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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賭場與離島博弈管理條例審查及國道計程收費爭議

交通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30

立法院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與「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主要聚焦賭場政策適當性、管理機制、經濟效益與社會成本等爭議,並就行政院與委員提案版本差異進行討論。會議中亦針對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的計費、收費及交通混亂問題進行廣泛質詢。最終,賭場相關法案交付院會協商,國道計程收費部分臨時提案獲修正通過,要求免手續費及半年內不罰款。

討論事項一

「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與「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之觀光賭場與離島博弈管理法案,核心議題包括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的政策適當性、管理機制、經濟效益、社會影響及稅收規劃等面向。
  • 討論內容涵蓋行政院版本與委員提案版本在招商程序、執照抵押轉讓、政府接管、信用卡使用限制、入場年齡、特許費率及博弈獎金所得稅等條文上的差異。

相關爭議

  • 賭場政策的適當性與社會共識:管碧玲委員強烈反對以賭場作為觀光發展手段,認為會造成社會問題,而陳雪生委員則強調離島建設條例已通過公投,離島有生存發展需求,應給予機會。
  • 賭場管理能力與機制:羅淑蕾、陳節如、劉櫂豪、田秋堇等委員質疑交通部管理賭場的能力,特別是專責機關的定位、人員編制、警察權行使、洗錢防制與貪腐風險。交通部則說明將由觀光署設專責組並借調警政署人員。
  • 經濟效益與社會成本:賴士葆、許忠信等委員質疑賭場對經濟的實際效益評估不足,並擔憂其帶來的色情、犯罪、吸毒等社會成本,以及台灣是否淪為靠賭場救經濟。交通部則以新加坡為例,強調綜合度假區模式及稅收效益。
  • 賭場設置地點與範圍:黃昭順委員詢問除離島外,本島如高雄旗津、蘭嶼等是否可設賭場,並質疑離島定義;陳節如委員則擔憂政府目標轉移至本島機場設賭場。
  • 稅收與回饋機制:羅淑蕾委員認為賭場稅率設計過低,應提高以遏止不良風氣並增加政府收入。交通部則說明已考量投資意願及與鄰近國家競爭力。
  • BOT模式的適用性:蔡正元、管碧玲委員質疑觀光賭場不具公共性,不應以BOT模式推動,擔憂政府公營賭場及官商勾結問題。交通部表示可考慮,但會嚴格審查。
  • 博弈調查人員的權限與監督:管碧玲委員指出博弈調查人員不具警察或公教人員身份,恐不受貪污治罪條例規範,且質疑警力支援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以賭場作為促進觀光或發展經濟的手段,認為是欺騙台灣社會,並對此感到痛苦與無奈。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將警察權讓渡給非警察人員的博弈調查人員,且這些人員不受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存在貪腐風險。
  • 指出新加坡賭場開放後經濟成長率下滑、在地人賭博比例高,並有助理司長挪用公款賭博案例,質疑其管理典範。
  • 主張提高投資門檻及稅率,建議地方特別稅20%、中央特許費20%,加上公益安定及防嗜賭基金,總稅收比例應達62%。
  • 痛心台灣在可以發展文化觀光的初期,卻選擇國際賭博產業,認為這是錯誤的歷史選擇。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強調離島建設條例已允許離島經公投設置賭場,馬祖鄉親已通過公投,應尊重並給予離島發展機會。
  • 指出博弈僅佔觀光產業的5%,世界觀光潮流連菲律賓、日本也朝此方向發展。
  • 呼籲委員正視問題,心平氣和審查法案,勿流於衝突或藍綠之爭,給離島地區一個機會。
  • 說明即使博弈專法通過,仍需8年時間完成環評等程序,路途遙遠。
  • 強調馬祖交通困難,觀光人數遠低於金門,為生存才考慮博弈發展,不希望馬祖成為博弈之島。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賭場設置地點的定義,詢問本島如高雄旗津、蘭嶼等是否可設賭場,並認為法案應更周延。
  • 關切政府對於賭場的規劃與管理是否足夠嚴謹,避免只為法源而推動。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管理賭場能力,認為行政院版條文對賭場管理機關的指定不明確,且牽涉金融、治安等廣泛層面。
  • 批評賭場稅率設計過低,認為政府應提高稅率以遏止不良風氣並增加政府收入,參考新加坡或澳門經驗。
  • 指出觀光賭場管理條例中未明確指出主管機關的專責機關是誰,質疑交通部的規劃能力。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反對台灣靠賭場救經濟,質疑交通部對經濟效益的評估報告不足且已過時。
  • 強烈反對將自經區與賭場結合,也反對在機場管制區內設賭場,認為會全面開放。
  • 質疑台灣是否已淪落到要靠賭場救經濟,強調賭場應是國際觀光度假區的一部分而非主要焦點。
  • 關切賭場開放後續的執照數量及對收費員權益的保障與轉業輔導。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馬祖賭場收入的評估過於樂觀(比照新加坡150億),認為未經評審不應積極推動。
  • 擔憂賭場帶來的色情、犯罪、吸毒等社會成本,認為政府未評估這些外部成本。
  • 認為台灣不具備拉斯維加斯那樣的產業聚落條件,且擔憂賭場主要吸引中國賭客。
