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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與農會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獸醫用藥與農民權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8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及「農會法」修正草案。動保法修正案主要討論獸醫師在動物用藥不足時使用人用藥品的合法性與管理機制,各委員對此表達支持與擔憂,要求嚴謹配套。農會法修正案則聚焦褫奪公權者農會會員資格及其農保權益,農委會對此表示支持。部分動保法修正案將另擇期繼續審查,農會法修正案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解決國內動物用藥市場發展不足及藥品取得困難的問題,透過修法允許獸醫師在特定條件下,合法使用人用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並建立相關管理辦法。
  • 核心關切點包括確保動物醫療品質、填補現行法規漏洞,以及保障動物權益與生命權。

相關爭議

  • 用藥合法化風險:藥師公會及部分委員擔憂開放人用藥品可能導致人畜共通疾病抗藥性問題、交叉感染,以及藥品賦形劑未經動物實驗的安全性疑慮。
  • 法規空白授權與配套不足:衛福部及部分委員質疑修正案對「藥物不足時」的定義不明確,缺乏退場機制,且管理辦法尚未出爐即修法,恐造成藥品濫用。
  • 農委會職責與市場發展:有委員批評農委會未盡發展動物用藥市場之責,導致獸醫師依賴人用藥,並建議應簡化動物用藥審查機制、輔導藥商生產。
  • 藥師角色與醫藥分業:關於藥師是否應介入獸醫用藥流程進行把關,委員與農委會主委意見不一,農委會認為獸醫師具備藥理訓練,但衛福部及部分委員建議藥師應有介入空間。
  • 管制藥品管理:委員關切麻醉藥品等管制藥品在獸醫使用上的管理漏洞及潛在濫用風險,要求農委會與衛福部協調明確規範。
  • 刑責與比例原則:部分委員認為若獸醫濫用藥品,現行僅行政罰(吊照)不足,應考慮納入刑事責任,以符合醫師與藥師的法律責任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保法,強調合理運用人用藥品作為動物用藥是國際趨勢,且國內動物用藥市場不成熟,7至8成實際用藥為人用藥,修法有其必要性。
  • 指出現行藥事法未將獸醫診療機構納入販售對象,造成獸醫無藥可用困境,應明定犬、貓及非經濟動物治療時可使用人用藥物,並授權農委會公告藥物類別及訂定管理辦法。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支持動物用藥制度調整,但認為部分人用藥不適宜動物,應設計另一套制度,對特殊動物給予特別關照。
  • 強調未來訂定規範時,需嚴謹考量動物用藥的適宜性。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獸醫師盡快治癒寵物,但擔憂人用藥品開放可能導致人畜共通疾病抗藥性,以及人用藥賦形劑未經動物實驗的風險。
  • 建議政府輔導進口更多專門動物用藥,並在管理辦法中納入藥師把關機制,確保用藥安全,避免過量造成動物傷害或人畜感染。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在無明確配套措施下開放人用藥品,認為農委會未盡發展動物用藥之責,導致獸醫界長期依賴人用藥。
  • 質疑衛福部對「不足時」的定義、退場機制及管理辦法未出爐,擔心空白授權將導致藥物濫用,特別是抗生素的管理。
  • 以自身藥師專業經驗,強調人用藥劑量對動物的核算困難與風險,認為將人用藥給動物用是不對的。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但要求提供科學數據,證明人用藥品用於犬、貓等動物在藥理學流動上無害。
  • 擔憂開放後,獸醫師直接向藥商購藥可能產生藥品流向不明,甚至被用於製造毒品的風險。
  • 強調應僅限於動物藥品真的「缺藥」且為「緊急使用」時才以人用藥品替補,並要求農委會說明缺藥原因及提出嚴謹管理辦法。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支持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但對於藥師是否應有把關角色,認為需進一步釐清與討論。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但提醒應注意人用藥品用於動物時的劑量調整標準,避免因「愛之適足以害之」。
  • 確認獸醫師具備開藥與配藥權,無醫藥分業問題,但仍需注意用藥規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修法,認為獸醫師單人從診斷到調劑的現行模式存在濫用藥品(如威爾剛、抗癌藥、麻醉藥品)的危險,且缺乏監控機制。
  • 擔憂動物身上抗藥性病毒可能經親密接觸傳染給人,造成公共衛生危機。
  • 主張應保留此案,從長計議,或要求藥師介入,確保用藥安全,並警告若無配套將阻擋法案通過。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同意將獸醫用藥納入管理以建立秩序,但強調若有濫用,除行政罰外應考慮納入刑事責任,以符合比例原則。
  • 要求農委會加強管制第三、第四線抗生素及off-label用藥,避免產生人類抗藥性問題。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以引進國際做法,將檯面下的獸醫用人藥行為納入管理,認為應相信台灣獸醫的水準。
  • 強調獸醫師亦為醫師,具備專業資格,不應為少數人利益阻撓其職權行使。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呼籲農委會與衛福部儘速協商,解決動物用藥問題,特別是管制藥品的販售與使用規範,避免藥廠不聽從農委會指令。
  • 認同國際上off-label use的做法,但強調長期用藥安全、釋出處方等配套措施及獸醫藥學課程的加強協調。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協助非經濟動物醫療,但強調法律通過後必須能真正執行,要求農委會與衛福部儘速討論並明確界定特殊品項及管理細節。
  • 建議農委會應輔導藥商,提供誘因量產動物用藥,並提出具體期程與目標,以從根本解決缺藥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農委會主任委員

