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性平法修正案審查:外勞權益、性平罰則、長照人力及食安議題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聚焦外籍人士給付與年資合併)、團體協約法修正案(規範誠信協商與仲裁),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定義雇主、復職與提高罰則)。會議亦討論行蹤不明外勞查緝、長照人力政策及廚師考照衛生講習等臨時提案,部分法案將提報院會討論或協商,臨時提案則多數通過。
討論事項一
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邀請勞動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法務部等單位,就如何有效強化預防及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的相關作為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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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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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的限制,以及勞保、國民年金及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併請領老年給付的資格與方式。
- 討論外籍人士領取勞保年金的資格認定與結清機制,以及多種保險年資合併計算的具體實施細節。
相關爭議
- 外籍人士勞保年金領取限制:勞動部建議強制結清喪失國籍者的年金給付,但委員蘇清泉質疑此舉是否應允許當事人選擇,並考量未來恢復國籍的可能性。
- 不同保險年資合併請領的條文完整性:勞動部認為委員提案版本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提出,部分文字不夠完整,需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進行修正以涵蓋資格、不符資格及發給方式等細節。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動部關於外國籍勞工請領一次給付的文字修正細節,特別是針對本國籍後喪失國籍者和已領年金者的處理方式。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年金對喪失國籍者的處理方式,與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不同,並詢問勞保是否應允許當事人選擇不結清,以應對未來可能恢復國籍的情況。
- 強調勞保是保險權利,不應因出國而暫停領取,與政府發放的津貼性質不同。
相關人員回應
石發基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贊成蔣委員提案限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一次給付的方向,但建議條文應增補第二項和第三項過渡條款,處理本國籍喪失後變外國籍及已領年金者的狀況。
- 明確表示領取年金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次月起強制停止發給年金給付並改發一次給付差額。
- 對於勞保與公教保險年資合併,勞動部原則贊成,但建議修正文字以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確保條文完整性並涵蓋資格、不符資格及發給方式等細節。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澄清國民年金屬於保險,只要未喪失本國籍即可繼續領取,與政府發放的津貼(如老農津貼)不同,後者有居住時間限制。
- 說明勞保年金是基於權利,即使人在國外也可繼續領取。
相關後續
-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確定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給付以一次給付為限,並規範喪失國籍者的年金處理方式。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照委員會審查的修正意見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旨在明確勞資雙方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協商義務,並增訂協商期間逾6個月且有不誠信行為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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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解決勞資雙方長期協商且存在不誠信行為時,缺乏迅速有效處理機制的困境。
- 建議透過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快速解決勞資爭議,同時兼顧勞動三權及勞資關係穩定。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勞動部支持吳委員的提案,但建議基於法律體例,將修正條文中的「本條」二字刪除,以使條文更精鍊。
相關後續
- 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四
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該草案內容與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修正動議的最後一項條文重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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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指出由於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的修正動議已通過,本條文可維持現行條文,不需重複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建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不需重複訂定與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相同之條文。
相關後續
- 本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擴大「雇主」定義以涵蓋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的責任、明確「復職」定義為回復原有工作、提高違反相關規定的罰鍰額度,以及是否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或名稱。
- 討論是否應將未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的企業納入罰則,以及生理假給薪與罰則間的衡平性。
相關爭議
- 托兒設施與措施的罰則爭議:王育敏委員提案增訂對違反托兒設施規定的罰則,但勞動部潘部長世偉及蘇清泉委員、吳育仁委員認為應以鼓勵而非處罰方式推動,考量企業員工組成及實務困難。
- 生理假罰鍰額度與給薪問題:江惠貞委員質疑若僅提高不給生理假的罰鍰(從1萬元至10萬元提高至2萬元至30萬元),卻不處理生理假給薪問題,可能導致企業寧願受罰而不給薪,與其提案精神矛盾。
