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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覆議案審查:實價登錄制度爭議與居住正義討論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1-27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就「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提出的覆議案。行政院主張該修正案放寬地政士逾期或不實申報登錄的處罰規定,將嚴重影響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及房價透明化,故請求立法院支持覆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覆議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並指出修法原意旨在衡平地政士與權利人的責任,同時也關切政府在居住正義政策上的全面性與執行力。最終,此案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函請覆議「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提出的「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該修正條文增列限期改正條款,放寬地政士逾期或不實申報不動產實價登錄的處罰規定,行政院認為此舉將損害實價登錄制度的公信力及即時性。
  • 會議核心討論圍繞在實價登錄制度的健全性、地政士與權利人責任歸屬的公平性,以及政府推動居住正義政策的整體方向與執行成效。

相關爭議

  • 覆議案的急迫性與必要性:立法委員質疑在法案有3個月緩衝期且未達「窒礙難行」程度下,行政院於過年前召開臨時會提出覆議的動機,認為此舉是「大砲打小鳥」或「政治鬥爭」。
  • 地政士責任歸屬與公平性:行政院認為地政士作為專業人士應直接受罰,不應享有與不熟悉法令的權利人相同的限期改正機會;立法委員則主張地政士僅為代理人,應與權利人享有同等補正機會,且不應承擔買賣雙方刻意造假之責,否則有「汙名化」地政士之嫌。
  • 實價登錄制度的漏洞:行政院擔憂限期改正將導致有心人士利用漏洞不實申報,破壞實價登錄公信力,且政府稽核人力有限。立法委員則反駁現行制度已存在預售屋、農地、工業區土地炒作等更大漏洞,行政院卻未積極修補。
  • 行政院與內政部的立場不一:立法委員質疑內政部長李鴻源在委員會審查時曾表示「同意」或「贊成」修法,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提出覆議,顯示行政團隊內部意見分歧或溝通不良。
  • 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立法委員認為真正能落實居住正義與抑制房價飆漲的關鍵是「實價課稅」,而非僅針對地政士的實價登錄罰則,並批評行政院在此議題上進度緩慢。
  • 行政院長的個人房產爭議:有委員質疑江宜樺院長過去一筆房產交易,財產申報為「贈與」但地政事務所登記為「買賣」,涉及逃漏稅,以此案例質疑行政院在地政士責任問題上的論點。
  • 覆議權的行使:立法委員認為覆議權應謹慎使用,不應成為行政院干預立法或處理內部爭議的工具,並質疑若覆議案未通過,行政院長是否應負政治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覆議案的急迫性,認為在有緩衝期下,不應急於臨時會處理,此舉將立法院視為行政院的立法局。
  • 指出實施地政士法後房價仍持續上漲,質疑其在落實土地正義上的成效。
  • 批評政府在實價登錄稽核上資源投入有限,抽查比例僅5%至6%,未能真正落實社會目標。
  • 認為地政士法已有其他法律可規範不法行為,罰鍰不足以遏止,並指責行政院將地政士「看扁」,傷害其尊嚴。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批評江宜樺院長成為「最愛覆議」的院長,質疑覆議案的急迫性和必要性,認為這是「挾土地正義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
  • 質疑行政院在法案從委員會到三讀通過期間,為何未密切關注立法進度並提出異議,認為是行政控管失當或部長疏失。
  • 要求行政院說明所得稅法修正案作為優先法案卻遭國民黨團否決的原因,質疑是否受財團遊說施壓,並承諾下會期將其列為優先法案。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主張地政士僅為受委託代辦業務,不應在買賣雙方未提供充足資訊時受罰,若有疏忽瑕疵應允許更正。
  • 質疑地政士承擔高額罰鍰風險,與其微薄代辦費用及其他專業領域相比,不符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 建議未來修法應釐清地政士與買賣雙方的責任歸屬,確保地政士不會因不知情而受罰。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江宜樺院長對「居住正義」的定義,認為實價登錄僅是其中一小環節,缺乏「實價課稅」無法真正落實。
  • 批評江院長在擔任內政部長期間對「地政三法」的審查不夠重視,且當時採取「區段化、去門牌化、去識別化」方式與公開透明原則相悖。
  • 認為地政士僅為代理人,不應負擔比權利人更高的責任,且不應因修法被「污名化」。
  • 指出覆議案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有3個月緩衝期,主張應作通盤修法而非僅針對地政士法提出覆議。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認為覆議權是「尚方寶劍」,應謹慎使用,質疑本次覆議案無急迫性、必要性及窒礙難行之處,並要求江院長為錯誤行為道歉。
  • 指出覆議案的通過與否將是江宜樺院長與李鴻源部長之間的「PK」,並揭示內政部將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解除地政士實價登錄的部分裁罰責任,質疑行政院長與內政部立場不一致。
  • 擔憂覆議案通過將使實價登錄制度「天下大亂、完全破功」,因為權利人會利用代書虛報,或自己申報以獲得補正機會,造成制度信任度崩解。
