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航業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民用航空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01-0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議航業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民用航空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等相關修正草案。會中針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回饋金發放方式達成共識照案通過;民用航空法第37條照民航局版本修正通過;郵政儲金匯兌法部分條文則通過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金管會、刪除第17條靜止戶相關規定,並作成交付郵政公司通知靜止戶等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協商「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討論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有關回饋金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及相關文字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照委員廖正井等提案條文通過,回饋金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 修正相關標點符號,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討論事項二

協商「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討論適用全國各機場之民用航空法第37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民用航空局版本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協商郵政儲金匯兌法相關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議郵政儲金匯兌法刪除第17條靜止戶條文及主管機關變更等相關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增列附帶條件,要求郵局必須通知靜止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郵政儲金匯兌法部分條文包含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7條、第29條及第30條,其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金管會。
  •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7條依盧秀燕等提案刪除。
  • 增列附帶決議:郵政儲金匯兌法第31條增列第2項「現行條文第17條刪除,自2014年3月施行。」,並增列「郵政公司負責通知靜止戶」。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808
卷/期/冊
103/8/8
發布日期
2014-01-2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