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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爭議聚焦期限、程序與利益迴避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繼續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的修法期限壓力,但會議過程中,委員們就法案審查的急迫性、逐條討論的完整性、朝野協商的透明度(錄影)、主席的利益迴避以及多項關鍵條文(如居住正義定義、送達方式、更新地區劃定標準)存在嚴重分歧。最終,多數條文未達共識而保留,併同修正動議送院會協商,但委員對此結論表達反對。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2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對都市更新條例進行全面性修正,以解決部分條文違憲問題,並就都市更新的實施程序、權利變換、資訊公開及利害關係人保障等核心議題進行討論。
  • 會議討論了多個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並試圖整合共識,尤其關注更新地區的劃定標準、通知送達方式、以及對居住正義的維護。

相關爭議

  • 審查期限與完整討論:主席及部分委員主張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的期限(4月25日),應加速審查並將草案送出委員會;但多位委員反對草率通過,要求應在委員會內進行更充分的逐條討論,甚至建議變更議程以增加審查時間。
  • 朝野協商透明度:田秋堇委員要求未來本案送院會朝野協商時,除錄音外應增加錄影,以確保透明度並釐清發言者,但主席表示此為院會權責,委員會無法裁決。
  • 主席利益迴避爭議:陳其邁委員及李俊俋委員質疑主席張慶忠委員與建設營造業有業務關聯,要求其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迴避審查,以維護議事公正性,但主席對此反駁。
  • 簽名單遺失爭議:陳其邁委員多次指控主席張慶忠委員搶走上次會議的質詢簽名單,要求其交還,主席則稱是「搶來搶去」並非偷竊,並表示會請議事人員尋找。
  • 「居住正義」定義:李俊俋委員質疑草案第一條中「維護居住正義」的具體定義,邱文彥委員解釋其為約定俗成的文字,隨時代觀念演變。
  • 「重大建設」與「公共設施」定義:針對第八條中「建築物未能與政府重大建設計畫配合」的條文,尤美女委員主張應改為「重大公共設施」以避免濫用,但內政部陳威仁部長及部分委員認為「重大建設計畫」範圍較廣,有助於都市整體機能轉變。
  • 建築法與都更條例適用範圍:尤美女委員建議增訂條文,主張若公共危險可依《建築法》處理,則不應納入《都市更新條例》處理,但營建署認為此舉可能使法案更複雜並衍生其他議題。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本案送出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時,除錄音外應增加錄影,以確保透明度,避免僅有錄音無法辨識發言者的問題。
  • 強調都市更新條例牽涉人民財產利益重大,應保留完整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會議為何必須在當天將法案送出委員會,認為許多共識問題尚未澈底討論,不應違反內政委員會向來充分討論再送案的慣例。
  • 要求主席張慶忠委員因其建設事業背景,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進行利益迴避。
  • 質疑草案第一條中「居住正義」的具體定義。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委員會在審查都市更新條例時過於草率,要求變更議程,將星期一、三、四連續3天用於審查都更條例,以進行充分討論。
  • 指出初審小組雖已努力整合出初步共識,但仍有許多歧見需在委員會中充分表達,距離真正有共識的條文尚有一段距離。
  • 建議主席應處理利益迴避問題,並交還上次會議的簽名單,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 強調都市更新所牽涉的產值遠超服貿協議,不應草率審查。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按原訂議程進行,不宜變更,並認為都更議題已充分討論,繼續延長討論無益。
  • 呼籲主席應果斷決策,依內政委員會效率原則,於當天完成審查並送出委員會。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在服貿議題上阻擋議程,卻在都更條例審查上要求加速,前後邏輯不一。
  • 指控主席張慶忠委員搶走上次會議的發言條,要求其體恤民意,變更議程,將整天時間用於審查都更條例。
  • 暗示主席安排都更條例審查與其個人事業體及國民黨整體利益相關。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都市更新與服貿協議同為重要法案,不應有假話,並指出都更牽涉多方利益,應公正處理。
  • 建議若能解決違憲部分,應盡快處理,其他部分可逐步討論,不應堅持己見。
  • 指出若初審小組委員都難以達成共識,問題將會拖延很久。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高層異動(部長剛換、次長將離職、營建署長新人)時,如何有效審查法案,要求部長應列席。
  • 批評主席在服貿議題上阻擋審查,卻又急於將都更條例送出委員會,邏輯矛盾。
  • 多次要求主席張慶忠委員交還上次會議被其「搶走」的登記質詢名單。
  • 強烈質疑主席張慶忠委員的事業與都更相關,要求其利益迴避,並表示若變更議程,他可代為主持會議。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說明初審小組已盡力彙整各方意見,但仍有部分未達共識,建議將所有修正動議一併送院會協商,以爭取更多時間進行關鍵問題的協商。
  • 強調修法需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並顧及進行中都更案的信賴保護原則。
  • 建議在第八條第一款中,將「非防火構造」後加上「或耐震不足」,以加強對地震因素的考量。
  • 建議第六條關於送達方式應納入「專屬網頁公告」及「周知毗鄰街廓」等多元方式,提升資訊揭露廣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七條應依《都市計畫法》第63條進行全面調查與評估,劃定更新地區時應納入「原住居民之社經背景、居住狀況、更新意願調查」及「更新期間原住居民安置計畫」。
  • 主張第八條及第九條的「重大建設計畫」應改為「重大公共設施」,以防止私人藉都更名義獲取容積獎勵而無實質公共利益。
  • 建議增訂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共危險可依《建築法》處理,則不應納入都更處理,以釐清法律適用界線。
  • 批評第六條中「刊登當地報紙三天」的送達方式無效,因常刊登在無人閱讀的報紙,應有更適切的公告方式。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贊同內政部長關於第八條「重大建設計畫」的廣義解釋,認為其能涵蓋如南港軟體園區周邊老舊建築更新等需求,不應僅限於公共設施。
  • 指出維護型都更(如青年國宅外牆拉皮)即使難以取得百分之百同意,仍有其必要性,應循都更方式進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因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違憲,修法迫在眉睫,若未能如期通過,將對全國都建案件及經濟發展造成挑戰。
  • 提及朝野對都更條例最受爭議的焦點在於同意權比例,從行政院的3/10到委員版本的過半甚至百分之百都有,導致審議緩慢。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回應第七條關於「更新期間原住居民安置計畫」過於細節,不適合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的初期階段規定。
  • 解釋第八條中「重大建設計畫」的必要性,例如配合南港軟體園區等政府主導的產業發展計畫,其周邊窳陋建築需配合更新,此類計畫非單純公共設施,但對都市機能轉變至關重要。

