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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奢侈稅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及金管會業務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1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 4 次全體會議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金管會、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業務報告。奢侈稅部分,行政院提案多數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明訂豁免條款認定標準。金融消保法修正案則聚焦忠實義務與個資保護,最終採納金管會建議,限縮忠實義務適用範圍並調整個資查核條款。會議中委員亦廣泛質詢當沖、服貿對金融業影響、問題保險公司、信用卡利率及公公併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包含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案,主要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26 條等條文進行修正,旨在調整稅賦範圍與豁免條款。
  • 會議亦討論不動產稅制改革,包括研議大台北地區土地占房地產比例上限及短期不動產交易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相關爭議

  • 豁免條款認定標準:行政院版增訂「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豁免條款,委員擔憂若無明確認定標準,恐造成行政裁量權過大,產生圖利個案或違反法治國原則疑慮。
  • 不動產稅制改革:委員提案建議財政部研議將大台北地區土地占房地產比例最高定於不得超過 5 成,並推動短期不動產交易房地合一按實際利得課徵所得稅。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說明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說明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說明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案的豁免條款,應發布解釋令就認定方式做出明確解釋,以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案的豁免條款,應發布解釋令就認定方式做出明確解釋,以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大。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財政部研議將大台北地區土地占房地產比例最高定於不得超過 5 成。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財政部研議短期不動產交易房地合一按實際利得課徵所得稅,並配套採行土地增值稅扣抵措施。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財政部研議將大台北地區土地占房地產比例最高定於不得超過 5 成。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財政部研議將大台北地區土地占房地產比例最高定於不得超過 5 成。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財政部研議短期不動產交易房地合一按實際利得課徵所得稅,並配套採行土地增值稅扣抵措施。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財政部研議短期不動產交易房地合一按實際利得課徵所得稅,並配套採行土地增值稅扣抵措施。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案的豁免條款,應發布解釋令就認定方式做出明確解釋,以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大。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部長

  • 就政府提案及委員提案說明旨趣。

相關後續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第 2 條及第 26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新增第 2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第 4 條、第 7 條、第 11 條、第 22 條及第 25 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第 5 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其中第 1 項第 12 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修正為「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 通過 1 項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如要運用「其他」條款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發布解釋令,就認定方式做出明確解釋。
  • 院會交付審查的 8 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李應元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通過 2 案臨時提案,建請財政部研議將大台北地區土地占房地產比例最高定於不得超過 5 成,以及研議短期不動產交易房地合一按實際利得課徵所得稅並配套採行土地增值稅扣抵措施。

討論事項二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103年3月12日)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其業務進行報告並備質詢,議題涵蓋金融市場開放政策(如當日沖銷、服貿協議)、問題保險公司處理、信用卡循環利率管理、人民幣業務風險揭露、金融機構合併(公公併)及證券周邊單位整併等。
  • 委員關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金管會加強市場監理,確保金融服務業穩健發展並防範風險。

相關爭議

  • 當日沖銷(先賣後買):部分委員對金管會放寬當沖措施(先賣後買)的風險表示擔憂,特別是違約交割問題,建議金管會慎思並加快評估速度,但金管會認為有助市場機能發揮。
  • 服貿協議對金融業影響:委員質疑金融業對服貿的態度不積極,呼籲金融公會應正面反映需求,並擔憂服貿簽署過程不透明可能阻礙台美談判,金管會則強調服貿對金融業發展有重大助益。
  • 問題保險公司處理:委員關切經營不善保險公司的自救計畫落實情況及大股東市場作為,質疑其是否虛應故事,並提醒保險安定基金恐無力收拾爛攤子,金管會則承諾將加強監控與依法處理。
  • 信用卡循環利率過高:委員揭露有近 5.8 萬戶持卡人利率被調高,其中 18% 適用最高利率 18.75%,質疑金管會道德呼籲無效,形同高利貸,要求金管會清查並研究分級規範。
  • 人民幣存款業務風險:委員提醒民眾搶購人民幣存款可能面臨匯率貶值風險,呼籲金管會加強資訊揭露,避免重蹈連動債事件覆轍,金管會則表示會督促銀行充分告知風險。
  • 公公併與打亞洲盃:委員支持公公併以提升國際競爭力,但關切員工權益保障及溝通問題,並對兆豐金與彰銀合併案表示疑慮,金管會強調合併前資產重估及保障員工權益,並將強化溝通。
  • 證券周邊單位四合一:委員建議證交所、期交所、櫃買、投保中心四合一以符合國際潮流、提升效率,金管會表示會評估,但涉及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放寬當日沖銷(先賣後買)措施,擔憂台灣淺碟型經濟體質難以承受,恐得不償失。
  • 擔憂服貿協議簽署過程不透明,可能導致台灣成為中國進入美國市場後門,阻礙台美TPP進展,且三年不可回復條款疑慮大。
  • 指出國內金融業者急於赴中國市場發展,但對中國金融市場缺乏徵信能力,合作對象多為國企銀行,業務受限且不平等。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國大陸是台灣金融業打亞洲盃的重要市場,服貿協議對金融業發展至關重要。
  • 呼籲金融業公會應積極表達對服貿的支持,而非漠不關心,否則立法院推動將失去動力。
  • 關切先賣後買當沖可能導致違約交割問題,要求金管會審慎評估,並提醒金融風險控管的重要性,特別是俄烏地緣政治風險對金融曝險的影響。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心先賣後買當沖政策進度,期待金管會盡快完成評估並開放,以符合國際趨勢並活絡市場。
  • 支持公公併以提升金融業國際競爭力,並建議證交所、期交所、櫃買、投保中心四合一,認為此為世界潮流。
  • 強調服貿協議對金融業(特別是證券業)是最大受益者,呼籲盡快通過,並提出先通過原版本再啟動緊急磋商機制修改的雙贏方案。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建議取消證所稅民國 104 年對售出金額達 10 億元以上大戶核實課稅的規定,認為有助大戶回流股市並增加證交稅。
  • 呼籲金融業應理直氣壯地闡述服貿協議的正面效益,不應讓政治綁架經濟,並強調台灣金融業應提升競爭力,走向國際。
  • 關切公公併議題,特別是兆豐併合庫可能引發合庫員工反彈,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審慎處理資產重估及對象選擇問題。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揭露信用卡循環利率調高現象,有 4.74% 持卡人利率被調高,其中 18% 適用最高 18.75% 利率,批評金管會道德呼籲無效,要求清查銀行獲利並研究分級規範。
  • 質疑開放當沖政策導致政府證交稅收倍增,股民卻賠錢,形成「肥了政府、瘦了股民」的假性欣欣向榮現象。

