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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聯席審查:經銷商佣金與盈餘用途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提升經銷商銷售佣金至8%及擴大盈餘用途納入運動文化事務。會議中,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就既有契約的法律效力、財政影響、防弊機制及市場拓展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關於佣金比例與盈餘用途的爭議,委員會通過了兩項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與財政部協商並修訂管理辦法,而法案條文本身則維持現行規定,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運動彩券經銷商銷售佣金比例的調整,以及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使用範圍的擴大,特別是是否納入運動文化事務。
  • 會議亦關注運動彩券的防弊機制、發行機構的保證盈餘達成率、市場拓展策略,以及主管機關的專業職責。

相關爭議

  • 經銷商佣金比例:立法委員主張將佣金比例從6.25%提高至8%,以保障弱勢經銷商生計,因應物價上漲及符合照顧弱勢的發行美意;教育部則擔憂此舉將違反與威剛公司簽訂的 10 年發行契約,可能導致鉅額賠償(預估 10 年約 115.5 億元),並影響運動發展基金及 1,200 家經銷商就業,且運動彩券的銷管費用上限(12%)低於公益彩券(15%),難以負荷。
  • 盈餘用途擴大:有委員提案將運動彩券盈餘用於「文化事務」或「運動文化事務」,認為有助於振興體育的整體環境與產業;教育部則認為運動彩券盈餘應專用於體育發展,且目前體育經費已不足,不宜再挪用至文化業務,但對於「運動文化」概念表示不排斥,可透過管理辦法納入。
  • 主管機關專業性:多位委員質疑教育部作為運動彩券主管機關的專業性,尤其在精算佣金比例與防弊機制方面,認為應回歸財政部主政,或將體育署升格為部級機關。
  • 發行機構保證盈餘與基金缺口:委員質疑第二屆發行機構威剛的 10 年 220 億元保證盈餘,相較第一屆富邦的 4.5 年 204 億元過於保守,可能導致運動發展基金面臨每年約 9 億元的短缺,需動用過去餘款填補。
  • 防弊機制與市場拓展:委員關注中信金買下兄弟象後,如何防範發行機構影響球員打假球,以及如何透過提高獎金比例、簡化玩法、多元選擇及開放虛擬通路等方式,吸引地下簽賭者轉向合法運動彩券,擴大市場規模。
  • 基金執行效率:委員質疑運動發展基金的執行率偏低,許多預算集中在年底核銷,影響人才培育工作的實質效益。
  • 法條修正與附帶決議:對於佣金比例和盈餘用途的調整,委員們就是否直接修改法條或透過附帶決議、管理辦法修正來達成目標,存在不同意見,最終傾向以附帶決議處理,以避免修法爭議或違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7 條,要求運動彩券經銷商佣金比例不得低於 8%,以保障弱勢族群及退休體育人士生計。
  • 質疑教育部對運動彩券發行不專業,連佣金比例計算都無法清楚說明,並懷疑有圖利財團之嫌。
  • 建議教育部若不專業,應將運動彩券業務回歸財政部主管。
  • 支持將運動彩券盈餘用於「體育運動及其產業文化之用」,以擴大振興體育的範疇。
  • 要求教育部與發行機構協商,在 3 個月內提出當發行盈餘增加一定合理額度時,應將經銷商佣金比例提高至 8% 的方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呼籲教育部應努力協助弱勢經銷商,即使 8% 困難,也應考慮 7% 的佣金比例。
  • 建議擴大運動彩券市場,透過培養優質運動項目、引進國際職業賽事來增加彩券發行量,從根本上增加經銷商收入。
  • 強調發行運動彩券的雙重目的:提高運動風氣和提供社會福利資源。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發行機構(中信金)擁有球隊(兄弟象)可能導致的弊端,要求教育部加強防弊機制。
  • 質詢威剛公司能否達成 10 年 220 億元保證盈餘,並強調政府應堅持要求發行機構繳足保證盈餘。
  • 建議研究「一次定輸贏」的玩法,以吸引地下簽賭者轉向合法運動彩券,但需同時思考防弊配套措施。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屆發行機構威剛的保證盈餘(10 年 220 億元)遠低於第一屆富邦(4.5 年 204 億元),導致運動發展基金收入不足。
  • 強調應將餅做大,透過提升體育政策與賽事精彩度來增加運動彩券銷售。
  • 建議運動彩券盈餘可涵蓋「運動文化」相關項目,不應將運動與文化完全切割。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對委員提案消極回應,應主動檢討現行法規缺失並提出更好的修法版本,而非僅以「信賴保護原則」規避問題。
  • 質疑經銷商佣金比例調降的同時,發行機構的利潤比重卻提高,要求教育部解釋其合理性與結構。
  • 建議佣金機制可採固定比例與業務狀況變動部分結合,而非僵化比例,以解決爭議。
  • 質疑運動彩券盈餘 10% 撥入公益彩券盈餘的合理性,認為既然分開管理,應專款專用。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8 條,建議將運動彩券盈餘用於發展體育運動及「文化事務」之用,後接受修正為「運動文化事務」。
  • 主張體育應與文化、媒體結合,視為流行文化與產業,盈餘不應僅限於體育補助,而應推動相關文化創意活動。
  • 質疑 6.25% 佣金比例的計算依據,並認為教育部將體育署歸於其下,可能導致不鼓勵購買運動彩券的矛盾心態。
  • 對第二屆運動彩券的銷售目標持樂觀態度,尤其預期世界盃足球賽將帶動銷售。
  • 呼籲將運動產業推廣、運動文化活動納入盈餘補助範圍,並訂定具體比例。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擔憂第二屆運動彩券的保證盈餘過於保守,可能造成運動發展基金十年黑洞,建議提高獎金、簡化玩法、多元選擇以擴大市場。
  • 呼籲教育部積極面對機制調整,公開透明佣金與利潤試算機制,並建立目標獎勵制度。
  • 建議重新思考 10% 盈餘撥給公益彩券的合理性,應回歸體育專款專用。
  • 強調應加速開放虛擬通路,並明確告知經銷商虛實通路不衝突,反而能擴大客群。
  • 建議教育部應提早規劃與審議補助款項,改善基層團體訓練經費延遲問題。
  • 支持將運動美學、運動產業、運動觀光等納入盈餘使用範圍,但傾向以主決議或管理辦法修正方式處理,而非直接修改法條。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作為運動彩券主管機關的適宜性,指出在場 20 位教育部同仁僅 1 位認為適合。
  • 建議將運動彩券主管機關改由財政部擔任,或將體育署升格為體育部。
  • 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提供佣金比例 52%-53% 的計算依據與合理性說明,並調查經銷商平均收入,考慮訂定差別費率。
  • 支持將運動彩券盈餘用於「運動文化」相關事務,如運動名人紀念館或運動電影補助。
  • 要求體育署提供運動發展基金 13.68 億元盈餘的詳細分配依據與金額,特別是各運動種類的分配比例。
  • 建議運動彩券投注種類應更多樣化,以發展更多運動競技並培養運動人口。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反對提高經銷商佣金至 8%,認為將違反銷售契約並造成政府鉅額賠償。
  • 書面意見反對運動彩券盈餘用於補助文化事業,強調應專供體育發展,且體育經費已嚴重不足。
  • 建議將運動文化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進行修正,或透過附帶決議、管理辦法增加項目,而非直接修改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避免法律競合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振興體育」及「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修法不應大幅偏離此宗旨。
  • 指出文化業務應歸文化部主管,將「產業文化」納入運動彩券盈餘用途可能擴大支用範圍過大,影響原定人才培育目的,並產生法律適用與部會權責競合問題。
  • 認為管理辦法無法修正,應先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提高經銷商佣金至 8% 存在困難,因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上限為 12%,且已與威剛公司簽訂契約,變更可能導致違約與鉅額賠償。
  • 指出運動彩券發行改由專業機構辦理,發行成本增加,且第二屆發行機構已擇定,修法溯及適用將違反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但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
  • 認為將運動彩券盈餘用於文化事業不符條例宗旨,因盈餘已不足支應運動發展基金預算。
  • 承諾將與發行機構及法律學者研究,在不影響運動彩券發行前提下,尋求照顧弱勢經銷商的方式,並同意 3 個月內提出方案。
  • 同意將「運動文化」納入盈餘使用範圍,可透過運動彩券管理辦法明定,並表示可考慮由財政部主政運動彩券業務。

