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都更條例修正草案與臨時提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0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除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外,主要邀請內政部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會議通過兩項臨時提案,分別要求內政部修正原住民族獵槍管理辦法及提交戶政資訊系統問題報告。隨後,會議進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的實質審查,討論逾20個版本,並就審查程序、版本整合及聽證會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決議併案審查並訂定後續協商時程。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上次會議的議事錄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宣讀後確定。
討論事項二
內政部部長陳威仁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率領所屬官員列席,報告內政部近期業務概況,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一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核心議題
- 檢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原住民族自製獵槍除罪化後,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定義的限制問題。
- 探討法院判決與現行法規之間的衝突,特別是最高法院已判決非傳統方式自製獵槍無罪的案例,要求修正不合時宜的法規。
相關爭議
法規與判例衝突: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自製獵槍的定義,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逾越法律授權,導致原住民因非傳統方式自製獵槍而被移送、起訴、判刑,與最高法院無罪判決意旨相悖。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原住民族自製獵槍除罪化,並未限制製作方式或前膛式獵槍。
- 強調多數法院及最高法院已判決非傳統方式自製獵槍無罪,顯示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存在問題。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以符合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避免法律逾越授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一案經修改後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應於103年5月底前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完成。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二案: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鑒於戶政資訊系統對國人權益影響重大,但內政部未能有效找出系統疏漏,要求國會加強監督。
相關爭議
戶政資訊系統問題: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後影響國人權益,內政部卻遲遲未能找出系統疏漏,引發國會對政府處理效率的質疑,要求提出調查報告及專案報告以利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鑒於戶政資訊系統影響國人權益重大,且內政部未能找出系統疏漏。
- 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提供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之調查報告,並於2週內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之調查報告及專案報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之調查報告及專案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之調查報告及專案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之調查報告及專案報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之調查報告及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二案經修改後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提供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上線問題之調查報告,並於2週內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五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20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共計20個版本,旨在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的違憲宣告,並解決都更實務爭議。
- 討論修法方向包括強化資訊揭露、規範送達方式、審議會機制、公聽會與聽證程序、過渡條款等,以確保民眾權益並促進都市更新作業順暢。
相關爭議
- 審查程序爭議:主席主張為節省時間,僅宣讀初步共識版及邱文彥委員的新提案,但多位委員(段宜康、田秋堇、李俊俋、尤美女、陳其邁)反對,堅持應逐條宣讀所有20個版本,以確保程序正義及避免瑕疵。
- 版本整合與協商進度:初審小組雖已進行多次討論,但尤美女及姚文智委員指出尚未完成審查,僅為初步閱覽,且共識版本仍有爭議,需更多時間整合。
- 修法時效與程序完備性:因大法官解釋令將於103年4月26日失效,修法時間緊迫,但委員們強調都更條例關係人民財產,不可便宜行事,每個步驟都需照規矩來,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重來。
- 微型都更議題:葉宜津委員關切現行都更門檻提高後,可能導致30年以上老屋微型都更誘因不足,影響都市容貌與生活品質,希望審議小組及行政部門能慎重考慮解決方案。
- 聽證程序與行政救濟:邱文彥委員提案增訂聽證程序及免除訴願的行政救濟程序,旨在回應大法官解釋並簡化作業,但其他委員對此可能仍有不同意見,例如陳其邁委員提案要求行政救濟期間應停止都更事業進行。
- 所有權人同意比例與徵收:各版本針對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的同意比例有不同規定,例如行政院版為2/3或4/3,尤美女版為9/10,部分委員關注不同意戶的權益保障與強制徵收的條件。
- 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原則:姚文智委員提案公有公用土地以維持原管理單位使用計畫為原則,與其他版本傾向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都更的立場不同,且對公有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時的主導權及回饋機制有不同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都更修法初審小組已凝聚大部分共識,但仍有部分需協商,期待在4月份前解決大法官違憲問題及社會爭議,修訂出有效率、可執行且符合居住正義的都更條例。
- 同意將第一案與邱文彥委員的第二案併案審查,因初審時已將邱委員的案子納入討論。
- 強調初審僅為初步閱覽,尚未完成審查。
- 提案主張都市更新應優先採用維護、整建方式。
- 提案將更新地區劃定與都市更新計畫納入細部計畫,並要求公開審議及聽證程序,且應有原住居民安置計畫、必要性及公益性評估。
- 提案要求實施者應將各階段審查紀錄充分揭露,除公開展覽外,亦應公布於專門網站。
- 提案要求送達通知應區分對象,並增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登記之管理人為通知對象。
