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食安、油症、傳染病防治及勞保條例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1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針對近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稽查、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會議也重點討論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0、31、32條修正案,特別聚焦於生育給付標準、關廠工人貸款返還、國道收費員安置等議題。最終,部分法案修正通過並提報院會公決,多項臨時提案亦獲修正通過或照案通過,要求行政部門研議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近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稽查及後續處辦情形報告及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會議邀請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就近期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內容涵蓋稽查現況、後續處理方式及政策改進方向。
- 此議程也延伸討論到食品安全稽查人力不足、火鍋鍋底標示規範、黑心油廢油處理、中央廚房管理、食品安全教育、反式脂肪規範、日本茶類食品輻射檢測及食品業者登錄制度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與稽查配套:田秋堇委員質疑登錄制度需配合稽查才能杜絕弊端,要求衛福部提出稽核與抽查計畫、人力及預算。
- 日本茶類食品輻射檢測:林淑芬委員指出台灣對α、β射線缺乏檢測機制,要求禁止日本茶類食品輸入,以確保國人健康,但最終決議為協調原能會檢驗技術並與日本諮商。
- 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食品添加物:田秋堇委員指出歐盟等多國已禁用,要求衛福部研議逐步禁用可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將《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中的「三同」政策實施日期延後至2015年1月1日,並向委員會報告後方能施行,同時儘快召開「全國藥政會議」凝聚共識。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議火鍋鍋底標示辦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環保署於本會期內擬定黑心油廢油實質處理辦法並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儘速研擬提升食品安全稽查人員編制人數,尤其針對嘉義市、新竹縣及苗栗縣等人員編制較少的地區。
- 提案要求衛福部應就中央廚房之設立、管理、監控、稽查等流程相關事項,會同經濟部研商建立完整、標準的作業規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與教育部建立機制,將食品知識納入小學至大學的食品安全教育課程。
- 建議衛福部針對反式脂肪規定,向歐美國家學習,重新修訂相關法令。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禁止日本茶類食品輸入,因輻射檢出且台灣缺乏α、β射線檢測機制。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擬具食品業者登錄後之稽核與抽查計畫、投入人力及預算,並向委員會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分析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於國內之使用情況,並於3個月內研議逐步禁用之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中「三同」政策實施日期延後3個月,並向委員會報告後方能施行,儘快於2014年再次召開「全國藥政會議」凝聚共識。
- 衛福部需研議火鍋鍋底揭示原則,並於3個月內送交委員會。
- 衛福部應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本會期內,擬定黑心油廢油實質處理辦法,並向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衛福部應儘速研擬提升食品安全稽查人員編制人數。
- 衛福部應會同經濟部研商建立中央廚房之設立、管理、監控、稽查等流程相關事項的完整、標準作業規範,並於3個月內公布。
- 衛福部應與教育部建立機制,將小學至高級中等學校的健康相關教育課程納入食品安全知識。
- 衛福部應針對反式脂肪規定,向歐美國家學習,重新研議修訂相關法令。
-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寬列預算,協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檢驗α與β射線檢驗技術,並與日本諮商,該國茶類產品經事先檢驗,經檢出不應輸出至台灣。
- 衛福部需於3個月內擬具各類別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將執行之稽核與抽查計畫、可投入人力及預算,並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 衛福部需分析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於國內之使用情況,並於3個月內研議逐步禁用之可行性。
