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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審查:個資保護、服貿影響與金融業發展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客戶個人資料在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的運用方式,應由「選擇退出制」改為「選擇加入制」,以落實個資法保障。會議同時廣泛討論服貿協議對金融業的影響、兩岸金融風險控管、銀行業打亞洲盃策略,以及閒置帳戶查詢機制與金融營業稅調整等議題。最終部分修正條文獲通過,並要求金管會檢討相關執行問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及第60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時,客戶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應由現行「選擇退出制」改為「選擇加入制」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精神。
  • 會議亦深入探討服貿協議對台灣金融產業的影響、金融業「打亞洲盃」的國際化策略與風險、閒置銀行帳戶查詢機制,以及金融營業稅的調整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客戶個資使用模式爭議:立法委員普遍主張將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的客戶資料使用方式,從「選擇退出制」改為「選擇加入制」,以尊重客戶意願並符合個資法精神。金管會則主張現行金控法第43條為個資法之特別規定,且已設有管理機制,建議維持現行「選擇退出制」。
  • 法律位階與適用範圍爭議:法務部表示金控法與個資法位階平行,個資法適用於所有行業,金融業無例外;金管會則認為金控法第43條是個資法的特別規定,可排除適用個資法。
  • 銀行實務與法規精神落差:多位委員指出銀行實務上常以「不簽同意書則無法開戶或提供服務」的方式,變相強迫客戶同意個資使用,且同意書內容籠統、包山包海,導致個資法保障形同虛設。
  • 服貿協議對金融業的影響與宣導:部分委員質疑服貿協議對金融業的實際獲利與就業機會效益不明確,政府卻已匡列高額輔導金,且金融業對服貿的態度過於低調,未能充分向社會大眾說明其利益。
  • 中國市場的風險與控管:許添財委員擔憂兩岸服貿協議可能導致中國金融業者滲透台灣,進而影響國家安全及2,300萬人民的金融交易資料安全。金管會則強調對大陸銀行在台分行無法接觸個資,且聯徵有嚴格控管機制。
  • 「打亞洲盃」策略的實踐與挑戰:薛凌委員質疑台灣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排名持續下滑,政府高喊「打亞洲盃」卻無具體配套措施,如吸引人才或與東協國家簽署MOU。李桐豪委員也對國際化分散風險的論點提出質疑,並呼籲金管會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的金融監理合作。
  • 閒置帳戶查詢機制不足:盧秀燕及黃偉哲委員指出,儘管郵政儲金法已解凍計息,但民眾仍無法透過統一的身分證字號查詢所有銀行帳戶,導致權益受損,批評金管會配套措施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將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的個資使用改為「選擇加入制」,以符合個資法精神。
  • 強調金控法立法時空背景是為拯救金融業,當時未考慮個資問題,現應與時俱進修正。
  • 批評金管會對電話行銷擾民問題處理不力,甚至連申訴電話都不知道。
  • 質疑金融業從服貿中獲利最多卻未積極對外說明,並呼籲學生理性撤退以利服貿通過。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金控法中客戶資料共同行銷的模式改為「選擇性加入」制度,以符合個資法當事人同意原則。
  • 質疑金管會「打亞洲盃」策略的風險管理,特別是國際化可能增加市場風險而非單純分散風險。
  • 建議金管會應加強與東協國家的金融監理MOU簽署,以配合「打亞洲盃」的策略。
  • 質疑金控公司高達600億元的資本額門檻,認為其阻礙了金融機構透過跨業經營提升效率。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金融事業的公益性與社會責任,關切金融業內部資料流通的外部洩漏風險。
  • 高度疑慮兩岸服貿協議可能導致中國業者參股或來台設分行,進而滲透台灣人民的金融個資,造成國安漏洞。
  • 批評金控法變成個資法的特別法,排除個資安全保障是嚴重問題。
  • 呼籲金管會以國家為重,細膩周延地防範金融個資外洩風險,並持續檢討精進。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銀行在大陸設置分行轉子行的優點與風險評估,並關切是否受到中國壓力。
  • 關切金管會對赴陸投資限額「1年內不調整」的承諾是否會改變。
  • 指出金管會金檢發現金融商品銷售三大缺失,要求對缺失較多業者提出改善報告並加重處分。
  • 支持公公併以提升台資銀行規模打亞洲盃,但質疑兆豐併彰銀的可能性及公公併後能否爭取前三名。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將股市下跌歸咎學運的說法,指出外資買超且股市實際增值,認為是政府操作或放空導致。
  • 批評政府高喊「打亞洲盃」口號,但台灣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排名節節敗退,缺乏具體配套措施如吸引專業人才。
  • 質疑財政部宣稱公公併已成熟卻未確定對象,認為是「空話」欺騙社會。
  • 認為公公併缺乏競爭力,支持公私併或私公併以提升金融業競爭力。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批評學生佔領立法院阻礙正常運作,導致委員無法正常上班及重要法案(如保險法)無法審議。
