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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公聽會:回應釋字709號與文林苑案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都市更新條例」公聽會,旨在回應文林苑都更案爭議及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並審查高達20案的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都更同意比例、估價機制、公有土地參與、強制拆除、協議合建稅負減免及公辦都更可行性等核心議題,廣邀學者專家、業者及政府官員提供建言,內政部對各項意見提出修法方向與回應。

討論事項一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進行討論,以回應文林苑案、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所引發的社會疑慮,並探討如何兼顧公共福祉、民眾權益及居住正義。
  • 核心議題涵蓋都更現況窒礙、同意比例調整、權利變換估價選任、強制拆除機制、公有土地參與、協議合建稅負減免、公辦都更可行性及都市計畫連結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容積獎勵明確性與審議程序冗長:估價師公會陳理事長建議容積獎勵應明確化,不需審議;胡偉良委員認為政府過分計較容積獎勵導致審議冗長。吳孟德先生指出都更獎勵少於聯開,致使都更案轉為聯開。劉欣蓉助理教授批評容積獎勵放任民間主導,造成城市醜陋化、M型化。不動產開發公會于秘書長則認為若無容積獎勵,無人願都更。
  • 同意比例與強制拆除:詹順貴律師認為大法官解釋未宣告第22條違憲,若提高同意比例,文林苑案仍可能發生,建議對具高度公益性都更案考慮徵收。彭龍三理事長質疑強徵條款雖刪除但強拆條款保留,認為強拆是黑道行為。許俊美理事長建議維持強制拆除機制,但需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少數不同意戶綁架全案。內政部蕭次長表示已刪除強制徵收條款,但保留強制拆除作為最後手段,並強化程序嚴謹性。
  • 同意書撤銷條件:估價師公會陳理事長及胡偉良委員認為無條件撤銷將阻礙都更推動,對實施者及同意戶不公。杜國源理事長建議應在有條件下允許撤銷,若資訊不對稱或權益變動應可撤銷。內政部蕭次長回應已修法為「有條件撤回」,如獲配面積、權利價值不低於核准時或財務負擔不高於原報核時,則不得撤回。
  • 權利變換估價師選任與公正性:估價師公會陳理事長強調估價結果需經審議會審議,非估價師或實施者能操作,並澄清20%誤差非指可接受。詹順貴律師質疑估價師不願接不同意地主委託,缺乏公益使命。彭龍三理事長舉自身案例說明估價誤差巨大,且審議委員會不看內容。內政部蕭次長表示修法後將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共推3家,不成則由地方政府抽籤決定,並有覆核機制。
  • 公有土地參與都更與社會住宅:詹竣傑執行秘書建議公有土地分回後應以不出售為原則,優先提供公益性空間、社會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劉欣蓉助理教授批評公有地管理機關不作為,放任建商將公有地與私有地劃在一起蓋豪宅,變相圖利。內政部蕭次長表示此議題若缺漏應在住宅法中規範,並考量事業單位執行困難,尊重地方政府意見。
  • 協議合建稅負減免:陳諶理事長、許俊美理事長、胡偉良委員、詹順貴律師均支持協議合建應予稅負減免,甚至容積獎勵,以避免假權變、減少紛爭、縮短審議流程。內政部蕭次長回應,增值稅及契稅屬地方稅,已授權地方政府於自治法規中決定是否減免。
  • 公辦都更與人力:詹順貴律師、王章凱講師、劉欣蓉助理教授、姚文智立法委員均主張應加強政府主導大面積公辦都更,認為現行民間小面積都更效益有限,且政府應負起責任。內政部蕭次長及許代理署長則回應,全國都更人力僅175人,若全由政府主導有困難,需引進民間資金,但認同公辦都更應加強。

立法委員發言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擔任本次公聽會主席,強調都更條例修正的急迫性,以回應文林苑案及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
  • 指出目前有高達20案修正案待審,並提及邱文彥委員及姚文智委員正積極協商修法。
  • 呼籲內政部都市更新基金應考慮在都更第一階段提供補助,鼓勵建築師公會、都市規劃技師等專業者參與。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席舉辦公聽會,並表示將與邱文彥委員組成修法小組,緊鑼密鼓處理都更法案。
  • 強調住宅是年輕人焦慮問題,建議政府組改應設住宅部,並增補都更機構人力,不應因人力不足而雙手一攤。
  • 反對僅小修違憲部分,主張應大開大闔解決問題,落實公辦都更以實現公共利益及居住正義。
  • 個人提出3個修法版本,特別強調落實公辦都更,將公共利益與居住正義分層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蕭家淇 次長 內政部

  • 感謝各界指導,表示本次都更條例修正案將大幅翻修55條條文。
  • 回應都市計畫與都更連結、權利變換分配及估價師鑑定程序改進、多數強制實施機制修正、同意比例提高、落實居住正義、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
  • 說明強制拆除規定仍保留,但落實先調解、後訴訟再拆除的嚴謹程序。
  • 認為公有土地分回做社會住宅議題應在住宅法中規範,並考量執行困難與尊重地方政府意見。
  • 表示關於都更明確指標可在施行細則中研議,估價師選定將由共推或地方政府抽籤決定,更具保障。
  • 指出都更獎勵較聯開少是因《大眾捷運法》獎勵幅度較高,應修該法而非都更條例。
  • 同意提高事業概要及計畫的同意比例,並認同應加強政府主導大面積都更,但考量全國都更人力不足。
  • 強調防災型都更重點應為地方政府選定具潛在危險區域,而非僅以建築物樓層數為基準。
  • 說明同意書撤回並非無條件,而是有條件撤回,以保障權利人權益。
  • 重申都更與都市計畫連結的重要性,修法第一條即納入落實都市計畫,並規定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或劃定都更地區皆需送都委會審查。
  • 表示自行劃定都更單元機制將保留,但條件更嚴格,須符合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及都市機能,並經實質審查。
  • 說明協議合建稅捐獎勵已授權地方政府決定,且100%協議合建流程可簡化。
  • 指出公辦與民辦都更同意比例已有所區隔,公辦門檻較低。

許文龍 代理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補充說明都更條例修正案是文林苑事件後廣邀各界動員,將從67條大幅修正至85條,尤其針對釋字第709號解釋內容已提報行政院併案審查。
  • 強調公有土地主動參與都更已納入修法,期望能帶動周邊私有土地都更,兼顧都市景觀、機能、防災及經濟發展。
  • 表示會將各方意見帶回參酌,配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法小組妥善提出建議。

王漢章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針對強制拆除部分,認為政府版草案維持由主管機關拆除較可行,因由地方法院執行拆除會面臨執行名義不明確及救濟程序複雜等困擾。
  • 建議應在法律上適當規劃,確保強制拆除前相關救濟程序已確定,對受拆遷戶有適當保障。
  • 強調政府機關執行拆除時,應釐清執行命令性質,明確其執行名義,並保障受拆遷戶的救濟權利。
  • 提醒大院在逐條審議時,應確保各版本草案符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所揭示的正當法律保障及提高同意比例等憲法層次要求。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將會歸納整理所有發言意見,並彙集成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作為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的重要參考。
  • 內政部表示將會把各方口頭及書面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並配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修法小組提出妥善建議。
  • 立法院將由姚文智委員及邱文彥委員組成修法小組,於近期(星期五)開始緊鑼密鼓地協商修法工作,並儘量將各界想法納入。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001
卷/期/冊
103/10/1
發布日期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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