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審查:罰則、機構轉型與外籍看護工管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0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等 17 案。會議主要聚焦於長照機構罰則、業務負責人資格、服務隱私權、機構歇業轉介、外籍看護工納管及榮民之家適用性等議題。多項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部分具爭議條文如外籍看護工管理、榮民之家適用性及相關經費議題則暫予保留,待後續協商處理。會議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訂定相關法規銜接機制及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
討論事項一
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等 17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的罰則條文進行審查與文字修正,並討論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業務負責人資格、服務對象隱私權保護、機構歇業轉介安置,以及外籍看護工的納管與訓練等關鍵議題。
- 會議亦處理了榮民之家在長照法下的適用性,並檢討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對弱勢族群的扣費標準,同時討論了長照專線的設置與功能。
相關爭議
- 長照機構轉介安置的費用價差:吳育仁及蘇清泉委員關切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受照顧者轉介至收費較高機構的價差問題,尤其對經濟弱勢邊緣戶的影響。衛福部表示經濟弱勢者有補助,但委員認為補助不足且各縣市標準不一,陳節如委員建議政府應訂定統一收費標準。
- 榮民之家是否應完全納入長照體系:陳節如委員質疑榮民之家為何不完全適用長照法規,主張應一併納入社會福利系統,而非由退輔會獨立核定,避免一國多制。退輔會則解釋其僅部分核定程序由輔導會負責,其他均依長照法規範。
- 外籍看護工納管與資格認定:楊玉欣、陳節如、吳育仁委員質疑外籍看護工是否納入長照人員管理,關切資格認定、訓練費用支付及評估機制的一國兩制現象。衛福部回應希望逐步納管,初期採雙軌制,並考量短期轉型困難,尤美女委員建議長照保險施行後新入境外籍看護工由機構聘用。
- 長照專線的功能範圍:衛福部與立法委員對長照專線是否應「受理民眾申訴、陳情、申請調解」有不同意見。衛福部建議改為「諮詢窗口」,避免程序問題。劉建國委員則強調專線應具備類似 113 專線的專業性與機動性,提供積極諮詢與處置。
- 補充保費放寬或免除的實施:劉建國委員質疑衛福部對放寬或免除六大族群打工族工讀費補充保費的具體作法,並詢問是否需要修法。衛福部回應會再評估其他指標,並表示修改辦法即可,不需修法,但陳節如委員批評政府處理不力。
- 長照機構廢止設立許可的認定程序:劉建國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增列長照機構廢止設立許可時,應由主管機關召開「爭議處理會」調查,並給予受調查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確保程序的嚴謹性。衛福部同意此立意,並建議將「爭議處理委員會」修正為「爭議處理會」。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主持會議,引導討論並協調各方意見,確保議程順利進行。
- 提出臨時提案一,建議衛福部研議放寬或免除六大族群打工族工讀費之補充保費扣費標準。
- 就長照專線功能範圍,建議將「受理民眾申訴」修正為「提供長照服務各項諮詢、資源轉介」,並告知民眾申訴途徑。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轉介時,不同機構間收費價差對受照顧者的影響,建議政府應訂定統一的收費標準並考量機構品質與個案需求。
- 反對榮民之家獨立於長照法規之外,主張應完全歸入社會福利系統,避免一國多制。
- 質疑外籍看護工管理機制,特別是「適用」與「準用」的區別,並提出更明確的外籍看護工資格認定與訓練辦法。
- 批評衛福部在補充保費對打工族扣費標準問題上處理不力,建議應通盤檢討施行辦法。
- 提案附帶決議一,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與相關法規的銜接機制。
- 提案附帶決議二,要求衛福部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轉介時,因收費差異對受照顧者造成的負擔,特別是邊緣戶的處境。
- 質疑外籍個人看護工轉型為長照人員的補充訓練費用應由誰支付,擔心會阻礙其轉換意願。
- 對榮民之家部分排除適用長照法規提出疑慮,認為若其服務具長照內涵,則不應排除,應以長照基本法為基礎。
- 提出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等多項條文修正動議。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質疑外籍看護工是否納入長照人員管理,以及政府在政策上是否希望外勞逐步轉型為長照人員。
- 對榮民之家部分核定程序不適用長照法的規定提出疑問,關切其是否回到衛福部處理。
- 提案附帶決議一,建請行政院勞委會會同衛福部檢討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資格條件,以保障失能者照顧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應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提供專業諮詢、資源轉介,並具備類似 113 專線的機動性與專業性,由具社工背景者接聽。
- 質疑衛福部對放寬或免除弱勢族群打工族補充保費扣費標準的態度與具體作法,要求明確說明放寬程度及是否需修法。
