 說明保護機構未來將建立基金及年費制度,處理雙方民事爭議、調解及代償機制。
- 說明法律上傳銷人員並非受僱人員,而是承攬關係。
洪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科長
- 說明經濟委員會審查時決議第七章保留,係因委員版本賦予傳銷商對事業經營方向之介入空間,可能影響事業營業自由,且實務上已有職業工會,故建議第七章不需特別訂定。
- 說明保護機構草案已在研擬中,未來將透過母法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主要負責民事爭議協調與代償機制,並非直接發放賠償金。
相關後續
- 要求公平會於1週內針對傳銷人員保障及保護機構方案提出調整計畫。
- 本案另定期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808
- 卷/期/冊
- 103/8/8
- 發布日期
- 2014-01-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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