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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針對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修正,並處理多項附帶決議及委員提案。會議聚焦於專利訴訟勝訴率、技術審查官之多元進用與迴避制度、家事事件相關配套措施等議題,並作成多項修正通過及要求相關機關提交書面報告之決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涵蓋法院組織編制、人員職等、法官助理與書記官配置等規範。
  • 智慧財產法院之專利訴訟勝訴率、技術審查官借調制度及家事事件相關配套執行情形之檢討。

相關爭議

  • 第三條修正草案中是否應納入公平交易法及營業秘密法等文字,引發雙重處罰及立法進度之爭議。
  • 第二十四條資訊室職稱與職等規劃,涉及智慧財產法院作為三級機關與其他法院間之專業性及用人彈性考量。
  • 技術審查官多數向智慧財產局借調,引發球員兼裁判之角色混淆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三條刪除公平交易法相關文字,避免與營業秘密法造成重複處罰。
  • 主張第十條法官助理之相關管理考核辦法應與法官法規定保持一致。
  • 提出第十七條書記官長及科長兼任規定之修正動議。
  • 質疑司法院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及家事事件調查官、家事服務中心等配套措施之執行成效與資源不足。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三條修正僅增加營業秘密法,不應隨意預先納入尚未通過之法律。
  • 指出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勝訴率過低及專利有效性抗辯比率過高之問題,要求司法院檢討改進。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十四條應考量智慧財產法院吸收人才之彈性,維持較廣之職等範圍。
  • 提出應研議將智慧財產案件第一審回歸普通法院地方法院審理之可行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十七條書記官兼任規定與司法院版本提出修正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第三條保留公平交易法文字是為了避免相關案件進來時缺乏法律依據。
  • 回應附帶決議及委員提案,同意將相關專案報告改為書面報告。

黃國忠 司法院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第十條法官助理之遴聘與考核規定。
  • 說明第二十一條增列專員職稱係為補足人事與會計之一條鞭體制及代理權責。
  • 說明第二十四條智慧財產法院具備技術審查官等特殊性,屬於三級機關。

高秀真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 說明專利侵權訴訟勝訴率及專利撤銷率之實務現況與國際經驗之比較。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家事服務中心之訪查與輔導規劃,並建議相關改善方案與檢討報告改以書面提出。

陳偉呈 考試院銓敘部專門委員

  • 說明銓敘部針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關於一條鞭專員及資訊類職稱之評估意見與考量。

相關後續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逐條討論完成審查,修正通過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及附表等條文,其餘條文依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或委員提案通過或刪除。
  • 作成三項附帶決議,均改提專案書面報告。
  • 委員提案部分多數改為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或不予處理,部分通過或撤案。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701
卷/期/冊
103/17/1
發布日期
2014-03-2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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