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業務報告與預算審查:聚焦監所超收、假釋改革及學運執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法務部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進行報告與質詢,核心議題涵蓋檢察總長黃世銘退職爭議、監所超收問題及其假釋與外役監審查機制改革,以及太陽花學運期間執法適當性與檢察官角色。會議中委員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法務部次長及矯正署長則就超收原因、改善策略及執法原則進行回應。最終決議要求法務部就多項爭議議題提交報告並研議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法務部業務概況報告與立法計畫說明,以及立法委員針對法務部所屬單位業務的質詢。
- 聚焦於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退休程序、特任官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的合法性,以及法務部在學運執法中的角色與檢察官辦案的公平性。
相關爭議
- 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退休程序與待遇爭議:委員質疑黃世銘接任特任官後,是否仍能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並批評其辭呈批示延宕,疑為規避退休金新制。
- 法務部對黃世銘案與李宗榮案的雙重標準:委員批評法務部對黃世銘的處置過於寬容,而對其他檢察官則嚴格,顯示「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 學運期間執法與法治教育不足:委員質疑法務部未對學生攻占立法院的行為進行即時法治教育,並未說明其觸犯的法律條文。
- 行政院濺血鎮壓事件調查進度緩慢:委員質疑法務部檢察官未積極介入調查行政院驅離學生事件中警察執法過當及國會議員受傷的真相。
- 檢察官辦案的選擇性與中立性:委員批評北檢在處理學運相關案件時,對學生與警察的態度不一,有選擇性辦案之嫌,並質疑其偵查作為的公正性。
- 黃世銘辭呈批示延宕問題:委員質疑總統府與行政院在黃世銘辭呈批示上的拖延,可能涉及政治操作,以確保黃世銘能領取舊制退休金。
- 強占公署罪的適用爭議:委員指出總統錯誤引用已廢止的「強占公署罪」指控學生,顯示高層對法律知識的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自己人寬容、對他人嚴格,特別是黃世銘案與李宗榮案的對比。
- 要求法務部針對學生攻占立法院的行為進行法治教育,明確告知學生觸犯的法律。
- 質疑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的行為是否構成連續犯,並主張應一案一罪、一罪一罰。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矯正署在監所面對天災、人禍時的緊急疏散策略,應優先確保受刑人人身安全。
- 批評法務部檢察官對於行政院濺血鎮壓事件中警察執法過當的調查進度緩慢,並質疑其選擇性辦案。
- 詢問檢察官在面對人民主張抵抗權時的處理原則,以及偵查中是否可聲請釋憲。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律應就法論法,不應因人數多寡而改變犯罪認定,侵入公署即為侵入住宅。
- 關切監獄超收對矯正成效的影響,包括戒護人力不足、違規數增加及再犯率高。
- 質疑短期刑受刑人與重罪犯混雜關押,可能導致監獄成為「犯罪教育研究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將學運視為憲政危機、兩岸危機、世代衝突及威權體制終結的象徵,呼籲法務部檢察官謹慎偵查。
- 批評黃世銘辭呈延宕是為領取舊制退休金,嚴重損害檢察官形象。
- 主張假釋應依法定條件辦理,而非以行政命令「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私設刑堂,違反人權公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總長黃世銘辭職後仍行使職權,以及其辭呈批示延宕的行政效率與公正性。
- 指出總統錯誤引用已廢止的「強占公署罪」指控學生,並強調兩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人權保障應在憲法之上。
- 批評警察在行政院驅離行動中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及相關法規,並要求檢察官公平公正處理違法警察。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對學運學生「思想淺薄」的評論。
- 質疑黃世銘辭呈批示延宕是總統馬英九包庇,並要求法務部對黃世銘回任司法官案採取與施茂林案一致的標準。
- 關切國會議員周倪安在行政院驅離事件中受傷的調查進度,質疑檢察官未積極偵辦。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感佩學生與在野黨委員為民主自由的堅持,並呼籲司法體系自我覺醒、檢討改進。
- 批評監所處遇不人道、不合理,且假釋制度過於嚴格,導致受刑人實質受刑痛苦加倍。
- 建議將毒品吸食者視為病患而非罪犯,並利用閒置營區進行集中管理與專業處置。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軍事監獄移撥後,六甲軍監改建為台南監獄分監的規劃及收容人數,以及矯正署人力不足問題。
- 關切培德監獄醫院受刑人掐死受刑人事件,要求改善硬體設施(如夜視監控)及配房分類以降低再犯機率。
- 詢問前總統陳水扁健康問題的最新醫療評估與檢查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黃世銘已於3月21日辭職,其辭呈已送至行政院轉呈總統府,目前在總統府審核中。
- 對於學生攻占立法院的行為,尊重公民意識提高,但行為不應逾越法律界線。
- 行政院驅離事件中警察執法過當的指控,台北地檢署已分案調查,但偵查不公開,細節不便透露。
- 北檢並未主動傳訊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他字案是民眾檢舉且警方未移送。
- 承認目前沒有「強占公署罪」,該罪名已於91年廢止。
- 兩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人權保障應在憲法層次,但實定法仍應被尊重。
- 法務部會將委員關於警察騷擾學生、影帶保存等訊息轉知北檢,並尊重其偵查權。
吳憲璋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矯正機關定期進行災變防護訓練,並以受刑人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
- 監獄超收問題嚴重,矯正署積極向法務部及行政院爭取戒護人力,但受限於總額管制。
- 六甲軍監規劃改建為台南監獄分監,預計可增加1,500人容額,但需足夠人力才能營運。
- 培德監獄醫院受刑人致死事件後,已全面檢討,將加強科技監控及精神病患配房分類。
