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多項勞工、性平、環保法案及臨時提案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勞工保險條例」、「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多項修正草案,並通過數項條文修正。會議亦討論「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將權責機關由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外,針對廚師考照衛生講習、飲用水保護區開發管制等臨時提案進行審查與協商,環保署長魏國彥也進行業務報告並回應委員質詢,內容涵蓋組織改造、兩岸環保合作、環境污染防治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重點為規範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時以一次給付為限,並處理領取年金期間喪失國籍者之給付方式。
- 同時,也針對勞保與公教保險年資併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的條件進行修訂,允許年資未達15年者在併計滿15年且年滿65歲時可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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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規定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以一次給付為限,並明定喪失國籍後年金給付之處理方式。
- 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增訂勞保與公教保險年資併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及限制。
- 本3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修正草案旨在增訂條文,規範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期間逾6個月,且經裁決認定有無理拒絕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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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評估是否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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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對受僱者、求職者、雇主、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薪資及復職等用辭定義進行修正。
- 同時,也修正了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條文,包括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提高罰鍰金額並增訂公布姓名及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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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定義相關用辭,特別是將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本法部分條文之雇主。
- 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針對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及按次處罰。
- 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針對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及按次處罰。
- 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本法及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本8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併同前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臨時提案1案 (中、西餐廚師考照前衛生講習課程)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勞動部維持中、西餐廚師考照前至少8小時的衛生講習課程,以確保餐飲業者具備正確衛生觀念,維護民眾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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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計畫廢除考照前衛生講習課程,雖可為考生省下費用,但提案委員擔憂此舉將導致未硬性規定聘請廚師比例的餐飲業者,可能從未接受任何衛生講習訓練,恐對民眾食安造成重大考驗。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維持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並督促代訓單位聘請實務專家授課,確保民眾食安。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維持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並督促代訓單位聘請實務專家授課,確保民眾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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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修正通過,建請勞動部研議維持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並會同衛生福利部督促代訓單位聘請實務專家授課,確保上課品質,為民眾食安把關。
討論事項六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環保署長魏國彥報告環保署業務概況、未來施政規劃重點及立法計畫,涵蓋組織改造為環境資源部、節能減碳、資源循環利用、空污與水體淨化、綠色消費等五大主軸及十項重點。
- 委員質詢環保署組織改造後環保業務地位、大陸事務辦公室設置必要性、服貿協議環境服務業開放對台灣環境與業者影響、土壤及水污染管制標準與執法問題、飲用水保護區開發管制及總量管制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環保署組織改造:陳節如委員質疑環保署降格為三級單位,擔心環境保護業務重要性被稀釋,且任務編組單位(如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大陸事務辦公室)有權無責、編制不明確,質疑其正當性。
- 兩岸環境保護合作與大陸事務辦公室:田秋堇委員反對成立大陸事務辦公室,認為是浪費公帑且功能與其他部會重疊,質疑其在處理PM2.5等議題上的實質效益。魏署長則強調其為任務編組,旨在統籌兩岸環保業務。
- 服貿協議環境服務業開放:劉建國、田秋堇、林淑芬委員質疑環保署在開放環境服務業前未充分評估對台灣環境的衝擊,並指出台灣業者在中國市場面臨不平等競爭問題,擔憂中資來台可能規避法規或導致環境污染。
- 環境污染管制標準與執法:林淑芬委員批評環保署在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上過於寬鬆,導致整治後仍有鎘米問題;質疑TCLP檢測方式的侷限性;並指出水污染總量管制形同虛設,重金屬和有機化合物未納入管制。
- 飲用水保護區開發管制:劉建國、林淑芬委員質疑環保署擬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對水源保護區內的旅館民宿開發管制僅限於單一事業規模,卻未訂定總排放量進行總量管制,擔憂水源保護區將被破壞。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改制為環境資源部後,環保業務降為三級單位,恐造成明升暗降,影響業務整合與資源分配。
- 批評環保署內溫室氣體減量、永續發展、整潔專案及大陸事務辦公室等任務編組為「黑機關」,有權無責,編制與預算不明確。
