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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逐條審查:多數條文保留待協商,禁促參法適用

交通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2

立法院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逐條審查「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會議主要針對資本額、樓地板面積、執照期限、主管機關權責、罰則及稅率等條文進行討論,多數條文因爭議而保留送院會協商。此外,會議通過兩項臨時提案,明確觀光賭場之設置應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適用。

討論事項一

審查「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及「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進行「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與「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的逐條討論,重點涵蓋觀光賭場的設立與管理規範、營運執照、稅費徵收、罰則以及主管機關權責等議題。
  • 會議亦處理了關於觀光賭場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臨時提案。

相關爭議

  • 資本額與投資門檻 (第5條):葉宜津委員及蔡正元委員主張應大幅提高實收資本額(如600億元)以確保國際觀光水準與投資承諾,並建議檢視主要股東資格;交通部則認為50億元較合理,並需考量離島彈性。
  • 主要股東資格 (第5條):蔡正元委員認為主要股東應具備實際持有與經營國際觀光賭場的經驗,而非僅為管理公司;管碧玲委員則反對法律保障國際財團,認為應保護在地投資者並鼓勵不同產業投資。
  • 賭場樓地板面積限制 (第39條):蔡正元委員建議除5%上限外,應另設實際面積上限(如1萬2,000平方公尺),避免因總面積擴大而使賭場面積過大;葉宜津委員則對行政院版但書賦予行政部門過大核准權限表示疑慮。
  • 賭場內現金交易 (第42條):陳節如委員及葉宜津委員主張應禁止賭場內使用現金投注(如吃角子老虎),改用籌碼以防逃漏稅;交通部則質疑若無現金,賭場運作方式。
  • 特許營運執照有效期限 (第18條):李昆澤委員及陳節如委員建議縮短執照期限(如15年),避免惡性競爭;陳雪生委員及蔡正元委員則認為15年太短,不利吸引投資,應參考國際慣例30年以上。
  • 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爭議 (多條條文):多位委員與行政部門就觀光賭場的主管機關應為「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存在分歧,此爭議導致多達48條相關條文被保留。
  • 稅率與地方回饋 (第77, 78, 80, 81條):陳節如委員主張提高特許費與地方稅(如合計40%),以增加地方財源並遏阻賭博;陳雪生委員則認為過高稅率(如62%)將嚇跑投資者,應參考新加坡、澳門約39%的水平。
  • 觀光賭場適用促參法爭議 (臨時提案):葉宜津委員、管碧玲委員等堅決反對觀光賭場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認為賭場並非公共建設,不應享有公有土地及相關優惠,以免政府帶頭開賭場。
  • 罰則金額調整 (第83-105條):陳節如委員建議大幅提高罰鍰上限(從數百萬至數億元),以效遏阻違法情事,並引用新加坡經驗為例;司法院則對罰則對象的文字明確性提出修正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主張觀光博弈應著重觀光飯店建設,建議提高實收資本額標準以提升國際觀光水準,不堅持600億元但須有高門檻。
  • 建議賭場執照數量應有所限制,不堅持2張但反對完全不限制。
  • 主張禁止賭場內設置自動提款機與自動貸款機,並建議禁止現金投注以防逃漏稅。
  • 對行政院版第39條關於樓地板面積的但書條款,認為賦予行政部門過大核准權力。
  • 提案觀光賭場之設置應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適用,避免政府帶頭開賭場或使用公家土地。
  • 建議將與「主管機關」相關的條文保留,待主管機關定義明確後再處理。
  • 同意第111條關於國際互惠的條文,認為其有國際觀且對台灣有利。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認為特許營運執照期限若僅15年過短,不利投資意願,建議參考新加坡30年。
  • 對稅率方面,提出30%的稅率相對合理,認為過高稅率將嚇跑投資者。
  • 支持將第二節節名、第六章章名、第七章章名照其提案版本通過。
  • 對第111條關於國際互惠的條文持肯定態度。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認為觀光賭場實收資本額比銀行高無意義,建議交通部研究合理金額,並應要求申請時檢附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文件。
  • 主張主要股東應具備實際持有和經營國際觀光賭場的經驗,而非僅是管理公司。
  • 建議賭場樓地板面積應設實際上限(如1萬2,000平方公尺),避免因總面積放大而使賭場面積過大。
  • 建議將BOT土地不得用於賭場的規定納入法案。
  • 認為賭場執照數量應依離島土地面積大小彈性調整,不宜每個離島都限制2張。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觀光賭場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認為賭場非公共建設,不應享有其優惠與協助。
  • 主張應確保國內在地投資者在博弈事業中的地位,反對法律保障國際賭場財團,認為應讓在地業者與其談判。
  • 對賭場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提出澄清,指出公共設施(如停車場)本不應計入。
  • 建議賭場執照數量應限制在2張,以鼓勵不同公司競爭而非獨家壟斷。
  • 強調與「主管機關」相關的法律用語應保留,待最終定義確定後再處理。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期限改為15年。
  • 主張觀光與賭場執照應分開,觀光度假區一張,賭場再一張。
  • 建議禁止賭場內使用現金,應換籌碼,以有效統計營業額防止逃漏稅。
  • 主張設置觀光賭場的離島居民應禁止進入,但從事工作者不在此限。
  • 建議大幅提高特許費和地方稅,認為澳門規定為40%,因此特許費與地方稅各20%較合理。
  • 提議大幅提高罰則金額,從數百萬至數億元,以有效遏阻違法情事,並引用新加坡經驗為例。
  • 建議將多處條文中的「專責機關」改為「主管機關」。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觀光賭場之設置應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適用。
  • 認為離島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張數不應過多,以免造成惡性競爭與過度開發。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觀光賭場之設置應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適用。
  • 建議政府應立法保護離島居民,確保博弈業者在公投前的承諾能被履行。
  • 建議賭場樓地板面積可採雙重限制,同時規範比例上限與實際面積上限。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主張賭場入場年齡應更嚴格,建議設為21歲而非法律規定的20歲,因其涉及賭博性質。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次長 交通部

