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修正案審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金融法案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銀行靜止戶處理、信用合作社主管機關變更與獨立理事設置、金融機構委外催收規範,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主管機關調整。會議中委員們就金融營業稅、人民幣業務風險、第三方支付監管、信用合作社轉型正義及ATM資安等議題進行質詢。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維持現行規定,並要求金管會就多項議題提出檢討報告或後續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銀行法中靜止戶定義、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及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規範的修正案。
  • 同時討論信用合作社法中主管機關變更、增設獨立理事的必要性,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主管機關的調整。

相關爭議

  • 靜止戶存款歸屬國庫爭議:委員提案將逾15年靜止戶存款歸屬國庫,以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但金管會認為此舉涉及人民財產權移轉,需取得社會共識,並強調已全面取消靜止戶措施,未來不再新增。
  • 金融機構委外催收規範:委員提案要求銀行應派員隨同辦理催收業務並公告相關事項,金管會則認為現行法規已對委外催收訂有嚴密規範,且強制要求恐不利金融機構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 信用合作社增設獨立理事:委員提案增訂信用合作社得設置獨立理事以強化治理,金管會則主張信用合作社為人合組織,與公司資合組織性質不同,且現行已有專業理事制度,多數信合社亦不贊同增設。
  • 信用合作社轉型正義:委員質疑信用合作社轉制為商業銀行時,其百年累積的淨值僅由現存社員取得,而非回饋社會,認為此涉及轉型正義問題,金管會表示將研究相關法令規定。
  • 金融營業稅調高與轉嫁:委員關切金融營業稅調高對銀行獲利的衝擊及是否轉嫁客戶,金管會承認會衝擊獲利,但已要求公股銀行不得轉嫁,並將開放更多業務以彌補。
  • 人民幣業務風險與監理:委員關注人民幣匯率波動、存款利率走勢及保險公司推銷人民幣保單的脫法行為,金管會強調投資風險揭露,並對違規保險公司改採核准制以加強監理。
  • 第三方支付主管機關與資本額:委員質疑第三方支付應由金管會主管,並關切資本額門檻,金管會回應金流部分將由其主管,並認為3億元資本額對經營儲值業務的業者合理。
  • ATM作業系統資安:委員質疑國內ATM使用XP系統在微軟停止支援後可能面臨資安風險,金管會初步回應國內晶片卡系統領先且ATM不對外連網,但承諾會再確認XP系統ATM數量。
  • 服貿協議受益回饋機制:委員建議金融業作為服貿受益產業應回饋受害產業,金管會原則贊成大方向,但對如何計算獲利有疑慮,並擔憂過度要求回饋恐傷害金融業。