- 經濟部工業局應發文予化學品製造、銷售、輸入等相關工廠,要求登記採強制分流,並應於4個月內完成校正執照,以落實源頭管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魏明谷等及林淑芬等分別擬具的「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旨在為油症受害者提供救濟。
- 此議程亦探討衛生福利部延宕提出「多氯聯苯中毒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草案的行政怠惰問題。
相關爭議
行政怠惰:林淑芬委員批評衛福部延宕提出「多氯聯苯中毒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草案,顯有行政怠惰、失職之嫌。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應於2個月內交付「多氯聯苯中毒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由立法院審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法案名稱保留。
- 本案待行政院提出相關法案草案並經院會付委後,另擇期併案審查。
- 衛福部須於2個月內交付「多氯聯苯中毒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由立法院審議。
討論事項三
審查「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6案「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條文的修正與調整,以強化傳染病防治機制。
- 核心議題包括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一條的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提案通過。
-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修正通過,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他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 本6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勞工保險局等附屬單位預算案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0、31、32、76-1條修正草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主管的勞工保險局、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新制、舊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並就各基金的收支、運用及財務狀況進行報告與質詢。
- 併案審查多位委員擬具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0、31、32及76-1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生育給付標準的提高、給付資格的調整(包含配偶請領、流產給付)、加保年資限制的刪除,以及雙生以上給付比例增給等議題。
- 延伸討論關廠工人貸款返還、國道收費員安置、勞退舊制清查、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後的勞檢、身心障礙者就業及職務再設計、就業服務站地方委辦、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及青年就業等勞動權益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勞保生育給付標準:多數委員主張將勞保生育給付從1個月提高至2個月,以比照公教人員,但行政院表示需考量勞保財務負擔,並指出公教保險法修正後,配偶請領及雙生以上增給等議題仍需協商。
- 配偶請領生育給付:部分委員提案增訂被保險人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可請領生育給付,或夫妻皆為被保險人可各自請領,但勞動部基於社會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原則,表示宜審慎研議。
- 流產給付:何欣純委員提案增訂被保險人流產者可請領生育給付15日,勞動部則回應此屬醫療照護費用,於全民健保開辦後已停止適用,建議不予增列。
- 關廠工人貸款返還:勞動部決定撤回訴訟並返還訴訟後已還款勞工的金額,但對於2011年1月2日前已還款的480名勞工不予退還,引發委員對「社會公平與正義性」及「信賴保護原則」的質疑,要求勞動部應一體適用,全面返還。
- 國道收費員安置:委員質疑遠通電收未確實履行安置計畫,勞動部與交通部應介入,重啟協商解決資遣費與工作權問題,並避免政府與人民興訟。
- 勞退舊制清查:田秋堇委員指出仍有大量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勞退準備金或提撥不足,要求勞動部加速清查並研議比照財政部對欠稅者限制出境的處分,勞動部則回應清查需時,將分階段報告。
- 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委員質疑2014年適逢七合一選舉,就安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大幅增加,恐流於選舉綁樁之用,要求勞動部加強查核,確保行政中立。
- 就業服務站地方委辦:趙天麟委員主張應依《就業服務法》將就服站業務、人力、經費全數委由地方政府辦理,尤其高雄市就業服務「一市兩制」不合理,勞動部則表示方向確定,但需時間研議人員及經費移轉細節。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撤回對關廠工人的訴訟,但質疑對已還款勞工的處理方式,建議應設法退還。
- 質疑國道收費員「大解法」協商程序不符規定,認為勞動部應邀集高公局、遠通電收、新北市勞動局協調,並關注遠通未依約辦理安置計畫。
