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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與中選會委員同意案審查:聚焦原民自治、首長停職及大埔案爭議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6

立法院內政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及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就中選會提名名單提出不適任決議,但經表決未獲通過;並針對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地方民選首長停職規定及大埔徵收案判決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所有法案條文連同修正動議全數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張博雅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劉義周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劉宗德、潘維大、陳國祥及仉桂美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提名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名單,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多位委員的同意權行使,以確保其獨立性與專業性。
  • 釐清中選會是否在政治事件中配合特定政黨,影響其公正獨立行使職權的疑慮。

相關爭議

  • 中選會提名人選的適任性:有委員認為中選會曾配合政治鬥爭,偏袒特定政黨,且提名人選具單一政黨黨籍,難以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故提案建請全數作不適任決議。
  • 中選會處理重大爭議案件的程序:質疑中選會未依組織法規定,將「重大爭議案件」提交委員會議決議,卻火速配合處理拔除最高民意機關首長之公文。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名名單,作成均不適任之決議。
  • 認為中選會曾配合政治鬥爭,淪為特定總統的打手,未依組織法規定處理重大爭議案件。
  • 指出本次任期屆滿委員中,僅提出不同意見書者未獲續聘,且被提名人具單一政黨黨籍,缺乏其他政黨代表,顯難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名名單,作成均不適任之決議。
  • 提案要求中選會提供 9 月 12 日簽辦立法院院長喪失國民黨黨籍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之公文函稿及當月其他公文,以釐清是否涉入政爭爭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名名單,作成均不適任之決議。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名名單,作成均不適任之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行政院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博雅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宗德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潘維大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仉桂美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陳其邁等所提之「不適任決議」提案,經表決以 2 票贊成、7 票反對,不予通過。
  • 委員姚文智等所提之臨時提案,要求中選會提供 9 月 12 日公文影本及當月公文時效統計表,經修正後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並推請張召集委員慶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及 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復直轄市升格後,山地原住民區喪失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及參政權的問題,賦予其自治法源及配套措施。
  • 檢討修正地方制度法現行條文,包括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連任、停職參與補選、代理人資格等規定,以及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相關爭議