  • 強調台灣金融業已開放30年,有能力面對競爭,不應害怕開放。
  • 呼籲學生保持理性,儘快離開立法院,讓國家經濟、金融發展不被阻礙。
  • 呼籲民進黨朋友,癱瘓立法院邊緣化的是整個體制,而非執政黨。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個資法與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賦予個資擁有人自主決定權,金控法應隨之修正。
  • 揭露銀行在實務上以「不簽同意書則不開戶」的方式,強迫客戶同意個資使用,形同變相脅迫,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 提案建請金管會應禁止各金融機構以停止提供服務為由,要脅客戶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並允許客戶自由選擇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全面監理金融業檢討舊有契約,並重新徵詢客戶提供個資意願,主張新開戶應採「選擇加入制」。
  • 質疑服貿協議通過後,金融業的獲利與就業機會增加預估不明,政府卻先匡列高額輔導金,宣導工作不足。
  • 建議金融業應在立法院外設攤,優先招募參與學運的學生,以解決學生對失業的擔憂。
  • 要求金管會儘速建立民眾透過身分證字號查詢所有銀行帳戶的總歸戶機制,並承諾一個月內完成。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股市上萬點的信心與能量,並關切資金從不動產回流股市的策略。
  • 肯定金管會支持將金融營業稅從2%調高至5%的政策,認為是近年政府做對的事情。
  • 關切調升營業稅後成立的管理基金如何運作,以處理有問題的金融機構。
  • 呼籲金管會與財政部協調,引導台商回流資金進行產業升級與企業轉型。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長期未能建立民眾銀行帳戶的總歸戶機制,導致民眾無法有效管理閒置帳戶。
  • 指出金控集團內部個資共同使用容易造成誤用和濫用,金控法為個資保護開了巧門。
  • 要求金管會負起把關責任,檢討金控法相關辦法,並提供有效的申訴管道以約束市場秩序。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的領導,認為金管會在其帶領下表現出色,股市相對穩定。
  • 質疑金融業從服貿協議中獲利最大卻未積極發聲,呼籲金融事業負責人勇於向社會大眾說明。
  • 強調金融業獲利會回饋員工、股東及客戶,並增加國家稅收,而非僅圖利財團。
  • 鼓勵金管會主委主動參與媒體專訪,以專業知識向社會大眾說明服貿對國家的影響,澄清不實言論。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管會

  • 主張維持金控法第43條現行規定,認為客戶資料交互運用是金控集團發揮綜效的重要規定,且現行「選擇退出制」符合個資法特別規定。
  • 承諾將嚴格要求銀行及金控公司保護個資,並將其列為重要檢查項目,對洩漏個資採取嚴格處罰。
  • 回應大陸銀行在台參股無法接觸個資,且在台分行尚未加入聯徵,強調有控管機制。
  • 呼籲學生儘快離開立法院,讓服貿通過以利貨貿談判及台灣加入RCEP、TPP,強調服貿對金融業發展有益。
  • 說明金管會本會期希望通過保險法和金融機構合併法,對金融業發展至關重要。
  • 承諾將全面清查銀行業者在個資運用上的缺失,並要求儘速改進,申訴可直接向金管會提出。
  • 對股市基本面持樂觀態度,認為上市櫃公司獲利大幅成長,預期資金將從不動產慢慢回流股市。
  • 贊成將金融營業稅從2%恢復至5%,但前提是財政部應在穩健後檢討合理性,金管會也將持續開放業務。
  • 承認目前存款沒有總歸戶機制,但承諾將協調銀行公會建立查詢機制,讓民眾一個月內可透過身分證字號查詢所有帳戶。
  • 強調金融業在兼顧風險控管與穩健發展下,有非常強的競爭力,應充分利用大陸市場發展經濟。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金控法與個資法位階平行,個資法適用於金融業,沒有例外。
  • 表示個資法的精神是個人資料應妥善、正確運用,避免不當利用。
  • 澄清個資法並非簡單定義為「使用個人資料一定要經過本人同意」,但電話行銷當然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 對於金控法是否能制定特別規定排除個資法,表示這部分需要再討論。

相關後續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條文,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修正通過,其中第二項第三行「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為「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臨時提案第1案(建請金管會應禁止各金融機構以停止提供服務為由,要脅客戶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並允許客戶得自由選擇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及第2案(要求金管會全面監理金融業檢討舊有契約,並重新徵詢客戶提供個資之意願)均照原提案通過。
  • 院會交付審查的6案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且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潘維剛、李應元及吳秉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201
卷/期/冊
103/22/1
發布日期
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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