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軍事審判法與戒嚴時期補償條例修正案聯席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及多項國防組織條例廢止案,並深入討論「軍事審判法」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軍事審判範圍、軍法行政監督權、戒嚴時期補償申請期限延長與基金會存續等議題,行政部門針對委員質詢提供說明與回應。最終部分法案通過,部分則保留送黨團協商或交付行政院研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軍人罪」的定義修正,特別是明確「凌虐」行為的範圍,以及是否增訂第46條之1。
  • 會議亦審查了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以及國防部參謀本部等 5 項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的廢止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其中第3項修正為「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第4項末句修正為「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並補充立法理由。
  • 「陸海空軍刑法」第46條之一草案不予增訂。
  •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草案名稱、第1條至第11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等 5 項廢止案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均同意予以廢止。
  • 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且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軍事審判法的修正,包括軍事審判範圍劃分(平時與戰時)、軍事法院與檢察署的行政監督權歸屬,以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申請期限延長與補償基金會存續問題。
  • 同時也討論到軍中人權保障、提審法對軍中懲罰制度的影響、募兵制推動成效及國軍裝備採購與維護等相關國防事務。

相關爭議

  • 軍事審判範圍:黃偉哲委員提案將部分特定罪名(如凌虐部屬、殺人、性侵等)於非戰時仍由軍法機關審判,與現行軍審法將承平時期所有軍法案件移由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不同,國防部尊重審查結論但暗示恐有違法律安定性。
  • 軍法行政監督權:李俊俋委員提案將軍事法院改由司法院長監督、檢察署改由法務部長監督,以確保司法獨立性。國防部則認為平時已無軍事院檢受理案件,戰時考量法庭開設與人員調度,應維持國防部行政監督權,並強調部長不會干涉個案審判。
  • 戒嚴時期補償申請期限:蕭美琴委員與親民黨黨團提案延長補償申請期限 4 年,認為歷史正義不應設限,且仍有受害者因故未申請。國防部雖同意終止補償基金會運作以節省人事費用,但表示已盡力發掘案件,且後續業務會有承繼機關處理,對是否再延長期限持保留態度。
  • 戒嚴時期檔案公開:尤美女委員質疑國防部未完整公開加害者檔案,認為真相和解不應只靠金錢補償,要求政府逐步開放資料。
  • 軍中懲罰制度與提審法:林郁方委員關切提審法修正後,軍中「悔過」處分(原稱禁閉)在遠洋艦隊等特殊情境下的執行困難與合法性,國防部回應將調整懲罰法,使悔過不涉人身自由拘束。
  • 募兵制成效:呂學樟委員質疑募兵制推動成效不佳,人才流失,並關切國防部情緒放鬆訓練器的實際效果。國防部則強調待遇提升、福利改善及生涯規劃輔導,對募兵成效有信心。
  • 憲兵角色定位:蕭美琴委員質疑軍審法修正後,憲兵作為軍中警察的角色與司法警察權力是否與警政署職權重疊,造成權責不明與資源浪費。國防部回應將與法務部檢討釐清指揮權責。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8條及第50條,將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的行政監督權分別改隸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以確立司法獨立性,避免國防部長集司法、行政於一身。
  • 質疑國防部阻擋軍審法修正案,並強調平時軍事審判已無問題,戰時人員調度不應成為保留監督權的唯一理由,實質是國防部不願釋出權力。
  • 要求完全剔除行政干涉司法的可能性,以避免重演洪仲丘案的導因。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主張延長申請期限 4 年,認為歷史真相與轉型正義不應設期限。
  • 同意終止補償基金會運作,但強調受害者申請補償的權利應與基金會存續脫鉤處理。
  • 關切基金會終止後業務承繼單位及配套法條的提出時程,擔心出現空窗期。
  • 質詢憲兵部隊在軍審法修正後,作為軍中警察的角色定位與司法警察權力是否與警政署職權重疊,造成權責不明與資源浪費。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建議延長申請期限,並主張應比照二二八條例延長,以撫平歷史傷痛。
  • 指出仍有民眾因不知情或申請期限已過而無法獲得補償,呼籲國防部應擴大解釋,協助這些個案。
  • 強調補償條例的精神應持續下去,保障受害者恢復名譽的權利,即使基金會終止運作,行政部門仍應處理未申請的案件。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提審法修正後,軍中「悔過」處分(原稱禁閉)的執行困難,特別是在遠洋艦隊等無法於 24 小時內送法院的特殊情境。
  • 關切 P-3C 反潛機接收後,多架次飛到關島就故障,質疑驗收標準與美方責任,要求國防部向美方求償。
  • 詢問阿帕契直昇機停飛檢查的最新進度,並確認美方亦全面停飛同型機種進行檢查。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將軍事審判的督導權移至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符合憲法三權分立及行政督導權力,並認為國防部長監督軍事行政不應干涉審判獨立。
  • 引用審計部報告指出法務部地檢署濫權起訴和上訴比例高,認為軍事院檢移交後情況未必更好,應謹慎處理。
  • 強調將督導權移交將與憲法五權分立精神及國防部組織條例不符,且可能造成戰時指揮調度上的困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應於 2014 年 3 月 8 日解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並要求指定承繼機關,建議由人權相關機關接手。
  • 強調轉型正義不應只用金錢補償,更重要的是公開歷史真相,包括加害者檔案,以撫平受害者家屬傷痛。
  • 指出國防部以行政命令而非修法方式延長補償申請受理,法源基礎不足,要求應健全法制。
  • 建議軍事審判法中關於身心障礙被告訴訟協助的條文,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並要求刑事訴訟法也應一併修正以求一致性。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同戰時現役軍人犯罪應由軍事法院審判,但建議考量法律實務案件數量與人力建置,並持續與司法院及社會各界交換意見。
  • 主張應設立國家歷史紀念館或由相關部會專責處理戒嚴時期歷史文獻與轉型正義,並建議延長戒嚴時期補償金申請時效,比照二二八事件處理。
  • 質疑募兵制成效不佳,招募困難,人才流失,且展延 2 年政策仍未解決根本問題,要求國防部提出具體規劃與檢討報告,吸引年輕人從軍。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對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相關案件數的掌握是否精準,並提出民間統計數據,擔心若關閉申請門檻可能損害潛在權利人權益。
  • 要求國防部追查並提供針對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的動產、不動產案件調查數據及估算金額,因委員會曾決議要求報告。
  • 針對補償條例延長期限的年限( 2、3 或 4 年)問題,要求國防部提供客觀判斷依據,而非僅依循過往立法慣例。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陳水扁前總統被關押時間及健康狀況,並引用法院「停止審判」裁定,要求法務部評估其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停止執行」的要件,考慮保外就醫。
  • 批評馬英九總統對卸任總統的態度,與美國現任總統向卸任總統請教的作法形成對比,認為馬總統缺乏愛心與治國能力,導致民調低落。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事院檢業務大幅移轉,要求國防部應覈實減列相關業務費預算,並裁撤台南軍事監獄及其戒護人員預算。
  • 書面質詢指出國防部部分主管及協管法規(如鐵路軍事運輸條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等)已不合時宜,未隨相關法律修正而修正,要求儘速改進。
  • 書面質詢指出國軍長期占用民地面積頗鉅,清理作業緩慢,造成民怨,要求國防部應限期清理並積極辦理洽購或遷移營區還地於民。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強調兵役制度對國防武力的重要性,支持募兵制以提升國軍專業素質與戰力,但指出義務役男服役時間短,浪費訓練資源,建議國防部研究募兵與退輔雙軌政策。
  • 書面質詢提案建議國防部應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適用範圍及救濟程序問題,以及申訴及監察制度統合發揮功能問題進行研究,以保障軍中人權。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軍事審判法修正應本於維護軍中人權,避免不當審判。支持對被告或嫌疑人給予訴訟協助的條文,並要求國防部釋明軍事法院與檢察署監督權改隸的必要性。
  • 書面質詢認為對戒嚴時期不當審判受難者給予補償是遲來的正義,應予支持。建議國防部綜合考量基金會任務、資源使用與正義追求,檢討補償業務由基金會續辦或移由相關機關繼受辦理為宜,前提是不影響受難者權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質疑若將部分軍事刑罰案件交回軍法機關審判,國防部應提出革新作法以確保公平公正,並說明如何建立「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 書面質詢批評國防部以「戰時維護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為由,建議維持現行軍法行政督導權,質疑是否意味戰時人權可被犧牲,且與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要求審檢分立不符。
  • 書面質詢詢問戒嚴時期補償基金會的員工數、預算、申請案件量及效益,並質疑延長申請期限的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夏德發 國防部軍備副部長

