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審查:兩法合一、廢棄物管理與環境永續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及委員提案,聚焦兩法合一、廢棄物源頭減量、循環利用、填海造島爭議、不法利得與罰則,以及環保產品認證等議題。會中委員對草案名稱、定義、執行力及填海造島等提出質疑與建議,環保署長魏國彥進行回應,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惟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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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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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一案併同報告)
核心議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就環保署業務概況、立法計畫及併案審查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等進行報告與說明,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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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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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國彥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就業務概況、立法計畫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鄭祖壽 副執行秘書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 說明回收補貼機制與海關合作以防堵境外廢電池走私領取補助費。
- 闡明回收認證機制會查核回收項目是否符合應回收標準才給予補貼。
吳天基 處長 廢棄物管理處
- 說明台中市石岡區試辦垃圾費隨袋徵收,但垃圾處理收費方式由地方政府決定。
- 表示將再與經濟部了解中鋼爐渣處理是否依經濟部再利用管理辦法進行。
- 指出將再利用權責回歸環保署統一管理,管理規定將更嚴謹。
- 坦承子法預計有近100條,且行政院考量配套轉型,將公布施行日期交由行政院訂定。
郭子哲 執行秘書 法規委員會
- 說明不法利得裁處規定源自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目前訴願會認定不含消極利益(如停工未停工的營業所得)。
郭秀玲 副處長 管考處
- 說明台灣環保標章驗證制度嚴格,符合國際標準,清潔劑規格標準特別考慮安全與健康,設定PH值和芳香劑限制。
- 強調對已取得環保標章產品有追蹤與懲罰機制,台灣環保標章制度比其他國家嚴謹。
相關後續
- 委員潘維剛、王育敏、林淑芬、徐少萍、楊曜、蔡錦隆、吳育仁、鄭汝芬、趙天麟、江惠貞及蘇清泉等11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及第33條條文內容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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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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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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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13條及第33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臨時提案 (關於飲用水保護區開發污染調查與評估)
核心議題
鑒於環保署修訂『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20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16間以上民宿之行為』草案,要求環保署應先針對飲用水保護區開發進行污染調查、評估污染總量及規範設置污水專管可行性,並提交評估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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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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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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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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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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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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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環保署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再評估是否繼續推動本案。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委員江惠貞等40人擬具「廢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3項旨在整合《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草案,目標是建立零廢棄、全回收的資源循環社會,並強化廢棄物管理、減量與循環利用機制。
- 討論內容涵蓋廢棄物定義、管理原則、零廢棄目標、事業廢棄物責任、生活廢棄物收費、特別管理廢棄物、刑罰機制,以及填海造島、環保產品認證、不法利得認定、子法制定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草案名稱與定義模糊:「廢棄資源」一詞引發爭議,委員質疑其模糊了廢棄物與資源的界線,恐導致管理鬆懈,且環保署解釋為將所有物質視為資源的概念。
- 填海造島政策:草案第17條關於填海造島的規定被批過於簡陋,未能納入生態、海流、環境衝擊等考量,且缺乏公民參與機制,多位委員建議應另立專法處理此重大議題。
- 罰則強度與不法利得認定:委員質疑草案第78條刑責過低,對違法停工營利所得未認定為不法利得,恐無法有效遏止不法行為;環保署則擔憂罰則過高可能導致行政裁量權過大產生道德風險。
- 廢棄物源頭減量與總量管制:委員林淑芬質疑行政院版草案缺乏具體源頭減量機制及最終處置總量管制,認為填海造島政策與零廢棄目標相衝突,且台灣再生物料取代原物料比例過低。
- 環保產品認證範圍:委員王育敏指出草案第26條僅規範主動申請認證的環保產品,對未申請卻宣稱環保的產品缺乏管理與罰則,可能造成漏洞。
