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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公聽會:智慧物流、教育及專業服務業衝擊評估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3

立法院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就「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舉辦公聽會,聚焦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及專業服務業的衝擊評估。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提出對法案定位、國安疑慮、產業衝擊、教育體制失衡及不公平競爭等諸多質疑與建議,而行政部門則強調法規鬆綁、創新關務、國際接軌及吸引投資的效益,並針對疑慮提出澄清與配套說明。會議最終將各方意見列入紀錄,作為法案審查參考。

討論事項一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公聽會 (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等議題)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中關於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及專業服務業的推動方向、可能衝擊及相關配套措施進行評估與討論。
  • 核心議題涵蓋如何透過法規鬆綁促進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及這些開放措施對國內現有產業、教育體制及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法案定位與國家安全:** 許文堂教授質疑政府未進行國安評估,並將自經區比喻為「租界」與「一國兩制」;許忠信教授認為自經區設計不單純,實為引進中國服務業,而非真正加入TPP。
  • **智慧物流與不公平競爭:** 黃仁安董事長指出自經區的前店後廠模式與現有國際物流中心概念無突破,且區內外稅務優惠差異恐造成不公平競爭;沈榮津次長則澄清免稅措施主要鼓勵國外貨物來台,與區外事業無衝突。
  • **教育服務業對國內高教衝擊:** 吳忠泰副理事長、許文堂教授、許忠信教授、賴振昌委員、黃偉哲委員、林岱樺委員及陳明文委員普遍擔憂台灣高教市場飽和、少子化問題,自經區引進國外名校恐加劇國內大學招生競爭、形成教育代訓基地或階級化,甚至引入中國大學影響國安;管中閔主委及陳德華次長則強調教育創新以法規鬆綁為主,不提供政府經費,並限制招收境外生且排除中國大陸大學,避免衝擊國內招生。
  • **專業服務業的有限責任與衝擊:** 許忠信教授及陳明城建築師擔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法人化後,外國法人可能負有限責任,對國內負無限責任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且可能影響服務品質及消費者權益;蔡碧玉次長及王儷玲副主委則說明將另訂法律規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及投資比率等,並限制服務對象及業務範圍,以降低衝擊。
  • **法規鬆綁的範圍與必要性:** 林桓副教授認為應從憲法角度思考「限制」的必要性,而非倒過來證明「自由」的必要性;陳明文委員質疑自經區條例排除多項法律,形同「法律豁免專區」,並擔憂「虛擬試點」造成校園內學生差別待遇。
  • **勞動市場與外籍人才引進:** 趙文徽副署長說明藍領外勞申請條件不變,白領外勞(學士學位者)則免除2年工作經驗限制,但強調會以維護國人就業機會為前提。
  • **關務制度的創新與實踐:** 陳立武理事長及黃仁安董事長提出關務程序簡化及稅制問題需解決;張盛和部長則說明將推動電子帳冊、遠端稽核、分級管理及實地查核等創新關務措施,並已鬆綁13個法規。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過去5年500億大學升級計畫成效不彰,為何現在需改為自經區模式,擔憂形成階級式教育待遇。
  • 關切自經區內教育是否僅開放給國外學生,恐導致優秀人才反過來搶奪國內高階職位。
  • 質疑土地鬆綁是否為假借設立名校之名,行國內鬆綁土地之實,恐造成台灣各地遍布自經區而加劇貧富懸殊及階級對立。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呼籲去除對國外名校的迷思,應將重心放在提升台灣高等教育品質,將危機轉為契機。
  • 指出吸引國外名校來台設立分校代價高昂,例如新加坡為哈佛大學付出高額代價僅促成學院分部。
  • 建議未來在審議10%內銷比例時可考慮調降或取消,以避免對國內產業造成衝擊。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輸出及國際合作需先調整國內高教體質,如解決少子化導致的學校整併問題,而非政府怠惰。
  • 指出網路大學已十分發達,一流教授課程可免費取得,國際合作並非當務之急,應優先處理國內學校倒閉問題。
  • 質疑自經區的倉儲物流與海關報關仍需多種報表(F、L、E),效率低落,應整合為一套電子化系統。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同意台灣問題不只經濟,教育及國安問題不能單從經濟角度解決,應一併考量。
  • 質疑行政院因無法建立學校退場機制,才以「教育創新」名義將教育納入自經區,實為「法律豁免專區」。
  • 擔憂「虛擬試點」模式下,同一所學校內學生可能因是否為自經區學生而享有不同待遇,違背教育普及化與無差別化精神。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規劃的「高教輸出」目標與實際引進國外名校的作法不符,恐僅是設立「代訓基地」。
  • 指出台灣高教飽和且面臨少子化衝擊,國外營利性私立名校難以將台灣列為設立分校首選,政府恐需付出高昂代價。
  • 認為解決國內高教問題(如學校退場、法規整體鬆綁)比在自經區另設開放學校造成「一國兩制」更為迫切。