  • 強調實價課稅才是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理想,批評行政院用錯方法,以覆議案搞政治鬥爭。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認同政府應維護土地正義,兼顧商業合法性與無殼族居住權利,但建議行政與立法部門應加強溝通,避免政策不穩定性。
  • 同意法規會影響行為,若給予作弊機會將增加違規,但強調對於地政士輕微錯誤,地方政府應以勸導輔導為主。
  • 建議若覆議案通過,應責成內政部提出配套措施,例如權利人若不提供真實資訊或抗拒提供,應由權利人受罰,地政士則可免責。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房價偏高,尤其北部都會區房價已高於東京,主要原因在於炒作需求而非供給不足,並舉例大學助理教授需35年不吃不喝才買得起房。
  • 批評政府在抑制投機需求上努力不足,不贊成增加房屋供給,認為應興建捷運延伸至郊區以解決問題。
  • 質疑行政院動用覆議權的努力程度,認為其在興建捷運、減少房價炒作等其他更重要措施上缺乏同樣的積極性。
  • 認為裁罰案例少代表大部分地政士守法,行政院不應以偏概全,且代理人不應負比本人更重的責任,要求行政院舉例說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實價登錄制度中,權利人與仲介均有「限期改正」規定,唯獨地政士沒有,質疑同一法律行為卻有不同規範,不符公平原則。
  • 揭露行政院內部行政命令《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收費查詢辦法》第11條允許地政士登錄錯誤限期改正,與本次覆議理由自相矛盾。
  • 強調地政士法第16條明確規定地政士為「代理人」,質疑行政院苛責代理人而非權利人的邏輯。
  • 指出實價登錄至今,地政士不實登錄僅占極少數,且地政士資料多來自權利人,認為行政院「擔心地政士會做假」的覆議理由不成立。
  • 再次強調實價課稅才是落實實價登錄的關鍵,要求行政院承諾實施實價課稅的期程。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澄清自己並非本次地政士法修法議程的召委。
  • 質疑實價登錄制度的目的和成效,認為它未能有效抑止都會區房地產飆漲,反而有助漲之嫌,並建議政府應從住宅政策而非實價登錄著手解決問題。
  • 建議政府的住宅政策應回歸社會福利角度,增加「只租不售」比例,並對已售合宜住宅實施轉手限制,以避免成為炒作籌碼。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諷刺行政院長應為覆議案向立法院道歉,並以「四鞠躬」表達對行政院處理此案的不滿,質疑行政院在法案審查期間的知情程度及溝通不足。
  • 以「校園鬥氣」比喻行政院長與內政部長之間的矛盾,認為兩人不應將地政士作為「鬥氣」的工具,並指出地政士有2萬6,000人,不應被犧牲。
  • 指出現行地政士法規對非故意錯誤缺乏裁量空間,公務員實務上已違法給予補正機會,因此修法是為讓行政機關執法有據。
  • 強調行政院長以「作弊說」證明法規影響行為,但大部分地政士守法,且政府已在實務上給予改正機會,質疑覆議理由的合理性。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行政院承諾修法建立實價登錄配套措施,包括將實價登錄回歸「委任代理」制度,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 建議修正地政士法第51條之1,降低罰鍰金額,使其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考量地政士代辦費用與罰鍰風險不成比例。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長對實價登錄錯誤比率的掌握不足,僅憑抽查5%的比率就動用覆議權,批評其「機關算盡、踐踏體制」。
  • 批評行政院長在核四公投、安檢報告期程上多次延宕,政策反覆,顯示其施政無能。
  • 認為本次臨時會應討論春節輸運、eTag、食品衛生管理法或所得稅法等更重要議題,而非針對地政士法進行「政治鬥爭」。
  • 指責行政院長「目空一切」,施政無能,參與政爭、毀憲亂政,並造成油電物價上漲、美河市弊案等問題,卻打著「土地正義」的口號。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在法案審查期間為何未及時反映意見並與立法院溝通,導致在法案三讀後才提出覆議,認為行政院應加強對立法進度的掌握。
  • 認同實價登錄制度建立不易,但認為應一併檢視相關法令,解決權利人、仲介和地政士之間待遇不公平的問題。
  • 質疑行政院報告中多次提及「有心人士」哄抬房價的措辭,認為可能導致地政士被「污名化」,要求行政院澄清「有心人士」的具體對象。
  • 建議行政院應積極作為,若覆議案通過,下個會期應責成內政部針對地政士反映的合理事項進行修法,將非地政士本人造成的不實登錄責任歸屬權利人。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報告中提及「少數不肖房地產業者或地政士」將利用漏洞,質疑若權利人也可能利用漏洞,僅處罰地政士是否有效且符合比例原則。
  • 批評行政院對預售屋、農地、工業區土地炒作等更大漏洞未積極修補,卻對地政士申報問題「急如驚風」,顯示「見樹不見林」的政策思維。
  • 擔憂覆議案通過後,現行法規對地政士不公,行政部門將「寧可錯殺,不可放過」,建議行政院應加快整體實價登錄制度的檢討和研修期程,而非偏廢。
  • 要求行政院承諾無論覆議案結果如何,都將進行整體修法,考量預售屋、農地、工業區土地等問題,而非僅針對特定條文。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政士在72萬件登錄中僅有極少數不實登錄,證明其專業倫理,並重提江宜樺院長個人房產「贈與卻登記買賣」的爭議,指控其逃漏稅,以此質疑行政院對地政士責任歸屬的論點。
  • 強調地政士僅為代理人,不應為權利人逃漏稅或不實申報負責,並批評行政院發動覆議案的動機,認為其「偽善」且「避重就輕」。
  • 質疑行政院長與內政部長之間溝通不良,對法案審查過程不知情,批評行政院長「一年提出兩次修法」是「鬼才相信」。
  • 要求江宜樺院長公開說明其個人房產爭議,並將欠國家的稅繳清,否則此案將「一輩子跟著你」。