何卓飛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表示第一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富邦銀已繳交大部分保證盈餘,行政訴訟皆勝訴,第二屆威剛公司 10 年 220 億元保證盈餘應可達成,即使未達也須繳足。
  • 說明為防弊,已在行政院版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中強化防弊機制,並與警察機構合作。
  • 指出第二屆運動彩券已擴大比賽項目,並將提高獎金比例至 78% 以吸引更多參與者,但需進一步研議「一次定輸贏」玩法及其防弊配套。
  • 說明運動發展基金 103 年度預算 22 億元,威剛保證盈餘 13.68 億元,不足部分將由過去餘款 105 億元填補,並預計盈餘會逐年成長。
  • 解釋基金預算與公務預算有所區隔,基金主要偏重運動人才培育,將運動文化納入基金用途可能造成預算科目重疊。
  • 表示運動文化相關項目(如運動博物館、運動美學)目前有編列公務預算處理,且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涵蓋運動產業多元面向。
  • 說明運動彩券投注賽事有 7 種,以棒球投注量最多,承諾提供運動發展基金的詳細分配細目與依據。

張麗惠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 回應運動彩券主管機關是否適合由財政部擔任,表示需視條例制定目的而定,但行政院權責劃分中體育事項不歸財政部。
  • 說明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的立法目的不同,公益彩券旨在增進社會福利,與體育事項不符。

李嵩茂 法制處處長

  • 從法制作業角度說明,若將「產業文化」與「體育運動」並列於法條中,表示二者質量應相當,可能產生法律競合與部會分工問題。
  • 指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核心意旨是「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將文化事務納入可能偏離立法目的。
  • 認為文化部在體育文化推動上責無旁貸,應編列預算推動。

相關後續

  • 關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8 條修正草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公告運動彩券發行盈餘及支用管理辦法時,納入「體育運動及其產業文化發展經費之執行」,以落實發展我國體育運動及運動文化工作。
  • 關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7 條修正草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及財政部與發行機構協商,於 3 個月內提出當發行盈餘增加一定合理額度時,應將經銷商佣金比例提高至 8% 的方案。
  • 委員何欣純等 24 人、委員管碧玲等 23 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 25 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逐條處理後,第七條及第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 委員書面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於 2 週內送交各委員及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001
卷/期/冊
103/10/1
發布日期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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