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法草案審查、用藥安全與兒童福祉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多項條文,針對長照評估、服務方式、人員管理與機構規範等展開逐條討論,並就健保藥品價格調整、國人用藥安全及臺灣兒童福祉指數報告進行質詢。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檢討安眠藥管制、藥品三同政策及兒童醫療研究,部分長照法條文獲修正通過,其餘則保留協商。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就「國人用藥安全與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列席報告及質詢 (含臨時提案一、二、三、四、八)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維護國人用藥安全,推動同藥效、同品質藥品管理制度,並檢視「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俗稱藥品三同政策)對健保藥品價格、療效、品質及病患權益的影響。
- 討論內容亦涵蓋安眠藥左沛眠(Zolpidem)的用量管制問題,因其大量流竄市場,對民眾健康構成威脅。
相關爭議
- 藥品三同政策與品質疑慮:委員質疑「同成分、同品質、同價格」政策恐導致藥品品質下降,因藥廠為降低成本可能擅改賦形劑、包裝卻未重做生體相等性試驗,甚至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衛福部內部健保署與食藥署對藥品品質政策不同調,引發民眾對政府把關能力的質疑。
- 左沛眠安眠藥管制漏洞:每年約有2千萬至3千萬顆左沛眠安眠藥未受合法管制,在市場上流竄,對誤用民眾形成健康威脅,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妥善解決方法。
- 三同政策實施時機:委員認為衛福部應優先提升藥品品質、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廣徵各界意見,並完成藥品品質管理提升政策後,方得實施藥品三同政策,避免貿然實施影響治療穩定度。
- 公聽會需求:有委員建議衛福部應於1個月內召集相關單位、學者專家及產業公協會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在未完成公聽會前不得貿然施行三同政策,以維護民眾用藥權與健康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指責衛福部處理食安問題焦頭爛額而疏於藥品品質把關,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母法之嫌。
- 強調藥品不同於食品,品質把關更重要,衛福部不應在藥品品質未獲安全把關前貿然實施藥品三同政策。
- 要求衛福部應以提升藥品品質為優先,廣徵各界意見,完成藥品品質管理提升政策後,方得實施三同政策。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三同」政策是否真有同品質,認為藥品應以品質為核心,建議衛福部儘速重新檢討並延後施行。
- 提案要求衛福部應於1個月內召集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在未完成公聽會前不得貿然施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安眠藥左沛眠用量非常大,每年約有2千萬至3千萬顆未受合法管制,在市場流竄,對民眾健康構成威脅。
- 要求衛福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左沛眠流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並提交專案書面報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全民健康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嚴重違反二代健保立法意旨,忽略藥價調降對用藥品質的衝擊,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3項「醫療品質規定相違背」。
- 建議衛福部應依母法立法意旨修正辦法,以保障全國民眾用藥獲得安全、有效的療效及醫療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一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安眠藥左沛眠流竄問題提出妥善解決方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二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以提升藥品品質為優先、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為前提,廣徵各界意見,提升藥品品質及與各界溝通後,方得實施「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之藥品三同政策。
- 臨時提案三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三同」政策重新檢討,儘速與各界溝通後方得實施。
- 臨時提案四照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召集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在未完成公聽會前不得貿然施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 臨時提案八照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依母法立法意旨修正「全民健康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以保障全國民眾用藥獲得安全、有效的療效及醫療品質。
討論事項二
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進度報告及臺灣兒童福祉指數質詢 (含臨時提案五、六、七、十、十一、十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視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進度,並根據「臺灣兒童福祉指數」統計資料,發現我國兒童健康與安全面向排名落後,特別是1歲至9歲年齡群死亡率高居不下,藉此檢視我國現行兒童醫療體系相關研究不足之處。