- 罰鍰額度齊一化:勞動部建議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罰鍰額度與勞動基準法齊一,調整為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公布違法雇主姓名: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公布違法雇主姓名或名稱,勞動部原則支持,但建議明確區分項次並規範連續處罰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三條,旨在擴大雇主定義,將要派單位納入對派遣勞工的責任,並明確復職定義為回復原有工作,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及育嬰留職停薪者。
- 質疑僅提高不給生理假的罰鍰,卻不處理生理假給薪問題,認為條文間存在衝突,可能導致企業寧願受罰。
- 建議勞動部應全面清查未提供托兒措施的原因,並與委員多做說明,而非急於修法處罰。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罰鍰額度與勞動基準法齊一是合理的,除非能證明損害法益很高才應加倍。
- 支持公布違法雇主姓名,認為過去勞動基準法已有先例,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生理假可產生嚇阻作用。
- 對於托兒設施應以誘因強化及鼓勵企業,而非處罰,因罰款可能效果不彰且實施困難。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反對對未設托兒設施的企業處罰,贊成採取補助或獎勵方式。
- 以幼兒園經營困難為例,說明企業自設托兒園或強制簽約的實務困難,支持鼓勵而非處罰的政策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支持公布違法雇主姓名,建議罰鍰額度調整為與勞動基準法一致的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建議將公布姓名與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的規定獨立成第二項,以區分不同違法行為。
- 強調給假與給薪是兩個不同層面,目前修法主要處理不給假的問題,若連假都不給,則應重罰。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解釋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的設立,自立法以來定位為雇主應努力的義務,以鼓勵方式為主,處罰可能改變政策意涵且面臨執行困難。
- 指出目前已有79.1%的企業設立托兒設施或措施,未設立的原因多為員工無需求或場地限制,認為鼓勵方式更恰當。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說明企業育兒設施或措施目前多以補助方式推動,已達79%以上,不採取處罰是考慮到企業員工構成,認為鼓勵方式更恰當。
相關後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修正動議通過,擴大雇主定義以涵蓋要派單位,明確復職定義,並修正部分用詞。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修正通過,將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罰鍰提高至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動議通過,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十條修正動議通過。
-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因有行政院提案及其他委員提案,須併案協商,故在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六
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針對行政院所核「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研提修正意見的請願文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請願建議因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1案:行蹤不明外勞身分簡易查證機制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國內行蹤不明外勞問題猖獗,雇主難以辨識偽造證件,面臨高額罰鍰,政府應建立簡易查驗身分機制,協助雇主善盡查證義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鑒於行蹤不明外勞問題,雇主難以辨識偽造證件,政府應提供簡易查驗身分機制,以協助國人守法並避免不公。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建請勞動部會同相關單位儘速研擬外籍勞工身分簡易查證機制,並於1個月內書面回覆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2案:長期照護勞動力政策檢討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國內非法外勞問題猖獗主因之一是長期照護人力供需失衡,現有輔導本國勞工、提升薪資等措施成效不彰,建議勞動部應重新檢討長照人力政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鑑於長照人力供需失衡導致非法外勞問題,現有政策成效不彰,應依勞動部權責,重新檢討我國長照人力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修正通過,建請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等部會,重新檢討我國長照人力政策,並於2個月內書面回覆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3案:關廠工人案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關廠工人案中,返還民國101年興訟前已依約繳款的480名勞工所有金額,是否可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由10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關廠工人案中,返還已繳款勞工的費用是否可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勞動部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研議該筆費用是否可由10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4案:中、西餐廚師考照前衛生講習課程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勞動部將廢除中、西餐廚師考照前衛生講習課程,恐導致部分餐飲業者缺乏基本食安衛生觀念,對民眾食安構成考驗,建請維持講習課程並確保授課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反對廢除廚師考照前衛生講習,認為此舉與民眾對食安的嚴格要求背道而馳,應維持講習以確保從業人員建立正確衛生觀念。
- 強調即使考證者未進入第一線,其衛生觀念對餐飲業仍至關重要,且事後訓練不易。
相關人員回應
陳益民 勞動部政務次長
- 勞動部支持江委員提案,但建議將「維持」修正為「研議維持」,並會同衛生福利部督促各代訓單位,因衛福部與勞動部共同負責此部分。
相關後續
提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建請勞動部研議維持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並會同衛生福利部督促各代訓單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101
- 卷/期/冊
- 103/21/1
- 發布日期
- 2014-04-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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