  • 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停職規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 78 條規定,停職人員即使再度當選原公職仍應停職,引發委員質疑是否違背主權在民精神,剝奪人民參政權,並認為有政治針對性。
  • 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財源:行政院版第 83 條之 7 關於原住民區財源僅提及由直轄市設算補助,未明確保障統籌分配款,引發委員擔憂原住民區財政困難,建議應明定維持改制前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不足部分由中央補助。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民進黨團提案建議非設籍於山地原住民區但人口達 2,000 人以上之山地原住民應另選出至少 1 名議員,內政部則認為現行規定已保障席次,再增加恐有雙重保障問題。
  •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稱謂區分:有委員質疑「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稱謂帶有歧視意味,建議統一稱為「原住民」,但原民會認為涉及多方民意代表思維及憲法規定,需審慎評估。
  • 政府處理大埔案之態度與責任:多位委員質詢內政部對大埔案判決敗訴是否上訴,並要求內政部應從行政疏失角度,優先考量與民眾協商、補償及救濟,而非僅考慮訴訟,並應承擔責任,檢討都市計畫規劃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大埔案是否上訴,要求說明不上訴的理由和行政疏忽的認定原則。
  • 建議內政部若不上訴應準備好還地、賠償、懲處等備案,並與苗栗縣政府溝通都市計畫修正。
  • 呼籲內政部審慎處理大埔案,為未來土地徵收爭議處理立下良好典範。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對大埔案判決及內政部審議程序提出質疑,認為高院判決有道理,因缺乏協議價購及審議委員未到場勘察。
  • 質疑張藥局非區段徵收範圍卻遭拆除,且其土地由建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損害人民權益。
  • 建議未來善後處理應考慮將張藥房的「三角窗」價值還給張家,並考慮建地不應以農地方式進行區段徵收。
  • 建議可考慮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劃入鄰近縣市,以避免行政區劃的混亂。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大埔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未盡實體與形式審議責任,內政部應謙卑面對。
  • 批評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對實地勘查非法定要件的辯駁不當,認為政府不應將與人民的司法地位視為平等。
  • 主張政府在與人民的訴訟中,除非能明確指出判決錯誤,否則不應輕易上訴,以保障弱勢人民權益。
  • 要求內政部將大埔案視為檢討政府與人民訴訟原則的契機,並以此原則檢討其他進行中的徵收案件。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以恢復 5 個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權,認為此案不能再拖。
  • 質詢區長和區民代表直選的法源依據,並關切選罷法配套修正案的進度。
  • 要求行政院原民會應扶植山地原住民區財政,確保其經費與過去山地鄉待遇相同,並探討經費直接撥付的可能性。
  • 支持內政部對於民進黨團提案增加直轄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可能導致雙重保障的意見。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感謝召委排審此案,強調若無法通過將影響 6 個原住民鄉參與七合一選舉,盼各黨團支持。
  • 質疑行政院版第 83 條之 7 關於原住民區財源規定不足,建議應明確加上「除了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外」以保障基本營運經費。
  • 認為原住民區在直轄市中若無明確預算保障,將淪為「乞丐」,不符公平正義與自治精神。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第 78 條修正案關於地方民選首長停職的適當性,認為其概念與解職不同,不應因上一屆停職理由未消失而繼續停職。
  • 指出此修正案可能剝奪人民參政權,違反主權在民原則,並認為有針對性,是所謂的「張花冠條款」。
  • 批評五都升格政策導致原住民地方自治權喪失,且地方制度法修改未能根本解決原住民自治問題,應優先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規。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為何在此時機點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3 項,認為其有政治因素及針對性。
  • 主張現行第 78 條第 3 項立法精神是保障人民參政權,當選人經民意選出,其權力淩駕行政權,行政權不應透過修法剝奪人民權利,有違憲之虞。
  • 堅決反對第 78 條第 3 項修正案,並要求主席將該條文暫行擱置,送朝野協商。
  • 要求內政部不應將大埔案責任推給苗栗縣政府,應立即檢討行政程序疏漏,必要時內政部可逕行變更都市計畫,將財產還給張藥房家屬。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是否針對個案,或為通盤考量,並詢問修法前有無與各界討論。
  • 詢問原住民參政權修法是否足以反映原住民族不同部落和族群需求。
  • 建議將原住民參政條文抽出來協調整合,或送朝野協商,因其共識度較高。
  • 針對大埔事件,建議內政部應將其作為案例,要求營建署未來審查都市計畫時從人性的角度看待,重視人權與自然環境。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積極修法回應原住民族心聲,希望在有限時間內完成修法,恢復原住民區自治地位。
  • 支持高金素梅委員關於原住民區財政應回復過去狀況的建議,認為財政減少影響原住民區建設。
  • 支持民進黨團版本第 33 條,認為現行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名額劃分不合理,應一併處理。
  • 質疑「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稱謂帶有歧視,建議統稱為「原住民」,並要求原民會重新調查民意。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原住民自治的單純法案變得複雜,且委員版本無法進入審查。
  • 詢問行政院版與委員版在原住民部分是否有重大差異,以及與民進黨團版本的主要衝突點。
  • 關切原住民族自治法進度,認為其是根本,在未完成立法前,地方制度法修正只是枝節。
  • 強調原住民席次不應占用一般選區名額,且山地與平地原住民選舉權益應公平。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回應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的精神,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以恢復山地鄉公法人地位。
