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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油症受害者救濟法、傳染病防治法與食安事件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議程包含邀請衛福部等機關就近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稽查與後續處辦情形進行專案報告,並併案審查「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及「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會中委員針對火鍋湯底人工添加物、中央廚房管理、多氯聯苯中毒者照護與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與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衛生福利部業務概況與立法計畫檢視
  • 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之辦理情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火鍋湯底檢舉線報及地方政府開罰金額
  • 建議針對前五大排隊火鍋店之湯底進行重點查察
  • 指出外來食品如越南河粉缺乏成分與宗教信仰標示的問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風險分級機制與罰鍰額度之間是否具備一定的比例原則
  • 批評勞動部取消中西餐廚師考照8小時衛生講習,要求衛福部加強管訓
  • 嚴詞批評農委會未落實動物用藥管理,導致基層獸醫師面臨無藥可用困境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食藥署去年已知悉鼎王湯底問題卻延遲爆發
  • 指出油症患者持就診卡至偏鄉就醫遭不友善對待
  • 批評衛福部鮭魚返鄉計畫延攬專科醫師人數過少,且未落實管控國內醫師外流至中國大陸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鼎王事件屬於食品廣告不實案例
  • 強調偏鄉離島及原住民公費醫師人數足夠並持續留任
  • 說明防範國內醫師外流中國大陸的預防措施

葉明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臺中市政府已針對鼎王裁罰380萬元
  • 表示已全面抽查連鎖火鍋店湯品並進行DNA與動物蛋白檢驗
  • 說明食品GMP認證精進及預計在半年內完成三級品管相關子法公告

張淑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 說明全世界先進國家獸醫均可合法使用人藥,防檢局已簡化動物用藥查驗辦法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通過王育敏等委員所提針對兒童優惠措施、非經濟動物用藥及兼職所得補充保費檢討之三案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4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分別擬具「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 多氯聯苯中毒者之健康照護與救濟補償法制化
  • 政府對於歷史食品公害事件應負擔之責任與賠償

相關爭議

政府責任與私權爭執:衛福部主張油症事件為廠商過失應由廠商賠償,屬於私權爭執,政府僅基於人道提供醫療照顧,不宜由政府支應撫慰金;提案委員及民間團體則認為政府當年稽查失職且官員扣壓公文導致災情擴大,國家應負起賠償與照護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多氯聯苯已被列為第一級致癌物,政府應為當年怠忽職責負起責任
  • 批評衛福部將油症救濟推給廠商屬於卸責
  • 要求經濟部強制落實食品化工業與工業化工業之工廠登記分流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儘速通過油症受害者救濟法,以提供受害者全面性補償與生活照料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衛福部已將油症受害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

陳麗玉 惠明學校校長

  • 指出油症受害者經歷35年身心靈煎熬,許多人因病痛及經濟壓力失去生命或生活困難
  • 期盼加速立法程序,並增列補償金以協助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者

廖脫如 臺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理事長

  • 呼籲儘速完成油症受害者救濟法立法,協助未列冊之同住家人與受害者獲得國家照顧

相關後續

併案審查「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等2案未審查完結,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震清、劉建國、李俊俋、江惠貞、李桐豪等人擬具之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配合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衛生福利部
  • 強化衛生與農業主管機關對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疫合作與處置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傳染病防治通報機制必須法制化,明定由農業機關進行通報機制
  • 質疑行政院版條文中出現「商請」兩字不符合法制用語

相關人員回應

張淑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 說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案已規範農政機關接獲疫情應立即通知衛福部
  • 建議修正條文用語應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保持一致

相關後續

  • 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 院會二讀前不需交黨團協商,由劉建國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701
卷/期/冊
103/17/1
發布日期
2014-03-2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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