薛凌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公併,但質疑台灣金融業發展速度落後於網路銀行時代(如大陸餘額寶),要求金管會提出因應措施,不應僅停留在傳統合併思維。
  • 質疑金管會財政健全政策是否僅為課稅,而非真正救經濟,並關切金融人才流失問題。
  • 提出投顧總經理投書雜誌,指控金管會內部有商業機密遭竊取、複製的情況,要求主委徹查。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關切人民幣存款業務的匯率風險,要求金管會加強資訊揭露,提醒消費者注意潛在損失,避免重蹈雷曼兄弟連動債事件覆轍。
  • 提醒投資型保單再度熱賣現象,擔憂業者以本金配息,對退休長者風險高,要求金管會特別留意。
  • 質詢國泰世華銀行非法下載客戶資料案的裁罰與後續加強個資保護措施。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關切問題保險公司的改善計畫落實情況,擔憂其經營者與保代業者合作,將佣金對拆,卻讓保險公司承擔兌現保單的風險。
  • 提醒金管會應警覺問題保險公司大股東在市場上的作為,若其有雄厚實力卻不願救公司,政府應採取斷然措施,不應被吃定。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協助銀行在大陸設立第二家分行的成果,並呼籲金管會應更廣泛宣導服貿協議對金融業的正面效益。
  • 關切公公併政策溝通不足,導致銀行工會抗議,建議金管會應加強與工會溝通,保障員工權益,並爭取支持。
  • 質詢兆豐金控與彰銀合併案的可能性,要求金管會慎重評估。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聯徵中心資料庫中消費者與銀行爭議資訊的紀錄問題,認為金管會應積極宣導消費者如何保護自身資料權益。
  • 質疑公公併與打亞洲盃的關係,提醒金管會應注意國際化所代表的風險,而非一味民粹式宣傳,並警惕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合併可能造成的市場壟斷影響。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人民幣存款業務的匯率風險,提醒台灣民眾一窩蜂搶存人民幣可能面臨貶值風險。
  • 建議台灣應加快發展第三方支付工具,以與國際及中國競爭,並詢問第三方支付專法進度。
  • 質疑金管會主委預測股市指數的適當性,認為不應針對具體指數發表意見。
  • 詢問成立主權基金的必要性,但金管會表示非其主管範圍。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關切悠遊卡在中國大陸的使用問題,並詢問淘寶網等社群網站搶占小額支付商機對台灣的影響。
  • 質詢如果台灣不簽署服貿,是否會失去到大陸發展電子商務的機會,以及是否能與大陸享有同等經營權利。
  • 擔憂物價上漲可能導致經濟緊縮,詢問金管會如何因應豬肉價格上漲等財政問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心悠遊卡未來能否行遍亞洲,成為一卡通,並詢問銀聯卡進入台灣的進度。
  • 詢問服貿通過後金融業市占率成長預估,並希望盡快通過以擴大市場規模。
  • 建議將金融營業稅調高所增加的稅收,提撥部分成立基金,用於弱勢金融消費者法律諮詢及權益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 回應當日沖銷(先賣後買)仍在評估中,但此措施有助市場機能充分發揮,並承諾三月底前提出具體措施。
  • 強調中國大陸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對台灣金融業打亞洲盃是重要市場,服貿協議對銀行、證券、保險業發展有重大助益,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
  • 表示會要求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保險公會充分反映他們的需求與正面看法。
  • 說明問題保險公司已有改善,部分已步入正軌,金管會正督導其落實自救計畫,並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強化處理機制。
  • 指出信用卡循環利率調升與調降並存,金管會正全面清查發卡銀行,要求依照風險定價調整利率,並檢討違約金收取合理性。
  • 提醒投資人民幣有匯率風險,會要求銀行充分告知投資者所有金融產品的風險,避免一窩蜂現象。
  • 表示金管會贊成公公併以擴大金融機構規模,提升國際競爭力,並強調合併前提是資產重估及保障員工權益,且不會裁員。
  • 回應證券周邊單位四合一議題涉及證交法修法,會評估其可行性。
  • 說明第三方支付專法正在研擬中,希望能給予電子商務廠商發展空間,並指出服貿通過後銀聯卡可進入台灣,台灣廠商也能到大陸發展電子商務。
  • 表示對烏克蘭無曝險,對蘇聯曝險約 1,300 億元,承諾會持續監控金融風險。
  • 說明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每年處理約 5,000 至 6,000 件申訴案件,結案率高達 85.59%,並承諾會強化消費者權益宣導。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 1 週內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應允時間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三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103年3月13日)

