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都更條例與反服貿學運警力維安專案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2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繼續審查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並通過部分條文,其餘保留。隨後,會議聚焦於「318反服貿學運」及「324行政院驅離事件」的警力維安檢討,行政院與內政部官員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委員們嚴厲譴責警方執法過當、高層決策失誤,並就指揮責任、警械使用、媒體與醫護權益等提出多項質疑與臨時提案,最終多數臨時提案獲得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一至二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計20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
- 審查重點涵蓋條例的章名、條文內容的增修及部分條文的刪除。
相關爭議
審查結果爭議:部分委員(陳其邁、李俊俋)對會議所有內容及協商結果當場聲明不同意,顯示對審查結果存在異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九條之一、第三章章名、第十一至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第七章章名、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第八章章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 刪除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
- 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八條照委員邱文彥等4人修正動議通過。
- 其餘條文及修正動議保留。
- 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3月18日至今反服貿學運活動之立法院警力維安勤務檢討」及「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針對反服貿學運期間,警方在立法院的維安勤務進行檢討,並特別聚焦於3月24日清晨行政院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的決策與執行過程。
- 討論內容涵蓋警方執法原則、警力部署、指揮權責、警械使用、民眾與員警受傷情況,以及媒體與醫護人員權益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關鍵官員缺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及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未列席報告,引發委員對其規避國會監督的嚴厲譴責。
- 警方報告真實性:委員質疑行政院及內政部報告內容過於簡略、避重就輕,且與現場影片及民眾證詞嚴重不符,主席裁示退回報告。
- 警力執法過當:多位委員指出警方對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民眾使用警棍、盾牌、水柱等攻擊頭部等致命部位,造成嚴重傷害,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警械使用條例。
- 指揮權責不清:委員追問強制驅離命令的下達者,行政院秘書長與警政署長說法不一,最終警政署長王卓鈞承認是江宜樺院長指示「全力排除」後由他下令驅離。
- 員警不當言行:有員警在網路發表辱罵女性、宣揚暴力言論,暴露警察人權法治教育不足;部分員警執勤時未佩戴識別標誌,難以追究責任。
- 對待抗議者雙重標準:委員質疑警方對和平抗議學生採取強硬手段,卻對飆車族、黑道人士滋擾行為處理不力,甚至縱容其進入管制區。
- 阻礙媒體與醫護:警方被指控強制驅離媒體記者、阻擋醫護人員進入現場救助傷患,並威脅上手銬,嚴重侵害新聞自由及醫療人權。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譴責行政院及內政部報告簡略,要求警方公布總指揮官身份。
- 質疑官員對警方暴力鎮壓影片的認知與說詞,要求行政院長江宜樺道歉。
- 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追究責任並公布懲處名單,從警政署長開始負責。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譴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拒絕到立法院備詢,認為是藐視國會。
- 對員警在網路發表性暴力言論表示震驚與憤怒,質疑警察教育與懲處標準。
- 要求警政署交出所有蒐證影帶,以協助找出違法員警。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有權邀請任何社會人士列席報告,譴責警察局長缺席。
- 質疑行政院未成立應變小組,並追問江宜樺院長下令強制驅離的具體時間與方式。
- 指出警方對待飆車族與黑道人士的管制不力,與對學生的強力驅離形成對比。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播放學生和平進入行政院的影片,質疑警方對情資掌握不力及維安鬆散。
- 譴責警方以重裝備對付和平學生,卻未能有效防範群眾進入行政院。
- 指控警方設局讓學生進入後再強制鎮壓,事先無法防範,事後又蠻橫處理。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在事件發生時的去向,指控江宜樺院長說謊。
- 譴責官員對警察打人畫面視而不見,報告內容避重就輕。
- 痛批政府血腥鎮壓學生,毀壞台灣民主,要求官員摸著良心反省。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現場指揮所的作為,以及拒絕與現場立法委員協商。
- 描述警方對學生使用暴力,包括踹人及辱罵,並指控警方不擇手段清場。
- 要求追究員警違法行為責任,並對政府對待手無寸鐵民眾的方式表示痛心。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情蒐監聽學生團體的報導,要求保證不會對學運團體進行情蒐。
- 譴責警方毆打周倪安委員,質疑勤前教育不足或紀律不彰。
- 要求警政署長王卓鈞在5天內查明毆打周倪安委員的員警身份並追究責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播放飆車族與學生抗議影片,指出警方對待「暴民」與「和平學生」的雙重標準。