- 討論重點包括兒童健康研究經費與人力、兒童醫學研究中心籌設、兒童醫院設立獎勵措施,以及兒童醫療預算編列比例等,以提升我國兒童健康福祉水平。
相關爭議
- 兒童健康與安全排名落後:臺灣兒童健康聯盟數據顯示,我國兒童健康與安全面向在24個OECD國家中排名第22名,1歲至9歲兒童死亡率殿底,凸顯現行兒童醫療體系研究不足且缺乏整合。
- 兒童健康研究中心層級與預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計畫設立「兒童健康研究組」,但組織層級過低且年度預算僅500萬元,被認為無法有效推動兒童福祉研究。
- 兒童醫院設立缺乏實質支持:衛福部雖認同設立獨立兒童醫院有助提升醫療品質,但除修正設置標準外,缺乏實質支持與獎勵措施,恐導致經營困難。
- 兒童醫療預算編列不足:有委員主張兒童醫療預算應按兒童占總人口比例編列,以落實維護兒童健康與福祉,認為兒童醫療投資能降低死亡率與殘障發生,節省龐大福利經費。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我國兒童健康與安全福祉排名落後,1歲至9歲兒童死亡率殿底,且相關研究不足。
- 要求衛福部提撥專款,提高兒童健康研究經費與人力,於3個月內研提「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籌設方式及時程規劃,以提升兒童健康福祉水平。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臺灣少子化問題嚴重,兒童健康與安全面向排名落後,相關兒童福祉研究不足。
- 要求衛福部積極輔導醫學中心級兒童醫院,並將國家衛生研究院「兒童健康研究組」提升為「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以強化兒童健康研究質量,全面探討兒童健康、安全及教育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衛福部對兒童醫院設立缺乏實質支持與獎勵措施,恐使政府維護兒童健康的美意大打折扣,要求3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獎勵措施。
- 提案指出我國兒童健康研究資源不足,要求衛福部規劃設置專責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並增加104年度預算。
- 提案建議衛福部醫療資源及健康研究相關預算,應朝向不低於兒童占總人口15%之比例編列,並於3個月提交書面資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平台會議」,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及規劃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何弘能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馬湘萍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副司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吳美環 臺灣兒科醫學會理事長
- 列席說明。
吳春福 財團法人瑞信兒童醫療基金會董事長
- 列席說明。
滕西華 社團法人臺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秘書長
- 列席說明。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五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研提「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之專責單位籌設方式、進度與時程規劃。
- 臨時提案六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研擬將「兒童健康研究組」提升為「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並積極輔導醫學中心級兒童醫院。
- 臨時提案七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在3個月內,就兒童醫院之設立,研擬相關配套獎勵措施。
- 臨時提案十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今年開始規劃設置專責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並在104年度預算時列為政策優先項目並增加預算。
- 臨時提案十一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醫療資源及健康研究相關預算,應朝向不低於兒童占我國總人口15%之比例編列為目標,並於3個月提交書面資料。
- 臨時提案十三照案通過,要求行政院應邀集各相關單位召開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平台會議」,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及規劃措施。
討論事項三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虧損問題報告 (含臨時提案九)
核心議題
- 討論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面臨的嚴重虧損問題,因衛福部每年1千萬元補助即將到期,且台電回饋金無法再提供補助,導致每年7千萬元虧損中將有4千萬元無法打平,恐對該地區民眾醫療造成衝擊。
- 要求衛福部、教育部督促台大醫院本院提出解決金山分院虧損的具體計畫。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台大醫院金山分院面臨嚴重虧損,恐衝擊當地民眾醫療需求。
- 要求衛福部、教育部督促台大醫院本院儘速提出解決金山分院虧損的具體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九照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督促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本院儘速提出解決金山分院虧損的具體計畫,以維護該地區醫療需求。
