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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募兵制退輔措施與爭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13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主要為募兵制下增訂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輔導措施的法律依據。會議中委員們就預算編列精準度、退輔內容、人事任用公平性、勞資糾紛及施行細則審查權限等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最終,修正草案經討論後通過,並要求退輔會就多項議題研議並加速施行細則的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駐美國代表金溥聰報告「台美關係之發展與未來展望」,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駐美國代表金溥聰受邀向委員會報告台美關係的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並就相關議題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金溥聰 駐美國代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石定 外交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外交部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馬文君、陳亭妃、陳淑慧、徐少萍、鄭汝芬、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為配合募兵制,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確立對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的法律依據。
  • 討論重點涵蓋退輔經費編列、退輔措施的公平性與誘因、轉投資事業發展、榮民財產信託、以及募兵制推動與跨部會合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衡酌國家財政能力」措辭爭議:楊應雄委員質疑此措辭會讓軍人對國家承諾缺乏信心,建議刪除。
  • 退輔預算精準度與規劃:陳歐珀委員質疑退輔會預算需求分年統計不夠精準,尤其對不同服役年資士兵的經費花費缺乏細緻計算。
  • 「服務志工」編制與年輕退伍軍人照顧方式:蕭美琴委員質疑為年輕退伍軍人編列「服務志工」職位(月薪約1.9萬元)的必要性與專業性,認為是資源浪費且對年輕人是侮辱,應由專業媒合中心負責。
  • 榮總人事任用制度:林郁方委員質疑退輔會將軍醫局退休局長轉任榮總副院長的人事安排,認為此舉打擊榮總內部士氣,破壞制度公平性,而非專業考量。
  • 退輔會派遣人力與勞資糾紛:蔡煌瑯委員質疑退輔會所屬單位存在大量派遣人力,並要求比照財政委員會規定,派遣人力不得超過總人力十分之一。此外,也質疑榮工公司民營化前契約工的資遣費及賠償問題,要求一併處理所有受影響員工。
  • 施行細則審查權限:蕭美琴委員主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的施行細則應由立法院「審查」而非僅「備查」,以確保國家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與政策的透明度。
  • 退伍軍人福利與募兵誘因:蘇清泉委員指出募兵不成功主因是退伍軍人福利(如月退俸、退撫金、勞保年資銜接)不足,要求退輔會努力與勞保接軌。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退輔會募兵制退輔經費預算編列的精準度,特別是不同服役年資士兵的具體花費。
  • 建議退輔會應設立基金提供小額貸款,並派專人輔導退役士兵創業,而非只給錢。
  • 關切宜蘭縣三星鄉長埤湖風景區土地閒置問題,要求退輔會活化土地,即使地目未變更也應規劃暫時性用途。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中「衡酌國家財政能力」的措辭,認為會降低軍人對國家承諾的信心,建議刪除。
  • 關切分類分級標準中傷病、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等條件的具體標準,避免複雜化。
  • 強調輔導會應結合民間企業,讓服役經驗成為未來就業或創業優勢,提升募兵誘因。
  • 建議退輔會把握金門醫院的有利條件,與金門縣長、院長商議更密切的結合,特別是針對金門榮民與志願役官兵的醫療需求。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指出退輔會去年在監察院彈劾案中排名第三,顯示有很大問題,要求董主委努力改善。
  • 質疑退輔會所屬單位存在大量派遣人力,要求比照財政委員會規定,派遣人力不得超過總人力十分之一。
  • 要求退輔會責成榮工公司一併處理所有民營化前被裁撤契約工的資遣費、慰問金及預告期間工資,不應只處理已訴諸法律的個案。
