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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聚焦保護範圍、基金與執行困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3-3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擴大家暴定義、延長保護令效期、建立陪同偵訊制度、設立防治基金、納入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等議題。行政部門就財政影響、實務執行困難及定義模糊性提出保留意見,多數提案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查,並要求相關機關提供書面資料。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進行多項條文修正草案的併案審查,核心議題涵蓋擴大保護對象範圍(如目睹家暴兒少、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強化保護令實效(延長效期、分次核發)、建立偵查中被害人陪同制度、以及研議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以確保資源到位。
  • 討論亦觸及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成因(特別是非典型暴力)、社工人力與預算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偏鄉地區服務的便利性等實務執行層面的挑戰。

相關爭議

  • 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法:吳宜臻委員主張應將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衛福部則以定義不明確、認定不易、適用年齡無共識及與其他法律競合等理由建議不推動。
  • 家庭暴力防治基金設立:吳宜臻及廖正井委員建議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以確保充足預算,衛福部與主計總處則強調需考量國家財政及特定財源的穩定性。
  • 偵查中陪同制度:李貴敏委員提案建立家暴偵查中陪同制度並要求檢察官主動告知,法務部則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有相關概念,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影響證詞證據力,建議不強制增列。
  • 緊急保護令內容與效期:行政院版傾向維持現行規定,不限縮緊急保護令核發款項及效期,以周延保護,部分委員則憂慮過於複雜可能延遲核發速度。
  • 違反保護令罪刑度:謝國樑委員提案提高違反保護令罪法定刑度,法務部則認為可能造成法益保護與刑責失衡,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由法官依個案量刑。
  • 精神暴力認定與證據:尤美女委員關切精神暴力難以舉證,導致保護令核發困難,司法院表示辦案手冊有臚列樣態,但實務執行仍有挑戰。
  • 村里幹事納入通報義務:部分委員建議將村里幹事列入家暴通報義務者,衛福部原則支持,但江惠貞委員擔憂地方政府執行困境及配套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建立家暴偵查中陪同偵訊制度,要求檢察官主動告知被害人權利,確保陪同人員能緊貼被害人提供支援,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
  • 指出家暴案件成長近 80%,偵查階段的蒐證與取證至關重要,若無專業人員陪同,恐因證據不足導致加害人輕放。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認為許多約會關係的暴力行為與同居關係同等緊密,行政院不應以定義不明等理由拒絕。
  • 建議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並將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基金等納入財源,以解決家暴防治業務預算不足問題,提升對被害人的實質保護。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正式入法為保護對象與通報對象,並擴大通常保護令適用範圍至目睹兒少,提供緊急生活扶助、醫療及諮商補助。
  • 關切目睹兒少案件量增加後,衛福部與主計總處在人力、預算及配套措施方面的因應是否充足,要求主計總處應優先支持解決社會問題的預算。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家暴法第 15 條,將通常保護令效期從最長 1 年延長至 2 年,且不限制延長次數,以提供被害人更長時間的保護。
  • 強調應配合家事事件法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設立,修正相關程序條文,並要求警察機關在詢問被害人時採取適當的保護與隔離措施。
  • 關切老人照顧問題導致的家暴增加,認為應加速推動長照制度並結合社區資源,同時對親密關係入法及社工人力負荷提出考量。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家暴案件逐年增加,但衛福部預算未隨之成長,質疑政府對家暴防治的不重視,並認為經濟因素是家暴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 質疑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的必要性與財源可行性,認為基金會限制預算彈性,並批評行政部門對預算資料準備不足。
  • 支持將村里幹事納入家暴防治專責人員,但同意中央不宜干涉地方自治,並指出偏鄉村里活動中心設施老舊,影響基層防治工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家暴保護令核發及精神暴力認定作為不足,要求衛福部提出因應對策,並將電子通訊騷擾等新型態精神暴力納入修法規範。
  • 關切偏鄉地區申請保護令的便利性,建議司法院應加強視訊設備並在法庭外開庭,同時檢討社工人力不足及負荷過重的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家暴案件在 101 年至 102 年間大幅增長 30% 的具體原因,衛福部應深入分析非典型家暴(爭產、兒虐、老人照顧)的增長幅度。
  • 強調老人照顧問題導致的家暴增加,突顯長照法加速推動的迫切性,並關切社工人力流動率高、待遇改善等問題的解決進度。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家暴法第 14 條,允許被害人撤銷因受脅迫而為的不利意思表示,以保護家暴陰影下的弱勢者。
  • 關切偏鄉地區社工人力不足、外籍配偶及原住民家庭家暴問題,特別是外配遭受精神折磨或形同軟禁的情況,要求衛福部提出更積極的介入方案。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同居關係」的明確定義與認定標準,並質疑其與「情侶關係」的區別,以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模糊空間。
  • 關切新移民家暴問題,指出外籍配偶受暴率較高,要求衛福部在統計中區隔此類案件,並思考同鄉會等協助管道的功能。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非典型家暴事件增加,支持將村里幹事納入通報機制,但提醒衛福部應考量直轄市與民選鄉鎮市公所在執行上的差異及配套資源(如設備、訓練)。
  • 強調衛福部不應只在後端處理家暴事件,應加強前端防治與教育工作,並與教育部等單位合作,針對親密關係暴力年輕化趨勢提出更具體、有效的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福部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家暴法修正重點,包括增列「目睹家庭暴力」定義、擴充「跟蹤」內涵、增列主管機關權責、延長保護令效期、法院得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等。
  • 回應委員對鄉鎮市區公所設專責人員的提案,認為地方組織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法律不宜規範。
  • 表示衛福部重視家暴問題,但預算編列受限,將維持現有規模,並結合原民會、移民署等單位推動偏鄉服務。
  • 指出社工人力已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及充實社工計畫逐步增加,並調整職稱與薪點以降低流動率,認為目前負荷量可應對。

