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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與法務部業務預算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多案,通過多數條文及附帶決議,並聽取法務部、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業務報告與預算案。會議中委員就檢察總長職權與待遇、特偵組存廢、司法透明度、假釋制度、毒駕刑責及各基金預算等議題提出質詢與改革建議,並作成多項決議與書面報告要求。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草案,重點在於調整法院組織架構、法官助理與書記官職務規範、技術審查官制度,並探討智慧財產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及專利訴訟勝訴率與專利有效性抗辯問題。

相關爭議

  • 法官專業性與見解壟斷疑慮:質疑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人數少卻包辦多審級案件,且多無實務經驗,恐導致見解被少數法官壟斷及專業不足。
  • 專利訴訟勝訴率與有效性抗辯過高:民事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勝訴率僅11.6%,且有效性抗辯成立比率高達60%以上,引發對智慧財產局審查與法院判決品質的質疑。
  • 技術審查官角色混淆:大部分技術審查官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借調,恐造成「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影響裁判公正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6條及第27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10條第6項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其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12條,照委員呂學樟等22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17條及第24條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 現行條文第28條及第29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刪除。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7條附表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修正草案,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 司法院需研議將智慧財產案件的第一審回歸普通法院審理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 司法院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需就民事專利侵權訴訟勝訴率過低及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比率過高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 司法院需研議多元進用技術審查官之可行性,並增設迴避制度,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一周內回復臺灣高等法院股別分配表中法官、書記官之姓名,並上網公告

核心議題

提案質疑司法院自2013年11、12月起,臺灣高等法院無故移除法官、書記官姓名,僅留股別與分機,導致當事人不便與外界監督困難,與推行「人民觀審」制度自相矛盾。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灣高等法院移除法官、書記官姓名,企圖規避外界監督,增加當事人應訴不便,與推行「人民觀審」制度相矛盾。
  • 建請司法院於1週內回復臺灣高等法院股別分配表中法官、書記官姓名,並上網公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恢復公開法官及書記官姓名。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恢復公開法官及書記官姓名。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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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北、中、東三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未來規劃之辦理情形

核心議題

鑑於家事案件的複雜性及對專業法院的需求,立法院曾於2010年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於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但截至目前僅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其餘三地區規劃不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附帶決議要求5年內成立北、中、南、東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但目前僅南區設立,其餘規劃不明。
  • 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北、中、東三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未來規劃的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規劃報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規劃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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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修訂「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及提出相關改善措施

核心議題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應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但目前面臨人力、經費短絀、服務空間狹小、服務品質落差大等問題,且現行補助辦法僵硬缺乏現實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家事服務中心普遍面臨人力、經費不足、服務空間狹小及服務品質落差大等問題,且補助辦法僵硬。
  • 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修訂「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並提出改善措施,確保每服務處所至少配置1名督導及3名社工,提供足夠服務空間,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修訂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辦法並提出改善措施。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修訂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辦法並提出改善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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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提案:建請司法院應於三個月內就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之修正草案送至本院審查

核心議題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增訂家事調查官制度,但全國僅錄取6名,遠少於實際需求,導致龐大家事案件量無法有效處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家事事件法施行1年半後,全國僅錄取6名家事調查官,遠不足以應付每年13萬7千多件的新收家事案件。
  • 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修正草案,並就配置前人力調配提出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家事調查官組織配置修正草案及人力規劃報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家事調查官組織配置修正草案及人力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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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核心議題

家事事件法採強制調解主義,但實務上調解委員欠缺性別意識,甚至要求受暴婦女接受不平等調解條件,且申訴後無明確退場機制,與立法原意落差甚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家事調解委員欠缺性別意識,且無明確退場機制,導致當事人被迫接受不平等調解,違背立法原意。
  • 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措施,健全調解委員申訴與退場機制,並提出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家事調解委員制度。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家事調解委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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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提案: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重新檢討修正程序監理人酬金支付之相關法規

核心議題

家事事件法規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由法院酌定,資力不足當事人預納困難,國庫墊付極少,導致制度難以發揮功能,對民眾造成經濟負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程序監理人酬金制度導致資力不足當事人難以使用,國庫墊付金額極低,對民眾造成經濟壓力。
  • 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重新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使程序監理人制度發揮功能,並提出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程序監理人酬金支付法規。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程序監理人酬金支付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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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三個月內,針對法官、律師、社工師、心理諮商師等不同專業者,提供共同基本培訓,以及分科專業培訓