- 認為勞動部對關廠工人案的譴責案措辭過於強烈,建議更審慎處理。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心勞保生育給付提高至2個月的進度,要求勞動部儘速送案。
- 質疑關廠工人案中,已繳款勞工的權益,要求勞動部給予公道並妥善處理。
- 關心勞退舊制企業開戶提撥查核進度,要求勞動部主動稽查並保障勞工權益。
- 關心婦女懷孕時的陪產假及產假政策,要求勞動部加速研議全國一致性作法。
- 提案要求勞動部對於2011年1月2日前已還款之關廠工人一體適用,返還其已償還之金額。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撤回對關廠工人的訴訟,但敦促其繼續努力解決已還款勞工的退款問題。
- 肯定勞動部在勞檢權合一的努力,並要求勞動部積極處理就業服務站委辦地方政府的問題,特別是高雄市的「一市兩制」現象,希望能充分授權、委辦。
- 質疑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大幅增加,要求勞動部加強查核,避免流於選舉綁樁之用。
- 支持勞保生育給付從1個月調高到2個月,並建議不需等待行政院版本,逕付二讀,以加快法案通過時程。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外勞仲介公司廣告不實及評鑑抽查率過低問題,要求勞動部加強查核。
- 陳情北部某教學醫院護理人員下班打卡後仍被迫上班,要求勞動部調查並加強勞動檢查。
- 建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身心障礙機構教保員職前訓練,以解決人力缺乏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針對護理人員違法勞動事件提出調查報告,並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勞動條件檢查計畫。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勾銷關廠工人貸款的作法,但質疑當年勞委會對貸款性質的說法模糊,並擔憂此例一開恐造成社會觀念混淆。
- 批評遠通電收未依約安置國道收費員,要求勞動部硬起來,督促交通部要求遠通履約,甚至可提供職訓協助。
- 質疑公保與勞保生育給付計算單位不一致,造成「一國兩制」的不公平現象。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條例修正案已送朝野協商卻遲遲未通過,建議未來已交付協商的法案不需重複審查,直接併案協商。
- 質疑勞動部撤告關廠工人案的理由,並強調對已還款勞工的公平性,要求一體適用,退還所有款項。
- 要求議事人員在每個會期開議前,將已交付協商的法案列出來,提供給委員參考,避免重複提案。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院院會已決議勞保生育給付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提高至2個月,要求勞動部直接逕付二讀,不需再經委員會討論或朝野協商,以加速法案通過。
- 強烈質疑勞動部對關廠工人案分兩套標準處理還款,要求部長宣示全面還款方案,並給予明確時間表,強調公平正義。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即研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條文,將生育給付提高為60日,並逕送二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感慨勞動部在關廠工人案中遲遲不作為,直到法院判決敗訴才撤告,批評其行政怠惰。
- 質疑勞退舊制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勞退準備金的問題,要求勞動部在2014年6月30日前清查完畢,並對未補足者處以罰款甚至限制出境。
- 建議勞動部與全國護理師公會合作,加強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後的勞動檢查,改善其勞動條件。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針對勞退舊制清查完畢,並對未補足者處以罰款,研議比照財政部對欠稅者限制出境之處分。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基於愛護勞工而撤告關廠工人案,但強調應一體適用,對已還款的勞工也應退還款項,不應讓守法者吃虧,並要求未來防範類似事件再發生。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教育部,研議將「明師高徒計畫」適用對象下修為15歲至29歲,並研提鼓勵青年投入缺工職業之具體可行計畫。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關廠工人案法院判決基礎,並強調對已繳錢勞工的妥善處理,避免影響行政機關未來追款的公信力。
- 質疑就安基金中促進國民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律師費用,要求縮減不必要的支出。
- 關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追回率偏低問題,並質疑勞保局改制後獎金編列的合理性。
- 關心青年失業率高問題,建議勞動部「明師高徒計畫」應落實執行並檢討成效,並強調追回詐領補助款的重要性。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關心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下降問題,要求勞動部深入分析原因並提出有效方案。
- 質疑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量過低,建議應讓身心障礙者本人也能提出申請,並參考台北市創新方案。