- 兩法合一的執行能力:委員陳節如質疑環保署是否有能力在母法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近100條子法及相關行政命令的制定,擔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將導致延宕。
- 跨部會整合與產業鼓勵:委員蕭美琴認為草案過於偏重管理與懲罰,缺乏對新興綠色產業、技術研發與跨部會合作機制的鼓勵措施,且各部會本位主義嚴重,未能系統性整合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參考永續物質管理及循環型社會概念,整併《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主張強化源頭減量、分類、再使用、再利用、避免最終處置的「零廢棄精神」,並將「廢棄物」定義明確化,強化產源事業責任。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只是舊法剪貼,無大刀闊斧改革,未能針對問題把關,尤其對「無害化」定義與填海造島政策提出嚴重質疑。
- 強調台灣是「毒物島」,許多事業廢棄物假借「資源」之名規避嚴格管理,要求環保署應有零廢棄目標年、年度減量目標及最終處置總量管制。
- 指出台灣再生物料取代原物料比例僅4%,顯示離真正零廢棄目標遙遠,並要求將「危險犯」課以刑責以提升環保犯罪稽查效率。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應有誘因機制鼓勵廢棄物再使用,並詢問服貿協議對環境服務業開放項目及對廢電池走私領取補助費的防堵機制。
- 強調台灣垃圾處理技術優勢可在大陸發展商機,但需防範境外廢棄物以不法手段進口台灣領取補助。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肯定垃圾費隨袋徵收在台北市、新北市的減量成效,並樂見其他縣市跟進,但質疑廚餘堆肥產品缺乏產業鏈與出路。
- 擔憂中央政策因地方政府執行意願不足而停擺,要求環保署應思考如何提高政策執行率與效益,而非僅提出新法案。
- 強調堆肥應與農委會、經濟部、營建署、交通部等跨部會合作,並思考認證系統能否應付產出物件。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建議擴大資源循環利用基礎,以德國為榜樣,並強烈主張刪除草案第17條填海造島部分,認為應另立專法以更周延規範。
- 質疑第57條復育費徵收對象應改為廢棄物「產生源」而非「清理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以確保責任歸屬。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廢棄資源」一詞模糊了廢棄物與資源的界線,認為廢棄物未經無害再生前仍是廢棄物,名稱有問題。
- 擔憂兩法合一可能導致環保署喪失事業廢棄物管理主動權,且子法多達近100條,恐難在短時間內完成,影響法律施行。
- 強調廢棄物再生化處理需高科技與嚴謹過程,質疑環保署是否已準備好應對,並擔憂模糊定義可能導致違法行為脫離管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旗山區大林里中鋼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回填30萬噸爐渣,造成水源污染,要求環保署立即處理並停止此行為。
- 提案要求環保署基於國家永續發展考量,禁止在農業區、水質水量保護區或相關保護區棄置以資源為名的廢棄物,並納入國土上位考量。
- 建議草案第25條政府機關應「全部」採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環保產品,並要求對環保產品加上「碳足跡」認證,以防範中國貨貿協議產品衝擊。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第103條不法利得認定範圍,認為應將違法未停工所得的營業收入計入不法所得,以懲罰大財團。
- 批評第99條「情節重大」定義中「累積達二次以上」缺乏時間規範,不符立法原則,應比照刑法有時效性。
- 對填海造陸條文欠缺公民參與與溝通機制、法律規範密度不足表達疑慮,強調海洋污染擴散迅速,應重視海洋保育。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詢問環保署對立法院外抗爭標語(台獨黨旗、全民制憲等)的清除法源依據。
- 關切兩岸服貿協議對環境服務業的影響,認為台灣業者具優勢可在大陸發展,但需防範有害廢棄物進口。
- 對學運反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等訴求感到困惑,認為台灣經濟發展需新動能,強調年輕人應充實本職學能面對競爭。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草案第26條對環保產品的機制與第84條罰則,但擔憂廠商未申請卻對外宣稱環保產品的漏洞,建議增列條文規範並開罰。
- 關切填海造島政策的複雜性與台灣缺乏經驗,建議另立專法或透過充分溝通說明以消除疑慮。
- 從地質專業角度詢問署長對台灣推行填海造島成功的機率與把關能力,特別是填方料源的無害性。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綠色標章產品的驗證與民眾健康關係,要求環保署與衛福部跨部會協調,嚴格把關綠色產品認證,恢復國人對產品信心。
- 質疑草案第17條填海造島影響重大,應跨部會周密思考,並詢問「無害廢棄物」的管理方式。
- 關心第12條廢棄資源清理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制度規劃,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強調環境教育法通過後須跟上腳步。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期許魏署長在任內能留下具體環境改革成就,並質疑其上任一個月來是否有積極且具指標性的政策改變。
- 認為草案第78條停工、停業命令不遵行之罰則(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以下罰金)過鬆,應有提高空間。
- 質疑草案中「無害化、安定化」定義模糊,缺乏10年、20年長期毒物溶出評估,認為認定方式在邏輯與實務上難以接受,要求更嚴謹的制度改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環保做得不錯,但建議好的政策如「垃圾不落地」應繼續推廣至各縣市,並恢復環保評比激勵地方政府。
- 建議草案第17條「填海造島」名稱應改為「填方」,以符合實質內容,並要求環保署檢查早期垃圾填海造地(如基隆潮境公園)的穩定性與毒物釋放問題。
- 詢問廢棄物與產品的認定標準,並關切台塑六輕副產石灰被雲林縣認定為產品而免處理的案例,期待新法能避免此類問題。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以環工博士專業背景,沉痛呼籲環保署撤回或擱置「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認為其「零廢棄、全回收」目標過於遙不可及,是打高空騙選票的政策,時機未到。
- 指出台灣廢棄物產出量與經濟成長率有關係,質疑以犧牲經濟來換取垃圾減量成果的價值。
- 要求環保署提供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真實比例數據,並質疑再利用後是否仍會產生污染,認為環保署未能掌握關鍵技術問題。
- 建議環保署應先清理台灣河川兩岸的廢棄物,並有具體執行配套措施後再訂定此法,避免成為鬧劇。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認為草案名稱雖提「循環利用」,但條文內容過於偏重減量與管理,缺乏對循環再利用層面(如新產業、新科技、沼氣發電等)的鼓勵措施,整體精神不平衡。
- 指出政府部門在永續發展上存在本位主義問題,各部會對循環再利用責任推諉,未能系統性整合,導致草案未涵蓋農業廢棄物等多元面向。
- 關切服貿協議開放廢棄物處理項目,以及草案授權廢棄物輸入,擔憂中國廢棄物可能輸入台灣,要求嚴格把關,遵守巴賽爾公約。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說明「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是整合《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目標是建立零廢棄的系統化管理,並導入5R(減量、再利用、循環回收、能源回收、國土再造)概念。