核心議題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程序監理人訓練課程規劃不足,缺乏實務操作技巧,導致法官對程序監理人職能理解不清,影響制度實施成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程序監理人訓練課程不足,缺乏實務技巧,導致法官對其職能理解不清,影響制度實施。
  • 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針對不同專業者提供共同基本及分科專業培訓,建立管考機制,並提出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建立程序監理人培訓及管考機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建立程序監理人培訓及管考機制。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建立程序監理人培訓及管考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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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提案:建請司法院應於三個月內就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之修正草案於本院審查

核心議題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家事調查官制度增訂,但錄取人數僅6名,遠低於承諾的「3年150名」目標,導致各法院在家事事件法施行1年半後仍未配有家事調查官,無法因應龐大家事案件數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家事事件法施行至今,家事調查官錄取人數僅6名,遠未達「3年150名」承諾,各法院人力嚴重不足。
  • 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修正草案,並就配置前人力調配提出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家事調查官組織配置修正草案及人力規劃報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家事調查官組織配置修正草案及人力規劃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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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就法務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未來工作重點及立法計畫進行報告,內容涵蓋廉政肅貪、人權保障、法制建構、法律執行、獄政改革、司法保護、兩岸國際司法交流及資訊現代化等八大面向。
  • 會議同時審查法務部主管的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3年度預算案,並聽取各基金的業務報告。