- 提案要求勞動部參酌台北市作法,1個月內完成評估研議,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方案,讓身心障礙者自行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經濟存在低薪資、高失業率的結構性問題,批評勞動部將責任推給教育制度或企業態度,缺乏長期有效解決計畫。
- 強調公部門應以計畫經濟調整市場不足,並要求勞動部針對勞動市場規劃、退休基金運用及房地產問題提出具體方案。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關廠工人已還款勞工的處理,強調平等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並要求勞動部不要再上訴。
- 要求勞動部強烈督促交通部,確保遠通電收履行國道收費員安置計畫,避免政府與人民興訟。
- 關心雇主積欠工資或資遣費問題,並質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運作與追償成效,要求提出解決方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堅持勞保生育給付應比照軍公教,允許被保險人配偶請領,並批評勞動部對低生育率的歧視態度。
- 主張勞保生育給付應有雙生以上依比例增給,以符合公平正義。
- 提案要求勞保條例第32條修正為擇一請領,並將雙生以上依比例增給納入,同時排除農保,以保障農民權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條例第20條中生育給付加保日數限制過於嚴苛,建議放寬,並送朝野協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關廠工人案的處理過程表示遺憾,要求勞動部儘速提出已還款勞工的還款方案及經費來源,並要求在1個月內處理完畢。
- 質疑勞動部在關廠工人訴訟中花費鉅額律師費,卻未獲律師建議可能走向行政法庭導致難以追回欠款。
- 提案要求勞動部提撥就業安定基金給予依約還款及依法請求後主動還款的關廠工人救濟,以維公平正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勞動部在關廠工人案中一味卸責、堅持訴訟打壓勞工,批評其傲慢與缺乏歉意。
- 質疑勞動部對關廠工人案撤告的動機,認為是法院判決敗訴後才被迫為之,而非主動承擔責任。
- 要求勞動部為關廠工人案中勞工所受的苦難、社會成本及制度不健全道歉。
- 質疑勞動部在勞退舊制清查、勞基法第28條修法(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等議題上進度緩慢,缺乏具體作為,導致問題持續存在。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介入釐清國道收費員遭解僱過程協商程序是否違反《大量勞工解僱法》,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會同交通部及新北市勞工局,要求高公局於2014年3月底前重啟國道收費員資遣費與工作權安置等問題協商。
- 提案譴責勞動部在全國關廠歇業工人案中,屢屢阻撓將民事訴訟移轉行政法院,並在行政法院審理時阻撓法官審理,一味卸責,堅持以訴訟折磨工人。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勞保生育給付從1個月提高至2個月部分,勞動部敬表支持,但提高至3個月則需審慎研議。
- 回應關廠工人案撤告是因法院判決歧異且訴訟曠日廢時對勞工不利,勞動部基於保護勞工立場做出決定,並承諾將研究對已還款勞工的退款方案及經費來源。
- 強調勞動部已為政府制度不健全向勞工道歉,但訴訟是釐清真相的過程,並非打壓。
- 承認過去在勞退舊制清查等工作確實做得不夠,但已積極修法並加強查核。
- 說明「明師高徒計畫」主要針對職業勞工,目的在於訓練傳承,而非針對企業。
- 表示就業安定基金運用會確保行政中立,避免選舉綁樁。
- 同意勞保生育給付修法不需等待行政院版本,尊重委員會決定。
- 指出低薪資、高失業率問題與教育制度及企業態度有關,勞動部已提出多項措施,但企業習慣低薪是不可取的。
- 承認關廠工人案的處理涉及政治性考量,並已向行政院長報告並獲同意,將盡力處理後續問題。
- 強調勞動部在關廠工人案中,是基於訴訟無法判定且對勞工不利的考量做出撤告決定,並非單純基於情理。
石發基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說明勞保生育給付提高至2個月的行政院版本預計需1至2個月送案。
- 解釋勞保生育給付制度基於社會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對配偶請領及流產給付等議題持保留態度。
- 說明勞保條例中生育給付以「日」計算,與公保以「月」計算不同。
- 指出勞保生育給付雙生以上增給部分,與配偶請領等議題曾交付朝野協商。
- 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76-1條是為排除全民健保實施後的分娩費給付,故分娩費已不再適用。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國道收費員安置問題,遠通電收未確實執行就業媒合承諾,應由交通部要求督促。
- 表示勞動部會要求交通部與自救會代表繼續協商,不希望發生類似關廠工人案的狀況。
- 解釋關廠工人案的判決歧異,勞動部撤告是因法院無法在短期內釐清真相,為保護勞工權益而做出的決定。
- 說明勞動部已協助240位關廠工人透過和解返還款項,並將對77位主動還款者退款,強調考量因素非抗爭與否。
- 回應關廠工人案的譴責案,強調勞動部過去的努力及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立場。
廖為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外勞申請流程法定期間約2週,並表示勞動部對外勞仲介公司是普查,地方政府則可能抽查。
- 回應身心障礙勞動參與率下降可能與年齡老化有關,並說明職務再設計申請量低可能與外界不清楚或就服員協助不足有關。
- 說明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增加是為鼓勵企業訓練、強化青年就業職能等,並受就業基金管理會管控,確保行政中立。