討論事項四
高齡化社會因應:老人醫院及國家級老人醫學中心規劃 (含臨時提案十二)
核心議題
- 鑑於臺灣已進入超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人口比例達11.15%,政府除照顧兒童外,亦應未雨綢繆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
- 討論規劃設置「老人醫院」及「國家級老人醫學中心」,以符合未來實際需求,特別是在老人人口比例較高的縣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臺灣已是超高齡化社會,應及早規劃因應老人就醫需求。
- 要求衛福部應在老人人口比例較高縣市規劃設置「老人醫院」及「國家級老人醫學中心」,並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及規劃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十二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老人人口比例較高之縣市(例如雲林縣、嘉義縣)規劃設置「老人醫院」及「國家級老人醫學中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及規劃進度。
討論事項五
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17案「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主要針對長照服務的評估機制、服務方式分類、人員管理、機構設立與管理、費用收費、權益保障及罰則等核心條文進行逐條討論。
- 重點議題包括原住民族及偏鄉長照資源的特殊考量、長照人員的培育與訓練、長照基金財源穩定性、以及服務品質與爭議處理機制等。
相關爭議
- 長照服務評估時限與委託爭議 (第七條):委員尤美女認為現行評估與服務提供時間過長,應明訂時限;陳節如委員質疑照管中心委託團體評估恐球員兼裁判。衛福部認為時限應於施行細則規範,因人力與資源不足,且評估責任應由照管中心負責。
- 長照服務模式內容細項化爭議 (第八條):委員陳節如、尤美女主張應在母法中明列各項服務內容細項,以確保基本服務品質;主席與衛福部則傾向僅列出服務方式分類,細項內容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施行細則中訂定,以保有彈性並避免未來評鑑與罰則的困難。
- 長照基金財源穩定性 (第十條):委員陳節如、劉建國、楊玉欣強調長照基金財源的重要性與穩定性,建議將基金來源(如營業稅或菸捐)明確訂入法條;衛福部則表示茲事體大,需再討論。
- 長照人員培育與管理範疇 (第十一條):委員劉建國、陳節如主張應將「培育」納入章名並明確規範長照教育體系,以擴充人力來源;衛福部認為「管理」一詞涵蓋面更廣。此外,對於外籍看護訓練、同儕工作者入法、及訓練課程內容(如性別敏感度、傳染病防護)是否納入母法亦有爭議。
- 長照人員登錄處所限制 (第十二條):委員陳節如質疑居服員登錄以一處為限的規定不合理,恐影響其工作彈性與收入;衛福部則認為登錄一處便於人力盤點與責任釐清,其他可透過報備支援方式解決,並最終同意刪除「以一處為限」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範。
- 長照機構名稱標示彈性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委員陳節如質疑機構名稱標示過於僵化,希望給予業者彈性,避免造成刻板印象;衛福部則強調標示明確有助民眾識別與管理,避免魚目混珠。
- 長照機構負責人責任歸屬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委員陳節如認為應區分機構負責人(如董事長)與業務主管(如主任)的責任;法務部與衛福部則認為負責人對外代表機構,內部職責分工可不入法,最終同意刪除第二十二條,並保留第二十三條待協調。
- 長照機構收費標準與上限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委員陳節如、尤美女主張應制定收費標準上限,避免老人受機構宰割;衛福部認為收費標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因各地區差異大,且收費上限的制定需考量多方因素,最終第二十五條保留,第二十六條通過。
- 公評人制度與調解機制 (第三十四條及相關臨時提案):委員尤美女、陳節如提案設立公評人制度及長照調解機制,以加強對機構的獨立監督及爭議解決;衛福部與法務部則質疑其必要性與疊床架屋,認為現有申訴與調解機制已足夠,且公評人制度概念新穎,需從長計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長照服務評估應由照管中心親自執行,而非委託團體,且球員不應兼裁判。
- 長照服務應明列各項服務內容,而非僅定義服務模式,以確保服務品質。
- 強調長照基金財源穩定性,支持以營業稅增加1%作為經費來源。
- 提案增列長照機構土地及建築物租用優惠條款,以解決場所不足問題。
- 質疑長照人員登錄以一處為限,認為居家服務員應可跨機構服務,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 主張應制定老人照護機構收費上限標準,避免任憑機構宰割。
- 建議長照機構招牌名稱應有彈性,不應過於僵化,避免造成刻板印象。
- 提案建立陳情、申訴、爭議審議機制,並強調公評人制度的重要性,以監督長照機構服務品質。
- 主張長照機構負責人與業務主管的責任應予區分,避免責任不清。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建議長照服務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照管中心評估後,交由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以確保責任歸屬。
- 支持將已登錄於醫事機構或社工服務單位的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納入長照服務體系,只需報備支援即可提供服務。
- 擔憂居服員若無登錄機構或未登錄,一旦發生狀況或糾紛恐難以處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長照評估時間過長,應明文規定申請後3天內完成評估報告,3個工作天內核定計畫並提供第一次服務。
- 主張長照服務應有綜合性服務模式,以因應被照顧者不同階段的需求。