  • 表示提審法修正後,軍中「悔過」處分(原稱禁閉)的執行沒有困難,船艦上發生嚴重違規時仍可執行悔過處分,但承認委員提出的遠洋艦隊情況屬極端案件,將檢討。
  • 說明 P-3C 反潛機故障原因為飛操器問題及聖誕節美軍休假導致後勤補給延遲,但強調維修費用由美方負責,不會由我方支付,並承諾將檢討並向美方提出討論求償。
  • 說明阿帕契直昇機停飛是因美國陸軍同型機種也全面停飛檢查主傳動箱,等待美方恢復飛行通知。
  • 希望戒嚴時期補償基金會能如期於 3 月 8 日解散,但強調後續會有承繼單位繼續處理業務,並已盡全力發掘受害人及家屬。
  • 同意委員關於真相公開的看法,並表示基金會已通過資訊開放應用的實施要點並公布於網站,將於 1 月 18 日再開會討論承繼機關,過年前將方案報行政院。
  • 回應募兵制展延 2 年至 2015 年底,強調待遇提升、福利改善及生涯規劃輔導等措施,對達成募兵目標有信心。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針對軍事審判法修正案,說明目前承平時期案件已移由司法機關處理,戰時軍事審判範圍擴大或縮小應考量法律安定性。
  • 反對將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的行政監督權移交司法院及法務部,認為不符組織體系,且戰時法庭開設、人員調度等行政事項仍需國防部迅速、直接指揮。
  • 強調國防部長及司長均不會干涉軍事院檢的偵查及審判個案,僅負責行政監督。
  • 說明戒嚴時期補償基金會已受理超過 1 萬件申請,其中 7,963 件獲得補償,核發補償金達 199 億 1,030 萬元。基金會解散後,相關人權宣揚、受難者照護等事項將評估由承繼機關辦理。
  • 表示補償基金會已實施 12 年,並主動發掘案件,認為應無大量未申請案件,但尊重委員延長申請期限的意見。
  • 說明基金會已公布資訊開放應用辦法,並核准 8 件申請案,但個案內容因個資考量不宜直接公告於網站。
  • 表示提審法通過後,陸海空軍懲罰法已送法規委員會優先審查適用提審的部分條文,承諾儘快送立法院審議。
  • 同意將戒嚴時期補償條例的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的建議案一併送黨團協商討論,並承諾在 1 月底前將整個方案(包括修法建議案)報行政院。
  • 針對憲兵司法警察角色,說明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將與法務部協調,由憲兵協助司法檢察署依法處理軍中違法情事,並擔任連繫窗口。