- 說明「明師高徒計畫」補助學徒10,000元、老師5,000元,是訓練關係而非薪資,目前推動成效良好,但會加強稽核。
- 說明就業服務站委辦地方政府的方向確定,已與新北、台中、高雄溝通,將積極處理人員及經費移轉問題。
- 回應身心障礙機構教保員職前訓練建議,表示可與衛福部協調研議規劃。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說明勞退舊制清查進度,去年已清查23,000家,今年將繼續清查18,000家,目標是明年底達到9成清查率。
- 解釋勞退舊制為準備概念,非足額提存,雇主未提撥有罰則,並將修法增加刑責。
- 回應雇主未依法開戶提撥勞退準備金或提撥不足問題,說明縣市政府會通知雇主舉證,若未改善則依法處罰。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回應醫護人員工時問題,表示每年會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將加強對醫療院所護理人員的查察。
- 說明關於婦女產檢假及陪產假,委員會已決議2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將召集勞資雙方及縣市政府研議。
- 說明《勞基法》第28條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並將根據委員會決議儘快送至行政院。
- 強調雇主未依法提撥勞退準備金有罰則,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月處罰,過去已開罰1,700多件。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說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每年收入約5億多元,追回率約10%,主要因工廠關廠歇業難以追回。
- 解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目的在於墊償工資給勞工,而非追回,除非企業重整才有機會歸還。
- 提醒委員農保生育給付目前本人和配偶皆可領,若修法為擇一請領,將影響農保被保險人權益。
陳紹元 銓敘部退輔司副司長
- 說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通過後,生育給付將改為由保險基金支付,僅限被保險人本人請領2個月,配偶部分將停止發給,並將於2014年7月前實施。
- 解釋公保給付皆以「月」為單位計算。
林錦慧 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副處長
- 說明配合公保法修正,行政院生活津貼支給規定將重新檢討修正,預計於公保新法實施前(2014年7月前)完成。
相關後續
-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通過,內容包括: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流產者減半給付;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60日;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勞工保險條例第76-1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審查結果提報院會,其中第32條修正條文不需經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建國委員代表說明。
- 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研議關廠工人全面還款方案。
- 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針對勞工領取老年給付時提供試算比較表,並詳加說明領取後不得更改。
- 勞動部應協調衛福部將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調整至領取廚師證照前實施。
- 勞動部應於本年度上會期結束前研議解決高雄市就業服務「一市兩制」相關問題。
- 勞動部應加強查核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避免流於選舉綁樁。
- 勞動部應參酌台北市作法,1個月內完成評估研議,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方案,讓身心障礙者自行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
- 勞動部應研議如何鼓勵青年投入缺工職業之具體可行計畫,並於2個月內送交委員會。
- 勞動部應尋找適當財源予以救濟關廠工人案中依約還款者與依法請求後主動還款者之480名勞工,並於2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勞動部應於2014年12月底、2015年6月及12月底,針對勞退舊制清查情形提出報告,達成待查未開戶數的9成,並要求未依法開戶提撥勞退準備金或提撥不足的企業於一定期限依規定提撥,若未提撥,依法裁罰。另請勞動部加緊勞基法相關罰則的修訂腳步,並研議比照財政部對欠稅者限制出境之處分。
- 勞動部應介入釐清國道收費員遭解僱過程協商程序中,收費員10人代表的推出是否符合法律授權規範程序而取得代表權,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至委員會。
- 勞動部應會同交通部及新北市勞工局,要求高公局於2014年3月底前針對國道收費員資遣費與工作權安置等問題,重啟協商。
- 委員會通過譴責勞動部在全國關廠歇業工人案中,屢屢阻撓將民事訴訟移轉行政法院,並在行政法院審理時阻撓法官審理,一味卸責,堅持以訴訟折磨工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1801
- 卷/期/冊
- 103/18/1
- 發布日期
- 2014-03-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