  • 要求部長承諾馬祖賭場設立後,中國人不准進入賭博,並質疑以賭博為生是走回頭路。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支持離島設置賭場,認為只要管理得當,可創造就業及稅收,並以電腦彩券為例說明不會造成社會賭風。
  • 以澳門、新加坡為例,強調賭場能帶動觀光發展,增加地方收入,並認為應賺外國人的錢。
  • 批評交通部對賭場經濟效益的說服力不足,資料準備不充分,特別是新加坡賭場收入佔總體歲入的比例。
  • 強調馬祖交通困難,博弈可為地方帶來發展,不應以道德高標準阻礙。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應將賭場政策視為離島的產業政策與救濟政策,但質疑其是否應為純粹賭場或綜合度假村。
  • 建議賭場面積除比例限制外,應加設最高總面積限制,以防灌水操作。
  • 強烈反對以BOT方式推動賭場,認為不具公共性,且會造成政府兼具經營與監督的矛盾。
  • 提醒應嚴格審查投標者的資格,要求必須是已有經營賭場經驗的專業股東,並確保有足夠資本額,避免空殼公司問題。
  • 反駁賭場會帶來犯罪的說法,指出總統府周圍5公里內也有色情、販毒和犯罪,認為不應唱高調而應照顧人民生計,強調賭場能帶來高薪工作。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認為設置觀光賭場的經濟效益顯著,希望政府能排除萬難,讓離島條例盡快通過,並加強宣導以形成社會共識。
  • 支持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並肯定陳雪生委員為離島發展的努力。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有這麼多人反對賭場,行政部門仍要推動,建議交通部應進行民意調查以數字說服民眾。
  • 指出桃園縣民調支持賭場比例高達77%,批評台灣社會少數反對者卻能主導政策,行政部門缺乏魄力。
  • 認為賭場環境已是觀光大於賭博,且法制局分析對治安、交通影響不大,質疑台灣為何不行。
  • 對部長在部會首長中較有sense表示肯定,希望他能說服長官,不要讓政策集中在少數人身上。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中警察權的行使問題,要求專責機關的人員必須是真正具警察資格者,不能是半套警察或僅依賴內政部支援。
  • 批評交通部所稱的高度管制是騙人的,指出禁止賭場借錢、用信用卡等規定,反而鼓勵掮客借貸,且本國人仍可進入賭場。
  • 擔憂賭場設立後,可能變成外國人來台灣設賭場賺取本國賭客的錢,而非賺外國賭客的錢。
  • 質疑交通部對觀光賭場的規劃與管理能力,特別是專責機關的組織定位、員額編制及實際運作方式。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提高賭場稅率、公益安定基金及防嗜賭基金比例,以增加政府稅收並遏止負面影響。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設立賭場的真正目標是在台灣本島,並批評政府因中共關閉小三通的威脅而轉移目標。
  • 對交通部管理賭場的能力非常沒有信心,以太極雙星、懷德公司等空殼公司弊案為例,擔憂賭場將引發貪腐、洗錢問題。
  • 批評觀光署管理賭場的規劃不合理,認為觀光署主要管理國家風景區,不應負責賭場事務。
  • 堅決反對設置賭場,認為政府根本沒有能力管理,且現行已有檢察官、警官包庇賭場案例,設立後問題會更嚴重。
  • 質疑馬祖最希望改善的是交通問題,而非設立複雜且危害社會秩序的賭場,並對退休警察促賭的行為表示不解與擔憂。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設立賭場的時機已過,但若有市場仍會有人投資,應重視管理而非過度擔憂。
  • 質疑開放離島賭場是否能杜絕台灣本島的非法賭場,認為若不能,則開放意義不大。
  • 擔憂賭場對年輕人價值觀的影響,指出賭場內年輕人居多,可能導致其認為賭博可取代工作。
  • 建議賭場管理應是跨部會議題,應有政務委員整合,並要求管理部分的立法能夠更周延。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賭場管理條例立法最大的困難在於凝聚社會共識及維繫社會長期價值觀,而非管理或立法技術。
  • 質疑部長自身不賭博,卻要立法設立賭場,並建議將法案名稱正名為「賭場管理條例」,而非「觀光賭場」。
  • 反對將公益彩券與賭場類比,強調兩者在時間性與對賭性上存在本質差異。
  • 批評政府以「觀光」包裝來開放賭場,並以大麻合法化為例,指出若以人性為由,則許多負面行為都應開放。
  • 擔憂新加坡賭場設立後,仍發生專責管理人員挪用公款賭博的案例,質疑台灣政府的管理能力與社會準備度不足。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僅依民國98年經建會的政策衝擊影響評估,認為當前周遭國家賭場規模已大幅改變,應重新進行正式的政策衝擊影響評估。
  • 以新加坡賭場助理司長挪用公款賭博為例,強調即使是清廉國家,賭場仍有誘惑與風險,應更加審慎評估。
  • 擔憂賭場可能變成「圍牆內的經濟」,即台灣人自己賭博,未能賺到外國人的錢,反而造成社會治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強調離島建設條例已賦予離島透過公投設置觀光賭場的法源,政府有義務制定管理條例以完善法制配套。
  • 指出觀光賭場與傳統賭場不同,是國際觀光度假區的一部分,以觀光為主,賭場僅佔小部分,並以新加坡為典範。
  • 回應經濟效益評估,表示已有分析報告,並以新加坡為例說明其對經濟成長與觀光客的帶動作用。
  • 說明賭場政策目標是希望帶動地方經濟,同時也是救濟政策,故限定在離島。
  • 表示賭場管理會採高度管制、具警察權、設置專責機關,並有嗜賭防制基金等配套措施。
  • 承諾會與連江縣政府做好招商審查與管制工作,包括參與招商者的資格與資本額審查,避免空殼公司問題。
  • 承認社會對「賭」在道德、價值觀上存在爭議,但強調沒有100%共識的政策,會努力將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 表示交通部已做過民調,並會將98年的政策評估報告進行補充說明及更新,預計3個月內提出。

