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之年限、經費總額與預算分配比例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01-02
本次黨團協商聚焦審議「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針對計畫施行年限、經費總額以及各部會預算分配比例展開討論。經協商,朝野立委大致同意以6年為實施年限,多數支持將經費總額提高至1,000億元,並明定經濟部與農委會的預算執行比例。然而,行政部門考量國家財政及舉債上限建議6年600億元,引發朝野立委批評,會議主席裁示請行政部門重新思考預算比例,擇期再議。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研商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的施行年限、經費總額及各部會預算分配比例。
- 審查行政部門未經條例通過即先行分配預算之程序問題,以及財政舉債上限對治水經費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施行年限:討論6年或8年版本,最終朝野對6年年限具初步共識。
- 經費總額:行政部門與主計總處主張6年600億元;多數跨黨派立委主張應提高至1,000億元以徹底解決淹水問題。
- 預算分配比例:行政院原規劃經濟部占50%、內政部占20%、農委會占30%;立委強烈要求比照過去水利署執行70%、農委會20%至25%、內政部維持5%至10%的比例明定於條例中。
- 行政程序爭議:立委批評行政院在條例尚未三讀通過之第三條規定前,即擅自核定並分配預算比例,違背立法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治水預算分配應以經濟部優先,建議經濟部應分配到更多比例,約占7成。
- 主張應爭取1,000億元的經費總額,並要求經濟部落實檢討過去治水特別條例的問題。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經費總額定為1,000億元,並以刪去法排除600億元與800億元。
- 支持經濟部執行的特別預算比例應明定占總額的70%。
- 強調民眾長期受淹水之苦,治水為施政首要,政府應一次到位解決問題,財政舉債並非不能克服。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民進黨團堅持治水預算總額維持1,000億元。
- 主強烈主張第五條應增列第三項,明定經濟部水利署執行的預算不得低於特別預算總額的70%,農委會約20%,內政部雨水下水道約10%。
- 批評經建會在條例尚未通過前就私自核定預算分配比例,已違背特別條例立法精神。
- 質疑主計總處以GDP成長2%作為舉債上限計算基準過於保守。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認為治水工程能贏得民心,600億元預算過少,支持將總額直接定案為1,000億元。
- 強調身為農業縣立委,農業部門的預算比例絕對要維持25%,反對降低農業部門比例。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贊成1,000億元總額,指出八八水災後高雄縣仍有許多原住民部落與地區尚未完成整治,1,000億元還不見得夠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醒應尊重行政單位的規劃,且借錢過多會造成債留子孫,需考量經費是否生得出來。
相關人員回應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說明特別預算主要是用來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不足的治水工作,中央管河川及水庫治理另有編列公務預算。
- 指出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是舉債而來,行政院經全盤考量後希望以6年600億元、一年100億元規模先推動,搶在汛期前施工。
- 認為未來6年經濟狀況不明朗,規模過大恐超出未來舉債能力。
毛振泰 經建會副處長
- 說明6年600億元是經過3個月及多次會議審慎盤整後擬定。
- 因應卡枚基颱風後監察院糾正,此次特別條例將都市計畫區之排水、海綿城市與低衝擊開發納入,因此調整內政部與農委會的預算比例。
- 強調經費已經從每年50幾億元極力爭取提高至100億元。
李國興 主計總處處長
- 說明因公債法修法舉債額度減少,若未來GDP沒有成長,預計105年公債就會到達上限;若每年成長1%延至106年;若每年成長2%則延至107年到上限。
- 考量財源與舉債上限,行政團隊最後會商才決定建議6年600億元。
於望聖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處長
- 說明下水道自92年起即無公務預算可用。
- 解釋海綿城市概念是因既有道路無法擴大箱涵容量,故透過滯洪池等設施在雨大時計蓄水分,目的在解決都市淹水與活化土地。
相關後續
- 施行年限初步達成共識以6年為限。
- 主席裁示請行政部門針對經費總額(朝野多數傾向1,000億元)與預算分配比例(經濟部7成、農委會2成5)重新思考與調整,擇期再繼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808
- 卷/期/冊
- 103/8/8
- 發布日期
- 2014-01-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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