立法委員發言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質疑金管會網站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更新施政計畫、績效報告及會議紀錄,且編列4,900萬元上網預算卻未落實。
  • 質疑金管會主委將股市下跌歸咎於學運的說法,認為股票漲跌應回歸基本面及會計制度,並舉例國外學運期間股市仍上漲。
  • 要求金管會主委注意其言論對金融與經濟的影響,避免自創品牌或發表不合邏輯的言論。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將靜止戶逾15年存款歸入國庫,並提出信用合作社法相關修正案。
  • 肯定金管會主委上任後積極開放金融市場,但也提醒應守法守紀並做好風險控管。
  • 支持金管會對中國人壽與中信人壽販售人民幣保單脫法行為的嚴厲警告及處置。
  • 提醒投資大眾人民幣投資存在匯率風險,並呼籲民眾不要透過非正規管道購買餘額寶等高風險金融商品。
  • 主張第三方支付的金流部分應由金管會主管,並認為3億元資本額門檻對經營儲值業者合理。
  • 建議應審慎討論靜止戶長期未往來存款的管理費收取問題,以平衡銀行管理成本與人民財產權保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本國銀行在客戶權益保護及存款交易資料提供方面與國外銀行存在巨大差異,例如對帳單寄發不主動、靜止戶處理不當。
  • 要求金管會研究如何統一、穩定、公平化銀行作業,避免銀行公會獨斷,並確保銀行定期寄發對帳單。
  • 關切台灣成為中國洗錢避風港的風險,特別是透過房地產交易進行洗錢,要求金管會加強防範,並比較台美洗錢防制法律規定。
  • 提醒金管會應注意服貿協議可能被利用來合法掩護非法洗錢活動的潛在風險。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調高金融營業稅3%對台灣銀行業獲利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公股銀行。
  • 質疑銀行業調高放款利率以反映成本的可能性,以及轉嫁到客戶身上的適當性。
  • 關切金管會對銀行業大陸曝險部位與風險控管的規範,並支持對違規銀行登陸設點案的擱置處分。
  • 詢問金管會對人民幣匯率走軟示警的看法,以及對公司治理評鑑作業能否呈現真實環境的影響。
  • 關切保險業銷售人民幣傳統保單後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否涉及賺取匯差或轉投資,以及與金融營業稅調高的關聯性。
  • 詢問兩岸服貿協議通過後,是否將擴大人民幣保單銷售計畫,以及其與服貿協議的直接關係。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在質詢中具體回應問題,並希望保持下去。
  • 關切台灣人民幣業務蓬勃發展但存放比例低的問題,質疑銀行獲利模式。
  • 詢問金管會對人民幣存款利率未來走勢的看法,並強調其政策宣示對投資人的重要性。
  • 質疑金管會開放人民幣產品多樣化(如傳統保單)時,是否進行適當評估,避免為多樣化而多樣化。
  • 提醒金管會應避免銀行為追求高報酬而過度推廣人民幣產品,導致投資人損失或銀行壓力。
  • 批評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在人民幣暴跌時高喊「該買」的言論,認為主管機關言行應更謹慎。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股銀行與民營銀行在靜止戶處理方式上的不一致,公股銀行要求客戶重新辦理印鑑才能結清帳戶,造成民眾不便。
  • 要求金管會發布統一規定,簡化靜止戶結清流程,確保客戶身份確認後即可辦理。
  • 質疑信用合作社轉制為商業銀行時,其長期累積的法定保留盈餘(淨值)僅由現存社員取得,而非回饋社會,認為此有轉型正義問題。
  • 主張信用合作社作為準社會公益團體,其累積盈餘在商業化轉型時應有社會回饋機制,而非以面額計算股金讓社員離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信用合作社雖然規模縮減,但其資產品質(逾放比、備抵呆帳覆蓋率)優於本國銀行,對地方金融服務有貢獻。
  • 關切信用合作社不動產放款比例過高(超過九成),可能面臨利率提升及市價波動的風險,並以美國房貸風暴為借鏡,要求金管會採取因應措施。
  • 主張應開放民間企業有更多發展空間,但主管機關仍需注意引導信用合作社發展不動產業務以外的多元化業務。
  • 建議金管會考慮信用合作社發展類似諾貝爾獎得主尤努斯「窮人銀行」的概念,發揮其在地服務微型企業的功能。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肯定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取消靜止戶的措施,但反對將清理後仍無人領取的靜止戶存款收歸國有,主張應保護民法上的繼承權益。
  • 質疑銀行不積極清理靜止戶是因為可以將614億元靜止金額用於無本放貸,並建議金管會督促金融機構積極追蹤及通知客戶。
  • 要求金管會一個月內提供目前仍無法通知到的靜止戶數量,以便進一步思考解決方案。
  • 關切微軟停止支援XP作業系統後,國內ATM的資安問題,要求金管會提供使用XP系統的ATM數量,並確保國人安心。
  • 肯定金管會主委對中壽及中信壽脫法行為的嚴厲指責,但也擔憂此舉會否造成其他保戶對公司體質的疑慮而引發擠兌。
  • 強調民意代表職責是防範未然,要求金管會對潛在風險應事先提醒並採取措施。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台灣金融業的整體競爭力在國際上的評比,以及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強弱項。
  • 關切政府推動亞洲金融中心目標的達成度,並認為在開放金融市場的同時,需有配套措施確保金融機構守法及市場紀律。
  • 提案修正信用合作社法,希望推動增設獨立董事或提高專業理事比例,以強化基層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機制。
  • 主張在發展大型金融產業的同時,也應完備基層金融機構(如信用合作社、儲蓄互助社)的監督機制,以照顧農民等基層民眾。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質疑服貿協議中金融業作為受益產業應回饋受害產業的概念,認為不應過度使用「回饋」一詞,單獨針對金融業不公平。
  • 提醒金管會應從公共政策高度思考,社會進步過程中必然存在受益者與受害者,不應堅持所有人皆受益才能推動改革。
  • 指出財政健全方案已要求金融業回饋,若服貿再要求回饋,恐導致金融業過度受傷。
  • 批評政府服貿效益評估不足,尤其缺乏具體金額數字,僅以總體經濟數據回應個案質疑缺乏說服力。