- 關切再生能源發展機關的歸屬,以及中央與地方在污染管制上的權責劃分不清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詢問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台灣承諾開放的環境服務業項目,並要求環保署提供98年開放前相關利弊評估資料。
- 擔憂服貿生效後,中資來台經營廢棄物處理可能規避巴賽爾公約及廢棄物清理法,導致廢棄物跨國運輸或處理管制鬆綁。
- 質疑環保署擬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放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旅館民宿開發限制,可能為中資來台解套,要求應先進行總量管制與污水專管規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反對環保署成立大陸事務辦公室,認為其功能與其他部會重疊且浪費公帑,應由專業單位直接與中國協商PM2.5等議題。
- 指出台灣業者赴中國投資環境產業面臨市場門檻不平等問題,質疑服貿協議對台灣環保服務業的實質效益。
- 要求環保署長應就服貿協議中環境服務產業的不平等狀況進行彌平,而非僅配合開放政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自滿於台灣環保業務,指出台灣環保問題根源於法規寬鬆落後、執法不周及檢測方式放水。
- 質疑香山農地整治後仍種出鎘米,指出土壤管制標準過鬆且未來可能繼續鬆綁。
- 要求環保署提供開放中國環保業者來台對台灣環境衝擊的評估報告。
- 質疑TCLP廢棄物毒性檢測方式無法反映長期溶出、生物性影響及油溶性問題,要求納入總量快篩等因素進行檢討。
- 指出水污染總量管制形同虛設,要求將重金屬和有機化合物納入管制,並對水源水質保護區訂定總排放量標準。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劉建國委員關於飲用水保護區開發管制的臨時提案,認為其要求合理且重要,特別是針對廢水排放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表示環保署組織改造為環境資源部後,將提升政策規劃能力,並將污染管制等業務分設於新成立的局處,能量仍在。
- 澄清大陸事務辦公室為任務編組,旨在統籌兩岸環保業務,例如PM2.5資料交換、協助台商赴陸發展等。
- 認為服貿協議中環保業務對台灣有利,因可獨資且信任台灣廠商認證,但對委員反映的市場潛規則問題表示願意進一步了解。
- 否認擬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有為中資解套意圖,並表示會加強中央與地方在環境保護上的合作與課責性。
- 承諾將於1個月內提出TCLP檢測方式的檢討報告,並納入總量快篩、長期溶出等因素評估。
- 表示飲用水管理條例目前無總量管制的法源授權,但會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合作,並將委員建議納入未來環資部考量。
葉俊宏 處長 環保署綜計處
- 說明台灣已於98年開放6項環境服務業,至今僅有2件中資投資案,投資額約27.5萬美金,認為國內市場小,開放旨在協助台商爭取大陸環保市場。
- 澄清廢棄物跨國運輸需依巴賽爾公約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受服貿協議影響;中資來台投資仍須符合所有環保法規,不會有法令放鬆。
袁紹英 處長 環保署毒管處
- 說明環保署97年已對飲用水水質保護區內旅館民宿開發行為發出解釋函限制,目前研議將解釋函改為行政命令,並將接受環保團體意見,重新評估管制強度。
- 表示飲用水管理條例目前無總量管制及污水專管的法源授權,但可列入評估;公聽會是針對行政解釋改行政命令,非修訂條例本身。
- 同意針對飲用水保護區的開發進行污染調查,並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但建議修正臨時提案文字,刪除總量管制及污水專管等不符現行法規授權的內容。
許永興 處長 環保署水保處
- 說明去年已訂定總量管制作業原則,針對委員關心的重金屬問題,今年3月已要求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 指出水源水質保護區的總量管制應從開發行為源頭探討,而非等到設施設置後才要求專管拉出,強調現行法規對此的限制。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環保署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七
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草案主要將海洋污染防治法中,涉及公私場所緊急應變計畫財務保證及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額度或擔保限額的會商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正元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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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對此法案修正表示沒有意見,認為可以支持。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將權責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徐少萍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臨時提案1案 (飲用水保護區開發管制)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飲用水保護區的開發行為,應先進行污染調查、評估可接受污染總量、規範設置污水專管,並要求排放廢水到保護區外,再評估是否可開發,並提交評估報告。
相關爭議
- 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認為現行飲用水管理條例沒有總量管制及污水專管的法源授權,且公聽會並非針對修訂條例本身,建議修正提案文字以符合法規。
- 劉建國及林淑芬委員堅持應納入總量管制及污水專管,認為這是保護飲用水源的必要措施,並批評環保署推卸責任、瀆職,導致水源保護區管制形同虛設。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對飲用水保護區開發進行污染調查、評估污染總量及規範污水專管可行性,並在3個月內提交報告。
- 強調環保署在質詢時曾口頭同意可進行總量管制與專管,不應在提案審查時反悔或推稱法源不足。
- 批評環保署推卸責任,未能有效保護飲用水源。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責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取巧,強調自來水法已有總量管制概念,且水污法總量管制規定未訂定導致水源保護區管制形同虛設。
- 認為環保署不願做壞人,將責任推卸給經濟部或內部單位,未能承擔保護水源的責任。
- 要求環保署在飲用水管理條例中訂定水源保護區的總排放量管制規定,以保護飲用水安全。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劉建國委員的提案,認為對飲用水保護區的管制要求合理,應區別廢水排放地點,並進行評估。
- 認為主管機關應知如何執行,提案內容概念化且易於接受。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不符現行法規授權的「飲用水管理條例」字眼刪除,但同意針對飲用水保護區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
- 表示飲用水管理條例目前無總量管制的法源授權,但會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合作,並將委員建議納入未來環資部考量。
袁紹英 處長 環保署毒管處
- 說明公聽會非針對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而是將解釋函改為行政規則,且現行條例無總量管制與污水專管法源。
- 同意進行飲用水保護區的污染調查,並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但建議修正提案文字,刪除「總污染量」和「專管」等字眼,改為評估可行性。
許永興 處長 環保署水保處
- 指出飲用水保護區的總量管制應從開發行為源頭探討,而非等到設施設置後才要求專管拉出,強調現行法規對此的限制。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環保署針對飲用水保護區的開發進行污染調查、評估污染總量及規範設置污水專管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再評估是否繼續推動相關公告草案。
- 劉建國委員撤回第二案臨時提案(關於中南部舉辦公聽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201
- 卷/期/冊
- 103/22/1
- 發布日期
- 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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