丁育群 營建署署長

  • 解釋實務上通知里鄰可由民政局透過區公所、里長分送,可在施行細則中規範以增加彈性。
  • 說明「準則」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法律效力,而「基準」則無。
  • 回應第八條增訂第二項的建議,認為海砂屋等問題已有其他法律規範,不需在都更條例中重複增列,避免衍生其他議題。

王漢章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建議第六條關於送達方式的規範,應與利害關係人的定義分開處理,該條應專注於如何送達,而非送給誰,利害關係人定義應在其他條文解決。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第六條「未能依前二項規定送達」的適用範圍,可能不包括政府機關的行政程序法公式送達,建議釐清條文寫法以涵蓋所有情況。
  • 指出第八條中「重大建設計畫」若維持現行用語,可能導致政府機關劃定都更地區再次被行政法院撤銷,因實務上法院傾向認定為「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的條文進行第一輪審查,多數有爭議的條文(包含第3、4、4-1至4-7、5、6、7、8、9、10、20、21、22、23、24、25、27、29、29-1、31、32、33、35、36、38、39、40、42、43、45、48、49、50、51、52、53、55、60、61、64、64-1、64-2、67-1、67-2、69、72、83條)均予保留。
  • 部分條文(包含名稱、第1、2、11、12、13、14、15、16、17、18、19、26、34、37、41、44、54、56、57、58、59、62、63、65、66、67、68、70、71、73、74、75、76、77、78、79、80、81、82、84、85條以及各章章名)照協商版條文通過。
  • 第20條之1、第25條之1條文予以刪除。
  • 第28條照邱文彥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第30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所有保留條文併同修正動議一併送院會協商,但李俊俋委員對此協商結論表示反對,並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委員會繼續審查,惟主席以非本委員會時間為由歉難辦理。
  • 將擇期繼續召開會議審查都更條例。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901
卷/期/冊
103/19/1
發布日期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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