相關人員回應

陳立武 理事長

  • 指出自由貿易港區推動面臨稅制問題,如關鍵零組件進出港區的關稅及營業稅,應簡化程序。
  • 建議經濟示範區應解決上述問題,避免重蹈自由貿易港區推廣覆轍。
  • 強調物流業應利用自經區優勢,從傳統運貨轉型為全球運籌中心,政府應協助達成此目標。

吳忠泰 副理事長

  • 從大學卓越、高教解放角度看,自經區教育服務面臨高教飽和、語言優劣勢及過去大學自由化方案未成功等兩難。
  • 建議在自經區鬆綁薪資彈性及教師評鑑規定,並考慮單獨鬆綁對其他公私立大學的平衡性。
  • 擔憂自經區教育經費會與現有教育經費產生排擠現象,並質疑招生排擠及過去未核准大學申設的衡平性。
  • 從經濟效果看,質疑自經區教育服務能否有效吸引高素質學生及讓學生留台,避免成為「教育代訓基地」。
  • 從人才培育看,質疑自經區高教解放的迫切性,建議評估公費留學改革與課程開放計畫的效益。
  • 呼籲政府重新評估醫學系學生培育數量,避免與國人醫療人力相互排擠,並對自經區與人才培育條例的混淆提出說明。

林桓 副教授

  • 從憲法角度,認為自由經濟是基本權利,應反過來證明「限制」的必要性,而非「開放」的必要性。
  • 肯定台灣自由化歷程中發展策略的演進,從亞太營運中心到自由貿易港區再到功能性取向的自經區。
  • 區分自經區與自貿港區的三點差異:擴大為創新服務、整合多元區域、委託加工判斷權由海關轉為產業管理機關。
  • 建議針對條文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如「生活經濟重心與中華民國關連度相對較低者」)應以法規命令明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
  • 指出部分自由化深度不足,例如落地簽推動20年未果,以及電子化通關可能因輸入錯誤導致不實申報受罰問題。

黃仁安 董事長

  • 質疑自經區在國際物流中心概念上並無突破,只是增加管理系統的混亂,與現有境內關外模式雷同。
  • 批評海關第31條第2項的限制條款過於曖昧且無明確標準,導致實務執行困難,若無配套修正則自經區無用。
  • 指出國稅局對海外非自主法人課徵營所稅的判例(海力士案)導致外商離開,顯示阻礙力道大於促進力道。
  • 建議在自經區開放項目中新增「經財政部依物流中心通關辦法申請核可的國際物流中心」,比照申請。
  • 認為智慧物流效益有限,因海關條款及賦稅署規定;但對海關控管能力不擔心,因自主管理系統、按月會報及遠端稽核已成熟。
  • 認為「前店後廠政策,未開放大陸物品及管制物品之控管困難」的命題不困難,電腦系統可勾稽異常。

游文相 理事長

  • 讚揚財政部關稅署在自經區規劃中的重大改革,認為有助於與國際接軌及產業整合。
  • 回顧台灣過去加工區、科學園區及服務業自由化對經濟的貢獻,認為自經區能利用「前店後廠」模式提升產能利用率及品牌價值。
  • 強調台灣面臨RCEP、TPP等區域經濟整合的挑戰,若不加速推動自經區,恐喪失競爭力,呼籲儘速完成立法。
  • 建議建立雲平台整合各管理區的作業,提升控管效率;並推動分級管理、電子帳冊控管,輔導廠商。

