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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合作社發展、社員權益與大埔案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委提出的「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合作社的立法目的、業務範圍、準社員權利、公益金運用及合作事業發展基金的設置。會議中,多位委員亦高度關注大埔徵收案的上訴決策與後續影響,並質詢政府資訊公開與土地徵收制度檢討。部分條文經協商通過,而爭議較大的條文(如第55條之1及第74條之1)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合作社法」修正草案,旨在健全合作制度、扶助合作事業發展,內容涵蓋合作社立法目的、業務範圍、社員及準社員資格與權利、盈餘分配、公益金用途、理監事資格、政府監督與獎勵措施,特別是合作事業發展基金的設置。
  • 會議期間,多位立法委員針對內政部處理大埔土地徵收案的行政法院判決,質詢上訴決策、理由、資訊公開透明度,以及該案對未來土地徵收制度與重大公共建設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合作社法立法目的:行政院版原提「增進社會福利」,陳其邁委員質疑社會福利為政府責任,不應由民間團體承擔,建議修正為「社會福祉」。
  • 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設置:邱文彥委員主張設置基金以落實憲法獎助合作事業精神,內政部則考量政府財政問題,建議審慎評估,但最終協商仍納入設置基金條文。
  • 準社員權利與監督:行政院版增訂準社員制度,但李俊俋委員書面質疑準社員僅有出資義務卻無監督社務權利,尤其學校合作社學生可能被迫加入,恐遭有心人士利用;陳其邁委員則擔憂其無法參與盈餘分配決策。
  • 公益金用途與監督:陳其邁委員質疑公益金用途「教育訓練」的公益性質,擔憂被挪用或浮濫使用,建議應具體規範用途比率及加強查核。
  • 非社員服務限縮與放寬:林淑芬委員書面質疑行政院版放寬合作社服務非社員的規定,恐使合作社以公益之名行營利之實,規避稅賦,例如故宮消費合作社案例。
  • 合作社業務廣度與理監事資格:江啟臣委員擔憂合作社業務範圍過廣(包山包海),但理監事消極資格規定卻過於鬆散,建議比照農漁會等社團法人從嚴規範,以防範弊端。
  • 大埔案上訴決策:多位委員質詢內政部對大埔案行政法院判決是否上訴,要求內政部應基於法院判決事實而非政治考量,並檢討土地徵收制度,避免影響其他重大公共建設進度。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合作社法第7條之1,強調落實憲法獎助合作社精神,並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以活絡資金運用彈性。
  • 指出國際社會高度重視合作社在社會、經濟及文化發展上的角色,修法應順應國際趨勢,關照弱勢族群及庶民經濟。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關於大埔案是否上訴,提醒應考量政策思維而非僅就法論法,並應思考若不上訴,張藥房土地如何處理。
  • 支持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認為這是獎勵合作社發展的起點,並建議公益金用途應納入事業經營風險事項。
  • 建議合作社法修法應擴大準社員參與,但需確保其盈餘分配權益。
  • 質疑內政部地政司對立委索取非機密資料要求發文,程序過於繁瑣,要求改進。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嚴厲質詢內政部對大埔案行政法院判決的行政處理態度,包括對當時土徵會主任委員不知情、索取資料要求發文等問題。
  • 指出內政部上訴理由不應是「影響其他案件」,而應是法院判決據以做出的事實有誤,並列舉判決書指出的內政部疏失(如徵收目的錯誤、缺乏必要性/公益性說明、未協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合作社業務範圍過廣,幾乎包山包海,但理監事消極資格規定卻過於鬆散,建議應比照農漁會等社團法人從嚴規範,防範弊端。
  • 擔憂大埔案後續效應將導致地方政府暫緩重大建設徵地程序,影響公共建設進度與經費運用,要求內政部在半年內提出土地徵收等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 提醒春安工作期間應加強基層警員壓力抒解、嚴格取締酒駕,並建議公布易酒駕肇事地點,同時要求釐清酒駕罰金歸屬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詢行政院版合作社法對盈餘分配彈性不足,應考慮讓社員大會自行決定。
  • 關注大埔案上訴期限與決策過程,要求內政部應由法務同仁專業判斷,兼顧情理法,替民眾找到空間,不應有政治考量或為保護公務員而上訴。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合作社在金融海嘯後,互助保險等直接金融的重要性,台灣應借鑑國際發展。
  • 指出台灣合作社發展不彰的兩大問題是會員不平等及資訊不對稱,建議修法應嚴謹防範,尤其在網路時代更應確保資訊對稱與會員平等。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學校合作社存在溢收費用、淪為校長私人金庫、帳務不清等問題,行政院版未提出解決方案。
  • 書面建議刪除準社員規定,認為準社員僅有出資義務卻無社務監督權,且未成年學子可能在師長鼓吹下被迫加入,恐遭有心人士利用股金牟利。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增訂合作社法第7條之1(政府獎助合作社事項)是畫蛇添足,因憲法已明訂,主管機關本應執行,不增訂難道就可違憲?
  • 書面質疑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的必要性,指出政府目前財政困難,且非營業基金存在隱藏債務、挪用、效率不彰等問題,應大刀闊斧改革。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書面質疑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可能淪為政府小金庫,缺乏國會監督,且基金性質、財源、用途不明確。
  • 書面指出故宮博物院長期委託消費合作社辦理禮品商店業務,獲利盈餘未經立法院監督,有圖利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並質疑內政部對盈餘分配方式的誤解。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合作社法第1條立法目的「增進社會福利」與合作社自治團體本質不符,建議修正為「社會福祉」。
  • 質疑公益金的設置依據,認為若合作社未獲免稅等獎勵,要求提撥公益金不合理。
  • 擔憂準社員雖有盈餘分配權,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無法透過民主機制參與決策,權利保障不足。
  • 質疑公益金用於「教育訓練」的公益性質,擔憂實務上掛羊頭賣狗肉,建議應規範教育訓練佔公益金比率,並調整第23條公益金用途文字順序,優先保障社會福利及公益事業。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書面指出我國合作社法自23年制定公布後修正幅度甚小,導致合作事業發展受限,政府未能達到憲法要求。
  • 書面認為合作社法對社員及經營管制過多,特別是消費合作社嚴禁非社員消費與實務脫節,建議應將「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改為「備查」或採總量管制。
  • 書面關注原住民合作社課稅問題,認為考量原住民地區特殊狀況,應在租稅公平與照顧弱勢間取得平衡。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書面批評故宮博物院長年規避政府採購法,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形成「小金庫」,扭曲合作社設立精神,要求內政部限期處理。
  • 書面質疑故宮消合社代辦業務盈餘處理方式,指出內政部函釋規定盈餘應提列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要求內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說明盈餘撥入公積金的運用情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書面指出合作社享有免稅優惠,但現行法規排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的限制,導致合作社以公益之名行營利、逃稅之實,例如故宮消費合作社。
  • 書面批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放寬合作社提供非社員服務的門檻,由「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放寬至「業務發展需要」,且授權辦法形同空白授權,恐使合作社本業變副業,代辦業務變正業,規避政府輔導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大埔案判決書尚未收到,收到後將嚴謹處理,兼顧情理法,並同步檢討土地徵收規範,絕無政治考量。
  • 同意將資訊透明納入合作社法修正,並原則同意加強章程對理監事資格的認定。
  • 表示會尊重同仁的專業判斷,但強調內政部會積極替民眾找到空間,除非實在找不到,才會做出不得已的動作。
  • 承諾將在半年內提出土地徵收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以因應大埔案衍生出的問題,避免重大建設延宕。
  • 回應春安工作將於1月21日晚間10時至2月14日實施,承諾會提醒各警察局注意員警輪值時間,嚴格取締酒駕,並將公布易酒駕肇事地點。