- 質疑警方以重裝備對付和平學生,卻對飆車族管制不力。
- 譴責行政院長江宜樺對學生訴求的傲慢態度,導致學生轉往行政院抗議。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追問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誰下令強制驅離學生,質疑其不知情是失職。
- 譴責法務部對警察施暴案件不積極偵辦,質疑官官相護。
- 要求法務部傳訊江院長、警政署長及相關警察,追究責任,避免社會動盪。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方公布的受傷人數比例,認為警察受傷人數高於民眾是不成比例且可能造假。
- 要求警政署提供受傷警察名冊及驗傷單,並在一週內提交媒體採訪權檢討報告。
- 質疑國安局對服貿協議的國安評估不足,批評江院長所謂的國安審查機制是「練痟話」。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長陳威仁撤回報告並為「互有推擠」的說法道歉,承認「被警棍毆打」的可能性。
- 要求檢察司長對警方疑似犯罪行為進行行政指導,不能坐視不管。
- 質疑警政署長王卓鈞在驅離命令中未區分不同樣態群眾,導致過度使用武力。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長王卓鈞請辭傳聞,並對其答詢態度表示不滿。
- 質疑警政署人員在中興大樓錄影蒐證,以及對飆車族鬧事處理不力。
- 強烈譴責警方毆打國會議員周倪安,要求警政署長下台負責並查明凶手。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追問3月19日凌晨警方攻堅立法院議場的決策者,強調國會自治與憲政高度。
- 要求警政署長承諾警方未來不會在未經立法院長同意下進入國會議場或阻擋立委行使職權。
- 質疑行政院驅離行動中「全力排除」指令可能導致不擇手段,且未經三次舉牌警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警政署至今未提出檢討報告,顯示政府觀念落伍,統治正當性自我摧毀。
- 指出民眾對政府驅離行動的高度負面評價,認為政府無能導致公民社會採取自衛機制。
- 要求警政署長王卓鈞勇敢檢討、認錯,並承諾尊重國會自治,不以警力威脅國會。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仍將學運視為治安問題處理,且不認為警方有嚴重疏失。
- 譴責警方血腥鎮壓,質疑其合法性與合理性,並要求行政院向社會道歉。
- 指出警方情蒐失誤,且拒絕與在場黨主席、立委溝通,導致局勢惡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播放行政院內學生和平靜坐影片,質疑警方為何不採取柔性驅離。
- 譴責警方驅離媒體後使用重裝備部隊暴力鎮壓,並將責任推給少數員警。
- 要求官員為事件對全國民眾造成的影響道歉,並承諾保全所有蒐證影帶。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譴責政府血腥鎮壓學生,導致台灣民主倒退,國際形象受損。
- 引用林肯蓋茨堡演說強調民有、民治、民享的精神,批評官員不解民主真諦。
- 質疑警方執勤時未佩戴臂章、阻擋立委進入國會辦公室,顯示目無法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展示民眾受傷照片,要求官員表達感受,並質疑內政部長對受傷原因的說法。
- 指出江宜樺院長公布的傷者數據與實際不符,且將和平學生抹黑為暴民。
- 要求行政院及內政部對警方武力過當進行調查,並追究決策者責任,不設底線。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譴責員警網路侮辱女性言論,要求內政部嚴懲並輔導,認為其不適任警察。
- 強調警察職權行使法比例原則,批評警方過度使用警械攻擊學生頭部。
- 要求警政署長王卓鈞就使用警械過當部分向人民道歉,並反省警方領導與訓練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 說明立法院區安全由保六總隊負責,院區外道路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負責。
- 報告行政院遭侵入及破壞情況,財物損失約300萬元,並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中樞不容侵犯。
- 表示江院長指示警政署加派警力、強制驅離、依法處理,並對驅離過程中的人員受傷表示遺憾。
- 證實行政院有收到可能攻擊行政院或總統府的情資,因此加強戒備。
- 承認江院長曾要求警政署「依法」驅離行政院內群眾,但否認有「血腥鎮壓」或「不計手段」的指令。
- 表示若有責任,願意接受調查。
- 重申學生絕對不是暴民,但進入行政院破窗等行為屬於違法。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報告反服貿活動概況,立法院部分尊重國會自治,行政院部分因非法侵入而依法勸離、驅離。
- 說明勤務處理原則為「依法行政」、「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並考量執法比例原則。
- 表示對驅離過程中員警及民眾受傷表示遺憾,並將精進執勤技巧。
- 否認曾看過警方追打民眾的影片,但承認有「個案問題」。
- 表示對委員受傷感到遺憾與抱歉,並已交代警政署調查。
- 認為類似勤務都有檢討空間,肯定警方能迅速恢復行政院秩序,但執法過程的疏失會檢討。
- 承認警政署是內政部機關,由其領導指揮,並對員警不當言行表示不適當,應嚴懲與道歉。
王卓鈞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確認3月23日行政院事件的現場指揮官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並解釋臺北市議會不同意市府一級主管到立法院備詢的慣例。
- 承諾會對警察相關責任負責,並檢討連絡人溝通問題。
- 說明警方使用的警棍有齊眉棍、短警棍及特勤中隊使用的黑色警棍,不確定是否有甩棍但承認其為警械。
- 否認有下達對抗議學生或民眾進行頭部攻擊的指令,強調執法避免攻擊致命部位。
- 承認江院長曾要求群眾離開行政院,但否認有「血腥鎮壓」或「不擇手段」的指令。
- 否認警政署偷偷放任飆車族或黑道人士進入管制區鬧事,表示已連續處理多晚。
- 承認有部分勤務確實發生疏失和過失,但強調警方並非全部過當。
- 承諾會調查員警涉及違法違紀的狀況,並在5天內查明毆打周倪安委員的員警身份。
- 承諾在立法院區,若群眾僅靜坐,警方將不會暴力驅離,但若變質或出現暴力狀況則不在此限。
- 對員警不當網路言論表示願意道歉,並會請人事單位研究如何處置不適任員警。
- 重申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並承認部分勤務確實有發生疏失和過失,但拒絕就整體事件道歉,僅願就部分過程表示歉意。