丁忠武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解釋 P-3C 反潛機在關島故障是因為飛操器問題,且關島是離島基地缺乏後勤補給,加上聖誕節美軍人員休假導致維修延遲。
  • 承認 3 架 P-3C 中有 2 架出現問題,但認為機務問題偶爾會發生,並強調維修費用由美方負責,不會由我方支付。

郝以知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阿帕契直昇機停飛是因為美國這一次召修是將所有主傳動箱運回波音公司進行檢驗,美方也全部停飛同型機種,以同樣程序執行檢查。

蔡名曜 司法院刑事廳代廳長

  • 說明憲法第 77 條和第 80 條主要針對審判案件,而軍事審判法第 18 條涉及軍法行政,兩者屬性不同。
  • 確認司法院組織法原先不包含軍事法院。
  • 針對陳水扁前總統案,說明法院裁定「停止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但「停止執行」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由矯正署業務處理。
  • 表示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關於智能障礙者的條文,將檢討是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行修正。

何俊英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國防部組織法第 9 條規定本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並強調審判及檢察官偵查獨立與國防部行政監督不同。
  • 針對軍事審判監督權移交問題,認為戰時應由國防部負責行政監督,以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
  • 表示地檢署檢察官可支援軍事審判,但平時已無問題,僅戰時有調度考量。
  • 針對陳水扁前總統案,表示有看過報導,但個案審理屬司法院權責,並承諾將質詢重點帶回法務部報告。

王天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未來軍中「悔過」處分將不涉及拘束人身自由,只在營區內接受悔過程序,若有侵犯他人危險行為則以其他方式處理,不適用懲罰法。
  • 表示已針對悔過程序是否比操課輕鬆進行完整思考,確保其達到悔過目的。
  • 說明陸軍司令部大幅改進管理方式後,留營率已從 40 幾%提升到 50 幾%,特別針對戰鬥部隊進行配套調整。
  • 表示每季會定期到部隊巡迴座談,彙整官兵意見作為改善募兵配套措施的依據。

高甯松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參謀長

  • 說明憲兵目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具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身分,在軍審法部分,軍人犯罪由各部隊主管透過憲兵受司法檢察官指揮辦案。
  • 承認憲兵與民間司法警察在逮捕權上存在權責重疊,但認為各地方檢察機關會依案件不同指揮憲兵或警察辦案,不會造成混亂。

王明我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

  • 說明國防部購置情緒放鬆訓練器(HRV心率變異分析儀),可在 5 分鐘內測出個人心理狀態,協助掌握國軍弟兄心理狀況並給予輔導,個人使用後認為能確實掌握當前心理狀態。

顏靚殷 衛福部社家署副組長

  • 針對軍事審判法中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修正草案,表示社家署沒有意見。

相關後續

  • 軍事審判法第 1 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處理。
  • 軍事審判法第 18 條及第 50 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國防部在戰時可保有司法行政指揮調度權限。
  • 軍事審判法第 34 條、第 139 條、第 140 條、第 142 條、第 145 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軍事審判法第 69 條、第 70 條、第 74 條及新增第 82 條之一,均照李昆澤等委員提案條文通過,以確保身心障礙被告訴訟權益。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3 條之一、第 3 條之二等修正草案,全部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 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附帶決議 a 案(補償基金會不宜再延續,應清算解散,但受難者權益回復不應受限,相關業務與轉型正義應由行政院指定承繼機關),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 A 案(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法救濟程序及申訴監察制度研究)修正通過,將「難以防範軍官濫權侵害士兵之人權」修正為「難以防範侵害人權」。
  • 臨時提案 B 案(關於募兵與退輔雙軌政策研究)照案通過。
  • 所有審查完竣的案件,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其中軍事審判法相關修正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戒嚴時期補償條例修正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902
卷/期/冊
103/9/2
發布日期
2014-01-24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