許文堂 教授

  • 強調台灣問題不只是經濟,所有經濟問題都與政治相關,不能任由經濟官員設計藍圖。
  • 指出政府迄今未對自經區進行國安評估,強調「沒有任何經濟利益應高於國家利益之上」,需警惕中國對台灣的企圖。
  • 認為自經區設立形同「割地當租界」,形成「一國兩制」,僅看好處而無衝擊評估將導致資源擁有者利益極大化、公共利益受損。
  • 批評國發會對高教影響的報告內容空泛樂觀,教育部設立名校目標不切實際,質疑吸引外國學校的誘因不足,且台灣高教市場已飽和。
  • 擔憂中台合辦學校恐造成「重量不重質」、文憑貶值、衝擊就業,並質疑合作學校設定基準、共管機制等細則未明。
  • 指出碩博士生可攜家帶眷、就業、考證照、享健保,恐衝擊醫療資源與就業市場,並破壞教師任用三級三審制,強調國安報告的重要性。

許忠信 教授

  • 認為自經區在6港1空創造特區會使區內外喪失公平競爭,形成特權,設計不單純,實為引進中國服務業。
  • 智慧物流方面,區內10%免稅內銷將對台灣業者造成搶單衝擊,應全國一體改革,而非區隔MIT品牌聲譽。
  • 教育服務業方面,質疑能否吸引國際學生,恐反吸引台灣學生,導致私立大學退場,造成國內高教不公平競爭。
  • 擔憂自經區教育將產生另一套學制、教材,配合ECFA服貿協議,讓中國學校來台設分校,供中國人就讀。
  • 專業服務業方面,會計師以法人型態經營恐因業務專屬性低,外國法人負有限責任,發生問題時難以追究,衝擊國內會計師。
  • 律師業務若開放外國人以法人型態經營,因國內律師負無限責任,將造成不公平競爭,且可能導致中國律師身兼兩岸顧問,損害台灣律師權益。
  • 建築師業務開放外國法人投資,恐導致建築物安全問題,且外國法人負有限責任,與國內建築師無限責任不公,影響建築品味。

戴曉霞 院長

  • 觀察國際趨勢,國外大學到海外設分校發展快速,主要為國際招生及提升知名度,中東杜拜、卡達及韓國松島均有成功案例。
  • 肯定台灣自經區結合既有大學採「虛擬而非實體」的教育創新模式,認為是突破性作法,可避免高額硬體投入及經費排擠。
  • 認為透過國內外大學合作辦學及法律鬆綁,有助於台灣大學學習國際大學運作模式,提升高教自由化與國際化。
  • 支持吸引國際知名大學來台設校,有助於招收國際學生,提升教育服務輸出量能。

陳明城 建築師

  • 指出草案中「建築師應能確保第三人受財產損失、體傷、死亡之賠償責任」應為營造廠責任,建築師責任應限於法令運用錯誤。
  • 建議應刪除草案中歸責建築師的相關條款,並依現行建築師法處理賠償及保險事宜。
  • 對於外國建築師參與共同執行業務,建議明訂其公證比例應極低(如10%、15%以下),避免其責任輕微卻獲高報酬。
  • 主張自經區內建築師業務應完全依照台灣建築師法施行。

姚立德 校長

  • 支持自經區容許外國大學設分校/學程,認為可帶頭促進國內大學營運國際化、自由化及法規修改。
  • 認為引進國外知名專家可提升我國人才品質,例如高雄餐飲大學與法國藍帶學院合作、屏東科技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培育農業人才。
  • 指出引進國外知名大學合作有助於提升台灣高教輸出量能,間接成為國力輸出的重要案例。
  • 表示引進國外名校可讓學生在國內學習最新知識,節省留學生活費及機票等支出,對學生及家長有益。
  • 認為國外大學教授來台不僅教學,也能與台灣教師共同研究,提升台灣國力。
  • 澄清教育部規劃政府不出錢,而是鬆綁法規允許業界投資,不會造成國家經費浪費或排擠問題。
  • 說明招收國內學生名額會從既有總量調整,境外學生則可外加,不會衝擊現有招生名額。
  • 強調目前規劃不允許大陸大學來台,但允許港澳大學;並認為網路大學無法完全取代工科等需實驗的實體教學。