- 提出第四十七條修正動議,建議增列長照機構廢止設立許可時,應召開「爭議處理會」調查,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以確保程序正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第五十二條修正動議,建議長期照顧保險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籍個人看護者應由長照機構聘用、訓練及管理,以逐步納管。
- 提案附帶決議二,要求衛福部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
相關人員回應
鄧素文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建議修正第 35 條第 3 項,將「公布其設立者或負責人姓名」修正為「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說明第 38 條因應第 11 條及第 12 條修正,需調整文字與項次。
- 解釋外籍看護工目前定位為個人看護者,除非取得與本國籍相同訓練及認證,否則非長照人員,但政府希望逐步納管。
- 說明第 52 條外籍看護工評估機制將透過辦法訂定,預留空間。
- 建議將附帶決議一中「建請衛福部會同行政院勞委會」修正為「建請行政院勞委會會同衛福部」。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針對經濟弱勢者,國家已有相關補助。
- 建議第 44 條增列第三款「違反第 33 條規定」,以處罰長照人員虐待行為。
- 建議第 49 條增列第 2 項,明確規範長照人員訓練課程與本法施行前課程的整合、原有證明轉銜及認定標準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建議將附帶決議二中「受理民眾申訴、陳情、申請調解之窗口」修正為僅「諮詢窗口」,因調解有法定程序,非專線接線生能處理。
- 說明臨時提案二中補充保費預算編列的權責分散在各級機關及政府,衛福部無法單獨負責,建議修正為要求各計畫確實增加編列補充保費。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第 32 條將第 2 項「前項同意,應以書面為之」刪除,直接在第 1 項第一句修正為「未經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書面同意」。
- 釐清第 33 條中機構與人員虐待行為的罰則設計,說明第 35 條罰機構,第 44 條罰長照人員。
高宗賢 法規會參事
- 說明第 44 條的設計是分別處罰人與機構。
- 建議第 49 條第 2 項句首「第一項」修正為「前項」。
- 建議楊玉欣委員版第 50 條的項次調整,以釐清「前項」指涉。
- 建議劉建國委員版第 47 條第 2 項中「爭議處理會之組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爭議處理會之組成,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厲以剛 退輔會就養養護處副處長
- 說明第 51 條榮民之家並非自外於長照法,其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長照人員資格及評鑑均與長照法一致,僅許可、核定程序由輔導會主管,但仍需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解釋榮民之家在評鑑未通過時,會由輔導會改進,若仍不通過則將榮民、榮眷移至其他符合規定的長照服務機構。
曲同光 社會保險司司長
- 說明補充保費收入已超出預期,對於放寬或免除弱勢族群打工族工讀費補充保費扣費標準,會再評估除了基本工資外的其他參考指標,並可透過修改辦法實施,不需修法。
- 強調扣取補充保費的基本原則是「有所得即應納入費基」,不宜將所有兼職所得全部拿掉。
相關後續
- 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6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4 條經討論後修正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 19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41 條經討論後修正通過。
- 第 53 條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因其意旨已臚列於第 8 條,故全條刪除。
- 第 45 條、第 49 條、第 52 條、第 55 條等條文因爭議或需配合前條修正,暫予保留。
- 通過附帶決議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日起 1 年內,訂定本法與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
- 通過附帶決議二:衛生福利部應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提供長照服務各項諮詢 (含申訴、陳情、調解之諮詢)、資源轉介,建立與相關部會、地方主管機關之連線系統,並積極宣導。
- 通過臨時提案一:建請衛福部研議放寬或免除六大族群中打工族工讀費之補充保費扣費標準。
- 通過臨時提案二:要求各計畫應確實增加編列補充保費,以確保社會福利團體執行政府計畫之權益。
- 多個保留條文 (包括第 10 條、第 34 條、第 45 條、第 52 條、第 55 條) 有關基金財源、土地取得、設施、機關取得、租金等議題,將保留至後續會議再做討論及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1002
- 卷/期/冊
- 103/10/2
- 發布日期
- 2014-01-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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