  • 支持修法,指出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診治動物是國際趨勢,有助提升寵物醫療品質,且限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可排除產食動物藥物殘留問題。
  • 承諾將與衛福部會同訂定嚴謹的管理辦法,規範用藥類別和管制方式,僅開放動物用藥不足的品項,並加強用藥詳細紀錄。
  • 澄清人畜共通傳染抗藥性主要產生於醫院而非動物用藥,且人用藥的實驗皆從動物而來。
  • 說明缺藥原因是寵物市場不大,藥廠主要開發經濟動物用藥,導致寵物專用藥品稀少,但目前已有癌症、心血管、腎臟、牙齒等疾病用藥需求。
  • 表示將加強宣導並提供科學數據,證明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的安全性。
  • 承諾會積極推動動物用藥登記與國際接軌,並輔導藥商開發動物專用藥品。

戴雪詠 衛福部食管署簡任技正

  • 衛福部立場是動物應優先使用動物用藥,僅在極端例外狀況下才使用人用藥,且需有退場機制。
  • 建議農委會應充實動物用藥市場,簡化歐美國家已使用藥品的審查流程,並建立缺藥調度機制。
  • 指出目前寵物用藥約7成使用人用藥,獸醫師依學理考量使用,但衛福部與農委會仍在討論160多個品項,尚有7、8百項未達共識,管理原則仍未明確。
  • 強調抗微生物製劑應謹慎評估,避免造成人畜共通抗藥性問題。

相關後續

  • 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以待農委會與衛福部針對相關配套措施及用藥細節達成共識。
  • 委員口頭質詢所要求之相關資料,請行政院農委會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給各相關委員。
  • 簡委員東明、江委員惠貞、蕭委員美琴、張委員嘉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修正草案旨在刪除現行農會法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的限制,以保障其參與農民健康保險的資格,同時維持其不得擔任農會幹部(如會員代表、理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的消極資格限制。
  • 核心問題在於平衡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險權益與農會組織的健全運作及職務資格要求。