黃裕順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處長
- 否認國安局有對學生團體進行全面性情蒐或監聽,強調遵循情報通訊監察法嚴格規範。
- 說明國安局核心任務為保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
- 證實曾接獲特勤維安預警情資,並通報權責機關防處。
- 表示國安局曾參與對服貿衝擊的評估,並提供情資給相關部會參考。
- 建議未來國際貿易協議應進行事前審查、事中關注、事後複查的國安審查機制。
張文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當天複訊的35人中,十幾位具學生身份,沒有警察,也沒有傳訊江院長或警政署長。
- 表示法務部或檢察司不適合就個案指示檢察官偵辦,而是由檢察官依個案需求判斷。
- 強調檢察官會對有犯罪嫌疑的案件確實積極偵辦,但不能對個案要求。
- 否認接到江院長關於從輕處理學生刑事責任的指示,認為江院長發言屬呼籲或建議。
莊清賢 內政部警政署保六總隊總隊長
- 說明3月19日凌晨攻堅立法院議場是因職責所在,且有現成法規依據,並未向王院長報告。
- 表示當時立法院總務處蔡處長在場,並告知現場群眾後才行動,且蔡處長曾轉達王院長交代要保護委員安全。
周佑聖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室專員
- 證實曾3次向署長報告召委陳其邁的電話,但因現場混亂,署長可能不記得。
游永中 內政部警政署公共關係室專員
- 承認曾向段宜康委員錯誤回答警方沒有配備伸縮警棍。
周幼偉 內政部警政署公共關係室主任
- 承認未向署長報告召委陳其邁的電話,因認為署長已了解狀況。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2天內增派警力處理飆車族,並提出處理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2天內提供3月23日晚間至24日上午7時前的勤前教育及執行原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2天內提供驅離行政院抗議民眾過程的媒體作業勤前教育及執行原則,並於本會期結束前訂定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處理原則。
- 通過臨時提案:內政委員會嚴厲譴責警政署3月23日及24日暴力鎮壓學生和平抗議行動。
- 通過臨時提案:提案將警察編號比照兵籍號碼繡於左前胸,字體醒目且4公尺外肉眼可辨識,並要求警政署提供3月24日警方蒐證錄影帶。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在任何群眾運動現場不得阻擋或驅離記者採訪,並應與臺灣新聞記者協會共同討論保護媒體工作者安全的識別標誌。
- 通過臨時提案:嚴正譴責馬英九、江宜樺、陳威仁、王卓鈞聯袂共犯之暴行,並要求道歉,王卓鈞應為此下台負責。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警力不得進入立法院院區,並不得強制驅離青島東路、鎮江街、濟南路、中山南路等反服貿活動區之民眾與學生。
- 通過臨時提案:成立「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釐清決策及執行過程之相關責任。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提出檢討調查報告並究責,對於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保護應納入勤前教育,因警方威脅醫護人員離開現場。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就攻擊記者及醫療人員情形進行專案調查,並於1週內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送交內政委員會,同時擬定保障新聞記者、醫療人員權利之相關辦法或準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就員警網路不當言論提出完整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並於1週內重新擬定日常教育訓練及勤前教育相關辦法。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完成3月24日事件之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因警方執法過當,逾越必要限度。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署長應為警方在未經立法院長同意下進入議場並阻擋國會議員之憲政惡例負完全責任,立刻道歉請辭,並於1週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徹查員警網路不當言論,並加強警察法治人權與性別意識教育。
- 通過臨時提案:提案進行驅離時應有一定比例之女性警察負責執行勸導或抬離女性民眾,以維護性別人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於2日內向本委員會提供3月23日晚間7時起至3月24日上午7時止,所有蒐證紀錄影片檔案,以釐清事件過程真相。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將當日驅離任務的警方蒐證錄影完整提交臺北地檢署,以追究濫權人員刑事責任。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於2週內查明警方對飆車族滋擾行為處理不力情事,並提出檢討報告與懲處失職人員。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立即改善員警執勤時未合乎法律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識別證件的情形,並於1個月內就警察裝備未合乎相關法令情形進行全面檢討,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2週內就警方違憲違法行為提出調查報告,全面嚴懲失職者,並撤換應負責任之相關分局長。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更正專題報告謬誤,補充對警方違法處的檢討,特別說明「比例原則」內涵及本次驅離是否合乎比例,於3日內提出檢討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於2週內就如何改善員警考選與在職之法意識提出全面檢討報告及爭議言論員警之處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001
- 卷/期/冊
- 103/20/1
- 發布日期
- 2014-04-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