相關爭議

  • 檢察總長職權與待遇:廖正井委員質疑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民主正當性強於部長,形成「兩個太陽」局面,並指出檢察總長黃世銘轉任特任官未辦理常任文官退休手續,且領取特任官待遇同時又領司法加給,待遇高於部長,認為不合理。
  • 特偵組存廢與定位:吳宜臻委員與高志鵬委員質疑特偵組的選擇性辦案問題,認為降級至高檢署是「換湯不換藥」的假改革,主張應予廢除。部長則回應降級可加強監督,維持其特定功能。
  • 洪仲丘案檢察官輕忽:吳宜臻委員質疑檢察官未與被害家屬密切聯繫,導致家屬對判決不服,無法達成修復式正義。
  • 法務部立法進度緩慢:高志鵬委員指出部長上任後未提出任何新法案,質疑法務部在司法改革上的建樹不足,相較司法院推動觀審制顯得消極。
  • 監獄超收與人權:高志鵬委員質疑法務部對監獄超收問題缺乏具體改善計畫,並提及中國大陸監獄受刑人皆有床位,反觀台灣受刑人仍睡地板,質疑法務部對受刑人人權的重視程度。
  • 毒駕致死判決過輕與鑑定標準:林國正委員質詢新竹地院毒駕致死案判決僅2年4個月過輕,質疑檢察官以「過失致死」起訴,且法醫研究所無法證明吸毒者能否安全駕駛,導致《刑法》相關條文難以適用,要求法務部訂定毒駕鑑定標準。
  • 揭弊者保護法之衡平性:曾巨威委員關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如何處理浮濫檢舉、對被檢舉人的傷害及獎金誘因設計的適當性,強調立法的衡平性考量。
  • 個資法對資料運用的限制:曾巨威委員指出個資法過度保護恐妨礙學術研究及政府資料的公共利益運用,建議應從創造資料附加價值的角度思考修法,並納入問政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民主正當性強於部長,形成「兩個太陽」局面,建議修法讓檢察總長回歸由部長提名。
  • 追究檢察總長黃世銘轉任特任官未辦理常任文官退休手續,且領取特任官待遇同時又領司法加給,待遇高於部長之不合理現象。
  • 要求部長不得派陳守煌擔任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否則將杯葛。
  • 要求法務部提出檢察總長待遇制度的修法,並質疑檢察長任期3年而總長任期4年的不合理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洪仲丘案檢察官未與被害家屬密切聯繫,導致家屬對判決不服,未能達成修復式正義,要求部長提醒檢察官改進。
  • 質疑特偵組降級至高檢署的改革方案,認為未能解決選擇性辦案問題,主張應廢除特偵組。
  • 指出特偵組的指定辦案權限及檢察官挑選機制是導致選擇性辦案的關鍵,認為降級無法解決核心問題。
  • 批評法務部對特偵組改革僅看表面,未真正面對制度性設計問題,恐淪為假改革。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詢問若檢察總長黃世銘被判有罪卻不下台,部長將如何處理,並要求部長公開表態。
  • 質疑法務部部長上任數月未提出任何新法案,認為在司法人權改革方面建樹不足。
  • 質疑法務部獄政改革措施,特別是監獄超收問題,並指出中國大陸監獄受刑人皆有床位,要求法務部提出10年內解決受刑人睡地板問題的計畫。
  • 主張應廢除特偵組,認為法務部將其降級至高檢署是「唬弄」大眾,未能解決選擇性辦案的核心問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的資歷與風評,但提醒新總長應避免重蹈黃世銘的錯誤,不應將自身定位過高。
  • 同意將特偵組降級至高檢署是各方共識,但強調問題核心在於人的行事風格、領導統御與法學素養,而非單純機關層級。
  • 關切檢察總長黃世銘轉任政務官時公務員年資結清問題,並指出部長對卸任總長職務安排的權限。
  • 質疑法務部對假釋期滿是否算刑期執行完畢的認定,以及新舊法適用、數罪併罰假釋要件的處理方式,認為有侵害人權之虞,要求通案處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灣司法審檢是否真正分立,指出檢察機關寄生於《法官法》和《法院組織法》之下,地位矮人一截,不利於檢察官獨立辦案。
  • 呼籲法務部應推動制定《檢察官法》與《檢察署組織法》,使檢察體系與法院平行,真正發揮獨立偵查能力。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的忽視,並指出洪仲丘案中桃園地檢署檢察長長期請假導致基層檢察官無人領導,影響案件偵辦品質。
  • 要求法務部應仔細思索制度興革,解決檢察體系內部管理與運作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報告中貪瀆案件定罪率75%與統計手冊39.3%~49.7%的巨大落差,要求部長解釋數據來源與統計方法。
  • 建議法務部與學術界合作,追蹤貪瀆案件的實際定罪率,而非僅依年別統計,以反映真實辦案成效。
  • 關切國際透明組織「全球貪腐趨勢指數」顯示18%台灣民眾有司法接觸經驗者中,有35%曾行賄,要求法務部釐清調查方法,並檢討改進,維護國家國際形象。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詢新竹地院毒駕致死案判決僅2年4個月,撞死4人卻以「過失致死」起訴,刑責過輕,認為判決與人民認知嚴重脫節。
  • 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毒駕致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醫研究所卻稱無相關研究資料可證明吸毒者能否安全駕駛,導致法條難以適用。
  • 要求法務部儘速修訂相關作業準則,訂定毒駕鑑定標準,並於本會期結束前提出具體規定。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支持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但關切草案如何衡平處理浮濫檢舉對被檢舉人的傷害,以及獎金誘因設計的適當性。
  • 要求法務部提供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初稿供參考,並在定稿前深入思考衡平機制。
  • 指出個資法過度保護,對學術研究及政府資料運用造成障礙,如不動產實價登錄的去識別化處理,不利資料價值發揮。
  • 建議法務部以更積極正面的態度研修個資法,從創造資料附加價值的角度思考,並納入問政需求,讓資料被活用。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指出彰化地檢辦公室老舊、空間嚴重不足,已逾40年未改建,要求法務部提出改建方案及時程。
  • 關切檢察總長顏大和與部長的合作關係,希望避免過去「兩個太陽」的問題。
  • 質疑特偵組降級至高檢署的方案是否能真正解決問題,認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應考慮直接廢除。
  • 質疑監獄濫用行政裁量權設定假釋門檻,導致不同監所假釋標準不一,影響公平性,要求法務部統籌觀察與改進。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同意檢察總長顏大和非常優秀,做事圓融且清楚,易於相處。
  • 表示法務部正在研究檢察總長提名方式的修正方向,並認為檢察總長與部長之間應是行政監督與辦案一體的制度設計。
  • 回應洪仲丘案檢察官可能因忙於調查而未與家屬密切聯繫,將提醒檢察官加強與被害家屬的溝通。
  • 說明特偵組降級至高檢署是彙集各方意見的最高共識,旨在加強監督機制,避免無節制,並表示會徵詢顏大和總長意見。
  • 解釋貪瀆案件定罪率75%是針對「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列管案件的統計,非全面性,且貪瀆罪屬高智慧型犯罪,訴訟期長對被告有利,定罪率偏低有其複雜原因。
  • 認為國際透明組織對台灣貪腐趨勢的調查報告有問題,因其調查方法未公開且結論存在矛盾,已向其抗議並要求澄清。
  • 承認監獄超收問題嚴重,預算編列困難導致無法快速擴建,但法務部有10年計畫,並已規劃整修軍監以增加1,700名收容空間。
  • 同意毒駕致死案判決過輕,將加強毒駕鑑定標準的研議,參考國外資料,並努力在本會期結束前提出相關規定。
  • 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正在逐條討論,浮濫檢舉問題難以設計約束條文,但會再思考衡平機制,並同意提供草案初稿。
  • 認同個資法保護過度會妨礙公共利益,將積極研究更積極的資料處理方式,如加工掩蓋識別化方法,以利學術界及問政使用。
  • 表示彰化地檢辦公室改建問題已在努力推動,鼓勵地檢署提出BOT等多元方案,法務部將積極協助爭取行政院核撥經費,並承諾儘速處理。
  • 強調假釋審查有委員會機制,考量受刑人表現、性行考核及累進處遇級數,故假釋時間因人而異,並非不公平。