- 回應服貿協議開放環境服務業對台灣有利,因台灣環保業者具優勢,且有害廢棄物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無需擔憂境外廢棄物進口。
- 承認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同意填海造島應另立專法,但草案第17條僅為授權,主要規範填方須無害且安定,並強調需經環評嚴格把關。
- 表示不法利得與刑罰強度可討論,但過高罰則恐產生道德風險,影響執行可行性。
- 同意將「無害化、安定化」標準與檢驗方法納入子法加強,並強調填海造島需長期監測與生命週期評估,避免遺害子孫。
- 肯定台灣環保工作成果,如垃圾減量、二氧化碳下降、河川空氣品質改善,並承諾推廣垃圾不落地、恢復環保評比。
- 說明「廢棄資源」是貫穿全法的名詞,將所有廢棄物視為資源處理,是兩法合一的主要立法精神。
- 針對委員對草案缺乏鼓勵措施的意見,表示基金會將提供補助,並與科技部等合作研發新技術,但強調本法主要為上位法,多數配套將在子法中規定。
- 承諾對高雄旗山爐渣污染案立即了解並處理,要求中鋼停止回填,並將以現行法規尋求解決方案。
- 同意環保產品認證應更嚴格,涵蓋未申請卻宣稱環保的產品,將研議增列罰則,並盤點綠色產品市佔率。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作以下宣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委員江惠貞等40人擬具『廢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等3案另擇期再行審查。」
- 委員潘維剛、林淑芬及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1案 (關於空氣品質惡化預防措施)
核心議題
鑒於國內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影響民眾健康,要求環保署參酌國外管制與防治方法,研擬有效預防空氣品質惡化之具體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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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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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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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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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同意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要求環保署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2案 (關於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與連線)
核心議題
鑒於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對事業廢水可發揮前端預防效果,建請環保署會同工業局,儘速落實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與連線,有效發揮污染預警功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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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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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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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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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同意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3案 (關於再利用產品認證制度與地方執行督促)
核心議題
鑒於垃圾費隨袋徵收成效顯著,但民眾對廢爐渣、廚餘、有機堆肥等再利用產品仍有疑慮,建請環保署建立良好認證制度,消除疑慮,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執行廢棄物、廢棄資源利用,以達兩法合一目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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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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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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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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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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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4案 (關於禁止以資源為名棄置廢棄物於保護區)
核心議題
- 鑒於國內發生以「資源」為名棄置廢棄物於農業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國土計畫精神相違背,要求環保署基於國家永續發展考量,禁止此類行為。
- 針對高雄旗山區大林里中鋼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回填30萬噸爐渣造成水源污染一事,要求環保署立刻會商協調、緊急處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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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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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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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國彥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同意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301
- 卷/期/冊
- 103/23/1
- 發布日期
- 2014-04-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