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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彈性任用、駐外任期與外交策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軍事審判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駐外人員任用資格彈性、駐外任期、績效考核,以及台灣參與APEC、TPP/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的策略與挑戰。部分法案經討論後通過,部分保留送院會處理或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之「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軍中人權保障及法制健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一條、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均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之「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進一步完善軍事審判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之一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討論補償基金會的存續與轉型正義業務的推動。
  • 核心議題涉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的績效、人事費用及未來業務承繼機關的規劃。

相關爭議

補償基金會存續爭議:有委員認為基金會績效不佳、人事費用過度膨脹,不宜延續,應清算解散並將業務移交公務機關,以加強國會監督及轉型正義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應清算解散,並將相關業務移交行政院指定承繼機關,以回歸公務機關編制並加強國會監督。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應清算解散,並將相關業務移交行政院指定承繼機關,以回歸公務機關編制並加強國會監督。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應清算解散,並將相關業務移交行政院指定承繼機關,以回歸公務機關編制並加強國會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1項,建議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於103年3月8日屆期後清算解散,相關業務與轉型正義推動應由行政院擬定或修正法律,指定承繼機關,回歸公務機關編制。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以保障移撥人員駐外權益,並檢討駐外人員職務範圍、任用資格及駐外期間等相關規定。
  • 討論內容涵蓋外交部對外參與APEC、TPP/RCEP等國際經濟組織的策略、駐外人員待遇、考核機制及外交宣傳成效。

