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確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01-10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行政院與民進黨團擬具之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研商。重點聚焦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設置、自治事項、財源補助及地方首長辭職補選規定。經朝野協商與充分討論,達成多項共識,除部分條文維持現行規定或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外,針對山地原住民區之定位、財源設算及相關配套修正條文,並作出了具體修正與作成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地方自治權責、組織架構、財政補助機制及地方公職人員補選規定。
相關爭議
- 原住民相關條文是否應自地制法中抽出來處理:段宜康建議抽出以避免卡住,孔文吉表贊同並強調時效性,鄭世榮則認為審查法案原則上不能切割且須視行政院意願而有困難。
- 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所需財源之補助與保障:高金素梅主張應明確規定除維持改制前統籌分配財源外,不足部分由中央補助;蕭秀瑛認為若創設新補助機制將破壞現行財劃法與補助制度體例;段宜康擔憂直轄市財政負擔與原住民區自治財源不足之保障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原住民相關條文自地制法中抽出來優先處理,以避免全面卡關。
- 認為修法後會增加直轄市支出,若地方財政不足且中央無配套保障,原住民區自治將受到威脅。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附和將原住民相關條文抽出來協商,強調區長與區民代表民選具有時效性。
- 主張將直轄市原住民區名稱明確化為「山地原住民區」,並以山地鄉主體民族優先擔任區長。
- 建議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山地原住民區的一般型及計畫型補助款應逕行撥付。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請行政院秘書長或主管機關代表前來表達對條文修正之意見。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條文無意見者即通過,其他部分照原條文,以讓會議進行更順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法規簡稱應明確改為「山地原住民區」,避免與原住民族地區混淆。
- 建議針對基本設施維持費長年未調整一事,做成附帶決議請行政院考量調高。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除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外,其餘由直轄市設算補助。
- 考量原鄉有多重經費來源及保障,最後表示不堅持不足部分須強制由中央補足。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指出原鄉未來有原民會維持費及土地人口數計算的大額統籌分配稅款等兩個經費來源,中央並非沒有給予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鄭世榮 專門委員
- 說明審查法案原則上不能切割,若原住民部分要協商通過,行政院的提案皆須一起報上去。
黃麗馨 司長
- 表示針對條次錯漏、項次錯漏及有意見之部分,同意予以保留。
- 與財政部共同研擬修正條文,建議第一項修正為由直轄市依因素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蕭秀瑛 專門委員
- 指出若在法案中針對補助制度另外創設機制,將與現行中央對各級政府補助制度及財劃法機制不符,恐衍生公平性與一致性問題。
- 說明實務運作上自治後增加之支出已透過原民會計畫型補助予以挹注,近年調查並無不足情形。
相關後續
- 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八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刪除。
- 第八十二條第四項修正補選當選人之任期規定為「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 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七修正通過,確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及其財源補助機制。
- 針對第八十三條之七通過附帶決議,建請行政院於條文修正後調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原住民族地區各該鄉鎮市區公所之基本設施維持費。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808
- 卷/期/冊
- 103/8/8
- 發布日期
- 2014-01-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