陳建宇 交通部次長

  • 說明交通部推動博弈法案以審慎態度及降低社會風險為首要考量,立法原則為「高度管制」、「具警察權」及「設置專責機關」,並設立「嗜賭防制基金」。
  • 指出行政院版條例草案與陳雪生委員版大體類同,目的方向一致。
  • 回應賭場對離島經濟影響,引用經建會98年評估,並以新加坡為例說明其經濟成長與觀光客增加情況。
  • 說明賭場專責機關規劃為觀光署下的4個組,編制約120人,並借調警政署人員(至少15人)行使警察權,24小時進駐。
  • 解釋賭場稅率設計已考量投資意願及與鄰近國家競爭力,加上營利事業所得稅可達32%至34%,與新加坡相近。
  • 說明BOT模式主要考量土地取得困難度,但若委員有疑慮可再討論。
  • 回應賭場管理人員不可進入賭場賭博,一旦被抓賭金全數沒收,以防範新加坡曾發生助理司長挪用公款賭博的案例。

林國顯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自98年起研擬,參考國際作法並廣徵意見,以「高度管制」、「具警察權」、「設置專責機關」及「設立嗜賭防制基金」為立法基本方向。
  • 指出條例草案共7章114條,涵蓋設立、經營、稅費、公益管理、嗜賭防制、罰則等面向,並已於102年5月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 強調政策面已確定離島可設賭場,且行政機關有義務完成立法;管理面則有高度監管機制及專責機關,並限定博弈區域樓地板面積不超過國際觀光度假區總面積5%。
  • 就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差異,建議招商程序、執照抵押轉讓、政府接管、信用卡使用限制、入場年齡、特許費率及博弈獎金所得稅等均按行政院版本通過。

楊綏生 連江縣政府縣長

  • 說明馬祖最大的問題在交通,個人已努力20年仍無法克服,因天候海象影響大。
  • 表示馬祖在招商方面遇到非常大的困難,若沒有博弈將更困難。
  • 強調馬祖鄉親依照公投法規定舉行公投並獲得過半數人同意,應尊重其選擇。