相關爭議

  • 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任用彈性:委員質疑第二條第二項允許非專業外交官擔任這些職務,恐扼殺基層外交人員升遷機會,要求限制其員額比例。
  • 「黑官漂白」疑慮:第三條第三款允許非外交特考出身的公務人員在外交部任職滿3年並經訓練後取得外交領事資格,被質疑為開後門,且訓練期短。
  • 駐外任期調整:第七條將一次駐外期間原則改為不逾6年,委員擔憂可能造成人員長期不輪調或頻繁調動影響外交深耕,並質疑外交部對外館控管能力不足。
  • 夫妻同館政策:委員關切外交部是否欲改變夫妻同館政策,認為此舉不利女性外交人員留任及人道考量。
  • 考績制度與淘汰機制:委員質疑第八條關於考績不佳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的條款形同虛設,認為外交部考核機制有問題且缺乏淘汰不適任人員的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詢外交部是否積極規劃馬英九總統出席在北京舉行的APEC會議,認為此為兩岸關係突破的適當國際場合。
  • 肯定馬總統外交成就,包括免簽國數量從54增至135個,以及與紐西蘭、新加坡簽訂經濟合作協議等。
  • 建議外交部應加強宣傳馬總統的外交績效。
  • 認為應全力以赴爭取總統出席APEC,寫下歷史,此比維持邦交國更有意義。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強調外交部需加強訊息整合,提升國家國際競爭力,並在重大國際事件發生前預見問題。
  • 主張台灣應以TPP為優先,同時進行RCEP的推動,並建議外交部對兩者進行客觀中肯的分析。
  • 關切韓國與中國簽訂FTA對台灣產業的衝擊,呼籲外交部應評估並加速台灣的經濟合作協議進程。
  • 建議外交部應整合力量,不僅從事純外交工作,也應涵蓋經濟事務和國家整體發展,並加速國際化進程。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認為馬總統在APEC與習近平會面的可能性極低,因中共擔憂台灣問題國際化,不願在國際場合與中華民國平起平坐。
  • 支持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認為修正條文使任用條件明確且具彈性。
  • 呼籲外交部應具體肯定並頒發獎章給二戰期間救助猶太人的外交官何鳳山及其家屬,以利國際宣傳及提升外交士氣。
  • 強調救人生命是最高道德標準,即使有瑕疵也應肯定其善行。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駐外人員在無邦交國家的艱辛工作表示同情,呼籲外交部應爭取更好的待遇,特別是對派駐艱困地區的人員。
  • 肯定馬總統的外交成就,特別是推動「活路外交」的和平與合作理念。
  • 強調台灣必須積極爭取加入TPP和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否則製造業人才恐流失、銀行倒閉,將嚴重衝擊國家經濟。
  • 質疑「常任代表」職務定義,認為應釐清其是否為事務官性質,避免誤解。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馬總統外交成就,尤其在觀光免簽國數量上的顯著成長。
  • 建議外交部應對促成觀光免簽證有功的駐外人員給予具體獎勵,以激勵士氣。
  • 呼籲外交部應更積極與觀光局合作,規劃深度旅遊行程,並運用新聞局移撥人員的行銷專長,主動推廣台灣觀光。
  • 建議外交部應加強對駐外廠商的關心與協助,結合外交與經濟力量,而非單打獨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第二條將「公使」排除在彈性任用職務之外的理由,認為公使應維持專業取向。
  • 對刪除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疑慮,擔憂可能導致非具銓敘資格人員不適當任用,並建議將外派審議小組法制化。
  • 批評第三條第三款允許非外交特考人員經2年任職後取得外交領事資格,認為有「黑官漂白」之嫌,且訓練期過短,可能扼殺基層外交人員升遷。
  • 關切第七條駐外任期彈性化可能導致新人「沾醬油」心態,不利外交深耕及人員穩定性。
  • 建議外交部應深入了解日本「TPP亡國論」等國內討論,評估TPP對台灣保險、健保、金融及農業等產業的潛在衝擊,而非僅作為談判媒介。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八條將「考績」修正為「年終考績(成)」的實質意義,擔憂可能造成考績制度適用爭議,並建議刪除「年終」二字。
  • 建議外交部應深入研究日本「TPP亡國論」,評估TPP對台灣產業和制度的負面衝擊,而非僅關注關稅減免,並要求外交部掌握各國準備TPP談判時的國內輿情。
  • 批評外交部在張安薇夫妻沙巴遇劫事件中,第一時間的新聞媒體處理「非常糟糕」,缺乏外交辭令訓練,導致形象受損。
  • 質疑第三條第三款允許非外交特考人員經2年任職後取得外交領事資格,認為此為開後門,壓縮基層外交人員升遷機會,且訓練不足,建議將任職年限延長至3年。
  • 對第七條刪除「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文字表示疑慮,擔憂駐外人員無法順利回部本部。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樂見第二條修正草案對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職務的彈性處理,認為有助於借重非專業外交官但具貢獻的台商、學者協助外交工作。
  • 建議應建立明確的標準和機制,確保彈性任用的職務能適才適所。
  • 反對取消夫妻同館政策,認為此舉不利女性外交人員留任及人道考量,呼籲外交部維持並盡量放寬相關規定。
  • 關切特殊語言專長(如日文、斯拉夫文)的外交人員,因外派國家少而可能影響其晉用和升遷機會,建議外交部應確保其發展不受限。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對駐外單位經費是否拮据,並詢問外交部未來的組織編制重點及將加強與哪些新興國家的關係。
  • 批評外交部在Google搜尋上缺乏新聞曝光,且駐外單位人員對當地學制、環保、勞工法規等基本資訊不熟悉,甚至有大使未曾前往負責轄區,顯示管核機制有問題。
  • 要求外交部加強對駐外單位的管控、要求駐外人員熟悉當地法律,並加強與當地僑民互動。
  • 質疑外交部補助吳宜樺返台的經費來源與合理性,認為有浮濫之嫌。
  • 對第二條第二項彈性任用大使等職務的比例表示擔憂,建議限制在總編製的十分之一,以保障專業外交官升遷。
  • 質疑第三條第三款開放非外交特考人員取得外交領事資格的必要性,認為應關閉此管道,循正統外交特考。
  • 對第七條駐外任期延長至不逾6年表示疑慮,認為3年一任更能有效考核人員表現,避免不適任者長期留任。
  • 認為第八條關於考績不佳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的規定太過寬鬆,形同虛設。