  • 關切泛亞公司勞資糾紛,要求確保未來轉包工程時,泛亞公司能負起契約上的責任。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質疑退輔會將軍醫局退休局長轉任榮總副院長的人事安排,認為此舉打擊榮總內部士氣,破壞制度公平性,非專業考量。
  • 主張榮總內部應循序漸進晉升,不應由外部高階軍醫直接空降擔任管理職位。
  • 強調人事任用應以鼓勵內部人員努力為目標,而非為軍方體系尋找退路。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認同現役軍人叛逃不可原諒,並指出退役將領的不當言行會傷害軍人形象與士氣。
  • 質疑為年輕退伍軍人編列「服務志工」職位(月薪約1.9萬元)的必要性與專業性,認為是資源浪費且對年輕人是侮辱,應由專業媒合中心負責。
  • 主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的施行細則應由立法院「審查」而非僅「備查」,以確保國家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與政策的透明度。
  • 建議退輔會重新精算預算,確保經費花在刀口上,避免浪費或不必要的綁樁。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呼應蕭委員,要求退輔會重新設計、檢討「服務志工」編組與預算,使其因應社會變遷。
  • 建議退輔會將就學就業預算比例提升至總預算的5%,並追蹤其達成進度。
  • 建議退輔會積極開發新事業,特別是文創產業,以活化轉投資事業並創造就業機會。
  • 主張將榮民財產信託制度化,保障榮民身家安全、養老尊嚴與醫療照護,不應只用鼓勵方式推動。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強調募兵制推動成功與否的關鍵性,要求退輔會、國防部及相關部會密切結合,共同努力。
  • 關切跨院際、跨部會會議中窒礙難行問題的推動進展,特別是轉任考試與優先議價招標等議題。
  • 主張退輔會應將職業訓練轉型,讓退伍軍人考取國內證照,並由退輔會龐大企業接收,確保非專業人員的就業出路。
  • 建議退輔措施的分類分級應公平、符合需求,並具備誘因以鼓勵軍人長留久用。
  • 提醒退輔會應考慮讓已進來的募兵制成員一體適用新制,避免影響士氣。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正草案將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之志願役官兵納入輔導對象,認為是募兵制的重要誘因。
  • 關切新增輔導對象所需的200億元經費是否已獲行政院匡列與支持,並強調與國防部緊密配合。
  • 建議退輔會加強對特殊情況榮民的關心與聯繫,避免因少數不滿影響退輔會形象。
  • 建議退輔會開源,善加經營農場等事業單位,使其成為金雞母,並考慮經營人力公司以掌握資源。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建議退輔會與國防部應對募兵人數下修提出統一說法,強調兵力科技化而非募兵失敗。
  • 認為募兵成功誘因多元,除加薪外,軍人榮譽感、人性化管理、退伍後出路等皆重要。
  • 提議與高職簽約,先補助學生教育經費,畢業後直接入伍服役,並在軍中修學分,退伍後取得學位,形成完整制度。
  • 強調林毅夫叛逃事實繼續存在,法務部與國防部應持續通緝,不應因追訴期問題而停止,對國家忠誠軍人是情何以堪。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認同現役軍人叛逃行為對國家士氣打擊甚大,人民心中感受是永遠無法改變的。
  • 強調退輔條例修正案的核心問題在於經費來源,關切行政院對財政狀況的周全考量。
  • 指出國家預算逐年減少,建議行政院應從國家整體角度全盤檢討,包括18%優惠存款、不必要浪費的資源等制度性改革。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全力支持給予退輔士官兵合理待遇與照顧,但擔心現有就醫、就學、就業措施誘因不足。
  • 建議就學管道應比照繁星計畫,為退伍官兵爭取獨立名額或特殊入學管道,避免僅透過考試加分。
  • 建議退輔會應思考比照美國VA Loans,提供退伍軍人合理的房屋貸款,作為重要誘因。
  • 質疑對一般榮民掛號費減免施加年限的合理性,認為就醫輔導預算比例過低。
  • 建議退輔會應參考美國COLA法案,在合理範圍內照顧退伍官兵及其親屬,使照顧系統更具彈性多元。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募兵不成功主因是退伍軍人福利不足,如無法領月退俸、退撫金、勞保年資無法加成,要求退輔會努力與勞保接軌。
  • 針對瓦斯中毒事件,要求退輔會所投資的瓦斯公司善盡告知與教育之責,宣導使用安全,並採取強制作為。
  • 再次呼應李委員桐豪,要求退輔會積極推動退伍軍人就學適用繁星計畫,給予扶持。
  • 建議國軍將來培訓應以士官為戰鬥主力,並設計機制輔導阿兵哥轉任常備士官,好好呵護。
  • 主張軍醫院與榮民體系醫院應結合,並設計人員轉任配套,照顧榮民弟兄與軍醫院轉任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董翔龍 退輔會主任委員