- 提案設立公評人制度,獨立監督長照福利機關運作,並巡迴訪查各機構。
- 提案建立長照爭議調解機制,參考性騷擾防治法體例,以避免爭議進入法院訴訟。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長照基金財源穩定性,支持將基金來源明確訂定入法。
- 建議將「培育」納入長照人員管理章名,以凸顯人力養成的重要性。
- 提案擴充長照人員培育管道,延伸至技職與高教體系,設立相關科系。
- 提案要求政府應主動提供官方語言以外之多語諮詢與翻譯服務,以暢通原住民、新移民陳情管道。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經費來源明確化的重要性,認為有助於長照服務的執行。
- 建議同儕工作者概念應入法,以肯定其經驗優勢,並作為不同層級人力資源的開發。
- 提案要求政府應提供多語諮詢及翻譯服務,以協助弱勢族群陳情或申訴。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應包括性別敏感度、傳染性疾病防護及多元族群文化等,並應明訂於母法中。
- 強調長照機構停業、歇業也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衡酌資源配置與服務銜接事宜,而非僅報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長照機構收費標準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以穩定價格並進行把關。
- 質疑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若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恐讓機構卸責,應明確規範責任歸屬。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居家式服務改為到宅提供服務,並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納入服務方式。
- 強調技職學校應加強長照相關科系訓練,並與勞委會職訓局溝通,確保學生畢業後能順利考照並投入長照工作。
相關人員回應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長照服務評估仍應由照管中心負責,但可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且評估天數可於施行細則中規範。
- 建議長照服務提供方式可先分類,內容細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保有彈性。
- 對於長照人員登錄,一般以一處為限,其他可報備支援,以利人力盤點,並同意刪除「以一處為限」但授權訂定規範。
- 同意將已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納入長照服務體系,只需報備支援即可。
- 表示長照機構名稱標示應明確,以利民眾識別與管理,但可於說明欄加註彈性空間。
- 對於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的轉介安置,表示有相關條款規範,且政府可強制介入並收取費用。
- 建議長照人員訓練課程原則性規定於母法,細項可於子法或附帶決議中強調,以維持法律齊一性。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長照服務評估時限應考量資源配置與人力進入,不宜在母法中明訂。
- 長照人員管理面向廣泛,包含訓練、培育、進用與後續處理,使用「管理」一詞涵蓋面較寬。
- 技職體系畢業的長期照顧或護理相關科系學生,無需考照顧服務員證照即可執業。
- 澄清長照機構名稱標示是為讓民眾識別,第十八條將規範機構名稱規定,第十九條則規範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名稱。
- 解釋長照機構負責人對外代表機構,負責對外責任,內部如何分工則不干涉。
- 建議將「身心失能者」等名詞統一修正為「接受長照服務者」,以維持條文一致性。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照管中心若要委託辦理評估,需另有法規依據,建議在條文中規定必要時得委託。
- 機構負責人對外代表機構執行業務,負對外責任,機構內部如何分工則不干涉。
- 公評人制度是新制度,屬政策決定,而調解部分各縣市調解委員會已足夠,不需疊床架屋另設調解機制。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新立法可將條次直接順移,方便討論。
- 法律上「代理人」有代理權限,其行為效果歸屬本人,不必特別寫明。
- 法制用語已無「核備」一詞,只有「核定」或「備查」。
賴文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
- 國中小學校空間由縣市政府處理,澎湖縣政府曾將國小空間改為長照機構使用。
- 技職學校曾於96年開設照顧服務科,但因學生畢業後無法考照,且有20歲年齡限制,導致日間部難以開辦,目前改在進修學校開辦。
- 表示只要學校要新設長照科系,教育部會根據社會需求評估,但學生畢業後出路若受年齡或證照限制,會影響就讀意願。
林三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職訓局負責職前訓練90小時及丙級技能檢定。
- 說明照顧服務員有3個管道可執業:考取丙級證照、接受受訓、或相關科系畢業。
- 表示許多學校的美容美髮等科系學生,在學期間即可參加丙級檢定考試。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對於公評人制度,認為目前國內並無此制度,且設計為獨立職權不受地方政府指揮監督,中央與地方業務協調恐有疑慮,建議從長計議。
相關後續
- 第七條修正通過,明確長照服務評估之特定範圍、醫事照護服務者需經醫師意見書與照管中心評估,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估基準、方式、人員資格等。