  • 回應實收資本額方面,認為50億元是較合理的金額,並可參考新加坡雲頂集團的65億元,且需考量離島規模差異。
  • 解釋主要股東定義區分主要股東與大股東,主要股東持股比率需達20%。
  • 回應賭場特許執照張數應由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決定,市場機制也會調節,不宜硬性限制。
  • 對於賭場樓地板面積限制,表示接受雙重限制(比例與實際面積)的建議,並將重擬條文。
  • 回應賭場內現金投注問題,認為世界各國拉霸機仍有使用現金,若無現金不曉得如何運作。
  • 說明特許營運執照期限,指出世界各國幾乎無期限,有期限者多為50年以上,新加坡賭場為30年。
  • 解釋關於「專責機關」的設置,目前規劃設於觀光局(未來觀光署)內,並將增加數個組,組改正在處理此塊。
  • 對罰則條文,指出若重複處罰將有法律疑義。
  • 建議第7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因賭場不能獨立,必須綁在觀光度假村內。

賴錦華 法官 司法院

  • 針對第85條及第87條罰則條文,建議釐清處罰對象的文字明確性,因主要股東與大股東採集團持股方式,需明確是處罰集團或個別股東,以避免適用疑慮。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通過2件臨時提案,決議觀光賭場之設置,其投資、購地、融資、租稅、設備等皆不得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範。
  • 會議共通過30條條文,包括法案名稱照葉宜津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第一章章次章名、第一條、第二章章次章名、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章章次章名、第一節節次節名、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節節次節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節節次節名、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八節節次節名、第九節節次節名、第十節節次節名、第七十六條、第四章章次章名、第七十九條、第五章章次章名、第八十二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照葉宜津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但保留其中第五款及第九款。
  • 第二節節次節名、第六章章次章名、第七章章次章名照陳雪生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其餘84條條文(包括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以及陳雪生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一條)因爭議保留,送院會協商。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議事錄授權召集委員陳根德核定後,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0902
卷/期/冊
103/9/2
發布日期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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