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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01-0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進行逐條研商。老農津貼部分順利達成共識,明定請領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並得開立專戶免受強制執行。食安法部分則針對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日出與落日條款、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及食安基金設立等核心議題進行激烈攻防,其中第 56 條關於舉證責任反轉因朝野無共識而保留,其餘條文大多達成修正共識或作成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老農津貼請領權利與專戶存款之強制執行保護。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主張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其請領權利皆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以維護經濟弱勢老農基本生活。
  • 認為農委會版本文字過於冗贅,建議第一項採其版本,第二項採農委會及江惠貞版本並刪除贅字。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老農津貼之用,該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老農津貼屬社會福利津貼,實務上扣押戶帳戶常遭強制執行,影響弱勢基本經濟安全,農委會敬表支持修法。
  • 建議比照社會救助法及勞保條例等規定,允許開立專戶並免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相關後續

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採潘孟安版本;第二項採農委會及江惠貞版本並刪除老年農民四個字;第三項刪除。

討論事項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50 案

核心議題

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時程、基因改造原料管理、全成分標示及食安基金設置與舉證責任。

相關爭議

  •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落日與日出條款:林淑芬質疑授權行政機關公告時程恐遙遙無期,要求設定明確關門期限;葉明功則說明全面清查現有數十萬件添加物及香料需時長久,引發朝野對查驗時程與可行性的激辯。
  •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反轉:尤美女提案要求將食品損害賠償之因果關係與過失舉證責任歸由業者負擔,法務部與部分立委擔憂舉證過度擴大將造成司法困擾及產業衝擊,最終因無共識而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食品添加物應強制查驗登記,且香料與複方應明確納入管理,不可用模糊名詞規避。
  • 堅持查驗登記與管理必須訂定明確的落日條款,不能任由行政機關無限期拖延。
  • 強烈主張食品及添加物應全面落實全成分、全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協調推動防腐劑、抗氧化劑與漂白劑於 104 年 7 月 1 日前優先完成強制查驗登記,其餘項目交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訂定時程。
  • 要求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風險評估與審查必須嚴格把關,並支持設立食安基金專款專用。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全面強制查驗登記必須考量產實務與檢驗量能,避免臺灣食品產業全面崩潰。
  • 主張食安基金應統一由中央設置,聚焦於風險評估與訴訟補貼,避免地方疊床架屋與浮濫發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食品安全訴訟中,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極為不易,民事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應由資本雄厚的業者承擔,否則消費者權益無法獲得實質保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食安基金規模有限且業務單純,應由行政單位直接執行,無須設置過度龐大的監督小組造成資源浪費。
  • 對舉證責任反轉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多辦公聽會審慎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葉明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現有未登錄之食品添加物與香料數量龐大,若全面強制查驗登記依目前能量恐需極長時間,強調需採分階段、分級風險評估方式逐步推進。
  • 承諾將於 103 年底完成強制登錄,並於 104 年 7 月 1 日前提出防腐劑、抗氧化劑與漂白劑等特定項目的查驗登記時程表。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解釋食安基金財源包含法院沒收與罰金收入,將明定用於消費者保護訴訟相關費用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石法官有為 司法院代表

  • 指出因果關係直接推定在立法例上較為罕見,若將損害因果關係完全轉由廠商舉證,將在法院審理複合性病因或吸菸等干擾因素時造成極大困擾。

相關後續

  • 第四條增訂風險評估與諮議體系規範,第四條之一至之四撤案並改以附帶決議辦理。
  • 第二十一條修正通過,明定食品添加物及基改原料應辦理查驗登記,並針對已登錄添加物訂定分階段施行與落日規範。
  • 第二十一條之二修正為專條規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風險評估、查驗登記及追溯追蹤系統。
  • 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規範內容物名稱及混合物應依含量高低分別標示。
  • 第五十六條之一增訂食安基金設立於中央,明定其經費來源與補助用途,並送立法院審查。
  • 第 56 條關於舉證責任反轉之規定因朝野意見分歧及法務考量,暫予保留。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808
卷/期/冊
103/8/8
發布日期
2014-01-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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