  • 募兵制退輔措施方案已奉行政院核定,但為避免法律依據爭議,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 本修正草案重點為增訂「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法律依據、施行細則由退輔會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募兵制退輔經費預估前5年每年平均約需5.4億元,6至10年平均約需11.4億元,10年後每年平均約需12億元,將視實際退伍人數及政府財政滾動修正。
  • 強調退輔措施目的在於讓志願役士官兵退役後擁有一技之長,融入社會,主要著重於就業輔導。
  • 同意現役軍人叛逃不可原諒,認為叛逃事實繼續存在就沒有追訴期問題。
  • 針對榮總人事案,說明國防部軍醫局會推薦屆退軍醫到榮總服務,榮總依程序甄審,強調張德明局長學經歷優秀。
  • 同意募兵制成功需要跨部會合作,並已與考試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協商轉任考試、優先招標等問題。

呂嘉凱 退輔會主任秘書

  • 修法重點為增訂「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法律依據、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第三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分類分級概念最重要的是保留原榮民身分保障,並針對因公或因作戰等特殊情況人員給予保障。
  • 依照法律程序,輔導條例授權訂定的相關子法制定完成後,一定會送到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可依職權行使法召開委員會審查。

張漢卿 退輔會事業管理處處長

  • 針對長埤湖風景區土地閒置問題,說明該地依規定只能作為林業用地,正送宜蘭縣政府讓農委會進行土地變更,希望能有部分作為農牧用地,待地目變更後才能規劃。
  • 表示國華漁業公司獲行政院核准轉型,正評估文創方面的轉型,預計一個半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 回應泛亞公司勞資糾紛已由董事長出面處理並賠錢,未來轉包工程會要求契約上責任關係以避免再發生。

程本清 退輔會人事處處長

  • 表示退輔會及其會屬單位目前沒有派遣人力,醫院契僱人力受勞基法保障。
  • 針對榮工公司民營化前契約工資遣費問題,表示會依照法律判決,依個案處理,並承諾與榮工公司聯絡了解實際狀況,一個月內處理並告知委員。

李潤民 退輔會服務照顧處處長

  • 說明社區服務組組長目前重點以單身、獨居老人為主,未來募兵制後,志工也需協助年輕退伍士官兵做職業媒合等事宜。
  • 表示職業媒合是志工工作之一,年輕人也可能需要就學、就業、就醫方面的協助。

牟崇德 退輔會就學就業處處長

  • 說明目前服務對象限服役滿十年榮民,修法通過後可照顧服役滿四年以上對象,就學就業輔導將成重點。
  • 表示若第三條之一修正通過,就學就業預算比例可望達到5%,預計四年內達成。
  • 說明退役軍官就學有加分、多元入學(與36所學校合作提供名額)、進修教育等4種管道,並爭取到學校額外增加名額給退伍官兵。

劉國傳 退輔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刪除條文第三條之一中「衡酌國家財政能力」的措辭,直接改為「輔導會得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認為有「得」字仍可看財政狀況處理。

相關後續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為:「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審查結果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代表說明。
  • 附帶決議第一案修正通過,要求「分類分級」相關辦法應儘速送本委員會審查。
  • 附帶決議第二案通過,針對「就學」、「就業」輔導範圍與安置能量擴充發展提出6項規劃努力要點。
  • 邱議瑩委員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單位以書面答復。
  • 本日口頭質詢未及答復以及請補充資料者,請行政單位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101
卷/期/冊
103/11/1
發布日期
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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