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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逐條審查:聚焦選舉資格與幹部權責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會議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重點討論包括水利會設立門檻、投資事業範圍、會員選舉權土地面積門檻、會務委員名額規範、會務委員會職權及會長候選人資格,其中針對會長及會務委員停職解職條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引發激烈爭議,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爭議條文待續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核心議題涵蓋農田水利會的設立條件、業務範圍、會員選舉權資格認定、會務委員會的組成與職權,以及會長與會務委員的選舉資格與任期內職務解除或停權的規範。
  • 討論聚焦於確保水利會運作的公平性、專業性與財政監督,並探討公法人人員待遇比照公務員的合理性,以及幹部不當行為的處置機制。

相關爭議

  • 農田水利會設立門檻:尤美女委員建議刪除「50人以上發起」門檻,改為「持有一定面積以上之所有權人發起」,但農委會堅持維持「50人以上發起」並需報主管機關核准。
  • 農田水利會投資事業範圍:尤美女委員建議將投資事業限於「與農業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行政院版本未明確限制,最終修正為「與農業、公共利益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或配合政府政策」。
  • 會員選舉權土地面積門檻:葉津鈴委員提議將會員選舉權的土地面積門檻從行政院版本的0.01公頃提高至0.1公頃,以避免人頭會員操弄選舉,但農委會以影響會員人數過鉅(55萬人)為由反對,最終維持0.01公頃。
  • 會務委員會職權:廖正井委員提案區分審議與議決事項,部分議決事項僅需報主管機關備查而非核定,以強化自治團體運作,但農委會主張因政府補助經費龐大,重要事項仍需行政院核定。
  • 會長候選人資格:劉櫂豪委員與黃偉哲委員針對會長候選人的學歷與行政經驗年限提出不同版本,行政院版本將行政經驗從10年改為8年,並允許學經歷加權合併計算,最終依農委會建議版本通過。
  • 會長及會務委員停職解職規定(第20條與第40條):邱志偉委員強烈質疑行政院版本第40條關於一審判決有罪即停職停權的規定,認為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侵犯人權,可能導致「就職日即停權日」的荒謬情況,且標準比縣市首長更嚴格,質疑其立法品質與政治目的。
  • 農田水利會人員待遇:尤美女委員質疑農田水利會職員未經國家考試卻比照公務人員敘薪及福利,經費由政府補助,是否符合政府組織再造精神,並詢問其勞保與退撫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農田水利會設立門檻中的「50人以上發起」規定,改為「持有一定面積以上之所有權人發起」。
  • 建議將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限於「與農業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
  • 質疑農田水利會職員未經國家考試卻比照公務員敘薪福利的合理性,並詢問其勞保與退撫制度。
  • 建議將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已登記或已當選者應予解除職務的規定,移列至第40條統一規範。
  • 提案修正第15條,將會務委員名額依土地面積大小明訂於組織通則,而非授權辦法規定。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會員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權利的土地面積門檻從0.01公頃提高至0.1公頃,以避免人頭會員操弄選舉。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第14條規定的0.01公頃土地面積門檻是否過低,詢問其能篩選出多少「假農民」。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第40條關於一審判決有罪即停職停權的規定,認為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可能導致「就職日即停權日」的荒謬情況。
  • 質疑該條款比地方制度法對縣市首長的規範更嚴格,缺乏衡平性與比例原則,且可能有針對性與政治目的。
  • 要求農委會澄清該條款是針對「就任後」的新犯罪行為,還是「之前任何時間點」的犯罪行為,只要一審有罪即可停職。
  • 批評行政院的立法品質,認為不應「因案修法」導致制度更不完善,並要求廣徵民意。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引導逐條討論並提出修正動議。
  • 提案修正第17條,區分會務委員會職權中的審議與議決事項,部分議決事項僅需報主管機關備查。
  • 提案修正第19條,將會長候選人學歷移至前段規定、行政經歷改為8年,並增訂第二項允許學經歷加權合併計算。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針對第19條會長候選人資格提出修正條文,建議會長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並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選舉罷免辦法。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針對第15條之一會員選舉權土地面積門檻提出修正動議,主張訂為0.03公頃。
  • 針對第19條之一會長候選人資格提出修正條文,建議會長候選人需有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10年以上行政經驗。

相關人員回應

張敬昌 農委會農田水利處處長

  • 針對第6條,同意尤美女委員的「持有一定面積以上之所有權人」發起,但仍希望維持「50人以上發起」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
  • 針對第14條,反對將會員選舉權土地面積門檻提高至0.1公頃,認為會使受影響會員比例提高至35%(約55萬人),影響層面過大。
  • 說明農田水利會職員是類比公務員,需經水利會內部招考,薪資比照公務員敘薪等級,目前參加勞保,預計未來加入勞基法。

陳文德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尤美女委員針對第9條提出「限於與農業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的建議,並建議增列「公共利益」等字。
  • 針對第14條,解釋設定0.01公頃門檻是為了篩選掉「假農民」,避免選舉不公,並表示此舉可排除30%的選舉人數。
  • 針對第17條,主張因政府每年補助農田水利會約50億元,因此重要預算及財務事項仍需經過行政院核定,以利管理。
  • 針對第19條,建議將會長候選人學歷放到第一項前段,行政經歷從10年改為8年,並支持增訂第二項允許學經歷加權合併計算。
  • 針對第20條與第40條,說明將停職、停權規定從行政命令提升至母法,是因應大法官釋字第518號將農田水利會比照地方自治團體,並參考地方制度法民選首長解除職務的精神。
  • 解釋停職、停權的範圍限於內亂、外患、貪污等重大犯罪,且強調立法是為求法律的完善與平衡,並無特定政治目的。

彭國華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 說明銓敘部主管的是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而非政府機關,其人員非公務員身分,敘薪及待遇比照公務人員的部分由主管機關(農委會)自行決定,與考試院權責無關。

張學文 農委會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 解釋第40條參照地方制度法精神的原因是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18號,農田水利會公法人比照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予公權力範圍內有自治權限。
  • 說明地方制度法在候選人資格上從嚴認定(判決確定才喪失參選資格),但在當選後職務解除或停止上則有相關設計,是為平衡參選權利與職權行使。
  • 指出第40條第二項的停止職務範圍限於內亂、外患、貪污等重大犯罪,範圍已限縮。

相關後續

  • 本案名稱及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39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6條照農委會之修正意見並參考尤美女委員的意見通過(維持「50人以上發起」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加入「持有一定面積以上之所有權人」)。
  • 第9條修正通過,增列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應限於「與農業、公共利益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或配合政府政策」。
  • 第15條照尤美女委員之提案修正通過(將會務委員名額依土地面積大小明訂於組織通則)。
  • 第19條照農委會的修正版本通過(將學歷放到前段,行政經歷改為8年,並增訂第二項允許學經歷加權合併計算達8年以上者準用之)。
  • 第20條照尤美女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將「已就任者解除職務或職權」規定移列至第40條統一規範)。
  • 第40條因委員爭議過大,未獲通過,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本日會議結束,本案待續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501
卷/期/冊
103/15/1
發布日期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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