- 第八條修正通過,明確長照服務依提供方式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其他公告服務方式,並將服務項目與內容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第九條修正通過,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資源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處境訂定發展計畫,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規劃應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明確長照服務之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提供,並規範長照人員訓練、繼續教育課程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 第十二條修正通過,規定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服務,但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登錄要件、程序、處所等。
-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定長照人員對業務知悉秘密不得洩漏。
- 第四章章名「長照機構之管理」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四條修正通過,明確長照機構依服務內容分類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及其他公告服務類。
-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定長照機構設立、擴充、遷移應先申請許可。
- 第十六條修正通過,規定各類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許可證明內容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增訂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設立及人員配置應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第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定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變更之報備程序及停業期限。
- 第十八條修正通過,規定長照機構名稱標示方式,政府設立者冠以政府名稱,民間設立者冠以私立二字,並應於場所明顯處加註機構類別及服務內容。
- 第十九條保留,待行政單位提出更具彈性之版本。
-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定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之名稱。
- 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範非長照機構不得廣告,長照機構廣告內容限制。
- 第二十二條刪除,關於長照機構負責人督導責任部分,將依照其他行政法規處理。
- 第二十三條保留,待法務部協助釐清相關疑慮。
- 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定收住式長照機構應與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
- 第二十五條保留,待與收費標準上限等連動議題一併協商。
-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定長照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 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定長照機構應揭示許可證明、收費、服務項目及陳情管道等資訊。
- 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定長照機構應督導長照人員製作服務紀錄,醫事照護紀錄至少保存7年。
- 第二十九條修正通過,規定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辦法。
- 第三十條保留,待釐清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轉介安置的責任歸屬與配合機制。
- 第三十一條保留,待文字修正以納入楊玉欣委員對代理人定義的疑慮。
- 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規定除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安全或必要權益保護外,任何人不得錄影、錄音或侵害個人隱私,且錄影錄音應經書面同意,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三條修正通過,規定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接受長照服務者予以適當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虐待、歧視、傷害或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
- 第三十四條保留,待文字修正以納入陳情、申訴、爭議審議機制,並考慮多語諮詢與翻譯服務。
- 第五章章名「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應包括諮詢轉介、教育訓練、情緒支持、喘息服務等,以提升生活品質。
- 通過附帶決議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充實照管中心人力,以縮短評估與服務輸送程序,並於施行細則明訂合理流程時間以1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 通過附帶決議六,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服務需求調查、資源盤點、服務人口比計算,並調查長照人員勞動條件、職業傷害、身心健康、長照服務計畫之人權與性別影響評估,結果應上網公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1002
- 卷/期/冊
- 103/10/2
- 發布日期
- 2014-01-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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