  • 建議行政院版第 83 條之 2 第 2 項關於「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的文字應更周延,以避免未來在解釋上產生爭議,確保涵蓋自治法規、居民權利義務及自治組織。
  • 指出憲法及多項法規仍區分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原民會應有完整論述,考量全面取消劃分可能對參政權的影響。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上次地方制度法修法匆促,配套不足,導致原住民自治區公法人定位爭議,要求政府為此疏失公開道歉。
  • 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半年內針對山地、平地原住民劃分所涉及的法令及配套提出完整研議方案。
  • 要求內政部承諾 2014 年不會再發生北北基或中彰投合併,以避免再次影響政治人物參選資格。
  • 批評前內政部長江宜樺為官位配合政策,留下爛攤子,認為其無資格對現任部長指指點點。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肯定林佳龍委員的評論,並對當初親民黨提案重視原住民權益卻遭否決,如今卻通過的情況表示納悶。
  • 認為原民會立場不應隨主委不同而改變,應走向保障原住民權益,並配合修正法律條件。
  • 要求內政部說明國土計畫法的主要精神和實質概念,並希望能在下個會期將草案送審。
  • 建議內政部在國土計畫法報告中,一併提出行政區劃法及原住民自治法等相關法律的通盤考量。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長李鴻源與江宜樺院長之間是否存在政治誤會,並澄清部長加入民進黨的傳聞。
  • 關切大埔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內政部是否上訴,並提醒處理此案需大智慧,避免引起更大風波。
  • 質疑若政府放棄上訴,當事人要求原地、原屋重建是否可行,以及公務員執行公務出錯的賠償責任。
  • 指出大埔案涉及範圍廣泛,影響全國性議題,處理不當可能成為惡例。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對大埔案表達兩難立場,認為若不上訴可能引發政治動盪,影響選舉,但又擔心影響公務員士氣和地方發展。
  • 質疑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委員未到場勘察,且其證詞推翻原審判決,增加案件複雜性。
  • 指出大埔案中,同意徵收者被視為「笨人」,反對者卻能驚天動地,造成社會是非不分。
  • 呼籲內政部若不上訴,理由必須充實,說服依法行政者,避免影響未來行政官員做事意願及地方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大埔案尚未收到判決書,待研究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原則上若政府有行政疏忽造成民眾損失,有不上訴空間。
  • 說明若大埔案不上訴需還地於民,將涉及都市計畫修正及與苗栗縣政府協商,程序複雜。
  • 強調第 78 條修正案於 96 年提出,絕無針對性或政治目的,是為釐清條文。
  • 坦承五都升格後,原住民區自治權喪失確實是疏忽,願意為此向原住民表達歉意,並承諾未來修法會更嚴謹。
  • 同意高金素梅委員關於原住民區財源保障的建議,將在第 83 條之 7 中明確保障統籌分配財源。
  • 承諾配合原民會,在半年內提出山地、平地原住民劃分所涉法令及配套研議方案。
  • 保證 2014 年絕對不會再發生北北基或中彰投合併,也不會取消任何人的參選資格。
  • 說明國土計畫法旨在利用資源限制、災害潛勢作為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的上位考量,將在下個會期送審。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直選的法源依據在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條文中,選罷法亦同步提出配套修正案。
  • 解釋現行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已保障,民進黨團提案增加非設籍區原住民席次恐有雙重保障問題。
  • 說明第 78 條修正案於 96 年即提出,因屆期不連續未通過,旨在解決辭職參選等案例造成的停職問題。
  • 澄清第 83 條之 2 第 2 項「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會包含自治法規、居民權利義務及自治組織,不會產生解釋爭議。
  • 解釋原住民區財源修正旨在保障既有財源不減少,避免牽涉中央統籌稅款分配而影響其他法律修正。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諾行政院原民會將扶植 5 個山地原住民區財政,給予與過去山地鄉完全相同的待遇,包括基本設施維持費及計畫型補助費。
  • 說明原住民區自治財源直接撥付有現行中央對地方補助辦法限制,將研究專款專用辦法。
  • 指出原住民區自治修法已廣泛徵詢意見,地方意見領袖原則支持行政院版本,尤其財政部分文字若能強化將更獲認同。
  • 表示原民會擔憂合併其他條文審查會拖延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地位的時效性。
  • 說明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已進行多次協商,預計 1 月底前報請行政院審查。
  • 表示原民會支持打破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劃分,但因涉及各方民意代表思維及憲法規定,需重新思考。
  • 承認政府在五都升格時對原住民權益考量不周延,會努力彌補疏失,並檢討未善盡為原住民發言的責任。
  • 承諾半年內針對山地、平地原住民劃分所涉法令及配套提出完整研議方案。

林慶玲 內政部地政司科長

  • 說明大埔案張藥局不在區段徵收之列,而是因都市計畫交通安全考量,將其 6 坪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位於兩條路轉彎截角處。
  • 解釋街廓內既成建物原則上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但道路用地部分因涉及交通安全而納入。

相關後續

  • 全案條文連同高金素梅等委員所提 2 個修正動議及陳其邁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全數保留送院會討論。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張召集委員慶忠補充說明。
  • 李俊俋委員提出對第 78 條、第 79 條、第 82 條、第 83 條之 2、第 83 條之 7 有不同意見,將列入紀錄供院會協商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001
卷/期/冊
103/10/1
發布日期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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