相關人員回應

林永樂 部長 外交部

  • APEC業務由外交部負責,目前正規劃經濟領袖會議,台灣總統有資格出席,但需與兩岸進行非正式協調,會持續努力爭取。
  • 馬總統外交成果豐碩,免簽國增至135個,與紐西蘭、新加坡簽訂經濟合作協議,與美國恢復TIFA談判,與日本採「堆積木」方式深化合作。
  • 推動TPP與RCEP同時進行,以TPP為優先,政府已指示各部會加緊推動,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國內體制變革與工作計畫。
  • 肯定何鳳山大使的義行,將採取功過分離原則,並將研議頒發獎章給其家屬。
  • 強調駐外人員工作辛苦,對艱苦地區有加給考量,但整體對外工作仍需持續推動。
  • 說明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因應組織改造,保障移撥人員權益,並使職務範圍、任用資格及駐外期間更具彈性。
  • 澄清夫妻同館政策未取消,僅針對小型館處和語言專長差異保持彈性,並無改變現行制度。
  • 承諾會加強駐外單位管控,要求人員熟悉當地法律,並加強與當地僑民互動。
  • 說明補助吳宜樺返台是透過NGO補助天主教博愛基金會20萬元,符合補助辦法,並非秘密外交或浮濫。
  • 表示外交部會加強蒐集各國TPP談判的國內輿情及潛在衝擊評估,提供相關部會參考。
  • 說明張安薇事件初期因菲律賓警方要求不對外發言,導致新聞處理不佳,但已建立密切聯繫,將加強新聞應變能力。
  • 強調外交部內部有統合合作機制,會全力推動對外經濟工作,並持續調整組織以應對國際情勢變化。

郭素卿 處長 外交部人事處

  • 說明第二條第二項彈性任用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職務,是為配合我國外交政策與駐地情勢,或國際組織的功能性考量,遴選具專業背景人員,但仍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解釋刪除現行法第六條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原因,是因現行所有駐外人員資格皆需送銓敘部審定,已無邦交國與非邦交國區分,故委員會功能不再必要。
  • 說明第三條第三款允許非外交特考人員取得外交領事資格的管道,是既有規定,且需大學畢業、精通外語、在外交部任職滿3年並經外交學院6個月專業訓練及考核合格。
  • 解釋第七條駐外期間改為不逾6年為原則,是為增加外交部調度彈性,特別是針對艱苦地區人員或表現不佳者,可彈性縮短任期,但實務上仍多維持2至3年輪調。
  • 說明第八條考績規定是為配合考績法用語,並強調連續6年考績無甲等者極為罕見,此規定具宣示作用,不適任者仍會被處理。

呂秋慧 司長 銓敘部特審司

  • 說明公務人員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平時考核結果會反映在年終考績上。
  • 解釋刪除原第六條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原因,在於現行所有外交部人員資格皆需送銓敘部審定,銓敘部會做最後把關。
  • 說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中已將文化人員定位為常務人員,並將以法律定之,故委員提案B案可考慮修正為請考試院研議。

柯森耀 次長 外交部

  • 說明目前外交部大使有89人,常任代表2位、副常任代表4位,總計95人,未超過15%的非外交系統人員比例。
  • 強調第七條駐外期間改為不逾6年為原則,能給外交部更大彈性來調動不適任或派駐艱苦地區的人員,避免人員以任期未滿為由拒絕調動,但實際運作並未改變。
  • 表示若有駐外人員不適任,即使在6年內的任何一年,外交部都可將其調回或做其他調動。

廖鴻達 科長 外交部

  • 說明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是針對外交事務人力,不包含經濟部、調查局等其他機關人員。
  • 解釋第三條第三款人員需通過外領人員特考的第一試及語言測驗,並與新考進人員一同接受6個月訓練且合格,才能取得資格。
  • 強調第七條駐外期間彈性化是為防弊,避免表現不佳或派駐艱苦地區的人員以「未做滿3年」為由拒絕調動。

劉宗杰 副執行長 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 說明外交部有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與國際活動的辦法,吳宜樺事件中,是補助天主教博愛基金會,而非個人,符合補助條件。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均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第二項增列但書:「但其員額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十」,其餘照案通過。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二年」修正為「三年」,其餘照案通過。
  • 第七條第一項修正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第二項照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均刪除。
  • A案「建請外交部會同學者專家根據目前TPP之發展,儘速與相關部會合作,推動簽訂各項自由貿易協定」照案通過。
  • B案「建請考試院,為強化學術與實務間之人才交流,於任用制度上之學歷限制及其身分有無放寬之必要,會同專家學者進行研議」將「考選部」修正為「考試院」,其餘照案通過。
  • C案「建請考選部,參考德國、日本與美國之報考學歷資格限制,各國制度皆不盡相同,考量我國國情需求,對於有無改變之必要及改變與否可能產生之影響,會同專家學者進行研議」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001
卷/期/冊
103/10/1
發布日期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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