靖心慈 副研究員

  • 分析台灣在WTO及FTA中對專業服務業和教育服務業的開放情況,指出國內法規(如大學法)對外來投資有規範限制。
  • 比較台灣與中國大陸及非中國大陸地區的相互投資情況,指出台灣對大陸投資以製造業為主,對其他國家則服務業興起但專業服務業佔比仍少。
  • 以香港為例,指出其服務業與製造業結合緊密,而台灣製造業對外投資雖大,服務業卻未同步結合。
  • 說明國際趨勢是先進國家推動服務業市場全面開放,減少外來投資限制,但嚴格管理資金進入後的國內規章。
  • 認為台灣目前與他國專業服務業接軌稀少,自經區小幅度開放可讓業者逐步調適,有利於未來區域談判及吸引資金。
  • 強調自經區開放後管理的重要性,需謹慎處理,並建議參考韓國經驗,短期明確規範外國會計師與本國關係及居住天數,中長期結合政府、公協會、學會及學校建立證照、訓練及人品機制。

許俊美 理事長

  • 表示法人建築事務所僅限於外國建築師,不開放大陸地區進入。
  • 主張我國開業建築師可直接在自經區內執業,不必另設事務所,避免地區執業與本地執業的衝擊。
  • 建議自經區內成立的事務所服務範圍應僅限於自經區內,本國事務所及建築師則不受此限。
  • 強調法人建築事務所的成立必須依國內法規辦理,並要求在訂定子法時與建築業充分溝通,杜絕「1+A或A+1」的困擾。

管中閔 主任委員

  • 表示黃仁安董事長提出的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納入示範區申設範圍,未來可討論。
  • 澄清現有園區申設後,經濟部為條例主管機關,但原園區主管部會仍可指派管理機關,兩者不衝突。
  • 針對教育創新,強調重點是「法規鬆綁」,因現有法律限制多,修改費時,自經區是嘗試新模式的起點。
  • 說明新設學院或學校可自行訂定規章,不受現有薪資限制,給予學校嘗試新做法的機會。
  • 表示教育部將限制數量並審核申請案,政府不提供額外經費,避免資源分散及排擠。
  • 認為教育創新的重點在吸引境外學生,屬於教育服務輸出,對國內學生衝擊小,且不會形成特殊教育階級。
  • 指出短期內可能以與國外學校合作的學程或商管學院等方式進行,而非設立完整大學。
  • 強調自經區的理念是透過試點示範,若成功可逐步推展至全國,以爭取社會及立法院支持普遍性放寬。

沈榮津 次長

  • 澄清第33條的營所稅免徵優惠主要鼓勵外國貨主將貨物拉到台灣進行倉儲及簡易加工,外銷100%及內銷10%免稅,對示範區外事業無衝突。
  • 強調會嚴格把關MIT品牌形象,產品外銷申請台灣原產地證明需符合原料完全取得、實質轉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等條件。

陳建宇 次長

  • 說明交通部在自貿港區內負責六海一空,未來將申設為示範區,與智慧物流相關部分由交通、經濟、財政部共同處理。
  • 指出將透過財政部推動雲端e化服務、建立e化平台,整合B2B、B2G資訊,實現區內外及跨境連結,加快零組件處理速度。
  • 規劃闢設海運專區(快遞、貨物專區)、提供24小時電腦服務,簡化通關、報稅帳務及貨物控管程序,實現境內境外一體化處理。
  • 提及簡化委外加工關務審驗程序及推動MCC,以提供物流業者更優良的通關及審驗環境,提升競爭力並降低成本。