張意欣 財政部國庫署簡任稽核

  • 表示不負責歲入歲出預算及電腦彩券盈餘等業務,無法提供相關數據。
  • 承諾會後提供委員所需資料。

楊源明 內政部警政署副局長

  • 表示對退休警察聯誼會促賭的詳細內容不清楚,無法評論。
  • 說明若賭場發生刑事案件,博弈調查人員會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版與陳雪生委員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交付院會協商。
  • 會議同意處理劉櫂豪等委員所提復議案,並通過變更議程案,將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與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增列為本次聯席會議議程。
  • 司法院就行政院版與陳雪生委員版草案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本次會議就法案名稱及第一條進行逐條討論,法案名稱最終依葉宜津委員版本通過,第一條行政院版本通過。
  • 因委員對第二條有爭議,決定保留至下次會議再審,並將所有版本宣讀完畢,下次會議將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國道計程收費新制爭議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國道計程收費新制上路後,計費方式混亂、收費程序複雜、交通堵塞等問題進行廣泛質詢,特別關注計程車司機及一般用路人的權益。
  • 討論內容包括eTag安裝率、欠費補繳手續費與罰款、收費站拆除與便道封鎖對交通的影響,以及遠通電收的合約履行與服務品質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計費方式混亂與閱讀困難:李昆澤、黃昭順、羅淑蕾委員指出遠通電收提供的計程車通行費速算表難以理解,字體過小,且不同路徑計算複雜,恐引發糾紛。部長回應會鼓勵使用APP或里程表。
  • 欠費補繳程序複雜與額外費用:李昆澤、羅淑蕾、許添財委員質疑欠費補繳方式複雜(48小時後才能繳、不同期限規定),且超商繳費需手續費、逾期有作業處理費和罰款,認為是懲罰未裝eTag者。交通部回應會研擬半年內免收手續費及罰款。
  • 交通部對遠通電收態度軟弱:李昆澤、羅淑蕾委員批評交通部對遠通電收違約行為軟趴趴,質疑其為配合遠通合約而匆忙上路,且未要求遠通吸收手續費。
  • 直營服務據點不足與資訊不透明:葉宜津委員指出遠通承諾的120個直營服務據點未達標且資訊未公布,導致民眾繳費不便。交通部承諾會要求遠通立即處理並承諾在據點未達標前免收手續費。
  • 收費站拆除與便道封閉影響:盧嘉辰、李昆澤委員質疑收費站拆除及26條便道封鎖會造成市區交通堵塞,尤其樹林便道封閉對當地10萬居民影響大,要求彈性開放。交通部以安全及環差問題回應,但表示會研擬。
  • eTag預儲金利息歸屬與銀行選擇:許添財委員質疑eTag預儲金產生的利息歸遠通電收,且信託帳戶設在遠通關係企業的銀行,認為有圖利之嫌,要求收回至國營銀行。交通部回應是依合約規定,且利息已折減委辦服務費。
  • 高速公路塞車是否應收費:魏明谷委員質疑高速公路塞車、車速低於最低速限時仍收費不合理,認為計程收費目的應是順暢交通。部長回應其他國家也收費,但若交通委員會給予更大管理權限,可調整費率管制車流量。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計費、收費、交通一片混亂,質疑交通部對遠通軟趴趴、對民眾權益傻呼呼。
  • 指出計程車通行費速算表難以理解,不同路徑計算複雜,將引發糾紛。
  • 質疑欠費補繳方式複雜,且需手續費、逾期有罰款,宣導不足。
  • 具體要求部長半年內不要向民眾收取欠費補繳手續費及罰款,作為宣導期。
  • 擔憂收費站拆除及便道封鎖會造成交通堵塞,要求交通部提出檢討報告。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批評遠通電收的通行費表字體過小、難以閱讀,且1968查詢專線難打通,耗時過長。