陳佳容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科長

  • 說明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合作社可經營多種業務,但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強調合作社以服務社員為主要目的,與一般企業不同。
  • 解釋公益金的用途與監督機制,指出第23條已規範使用範圍,若不符規範或規避稽查,可依第74條罰則處罰。
  • 說明行政院版第11條增訂準社員制度,旨在擴大參與及服務層面,保障其教育權與盈餘分配權,除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社員相同。

翁文德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秘書

  • 說明大埔案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由羅光宗司長主持,並為地政司未即時提供資料給立委致歉,承諾未來非機密資料將隨時提供。
  • 解釋準社員制度是為使無行為能力者有機會參與合作社並分享營運成果,若委員有疑慮,主管機關將加強稽核與管考。
  • 回應公益金用於教育訓練的監督問題,表示查核支出時若不合理將通知改善,並同意考慮規範教育訓練佔公益金的比率。

相關後續

  • 「合作社法」第1條第1項修正為「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 「合作社法」第3條之1通過修正,明確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外,以優先提供社員使用為原則,但為業務發展需要,除保險合作社外,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非社員使用,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 「合作社法」第7條之1通過修正,明定政府應辦理宣導、教育訓練、輔導發展等事項,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 「合作社法」第23條最後1項修正,將公益金用途順序調整為「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之用途使用」。
  • 「合作社法」第55條之1及第74條之1條文因林淑芬委員不在場及罰鍰金額爭議,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內政部需研究第74條之1有關罰鍰額度的上限,於協商時提出。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本日併案審查「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002
卷/期/冊
103/10/2
發布日期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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