張盛和 部長

  • 說明自經區條例涉及財政部業務主要在租稅優惠及未稅貨物勞務措施兩大章共16條。
  • 指出新增三項所得稅優惠:吸引台商海外盈餘回流投資(3年減免)、外國人才(3年減免)、外國貨主在示範區倉儲或簡易加工免所得稅,其中兩項為短期落日條款。
  • 澄清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與自貿港區相同,採「境內關外」概念,貨物未入關前免徵。
  • 回應林桓教授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表示將在細則中詳細訂定,例如外國籍專業人才的台灣關聯度低認定標準。
  • 解釋C3貨物(應審應驗)不可更正的理由是避免道德風險,但若為無心錯誤將考慮允許更正。
  • 說明自經區「前店後廠」的關務創新將從「點」擴大到「面」,結合虛擬海關(電子帳冊、線上查核、遠端稽核)。
  • 表示將採分級管理,依廠商風險程度分為A、B、C、D四級,A級自主管理,D級實地查核,並結合國稅局進行查核。
  • 強調已簡化13個海關法規,未來將繼續鬆綁,並澄清海力士案涉及簡易加工的事實認定問題。
  • 回應游文相理事長,承諾加速輔導廠商採用電子帳冊,並與國科會、經濟部、交通部共同輔導。
  • 回應林岱樺委員關於海關報表過多問題,表示現行有九大保稅區、三大主管機關、四種報單,98年曾檢討系統簡化但維持現制,未來會再檢討改進空間。

陳純敬 次長

  • 說明自經區條例第59條開放建築師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為新的執業方式,但須完全遵守我國建築師法及建築法。
  • 指出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僅開放給外國人投資,不開放大陸地區,且股東比率問題將與建築師公會協調。
  • 表示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業務範圍限於實體示範區內,簽證業務限具中華民國建築師資格者執行。
  • 強調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將強制投保專業責任險,保險不足部分由股東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將訂定子法管理辦法。
  • 回應許忠信教授關於大陸建築師問題,強調法條明定為「外國建築師」,不含大陸地區。
  • 回應陳明城建築師關於建築師責任問題,指出條例中指的責任是因法規錯誤或設計疏失導致施工災害的責任。

陳德華 次長

  • 指出高等教育國際化是必然趨勢,全球國際學生人數快速增長,台灣高教表現亮眼,境外學生人數持續增加但比例仍不足。
  • 強調教育創新以國際合作為基礎,引進國外大學合作設校、學院或專班,主要招收境外生,國內學生名額在總量內調整,避免衝擊。
  • 澄清自經區教育創新排除中國大陸大學及陸生,不會造成國安疑慮或對整體教育經費的排擠,政府不提供經費補助。
  • 說明教育創新是高教改革的小環節,透過制度鬆綁、試點實驗,引進國外優質經營模式,促進國內高教發展及活力。
  • 強調推動原則為國際合作、試點實驗、績優學校優先、鼓勵招收境外生、須經申請許可,且專法賦予彈性,不會全面開放。
  • 說明將分兩階段推動,第一階段針對法規命令層級限制鬆綁,第二階段待特別條例通過後推動涉及法律限制的模式。

蔡碧玉 次長

  • 說明法務部職掌涉及自經區條例第60條,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設置。
  • 澄清並未對中國大陸開放法律服務業,不會有大陸律師來台執業或設法人事務所。
  • 指出法人律師事務所只是律師事務所經營型態的選項之一,有助於擴大我國律師參與國際法律業務及提升品質。
  • 說明未來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登記、出資、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等將另以法律規定。
  • 強調法人律師事務所不等於公司化,未來律師負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可有不同設計,將朝有限合夥方向規劃,並與律師團體討論細節。

王儷玲 副主任委員

  • 回應許忠信教授對會計師事務所開放的擔憂,表示金管會將建立管理機制確保責任。
  • 說明外國會計師須在實體示範區內設立據點,服務對象限於示範區內事業。
  • 規範外國會計師的投資比率,不會具有重大影響力,且不能擔任事務所負責人或參與經營管理。
  • 強調外國會計師只能經營諮詢業務,無法參與財務報告簽證部分,以確保國內會計師自主經營權及責任追究。

趙文徽 副署長

  • 澄清藍領外勞在自經區內外的申請條件一致,沒有差別待遇。
  • 說明白領外勞(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學士學位者,將參照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規定,免除2年工作經驗限制,此為最主要改變。
  • 強調勞動部將在維護國人就業機會權益前提下,配合政府政策,在法規限制範圍內鬆綁,吸引國外優秀專業人士來台工作。

相關後續

  • 今日與會人員的發言內容、張委員嘉郡及相關部會所提出的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本會將於10日內彙整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201
卷/期/冊
103/22/1
發布日期
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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