  • 質疑計程車司機無法在車上使用智慧手機查詢費率,且臨停查詢會被罰款。
  • 認為計費到「毛」錢不便民,容易引發糾紛,要求交通部在春節前做好配套。
  • 希望交通部能縮短計程車計費器改裝補助時間,並妥善處理逾期補繳罰款等問題。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為何急著在12月31日上路計程收費,認為配套措施(如計程車計費軟體、收費站員工安頓)未做好。
  • 批評交通部對遠通電收違約可以通融,卻因合約而匆忙上路,是帶頭護航。
  • 質疑3種付費方式中,未裝eTag者繳費需手續費,形同懲罰,要求遠通吸收手續費。
  • 指出遠通直營店不足且多在高速公路上,造成不便,要求增加據點並調降超商手續費。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道計程收費僅給3天適應期不足,造成收費站大排長龍。
  • 批評交通部為國家財政考量而不願延長免費期。
  • 強烈反對急著封閉樹林收費站便道,指出該便道服務北大特區等逾10萬居民,要求在未設簡易交流道前暫時通車。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道計程收費最大問題在於計程車如何收費,要求部長審慎研究,特別關照計程車司機這個弱勢族群。
  • 建議交通部應補貼計程車更新收費錶,並在1個月內完成新的程式軟體設計。
  • 批評交通部未能體恤勞動大眾的辛苦,要求將心比心檢討。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反對民眾大排長龍申裝eTag,強調未裝eTag者也可上路,不應有差別費率,並鼓勵民眾抵抗圖利財團。
  • 要求部長兌現承諾,確保半年內9折通行優惠是為系統變更而非圖利遠通,且保證120個收費處已設置並公布。
  • 質疑繳費通知單的平信郵資由高公局負擔是圖利遠通,認為應由遠通公司負擔。
  • 要求交通部與遠通公司協調,確保春節前3,600個據點不收手續費。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要求部長確認委員會通過的臨時提案(遠通120處據點未達標前免手續費、半年內不罰款)是否照辦。
  • 質疑欠費補繳的50元作業處理費是否為手續費,並要求釐清免手續費的範圍。
  • 質疑eTag預儲金的利息歸遠通,且信託帳戶設在遠通公司的關係企業銀行,認為是圖利行為,要求收回至國營銀行。
  • 批評當初與民間企業簽定委辦收取過路費的做法不對,認為是獨占且圖利財團。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ETC、eTag問題,質疑遠通公司及預扣繳業務承攬銀行是否有圖利財團之嫌。
  • 要求部長承諾給宜蘭3到6個月的監控與檢討期,並定期提供紀錄結果,若政策有問題應有肩膀改正。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道計程收費後,若高速公路塞車、車速低於最低速限60公里,仍收費是否合理公平。
  • 建議若車速未達60公里,應減半收費或不收費。
  • 擔憂計程收費後,路程較長的國道3號會沒人走,建議平日也應打折優惠。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認為國道交通順暢,收費方法已大力宣導,並表示將與遠通協商補繳手續費等影響民眾權益的部分。
  • 說明國道計程收費是全世界首次全面電子收費,是國人驕傲的成果。
  • 回應計程車計費問題,建議使用儀表板里程或智慧手機APP,並表示會研擬欠費補繳手續費與罰款半年的調適期。
  • 說明26條便道已封閉,收費站拆除會注意施工過程,春節期間不會有工程,地方若有需求可申請增設交流道。
  • 解釋計程收費必須在103年上路是因與遠通合約規定,否則政府將違約,否認護航遠通。
  • 說明欠費補繳方式,強調若安裝eTag最簡單,並表示會要求遠通增加直營店,並協調超商手續費過高問題。
  • 承諾遠通公司全國直營服務據點未達120處以前,用路人於各種通路管道之繳費或補繳均應免手續費,但逾期罰款涉及法規,需再研擬。
  • 回應國道塞車收費問題,表示其他國家也收費,若交通委員會賦予更大管理權限,可透過價格調整管制車流量。