核心議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列席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內容涉及國家預算編列、執行及政府機關財務審計等相關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盧秀燕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薛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應元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振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士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翁重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明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孫大千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費鴻泰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桐豪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偉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倪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石素梅 主計長

  • 就行政院主計總處業務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林慶隆 審計長

  • 就審計部業務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 1 週內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應允時間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四

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及第 10 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應負的忠實義務範圍,以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告知義務與信用資料查詢權限問題。
  • 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循環利率,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相關爭議

  • 忠實義務適用範圍:委員提案要求金融服務業普遍負忠實義務,金管會則建議限縮於具有信託、委託性質的金融商品或服務,避免擴大適用範圍產生疑義。
  • 個資查詢與拒絕訂約:委員提案明定金融服務業不得僅因消費者拒絕同意提供個人信用資料或授權查詢而拒絕訂約,金管會擔憂此舉將導致銀行資訊不對等,不利授信業務評估,恐適得其反。
  • 信用卡循環利率:臨時提案指出有大量持卡人利率被調高至法律上限 18.75%,形成高利貸,呼籲金管會儘速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利率。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增列金融服務業應負忠實義務。
  • 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要求金融服務業在個資蒐集利用前充分告知,且不得僅因消費者拒絕同意提供或查詢信用資料而拒絕訂約。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儘速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利率。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忠實義務的定義範圍,特別是金融服務業涵蓋的業務類型。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儘速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利率。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臨時動議,指出信用卡發卡機構提高循環利率至 18.75% 形成高利貸,要求金管會儘速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利率,維護消費者權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賴士葆委員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增訂後半段關於不得僅因消費者拒絕授權查詢信用資料而拒絕訂約的條文,認為應保障消費者個資權益。
  • 要求金管會應在實務可行的範圍內提高對消費者的保護,不應為銀行開後門。
  • 建議第 10 條第 2 項後半段應做文字修正而非全部刪除,以保留保護消費者之原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銀行對擔保戶仍以高利率計算循環利息,導致其永遠還不完,要求金管會督促銀行主動調降利率,並檢討收費合理性。
  • 強調銀行發卡應審慎,不應浮濫發卡給無還款能力者,以避免衍生卡債問題。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儘速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利率。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儘速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利率。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 針對第 7 條修正草案,建議將忠實義務限縮於提供信託、委託等性質的金融商品或服務,避免擴大適用範圍造成疑義。
  • 針對第 10 條修正草案,同意前段關於告知義務的規範,但反對後段「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拒絕同意提供個人信用資料或授權查詢而拒絕訂約」的規定,認為銀行在資訊不對等下無法進行授信評估,恐適得其反。
  • 回應費委員鴻泰建議,同意第 10 條第 2 項後半段可做文字修正,以在實務可行範圍內提高對消費者的保護。
  • 表示金管會正在全面清查 36 家發卡銀行,希望銀行能依照客戶信用程度調整利率,並檢討違約金收取是否合理,以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
  • 說明目前信用卡核准最高額度不能超過所得的 22 倍,已大幅減少發卡浮濫情況。

相關後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建議修正為:「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2 項後半段,金管會建議修正為:「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並獲修正通過。
  • 院會交付審查的 4 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士葆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盧秀燕等委員所提之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研究分級規範信用卡利率)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1901
卷/期/冊
103/19/1
發布日期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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