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民用航空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01-0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議航業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民用航空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等相關修正草案。會中針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回饋金發放方式達成共識照案通過;民用航空法第37條照民航局版本修正通過;郵政儲金匯兌法部分條文則通過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金管會、刪除第17條靜止戶相關規定,並作成交付郵政公司通知靜止戶等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協商「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討論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有關回饋金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及相關文字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照委員廖正井等提案條文通過,回饋金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 修正相關標點符號,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討論事項二
協商「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討論適用全國各機場之民用航空法第37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民用航空局版本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協商郵政儲金匯兌法相關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議郵政儲金匯兌法刪除第17條靜止戶條文及主管機關變更等相關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增列附帶條件,要求郵局必須通知靜止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郵政儲金匯兌法部分條文包含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7條、第29條及第30條,其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金管會。
-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7條依盧秀燕等提案刪除。
- 增列附帶決議:郵政儲金匯兌法第31條增列第2項「現行條文第17條刪除,自2014年3月施行。」,並增列「郵政公司負責通知靜止戶」。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808
- 卷/期/冊
- 103/8/8
- 發布日期
- 2014-01-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