吳木富 交通部高公局副局長

  • 說明目前約有10%高速公路行駛車輛未裝eTag,可透過超商、遠傳直營店等方式補繳費用。
  • 解釋欠費補繳可在48小時後,並有不同補繳期限,逾期會加收作業處理費及罰款。
  • 承認1968客服專線較忙,查詢約需5分鐘以上,但APP查詢可在1分鐘內完成。
  • 說明樹林便道封閉是因拆除工程安全考量及環差審查規定,若有人進出需重提環差,會延後時程。
  • 解釋eTag預儲金放在信託帳戶中,由高公局與遠通共管,利息收入歸遠通但須折減委辦服務費,形同政府收回。
  • 確認遠通公司全國120個直營服務據點已設置,並會要求其立即上網公布。
  • 解釋繳費通知單郵資由高公局負擔是因委員會要求增加平信通知,此部分不在原合約範圍內,會再與遠通協商。

陳建宇 交通部次長

  • 說明國道計程收費後,若帳戶餘額不足,事後追補繳手續費都一樣,透過遠通直營服務中心繳費免手續費,超商繳費則由超商收取5元。
  • 解釋博弈專責機關規劃為觀光署,內部已有設計120人編制,分5階段進用,設有法律暨公共事務組、調查審查組、執法監理組及博弈遊戲設備組。
  • 說明警察權部分規範在條例第30條,博弈調查人員會借調警政署人員(至少15人),24小時進駐行使警察公權力,但涉及刑事案件仍需當地警察處理。
  • 回應高度管制措施包括防制犯罪洗錢、適格性審查、業者內控內稽、24小時調查人員進駐、博弈機台審驗、禁止未成年者進入等。
  • 解釋離島與本島間有4,000元交通費的隔絕作用,有助於區隔賭客來源。
  • 說明新加坡賭場開放後,經濟成長率雖有波動,但觀光客來源增加,賭場收入合計約新台幣300億。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於遠通公司全國直營服務據點未達120處以前,用路人於各種通路管道之繳費或補繳等均應免手續費,另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開辦半年內,對逾期繳費者不應罰款(「爰要求」改為「爰建請」,罰款部分違背現行法規)。
  • 通過臨時提案第二案,要求交通部應立即要求遠通電收負擔未安裝eTag用路人繳費帳單的寄送及成本。
  • 通過臨時提案第三案,建請交通部即刻緩徵計程車之國道通行費,待相關費率、系統與軟體建置完成後,始得復徵。
  • 通過臨時提案第四案,要求立即改由遠通寄發及負擔未安裝eTag用路人繳費帳單的成本。
  • 交通部承諾將於3個月內提出關於國道計程收費的檢討報告。
  • 交通部承諾將於3個月內提出政策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的補充說明或更新,涵蓋正面與負面影響及周遭國家賭場規模對台灣的影響。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902
卷/期/冊
103/9/2
發布日期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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