  • 建議金管會應評估服貿通過後對金融服務消費者產生的具體服務效益金額,以支持政府花費952億元補償受害產業的作法。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TMU(財富管理部門)業務中非避險性產品及契約不公問題,擔心重蹈過去金融風暴覆轍,並點名特定銀行。
  • 主張金融法規應鬆綁以鼓勵守法業者,但對於遊走法律邊緣、追求非份暴利的業者應嚴格制止與懲罰。
  • 要求金管會盡快公布對TMU業務違規銀行的處分結果,並強調不應因業者背景而有差別待遇。
  • 關切全球人壽處理國華人壽賠付案及南山人壽巨額投資後的風險管理,特別是與營建業的關係及炒作房地產的潛在風險。
  • 要求金管會加強對大型壽險公司的監理,包括不動產投資核准及定期約談獨立董事,以防範不良投資及潛在亂象。
  • 再次強調民意代表職責是防範於未然,提醒金管會對潛在金融風險應事先警惕並採取措施。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過去銀行帳戶多久會被歸類為靜止戶,以及目前金管會對此有無官方定義。
  • 肯定金管會取消靜止戶的措施,使所有存款戶無論多久都必須計息。
  • 關切中國大陸第三方支付(如餘額寶)提供高收益但無存款保障的現象,詢問金管會對台灣是否跟進或開放類似業務的立場。
  • 詢問金管會是否會因對岸競爭而開放台灣民間業者從事類似餘額寶的計息業務,金管會明確表示不會開放。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股市在排除街頭抗議等不利經濟因素後,有機會上看2萬點,並支持金管會主委就事論事、有為有守的態度。
  • 主張台灣應勇敢面對國際化和大陸市場趨勢,增加自身軟硬實力,而非一味反對或逃避。
  • 呼籲學生應盡快返家唸書,並建議股民及家長勸說有學貸的學生回到校園,避免街頭抗爭拖垮股市和個人未來發展。
  • 強調經濟上萬點、還給人民好生活是其政治理念和主張,希望共同努力實現。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已於2013年12月函請各金融機構於2014年3月底前全面取消靜止戶措施,未來將不會新增靜止戶,且其權利義務與一般帳戶相同。
  • 靜止戶存款仍屬存戶所有,若政府欲將存款移轉或歸國庫使用,涉及人民財產權,需取得社會共識。
  • 金管會不宜增訂信用合作社獨立理事,因其為人合組織,與公司資合組織不同,且現有專業理事已具相同功能,多數信合社亦不贊同。
  • 現行法規對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已有嚴密規範,無必要於銀行法增訂派員隨同辦理及公告相關事項,強制要求恐不利經營效率與競爭力。
  • 金管會同意銀行法第19條、信用合作社法第5條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7條之主管機關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承認調高金融營業稅會衝擊金融業獲利,但金管會支持此案有兩附帶條件:財政部檢討合理性及金管會開放更多業務。
  • 公股銀行市占率高達53%,財政部已要求其不得轉嫁調高後的金融營業稅,民營銀行因市場競爭轉嫁程度也相對小。
  • 金管會對大陸曝險額度有規範(不得超過銀行淨值1倍),目前平均為0.62,少數接近上限者已暫止其登陸設點申請,且金管會不贊成調高曝險額度。
  • 金管會對兩家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中信人壽)販售人民幣保單採脫法行為表示嚴重警告,並將其人民幣保單全部改為核准制。
  • 提醒投資大眾投資人民幣等外幣商品除利率風險外,尚有匯率風險,應充分了解產品特性。
  • 表示第三方支付的金流部分將由金管會主管,並認為3億元資本額對經營儲值業者是合理的門檻。
  • 承諾將處理公股銀行與民營銀行在靜止戶結清流程上的不一致問題,並發布統一規定。
  • 同意信用合作社轉型正義議題涉及過去法令規定,將回去研究,並檢討社員股金以面額離開而非淨值離開的問題。
  • 說明信用合作社不動產放款雖佔比高,但主要為分散的自用住宅且金額較小,備抵呆帳覆蓋率高足以因應,並有要求增提備抵呆帳。
  • 贊成服貿協議受益回饋受害產業的大方向,但對如何計算獲利細節有疑慮,並擔憂過度要求回饋恐傷害金融業。
  • 承認TMU業務中存在非避險性產品及契約不公問題,已要求相關金融機構改善,並將處分違規業者,但不收緊通案規定。
  • 已對全球人壽採取5項強化監理措施,包括不動產投資核准及定期約談董事,以管理其賠付國華人壽後的風險。
  • 表示微軟停止支援XP作業系統後,國內晶片卡系統領先且ATM不對外連接網際網路,資安風險相對低,但承諾會確認XP系統ATM數量。
  • 強調自由化貿易是國際趨勢,台灣應面對並利用大陸市場發展經濟實力,以爭取更好的談判籌碼與競爭力。

桂先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國內信用合作社已適用Basel II簡易版,資本適足率規範嚴格,並修訂規定要求正常授信至少提撥1%備抵呆帳以強化資產品質。
  • 對於不動產放款,若購屋加修繕比照總放款比例大於40%者,要求增提備抵呆帳。
  • 國內銀行的ATM不對外連接網際網路,且金融卡已晶片化,因此微軟停止更新XP程式後,資安風險相對較低。
  • 針對TMU業務違規處分案,表示已進入行政程序,將遵照主委指示一視平等,不會有差別待遇。

相關後續

  • 銀行法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 銀行法第十九條修正案照委員提案通過,將主管機關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修正案照委員提案通過,將主管機關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不予增訂或修正。
  • 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修正案照委員提案通過,將主管機關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薛凌委員等提出的臨時提案修正後通過,要求金管會於一週內完成所有應揭露的公開資訊,並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金管會需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提供委員要求之書面資料。
  • 本次審查結果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且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201
卷/期/冊
103/22/1
發布日期
2014-04-1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