相關人員回應

江宜樺 行政院院長

  • 說明提出覆議案是因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增列限期改正,將放寬對地政士逾期或不實申報的處罰,恐影響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的推動,造成資訊不實、延宕,並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哄抬房價。
  • 強調實價登錄制度實施以來廣受社會肯定,原規定對地政士並不算嚴苛,且內政部已提供簡訊催辦機制,逾期案件比例低,顯示原制度合理有效。
  • 解釋覆議案僅針對第51條之1,是經憲法與法律專家審慎研究,為避免影響精神障礙執業保障條文的施行日期。
  • 回應質疑,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需考量財政,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中,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澄清地政士實價登錄是依法義務而非受委託關係,且實務上對門牌寫錯等輕微疏忽會給予改正機會,裁罰針對故意不實申報。
  • 承諾若覆議案順利完成,下個會期會責成內政部儘快針對地政士反映的合理事項進行修正,將非地政士本人造成的虛偽登記責任課以權利人。
  • 否認覆議案有政治鬥爭或鬥氣成分,強調是為維護實價登錄制度,並表示行政部門會持續努力與立院溝通,推動優先法案。
  • 回應房價偏高問題,表示將努力讓都會區房價更合理,並透過房貸政策、交通建設等多元管道控制房價。
  • 承認行政院在法案送出委員會後,未能積極注意到地政士法可能在本會期最後一週完成立法,將檢討改進。
  • 強調行政院對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的重視與堅持,認為若開放不實申報免罰,將動搖該制度,且社會民意普遍支持維護原制度。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內政部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的說帖與行政院立場一致,均反對地政士法第51條之1的修正。
  • 表示在執行面上,對於非故意填寫錯誤的案件,實際上已給予改正機會,並非所有錯誤都直接開罰。
  • 證實內政部將在下會期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移除不可歸責於地政士的責任,但預售屋部分將在下一波處理,期程恐需半年以上。
  • 表示內政部會檢討實價登錄實施後的成效,並規劃修正期程。

相關後續

  • 本覆議案提報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4條之規定,以記名投票表決。
  • 行政院承諾若覆議案通過,下個會期將責成內政部儘快針對地政士反映的合理事項進行修法,將非地政士本人造成的虛偽登記責任課以權利人。
  • 行政院將於未來提案修正地政士法時,刪除修正條文第59條第4項後段有關第51條之1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規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201
卷/期/冊
103/12/1
發布日期
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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