楊翠華 法務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檢察總長黃世銘轉任政務次長時未達退休年齡,選擇保留事務官年資,而非辦理退休。
  • 解釋檢察總長因具有檢察官身分,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可領取司法加給。
  • 澄清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轉任政務人員時若未達退休年齡,可保留年資,而非必須辦理退休。

張文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單純過失致死罪最重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表示毒駕致死案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名起訴,可能與《刑法》第185條之3的「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有落差,將了解起訴書內容。
  • 指出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均可進行鑑識,但要證明吸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需綜合現場情況判斷。
  • 確認毒駕致死案新竹地檢署已於質詢當日提起上訴。

王福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表示吸毒者能否安全駕駛需視當時情境狀況判斷,並確認調查局過去沒有針對此情況做過統一判定。

郭文東 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報告臺灣更生保護會2012年度至2013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包括安置處所、技能訓練、輔導就業就學就醫就養、急難救助、入監服務、關懷活動、司法保護宣導及獎勵收容人子女獎學金等成果。
  • 說明2013年度預算執行收入減少主要因政府補助及緩起訴處分金減少,支出增加因間接保護業務及呆帳費用增加,導致短絀3,010萬3,670元。
  • 報告2014年度業務重點將結合社會資源設置安置處所、提供小額貸款與職訓、強化家庭支持、推動修復式正義、引導毒品犯戒癮、加強宣導及提升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並開發會產土地增加收益。
  • 報告2014年度預算編列收入增加主要因緩起訴處分金增加,支出增加主要因間接保護費支出。

郭文東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 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011年度至2012年度業務績效,包括安置收容、醫療、法律協助、心理輔導、生活重建、緊急資助等15項服務,服務人次與保護費用逐年增加。
  • 說明2013年度業務績效服務人次略減至90,291人次,保護費用為8,463萬6,678元。
  • 報告2013年度預算執行率為:收入78.95%,支出93.34%。
  • 說明2014年度業務推動主軸為提升保護成效、強化個案輔導、落實公私部門資源聯結、提升專任人員專業知能、規劃宣傳策略及加強特殊被害事件保護。
  • 說明2014年度保護工作包括提供緊急資助、安置收容、醫療服務、社會救助、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法律協助、心理創傷復健、團體關懷活動、安薪專案、就學補助與輔助、信託管理、公私部門資源聯結、專任人員專業訓練及特殊被害事件保護等。
  • 報告2014年度預算編列總收入2億0,133萬7千元,總支出1億9,991萬7千元,預計餘絀142萬元,主要用於一般行政及保護業務。

刑泰釗 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報告福建更生保護會2013年度金門地區業務執行績效,包括直接保護(技職訓練、年節慰助)、間接保護(就業、就學、訪視)、暫時保護(旅費、膳宿費、創業貸款)及會議宣導業務成果。
  • 說明金門地區成功開發魚麵商品化,並改善會產財務體質(投資股市、招租經營績效提升22.03%)及硬體設施(安全管理、環境美化)。
  • 報告2013年度連江地區(馬祖)業務執行績效,包括成立獨立服務據點、建立專業輔導志工團隊、馬祖魚麵技術引回金門量產商品化及爭取更生人信任等。
  • 說明2013年度預算執行收入增加主因事業資產租金及捐款增加,成本費用減少主因撙節支出,總計短絀99萬元。
  • 報告2014年度未來努力方向為提升輔導知能、針對金馬地區酒駕問題加強酒癮特別輔導、大樓出租開發新客源、廣結社會資源推動會務、為更生人開創新生路及深耕馬祖更生業務以實現金馬同步成長。

吳憲璋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假釋有兩個機制,包括各監獄組成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其成員包含外部委員,佔三分之二比例。

相關後續

  • 檢察總長黃世銘當年接任政務次長有無辦理常任文官之退休或申請保留之手續,以及其領取特任官待遇同時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合法合理性,請法務部於1週內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相關資料。
  • 法務部需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情形,強化究責及管考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書面報告。
  • 法務部矯正機關需針對作業基金2014年度業務外費用之支用,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需提出具效率之創業小額貸款催繳計畫,向本委員會報告。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凍結五分之一,並將其業務宣導相關說明併入,待協會提出具體推動計畫並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主管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審查通過,其餘照列。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014年度預算照結論通過,其餘照列。
  • 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001
卷/期/冊
103/20/1
發布日期
2014-04-0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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