相關爭議

  • 褫奪公權與基本權利:王惠美委員認為農會會員身分涉及農保資格,屬於社會保險權益,不應因褫奪公權而喪失,應與刑法修正後的精神相符。
  • 老農津貼資格認定:多位委員質疑農委會提出的老農津貼改革方案,特別是將請領年限延長至15年,認為此舉過於僵硬,可能排除實際務農但年資不足的真農民,並將老農污名化。
  • 農委會預算與政策方向:委員質疑農委會高達64%的預算用於老農福利津貼,壓縮農業發展預算,且政策方向未能有效扶植年輕農民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會法,主張刪除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的限制,以保障其農保資格,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法修正精神,但仍維持其不得擔任農會幹部的消極資格限制。
  • 質疑農委會公糧收購政策要求農民提供秧苗供應明細單,認為此舉擾民且本末倒置,應從源頭控管秧苗場。
  • 建議農委會加強東北季風影響地區的轉作輔導,並檢討休耕補助條件,確保真農民能獲得保障。
  • 關切稻米直接給付政策的宣導與實施進度。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以加保農保15年判斷真假農民的標準過於僵硬,可能排擠父母老去後返鄉繼承父業的真正農民。
  • 建議應有彈性機制,即使未滿15年但經查核為真農民,仍應給予一定保障,可分級給予不同待遇。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惠美委員的農會法修正草案,認同褫奪公權者仍應保有農保會員資格,但不得擔任農會幹部。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推動科技農業、農業加值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預算編列與政策落實,認為政府腳步未跟上農民思維改變的速度。
  • 批評農委會將老農津貼改革污名化為「假農民」問題,強調老農津貼是社會福利而非社會保險,應保障長期為台灣農業打拚的老農權益。
  • 擔憂全面開放經濟自由化,特別是農業加值納入自經區,恐犧牲台灣脆弱的農業及跟不上時代的老農,要求農委會說明衝擊與配套措施。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總預算中高達64%用於老農福利津貼,可用於農業發展的預算僅6%,建議若無法有效改革,應解散農業部。
  • 要求農委會提供假農民、租地領津貼者等統計資料,並強調應保障實際從事農務的農民福利,一毛錢都不能少。
  • 要求主委為老農津貼改革案若未通過負責,並堅定維護林務局不改隸環境資源部,反對其被劃出農委會。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提出具體辦法,解決長期從事農業但因土地流失導致農保津貼中斷的真農民問題,強調社會福利應照顧弱勢。
  • 強調修法時必須一併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同意修法。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反對將老農津貼請領年限改為15年,認為不能將國民年金概念套用於老農津貼,強調老農津貼是照顧農民老年生活與弱勢的社會福利。
  • 指出農委會應負責查核假農民,而非以僵硬年限限制實際務農者,批評政府口號與實際脫節,未能有效提升農民所得及吸引年輕人返鄉。
  • 認為農委會主委的發言(如「練肖話」、「把農業當成沒能力做其他事情時才要從事的行業」)污辱農民,缺乏對農民的同理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惠美委員的農會法修正草案,認同褫奪公權不應影響農會會員資格,以照顧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
  • 支持農委會主委將「農業經濟」轉換為「經濟農業」的理念,以提升農業尊嚴與經濟收入,與世界接軌。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對自由經濟示範區對農業的影響表示不信任,質疑其可能排擠台灣農產品原料,並導致農業產值減少。
  • 批評自經區的效益可能只肥了企業家,而農民收入未增加甚至萎縮,要求農委會主委應替農民據理力爭,而非與經建會思維一致。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惠美委員的農會會員資格修正案,強調應保障從事農業的農民資格。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農委會主任委員

  • 敬表支持王惠美委員所提農會法修正草案,認為刪除褫奪公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的限制屬適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但仍維持其不得擔任農會幹部的限制。
  • 說明老農津貼改革目的為照顧長期從農者,新加入農保者需15年才能請領,不影響現有請領者,並非針對「假農民」。
  • 坦承農委會預算約64%用於老農福利津貼,壓縮其他農業發展預算,希望改革後能將資源用於扶植年輕農民和產業發展。
  • 承諾會加強宣導公糧收購優良米品種政策,並檢討秧苗供應明細單的取得方式,避免擾民。
  • 同意檢討休耕補助條件及轉作輔導措施,特別是針對東北季風影響地區,鼓勵農地利用而非休耕。
  • 表示未來將實施稻米直接給付政策。
  • 承諾會通盤檢討並提供方案,解決因土地流失導致農保津貼中斷的真農民問題。
  • 強調農業不是無能力做其他事才來做的行業,反對將農業污名化。

張淑賢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 說明針對國人攜帶犬貓至狂犬病疫區後復運進口的問題,已修正規定,只要有出口紀錄、打疫苗並做抗體力價檢測,兩年內復運可在30天前申請,並隔離檢疫21天。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002
卷/期/冊
103/10/2
發布日期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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