- 陳前總統經中榮腦部核磁共振檢查,初步排除水腦症及脊髓液外流疑慮,將安排高雄長庚醫院醫師聯合診治。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應於1週內提交檢察總長黃世銘當年接任政務次長與特任官時,有無辦理常任文官退休或申請保留手續,以及為何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的相關資料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法務部矯正機關應針對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外費用之支用,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需提出具效率之催繳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具體推動電子化宣導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應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強化究責及管考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將「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之行政命令相關措施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研議法制化。
- 法務部應對各監獄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於1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 法務部應針對「無法律依據竟得註銷假釋」提出具體改善方法,並於1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年度收支預算,並關注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的運用成效。
相關爭議
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率低落:儘管編列7,323萬6,000元預算,但超過80%符合條件的收容人未參訓,參訓率逐年下降,訓練經費尚有賸餘,顯示經費執行成效不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103年度矯正機關技能訓練經費增加,但收容人參訓率逐年下降,經費執行結果尚有賸餘。
- 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針對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外費用之支用,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的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業務總收入9億2,673萬8,000元照列,業務總支出9億9,139萬元照列,本期短絀6,465萬2,000元照列。
- 法務部矯正機關應針對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外費用之支用,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3年度預算書案,特別關注更生人創業小額貸款的催償業務成效。
相關爭議
更生保護會創業貸款催繳執行力低落:自民國71年至102年6月,更生人創業小額貸款未還款金額比例過高,顯示催繳執行力低落。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的更生人創業小額貸款未還款金額比例過高,顯示催繳執行力低落。
- 要求更生保護會提出具效率之催繳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宜臻委員的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宜臻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審查結果調整。
- 業務總收入1億9,541萬5,000元照列,業務總支出1億9,541萬5,000元照列,本期短絀0元照列。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需提出具效率之催繳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四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審查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審查結果調整。
- 業務總收入445萬8,000元照列,業務總支出620萬8,000元照列,本期短絀175萬元照列。
討論事項五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審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3年度預算書案,特別關注業務宣導費的編列與支出。
相關爭議
業務宣導費編列過高且不符撙節原則:協會預算中編列4,752萬元業務宣導費,其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高達4,629萬2,000元,佔緩起訴金總額2.5%,被認為在國家財政困難下應撙節支出並提高電子化比例。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編列高額業務宣導費,且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佔緩起訴金總額比例過高。
- 鑒於國家財政困難,要求凍結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五分之一,並要求協會提出具體推動電子化計畫。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的提案。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的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審查結果調整。
- 業務總收入2億0,133萬7,000元照列,業務總支出1億9,991萬7,000元照列,本期餘絀142萬元照列。
- 凍結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五分之一,俟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具體推動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301
- 卷/期/冊
- 103/23/1
- 發布日期
- 2014-04-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