張秀鴛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說明家暴成因多元,親密關係暴力約占 60%,非典型暴力(爭產、老人照顧、兒虐)增長顯著,特別是財務糾紛和家庭照顧責任分擔。
  • 回應委員對「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入法的提案,表示經多次討論,因定義不明、認定不易、適用年齡無共識、逾越本法範圍及資源排擠等因素,建議不推動。
  • 解釋「同居關係」的認定標準為「一定時間內有共同居住的事實」,可透過公寓大廈管理員證詞或生活用品等證據舉證,並包含同性伴侶。
  • 指出外籍配偶受暴率較高,已納入家暴中心服務範圍,並加強與教育部合作,推廣親密關係暴力前端防治宣導。

何俊英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回應李貴敏委員關於偵查中陪同制度,表示檢察司要求精緻偵查,檢察官會視個案情況主動請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但目前無精確統計數據。
  • 對委員提案延長緊急保護令效期及分次核發保護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避免保護空窗期及效力爭議。
  • 對吳宜臻委員提案被害人親屬陪同偵訊,表示恐影響偵查進行及證詞證據能力,且檢察官會視情況主動協助,建議不增列。
  • 對謝國樑委員提案提高違反保護令罪法定刑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由法官依個案情節量刑,若有量刑過低可透過上訴監督,避免刑責失衡。
  • 針對蕭美琴委員提案受脅迫意思表示可撤銷,表示民法第 92 條已有規定,但法務部對修法建議抱持開放態度。

蘇文樹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回應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的提案,表示需考量是否有特定財源,因政府財政狀況不佳,若成立基金恐排擠其他預算。
  • 說明若修法通過導致業務量增加,衛福部應在既有預算額度內優先編足,並承諾主計總處會通盤檢討預算,支持解決社會問題的項目。

徐麗瑩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說明法官辦案手冊已臚列精神暴力各種行為樣態,並納入新資料於新手冊中供法官參考。
  • 針對偏鄉地區保護令申請便利性,表示除視訊器材外,法規允許法官在法庭外開庭,但需地方政府提供場地與設備配合。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本次會議將於 4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繼續開會,預計將進行逐條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101
卷/期/冊
103/21/1
發布日期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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