- 提案主張公有非公用土地以同意參加都更為原則,公有公用土地以維持原管理單位使用計畫為原則,並應評估辦理。
- 提案要求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相關權利人對更新範圍、方式、規劃內容及權利分配有異議時,應停止都更事業進行。
- 提案針對港埠用地經封閉管制或出租營利,且對鄰近社區造成嚴重衝擊者,其地價稅不得減免,並應加倍課徵,稅額半數回饋都市更新基金。
- 提案要求從事營業加值行為之事業或設施,應將實質貢獻實收營業稅額的1/10撥充回饋所在地都市更新基金。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具體建議將討論事項中的19個版本修正草案與邱文彥委員新加進來的案子併案審查。
- 強調內政委員會一向照規矩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議案審查須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必須把條文唸完。
- 支持段宜康委員的方案,即今天先宣讀條文,再授權初審協商小組繼續協商,並在3月17日提出審查會版本。
- 提案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都市更新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公開方式處理爭議。
- 提案主張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實施者請求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的義務,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支持李委員俊俋將第一案和第二案併案審查的建議。
- 希望先針對其補上的新案(因應大法官第709號解釋令的修正版本,共11條,增加過渡條款)進行提案說明,再併入討論。
- 提案內容主要回應大法官第709號解釋,強化資訊揭露、送達方式、審議會機制、公聽會及聽證程序,並增訂過渡條款以保障進行中都更案權益。
- 為節省時間,希望能以初審小組的共識版進行宣讀。
- 建議將初審小組討論過程、初步共識版本、內政部補充說明及流程圖等資料提供電子檔列入公報紀錄。
- 建議在3月17日前擬出最終共識版送委員會,即便保留關鍵議題,以確保在4月26日大法官會議解釋原條文失效前完成修法。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先處理程序問題,再讓邱委員提案說明,並主張邱委員的版本就是行政院版本,已實質初步審查3次。
- 要求主席宣告邱委員的說明不列入討論議程,只是先說明。
- 要求主席直接宣告等到邱委員提案說明完畢後,就將第二案併入第一案討論。
- 提案將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區分為非公用財產與公用財產,並限制公用財產參與都更的條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反對宣讀協商版,主張應先處理併案問題,但官員介紹仍應行禮如儀。
- 建議折衷方式:先處理併案問題,確定併案後再讓邱委員文彥提案說明,隨後進行逐條討論。
- 提案主張實施者取得建造執照前,若未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或完成權利變換、協議價購或徵收程序,不得預先銷售買賣。
- 提案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舉行聽證程序。
- 提案主張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但若達一定規模或有利用計畫經行政院核定者,得依規定辦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今天應把所有條文唸一遍,並請初審小組利用剩餘時間繼續整合不同意見,到下下週張慶忠委員擔任召委時,再排都更條例審查,屆時將無法整合的重點整理出來,在委員會處理。
- 主張主席應直接宣告併案,然後詢問大家是否有意見。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都更條例關係人民財產,不可便宜行事,最保險作法是每個步驟都照規定進行,20個版本應逐條宣讀,避免日後程序重來。
- 指出食管法50多個版本也是一條一條宣讀,且國民黨掌握時程,時間應來得及。
- 建議今天宣讀條文時,初審小組不要在台下繼續討論,應另外找時間,最好再有1或2次機會,將整合協商版討論得更完整。
- 強調協商整合過程中,民間團體參與的重要性。
- 提案將都市更新必要性分為甲、乙、丙三類等級,並根據等級設定不同的處理方式及同意比率,且要求主管機關舉行聽證會認定必要性及公益性。
- 提案主張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之權利價值,應由主管機關公開抽籤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評定。
- 提案刪除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對權利價值異議的處理條文,以及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條文。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同意有效率的作法,但要求留下發言紀錄,希望審查小組注意到「微型都更」未包含在所有版本中,且門檻提高後,30年以上老屋都更難度將提升,希望行政部門能慎重考慮解決方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初審小組尚未完成審查,僅為初步閱覽。
- 提案刪除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的事業概要申請條文。
- 提案要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同意比例應經9/10以上所有權人同意。
- 提案主張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都更事業計畫時,如有土地產權單獨所有且經協議易地不成之未同意所有權人,應以排除原則處理。
- 提案刪除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的簡化作業程序條文。
- 提案主張權利變換後,不願參與分配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應依更新後價值以現金補償。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針對田秋堇委員提及國民黨掌控時程一事,表示「我們未必可以掌控」。
- 提案主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若為既有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應按持分讓售予該建築基地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
- 說明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施行以來歷經8次修正,本部自99年起積極檢討實務困難與爭議,並依大院決議進行全面修法。
- 表示本次新增審查邱文彥委員等30人提案,其修正重點與本部因應違憲案陳報行政院之修正重點大致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 強調都市更新事涉民眾居家安全、都市防災、都市發展及總體經濟,全國有1千多個都更案進行中,希望在103年4月26日違憲條文失效前完成修法。
丁育群 營建署署長
- 與田秋堇委員就輻射屋問題的資訊有所不同,顯示許多資料仍需進一步深入瞭解以達成共識。
相關後續
- 主席決定邱文彥委員等30人提案與前面的19案併案審查。
- 會議將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協商初步共識為:20案繼續審查,並排定3月11日下午3時前作出初審共識,就共識版與第二案部分再行併審,希望在3月17日送出委員會。
- 委員會同意宣讀條文時,列席官員若有公務在身者可以先行離席。
- 議事人員宣讀「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各版本條文。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1601
- 卷/期/冊
- 103/16/1
- 發布日期
- 2014-03-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